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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及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新政讲解 东湖高新地税局 税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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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新旧政策差异比较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为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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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取核心技术的时间不做限制,取消独占许可类型的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新旧政策差异比较 注册条件及自主知识产权条件 旧文 新文 新旧变化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对获取核心技术的时间不做限制,取消独占许可类型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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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新旧政策差异比较 产品(服务)范围 旧文 新文 新旧变化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强调主要产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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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新旧政策差异比较 旧文 新文 新旧变化
人员比例 旧文 新文 新旧变化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放宽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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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新旧政策差异比较 研发费条件 旧文 新文 新旧变化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降低研发费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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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新旧政策差异比较 高新收入比例 旧文 新文 新旧变化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仅对近一年有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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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新旧政策差异比较 其它要求 旧文 新文 新旧变化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新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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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旧政策差异比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符合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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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旧政策差异比较 适用企业 旧文 新文 新旧变化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强调查账征收企业;增加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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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旧政策差异比较 研发活动 旧文 新文 新旧变化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研发活动范围从正列举法变成排除法 研发活动鉴定地址: 武汉技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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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旧政策差异比较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直接投入 旧文 新文 新旧变化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不再强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增加创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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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旧政策差异比较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人工费用 旧文 新文 新旧变化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增加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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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旧政策差异比较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旧文 新文 新旧比较 折旧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不再强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 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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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旧政策差异比较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其它相关费用 旧文 新文 新旧比较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其计算方法为其它自主研发费用之和×10%/(1-10%)。 扩大其它相关费用可加计范围,且提供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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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旧政策差异比较 委托开发 旧文 新文 新旧比较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放宽委托开发条件,可按委托开发费8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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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旧政策差异比较 账务处理 旧文 新文 新旧比较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放宽账务处理条件,可设置辅助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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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旧政策差异比较 提交资料 旧文 新文 新旧比较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提交资料及备案方式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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