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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所得税 试点政策宣讲材料 201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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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所得税 试点政策宣讲材料 2013年11月

2 背景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明确研究创新创业税收政策
2010年制定“1+6”的工作机制,其中包括四条税收优惠试点政策(财税〔2010〕81号、财税〔2010〕82号、京财税〔2010〕2948号、国科发火【2011】90号) 2013年2月国家对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在2013年给予延期(财税〔2013〕13号、财税〔2013〕14号、京财税〔2013〕610号、国科发火【2013】529号) 2013年9月国家出台“新四条”税收试点政策(财税〔2013〕71号 ,京财税〔2013〕2295号 ;财税〔2013〕72号 ,京财税〔2013〕2315号、国科发高【2013】595号)

3 内容 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一)老政策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 2.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二)新政策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2.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3 .在中关村率先研究制定“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 2012年度未享受中关村税收试点政策的企业,可在2014年5月31日前办理备案的实施条件和工作流程

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和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老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和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5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2010年在中关村先行先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在2013年2月给予延期:政策执行期限2012年-2014年
1、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2、将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提高到8%;

6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关于中关村扩大区域范围 原一区十园: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昌平、通州、大兴、亦庄
范围:中关村一区十六园,另推广到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和安徽合芜蚌综合试验区 关于中关村扩大区域范围 原一区十园: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昌平、通州、大兴、亦庄 现一区十六园:增加顺义、怀柔、密云、平谷、房山、门头沟、延庆,并将大兴和亦庄合并为一园

7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条件: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8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13号 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9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对象: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领域范围:
1、《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 3、试点地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即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10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研发费用归集内容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1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12 相关政策 财税【2013】70号 财企【2007】194号

13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方式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14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管理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15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研发项目鉴定 企业享受13号文件规定的试点税收政策的,在备案时应提供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市级科技部门在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时,应明确“该研发项目符合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领域范围”。

16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不超过企业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3〕14号) 职工教育经费归集范围: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17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18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备案管理的要求: 为方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备案,享受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其中: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9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通用报送资料: 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

20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企业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表》 13号文件报送资料: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企业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表》

21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14号文件报送资料: 报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表》

22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2012年度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中关村示范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企业
可在2014年5月31日前,按照京财税【2013】610号文件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享受相应年度的中关村示范区税收优惠

23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和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和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24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该政策的主体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对象是未上市的国家级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中要求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

25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京财税〔2013〕2295号
政策要点:将优惠政策的主体由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扩大到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范围: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政策执行期限:2013年-2015年

26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和京财税〔2013〕2295号规定 注册在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7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 未上市的 企业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A法人合伙人 B自然人合伙人 出资兴办 股权投资
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分红

28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和京财税〔2013〕2295号规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示范区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合伙人才能享受试点政策,是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

29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和京财税〔2013〕2295号规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目前暂按照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及分配原则确定,即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比例确定。

30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举例 如2013年10月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甲,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一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乙,投资额1000万元,甲由一法人合伙人A和一自然人合伙人B组成,其中A出资比例80%,B出资比例20%。 假设到2015年10月后,甲可就1000万元×70%×80%=560万元,抵扣其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1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和京财税〔2013〕2295号规定 备案管理要求
(一)法人合伙人在首次享受财税〔2013〕71号规定税收优惠的年度纳税申报前,可一次性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法人合伙人办理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及被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备案表》(附件2)及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 2.备案后创业投资企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等情况的调整备案资料 3.法人合伙人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后,应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检结论

32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和京财税〔2013〕2295号规定 备案管理要求 已完成上述备案手续的法人合伙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每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纳税申报时应随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有限合伙制投资企业法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附件3);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在年度备案时报送附件3。

33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0〕111号文件规定了技术转让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的所有权和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权。

34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2号,京财税〔2013〕2315号
政策要点: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纳入技术转让范围,有利于鼓励科技成果交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范围: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企业 政策执行期限:2013年-2015年

35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按照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所有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和技术秘密转让。
本次中关村试点财税〔2013〕72号文件规定,将其中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企业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36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申请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中关村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执行情况表》。
(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2013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7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国科发高〔2013〕595号 政策要点:在中关村率先研究制定“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开展文化与科技融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工作,大力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38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09]31号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政策执行期限:2013年

39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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