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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缴 政策培训 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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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4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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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的财务处理: 借:资产;贷:营业外收入 2、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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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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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对于手续不齐全、证据不清的,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善。企业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补充完善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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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读: 1、财务处理:确认投资收益并入当年利润。税收可分5年确认。产生财务与税收的差异。 2、申报表填报:相关申报数据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42行“其他”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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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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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一、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二、关于资产收购 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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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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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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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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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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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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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报表填报: 根据其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和应纳税所得额超出10万低于30万(含30万)的企业,区分两种情况: 1、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减按50%部分换算成减免税填入A107040第一行,即根据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5%(5%+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应纳税所得额超出10万低于30万(含30万)的企业,A107040第一行填报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5%的企业所得税金额。(申报表说明用口径(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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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 )》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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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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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七、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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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意见: 一、总局64号公告、财税(2014)75号公告的主要内容:理解总局文件可分三个层次 1、所有企业持有的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包括以前年度的折余金额、2014年后新购进的。 2、所有企业研发用设备100万可以一次扣除,超过100万的实行加速折旧。小微企业研发和生产共用设备按上述原则处理。 3、6个行业2014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 二、在执行总局文件时,必须深刻理解企业财务处理的原则不能由于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即:会计处理不改变的原则。 (一)初始计量(1)小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2)会计准则: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二)后续计量: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三、在征管中如何解决财务和税收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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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局三层次的政策:都存在财务和税收的差异。企业可以按文件先作“纳税调减”。但上述纳税调减金额必须在以后年度逐步“纳税调增”。这是税法的基本原理,亦是税务机关以后税务管理的风险点!!
2、建立后续管理台账 (1)企业每年填写台账并保存。(2)台账可将资产具体到明细 四、如何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必须按照总局文件来执行“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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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设备后在何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从购置设备的次月起,企业可以选择在税收上是否实行加速折旧,并在预缴申报时作纳税申报和加速折旧预缴统计申报,但企业不得随意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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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为做好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对象管理制度,合理区分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成本对象涉及的证据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清理以前的管理规定,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变相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成本对象确定专项报告做好归档工作,及时进行分析,加强后续管理。对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及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补齐、修正;对成本对象确定不合理或共同成本分配方法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对成本对象确定情况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专项检查;对不如实出具专项报告或不出具专项报告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完成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事先备案的,也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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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鉴定相关事项的通知 苏地税函[2014]2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跨省经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为保证申报工作顺利开展,现将企业所得税纳税鉴定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外省总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原预缴鉴定基础上,增加企业所得税汇缴鉴定。 二、总机构在我省,在省内外均设立分支机构的,对省内分支机构增加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鉴定。 三、对总机构在我省且分支机构全部在省内的,在进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鉴定时,应要求提供总机构出具的关于其分支机构全部在省内且纳入总机构一并纳税的证明资料。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鉴定 四、以上鉴定修改涉及所得税征管权限变化的,一并在系统内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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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政策问题解答 一、税务检查中发现,被查单位列支成本、费用时未按规定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如何处理?
答: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凡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如:虚假发票、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除外(国税部门确认)。 2、检查中发现无真实业务支出的,无论被查单位是否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均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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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小微企业3万元以下免征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否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答:根据财会(2013)24号文件,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免征营业税不作会计处理。 三、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计提坏帐准备金,以后年度改为查账征收,准备金冲回时如何税务处理? 答:改变征收方式的当年,按应收账款的净值确认计税基础,当年及以后年度准备金冲回时,不作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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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A企业投资于B企业,其中一部分投资款来自于A企业的隐名股东,A和隐名股东签有相关协议,A企业在收到B企业的投资收益后,按协议将该投资收益分配给了隐名股东,A企业在做免税收入自行申报时,只就自己实际分得的投资收益申报,隐名股东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另外,个人作为企业的隐名股东(双方有持股协议)如何处理? 答:除非能提供法院裁定或判决书证明二者都是投资方,否则显名股东取得的收益作为投资收益,隐名股东作为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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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企业供销人员等人员以职工个人名义列支的车辆加油费、电话充值费,是否能够凭个人的加油发票、话费充值发票直接税前列支?
答:对企业供销人员等人员以职工个人名义列支的车辆加油费、电话充值费,凡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统筹)的人员,企业为其报销的医药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企业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报销的医药费,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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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税务处理? 答:企业之间资金往来(如:借款)应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未确认或明显不合理的,其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八、用工单位发放工资,劳务派遣公司代缴社保,劳动合同两家都签,那企业所得税上用工人数怎么确认?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三条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因此,实际用工单位应作为工资,并据此计算相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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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政府下属的单位新建房产,暂估入帐,因为公司工程审计跨期都要几年,因此发票也会陆续取得,该固定资产折旧如何处理,何时税前确认折旧?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执行。即“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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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目前,房开企业促销手段较多,买房抽奖送现金、送汽车(企业将钱打给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直接开发票给个人),这些业务没有发票,能否凭证明促销活动真实性的材料,如活动办法及其审批人审批意见、现金领取签收单、个人汽车发票复印件等等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促销活动中,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企业已按库存管理的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符合商业折扣的可以按照商业折扣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直接赠送现金或其他类似方式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企业促销活动应提供促销活动公告、报纸广告、销售合同或协议、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应按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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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限合伙企业从事创投业务,合伙人由有限公司和个人组成(合伙协议按出资比例分成),本年从被投资方(居民企业非上市公司)分回现金股利(投资超过一年)20万,其有限公司合伙人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不能作为免税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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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企业用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能否加计扣除问题。 如果企业没有作为不征税收入,直接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缴税了,则这部分资金用于研发支出是否既可以扣除,也可以加计扣除?
答: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相关税收政策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已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补偿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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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惠备案办理及申报事项的要求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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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1、税收优惠办理及期限 (1)事项和资料: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4】9号(使用至2015年2月28日) --苏地税规【2015】1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两个文件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基本无变化,但提供资料的要求更简化。(事项举例) (2)汇缴年度税收优惠受理期限:2015年1月-5月。 税收优惠分为备案事项和自行申报事项,操作不同。 1、优惠备案办理 (1)事项和资料: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9号 事项列举如: ※ 亏损弥补 ※ 各类资产损失:包括清单损失和专项损失 ※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企业所得税优惠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 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 ※ 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苏地税规【2014】9号文件,可以在无锡地税局网站上下载。 如果有更新的文件,按照最新的文件执行。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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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汇缴主要备案事项: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企业所得税优惠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 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 ※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企业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有符合优惠条件的,需办理备案手续后才能享受。纳税人应按文件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前,到各办税大厅及时办理。具体见苏地税规(2015)1号《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事项列举如: ※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企业所得税优惠 ※ 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 政策性搬迁收入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 ※ 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 企业政策性搬迁 ※ 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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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汇缴主要自行申报事项: ※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优惠 ※ 亏损弥补 ※ 政策性搬迁收入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其中“小微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政策性搬迁清算”等部分事项只需直接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即可。具体见苏地税规(2015)1号《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事项列举如: ※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企业所得税优惠 ※ 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 政策性搬迁收入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 ※ 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 企业政策性搬迁 ※ 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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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自行申报事项备案流程 自行申报事项需先在网上办理预申请,路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厅—涉税业务--网上办税—申报征收—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类税收优惠。选择相应事项和申请理由后暂存、提交后,携带纸质资料到各办税大厅及时办理。 2、汇缴申报(注意: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辖征收) (1)申报方式 电子申报:登陆网上办税厅在线填报或下载宏图软件离线填报后上传。 上门申报: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下载宏图软件离线填报后,将电子文件携带至办税大厅申报。 (2)企业已经网上申报年度汇算清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不需要再向办税大厅报送。 注意:已经申请注销的单位,只能上门申报年度汇缴企业所得税。需申请注销的单位,请先完成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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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自行申报事项备案流程 37 2、汇缴申报(注意: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辖征收) (1)申报方式
电子申报:登陆网上办税厅在线填报或下载宏图软件离线填报后上传。 上门申报: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下载宏图软件离线填报后,将电子文件携带至办税大厅申报。 (2)企业已经网上申报年度汇算清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不需要再向办税大厅报送。 注意:已经申请注销的单位,只能上门申报年度汇缴企业所得税。需申请注销的单位,请先完成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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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具体要求 苏地税规(2015)1号:备案事项资料清单(列举) 序号 规范类别 服务项目 项目依据的文件
提交资料清单 49 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财税[2008]149号 苏地税发[2009]32号 国税发[2009]81号 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48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4号公告 适用国税发(2009)81号的: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 5、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公告的: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及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明细清册。 3、六大行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情况说明。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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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范类别 服务项目 项目依据的文件 提交资料清单 73 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国税发[2008]116号 苏地税发[2009]6号 苏地税发[2009]32号 苏地税规[2010]5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08]362号 苏地税发[2009]32号 国税函[2009]203号 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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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规(2015)1号:自行申报类资料清单(列举)
序号 规范类别 服务项目 项目依据的文件 提交资料清单 71 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税函[2010]1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3号 财税[2014]34号 直接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在月(季)度申报表修订前,直接上门申报核定征收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70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76 亏损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符合条件的,需附报由资质的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80 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直接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81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9]87号 财税[2011]70号 1、《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申报表》。 2、《不征税收入资本性支出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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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范类别 服务项目 项目依据的文件 提交资料清单 103 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苏地税规[2011]2号 直接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04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105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106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112 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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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3、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注意: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辖征收) (1)申报方式
电子申报:登陆网上办税厅在线填报或下载宏图软件离线填报后上传。 上门申报: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下载宏图软件离线填报后,将电子文件携带至办税大厅申报。 (2)企业已经网上申报年度汇算清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不需要再向办税大厅报送。 注意:已经申请注销的单位,只能上门申报年度汇缴企业所得税。需申请注销的单位,请先完成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 2、汇缴申报(注意: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辖征收) (1)申报方式 电子申报:登陆网上办税厅在线填报或下载宏图软件离线填报后上传。 上门申报: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下载宏图软件离线填报后,将电子文件携带至办税大厅申报。 (2)企业已经网上申报年度汇算清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不需要再向办税大厅报送。 注意:已经申请注销的单位,只能上门申报年度汇缴企业所得税。需申请注销的单位,请先完成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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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1)申报对象:年所得满12万元、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取得境外所得的个人。
(2)申报方式: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 (3)办理期限:2015年1月-3月。 (4)自然人登记:没有税务管理码的个人,需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申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大厅办理自然人登记,获取个人税务管理码。 (5)对于有税务管理码,且不涉及税款补缴的,任职单位可通过网上办税厅代年所得满12万元的自然人申报,通过系统模板填写后上传即可。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1)申报对象:年所得满12万元、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取得境外所得的个人。 (2)申报方式: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 (3)办理期限:2015年1月-3月。 (4)自然人登记:没有税务管理码的个人,需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申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大厅办理自然人登记,获取个人税务管理码。 (5)对于有税务管理码,且不涉及税款补缴的,任职单位可通过网上办税厅代年所得满12万元的自然人申报,通过系统模板填写后上传即可。 申报表和基础信息表可以在无锡地税局网站的表单下载中下载,也可以在办税大厅领取填写。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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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企业代自然人申报界面 企业代自然人申报界面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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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6)填报资料:
年所得满12万元的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申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如纳税人之前已办理自然人登记,该表可以不报)、申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6)填报资料 : 年所得满12万元的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申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如纳税人之前已办理自然人登记,该表可以不报)、申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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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6)填报资料: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如纳税人之前已办理自然人登记,该表可以不报)、申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6)填报资料: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如纳税人之前已办理自然人登记,该表可以不报)、申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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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注意: (1)非本人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手续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或代理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纳税人在网上完成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手续后,无需提交其他资料到办税大厅。 (3)纳税人如对两处以上任职信息等有异议的,可以向12366电话反映情况。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注意: (1)非本人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手续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或代理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纳税人在网上完成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手续后,无需提交其他资料到办税大厅。 (3)纳税人如对两处以上任职信息等有异议的,可以向12366电话反映情况。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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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1)自然人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关投资者或合伙人需进行自然人登记或零散税务登记。 (2)办理期限:2015年1月-3月。 (3)汇缴口径:全部合伙企业(包括查账和核定征收),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如已完成年度第四次申报,且无遗漏申报事项的可以不进行汇算清缴。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1)自然人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关投资者或合伙人需进行自然人登记或零散税务登记。 (2)办理期限:2015年1月-3月。 (3)汇缴口径: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需进行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四次申报即可(即不需要汇算清缴),个人合伙企业均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包括查账和核定)。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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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4)汇缴软件:2014年度我市合伙企业应通过“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所得税征收管理系统”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可直接通过网上办税厅办理汇缴申报。 (5)根据苏地税规【2014】9号,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扣除,需要先进行备案,再进行申报。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4)汇缴软件:2014年度我市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通过“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所得税征收管理系统”办理。 (5)根据苏地税规【2014】9号,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扣除,需要先进行备案,再进行申报。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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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A、合伙企业汇缴软件和操作指南已挂在地税外网,请纳税人下载使用。
(6)合伙企业汇缴内容 A、合伙企业汇缴软件和操作指南已挂在地税外网,请纳税人下载使用。 具体地址:无锡地税网站“涉税通告”栏目,在《关于办税常用表格及软件下载的友情提醒》里附件7: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软件客户端。 B、汇缴软件可以“生成文件”通过网报导入,导入后纳税人可以查看是否正确,无异议的,提交完成申报。 C、注意事项:此申报仅为自然人投资者或合伙人,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用零散登记地税管理码,能够网上申报的,通过“地方各税通用申报表”申报,不能网报的,打印保存的表格,上门申报。 D、预缴申报表也可生成文件导入—提交,完成申报。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4)汇缴软件:2014年度我市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通过“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所得税征收管理系统”办理。 (5)根据苏地税规【2014】9号,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扣除,需要先进行备案,再进行申报。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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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3、利股红个人所得税预征管理年度结算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携带《利股红年度结算表》和年度财务报表至中等风险应对局进行年度结算。
纳税人利股红个人所得税预征结算需补(退)税的,应携带申报表和税源管理分局审核确认的年度结算表办理补(退)税流程,年度结算表应由税源管理分局审核人签名并加盖 “预征利股红年度结算审核专用章”。 涉及补、退税的,应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明细(电子),并携带结算单等资料,至各办税大厅办理。 3、利股红个人所得税预征管理年度结算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携带《利股红年度结算表》和年度财务报表至管理分局进行年度结算。 纳税人利股红个人所得税预征结算需补(退)税的,应携带申报表和税源管理分局审核确认的年度结算表办理补(退)税流程,年度结算表应由税源管理分局审核人签名并加盖 “预征利股红年度结算审核专用章”。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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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1)申报软件: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 (2)年度申报期限: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
(3)年度申报对象: ① 2014年底前未离职(离境)的建档登记外籍人员; ② 2014年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的外籍人员。 (4)相关纸质资料由风险评估分局负责受理、审核。 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1)申报软件: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 (2)年度申报期限: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 (3)年度申报对象: ① 2014年底前未离职(离境)的建档登记外籍人员; ② 2014年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的外籍人员。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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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5)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报送资料:
①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年度申报模块六张表(必报)(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年度申报表、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确认书、工资薪金所得汇价折算确认书、企业现行福利政策确认书、外籍人员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确认书); ②护照或台胞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必报); (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报送资料: ①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年度申报模块六张表(必报)(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年度申报表、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确认书、工资薪金所得汇价折算确认书、企业现行福利政策确认书、外籍人员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确认书); ②护照或台胞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必报);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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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5)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报送资料: ③护照或台胞证等签证栏中的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必报);
④境内、外收入证明(工资奖金福利证明或明细工资单)或派遣公司、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收入证明(必报); ⑤在境内、外机构兼任职务的,由任职单位出具的兼职证明(选报); ⑥对取得有关免税补贴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选报); (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报送资料: ③护照或台胞证等签证栏中的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必报); ④境内、外收入证明(工资奖金福利证明或明细工资单)或派遣公司、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收入证明(必报); ⑤在境内、外机构兼任职务的,由任职单位出具的兼职证明(选报); ⑥对取得有关免税补贴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选报);这个事项需要先备案。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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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5)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报送资料:
⑦对取得有关免税补贴的,还应提供企业现行福利制度文本复印件及以下资料(选报);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的有效凭证;因任职或离职取得的搬迁费的有关凭证;按合理标准取得的与境内外出差补贴相关的企业出差计划或差旅费结算表;取得的探亲费的交通支出凭证;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的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涉及子女教育费补贴申请免税的,应提供子女关系证明)等 ⑧如对外捐赠,还应提供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选报)。 (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报送资料: ⑦对取得有关免税补贴的,还应提供企业现行福利制度文本复印件及以下资料(选报);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的有效凭证;因任职或离职取得的搬迁费的有关凭证;按合理标准取得的与境内外出差补贴相关的企业出差计划或差旅费结算表;取得的探亲费的交通支出凭证;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的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涉及子女教育费补贴申请免税的,应提供子女关系证明)等 ⑧如对外捐赠,还应提供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选报)。 以上就是我们这次课程的全部内容,谢谢大家。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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