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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合作計畫聘任兼任助理或臨時工 勞動權益處理座談會
研 究 發 展 處 104 年 0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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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
本原則所定學生兼任助理,包括兼任研究助理、兼任教學助理、兼任研究計畫臨時工及其他不限名稱之學生兼任助理。 學習型 (一)課程學習 1、指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2、前課程或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 範,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 3、 該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本國學生、外國學生、僑生、 港澳生或大陸地區學生。 4、符合前三目條件,未有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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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
(二)服務學習:學生參與學校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 輔助性服務,包括依志願服務法之適用範圍經主管機關或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參與服務性社團或其他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 *提供學習型助理參與危險場域學習活動之額外保障:除學生 平安保險外,應額外投保一定額度(優於或等同職業災害保 障額度)商業保險,保障其權益。 勞僱型 ˙僱傭關係:凡學生與學校間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且具從屬關係 者,均屬僱傭關係,其兼任樣態,包括研究助理、教學助理、研究 計畫臨時工及其他不限名稱之學生兼任助理工作者等,應依勞動相 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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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
屬僱傭關係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與學生訂定勞動契約,明定任用條件、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工作時數、 定期或不定期之工作期間、工作內容、工資、工作準則、終止及相關權利 義務。 (二)依相關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並提供相 關申訴及爭議處理管道。 (三)督導所屬教學單位及教師,並依約保障學生之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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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 注意事項
放寬專任助理可由同一機構數個補助計畫分攤經費約用之,以減省單一計畫人事費用支出。 調整助理人員所需費用報支補助項目,屬助理人員所需經常性費用,統由業務費支應。 經費核定清單之「研究人力費」項下,改為核定一筆總額,不依助理類別分列細項,以增加實際用人彈性。 取消執行本部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之學生不得再擔任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並支領有關費用限制。 本次修正前已核定之研究計畫所需助理人員費用,請於原核定計畫總經費含(管理費) 內勻支,如計畫總經費不足支應且執行完畢後無結餘款者,得於計畫執行結束後辦理經費結報時一併檢具領款收據、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追加經費明細表及彙總表申請追加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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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 注意事項
大專校院執行機構約用學生擔任兼任助理,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認定屬學習範疇或僱傭關係,並依相應之規定辦理。 學生至所就讀大專校院以外之執行機構擔任兼任助理,經學生就讀之大專校院認定屬學習範疇者,該執行機構得比照大專校院之規定約用其為學習範疇之兼任助理。 於專題研究計畫中已擔任第一項任一類助理人員者,不得再擔任同一計畫之其他類助理人員。 專任助理不得擔任其他專題研究計畫之助理人員。但同一執行機構如因計畫執行需要,得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由二件以上計畫經費分攤專任助理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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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 注意事項
學生兼任助理認定屬學習範疇者,支給研究津貼;認定屬僱傭關係者,支給工作酬金。 同一人每月於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支領兼任助理費用,不得超過本部規定之最高標準。 專題研究計畫執行完成或停止時應即終止約用關係,各執行機構於約用時應預為說明。 助理人員如與執行機構間屬僱傭關係而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動相關法規辦理,並於契約內載明約用期間有關工作時間、內容、酬金、差假、兼職限制等各項權利義務,其任職證明由執行機構核發。 專題研究計畫應迴避進用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配偶或四親等以內 血親、三親等以內姻親為助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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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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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研究發展處研究及產學合作組 組長 顏童文 分機:1403 組員 李玉雪 分機: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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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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