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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民主與公民社會 期末報告-代理孕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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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憲政民主與公民社會 期末報告-代理孕母問題"—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憲政民主與公民社會 期末報告-代理孕母問題
組別:第九組 班級:四企3B 指導老師:吳漢 老師 組員: 4960L032 王文婷 4960L035 吳玫瑩 4960L036 林珮潔 4960L039 王湘怡 4960L057 陳冠如

2 目錄 一、為何有代理孕母 二、代理孕母的定義 三、代理孕母制度應有的配合措施 四、從宗教觀點看代理孕母 五、代理孕母的倫理省思
六、代理孕母相關法律 七、代理孕母合法化國家 八、代理孕母制度的紛擾 九、代理孕母的實際例子

3 為何有代理孕母 由於家庭觀念根深柢固的華人社會,有所謂「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之說,將個人之生殖欲望提昇至家族責任層次,因此不孕的妻子在家庭地位顯得卑微,造成丈夫可以合理化納妾。 華人在社會中因生子而鞏固家族地位的女性飽受生育壓力,連帶也使不孕男子有深刻之傳宗接代的壓力。

4 代理孕母的定義 由於醫學科技的進步,部分不孕的夫妻已可透過人工受孕,代替不孕婦女懷胎十月,使得不孕的夫婦也能擁有與自己有血緣關係的小孩,而滿足其生育子女之慾望,這就是所謂「代理孕母」之技術。 在解決不孕的問題方面有「人工協助生殖」的技術,而這項技術也有了突破性的發展。

5 代理孕母的方法 (1) 簡易的AID:即捐贈者提供精子由人工方式,注入陰道或子宮使接受者受孕。
這種方式解決了不少不孕的夫妻期望生育的問題。但是同樣的方式也產生了第二類的「代理母親」。某些女性不孕的夫妻,為了想要子女,於是徵求第三者女性的同意,經由丈夫提供精子使該女性受孕。雙方並約定懷孕的女性,對產下的嬰兒必須放棄親權,而由當事人的男性一方扶養。

6 代理孕母的方法 (2)自從IVF(體外受精)及ET(胚胎植入):因為技術趨於成熟,所以子宮有缺陷但排卵機能正常的女性,可以藉由取卵,然後與男性的精子在體外受精,再將受精卵注入第三者的子宮完成受孕與生產階段。 雖然醫療技術已趨近成熟,但代理孕母行為是涉及親子關係,故其所涉及問題層面極為廣泛,如倫理、法律、心理、甚至宗教等層次,均十分困難而複雜,並非僅以立法技術將代理孕母行為合法化即可盡行解決。

7 代理孕母制度應有的配合措施 1.明定法律: 2.社會教育: 法律明確規範受術夫妻、代理孕母和人工生殖子女3者的權利義務關係。
透過教育和社會宣導,讓民眾了解代理孕母的正當性與合法性,而對傳統父母和子女間的角色與關係進行調整。至於社會價值觀念的改變,需要長時間建構與努力,惟有經由學校教育、社會宣導與個案輔導等方式才能達成目標,並降低負面效應。

8 從宗教觀點看代理孕母 1.天主教的觀點: 認為「藉由配偶以外的第三者介入,而引發父母和所生的子女的關係瓦解,是嚴重的不道德」、「這些技術損害了嬰兒應由婚姻結合,其所認識的一父一母所出生的權利」、「嬰兒不是該有的,而是恩賜的 」及「應該是父母之愛的結晶,也應該有從受孕的那一刻被尊重為人的權力。 」

9 從宗教觀點看代理孕母 因此,天主教認為,代理孕母的作法,不但違反父母自然生育的尊嚴,也違反嬰兒人性的尊嚴,同時更是違背上帝造人的生命基本法則的平等性。 天主教堅持反對代理孕母的作法。不過,在反對之餘,仍然認為夫妻應有下一代的想法,是符合人性自然的需求,也是符合上帝造人的旨意。 總而言之,對天主教而言,生命的傳承不僅是肉體的事,更是精神的事,只有回歸生命的源頭,努力實踐天主的愛,生命方有真正的永恆。

10 從宗教觀點看代理孕母 2.佛教的觀點: 為了解佛教如何積極面對代理孕母的問題,我們試圖分三方面來看:
(1)第一方面:在代理孕母的問題中,依照佛教的觀點,不但委託人在借腹生子時,不可把代理孕母當成是生孩子的工具,也不能把自己當成是出租子宮的人。換言之,委託人與代理孕母之間的關係不能是工具的關係,也不能是商業交易的關係,而只能是互為目的的主體性關係。

11 從宗教觀點看代理孕母 (2)第二方面:身為代理孕母的人,一方面能感受委託人不孕的苦惱與無後的親情缺憾;一方面在感同身受的同情之外,也希望藉由自己的子宮,使對方也能因此享有天倫之樂,讓人間多些圓滿。 (3)第三方面:代理孕母者不能因私心,而將胎兒佔為己有,或是視為生財的工具,委託人也不用擔心代理孕母者的私心,而視代理孕母為親子關係的妨礙者。 所以,根據這三方面的思考,我們可以說佛教本身不單單不會反對代理孕母的作為,反而會在慈悲心的引導下積極地樂觀其成。

12 代理孕母的倫理省思 「代理孕母」這個爭議話題值得我們做倫理的省思,因為臺灣大概有一千多個婦女,不易受孕或者不孕,靜而等待代理孕母法案達成做母親的心願,然而為這一千多個婦女的權益做考量的時候,我們不能不有下列的幾個隱憂: (1)我們要考量的是人倫的錯亂。 (2)金錢交易演變成變相的人口買賣。 (3)萬一懷孕或生產後發現孩子有任何障礙或者畸形。 (4)即使孩子健康,出生後對生父母的情感歸屬也必須從長認定。

13 代理孕母的倫理省思 事實上,從事不孕症治療的經驗中,發現現代一般人對於養兒育女的人生觀,必須要有更精密的思考和更全盤的教育。
社會上對「家庭」、「婚姻」的認知乃至於對傳宗接代的責任,都有著太固定的樣板角色,許多人不能接受單身、同性戀的個人選擇,也有很多人覺得養兒育女一定要自己的「種」,這些才是現今對生殖科技濫用的一個原始動機。 從性教育的理念來說,更寬廣的心胸,接納更多樣化的角色,對現代社會是非常需要的,也是我們在社會倫理保衛戰中的一個艱難使命。

14 代理孕母相關法律 1.自行墮胎罪 2.加工墮胎罪 3.傷害罪 4.母殺甫出生之子女罪 5.遺棄罪

15 代理孕母合法化國家 1.英國: 2.美國: 3.亞洲國家: 目前有英、美、韓國、泰國、香港均可接受合法的代理孕母。
全世界第一個試管嬰兒的起源地,所以與人工生殖相關的法令最具代表性。在1985年制定了代孕法及1990年的人類生殖與胚胎法。 2.美國: 全美只有幾州同意代理孕母之制度,其中以德州及加州最具代表性。 3.亞洲國家: 除了韓國、泰國、香港等國開放代理孕母制度,限制非商業仲介行為,其他國家包括中國、日本、新加坡等都禁止代孕制度。

16 美國與英國對於代理孕母的差異

17 代理孕母制度的紛擾 1.對受術夫妻而言: 通過代理孕母法不見得能解決問題,但絕對會產生新 問題。即使是在美國,也只有幾州可合法代孕。在代
理孕母制度開放與否的問題上,應從不同層面考量: 1.對受術夫妻而言: 其對後代的「生育權」和「撫養權」應否受到必要的保障? 以及「不孕症」若定義為「疾病」,應否協助其解決問題?

18 2.對代理孕母而言: 3.對人工生殖子女而言: 4.社會層面: (1)商業買賣與非營利協助生育的分際為何? (2)健康及法律有否保障?
(3)懷孕時及生產後的心情如何調適? (4)發生親情割捨問題時該怎麼辦? 3.對人工生殖子女而言: 對代理孕母的「知權」與「情感」問題,以及在法律上是否能獲得明確定位和應有的保障? 4.社會層面: 當需求增加到一定程度,而合法管道卻未能配合時,可能轉入地下,衍生更多問題。

19 代理孕母的實際例子 案例:非法引進外籍孕母 醫師三人法辦
基隆市一家診所的股東、醫生和藥劑師等三人連續以假結婚和假留學的名義買進5名烏茲別克籍的女子用人工受孕的方式生下五個混血娃娃,一直到他們還想引進第6個孕母卻被驗出有愛滋病全案才曝光,最後這三名男子都被依違反人工生殖法移送法辦。

20 這三人向警方表示為什麼想要借腹生子?是因為覺得有烏茲別克血統的小孩很可愛,其中邵復華在95年娶了1號烏茲別克的女子,以人工受孕的方式產下一名兒子,在隔年用求學名義,安排2號烏茲別克女子,來台灣幫他生小孩,每個月付1000元美金,給女子當生活費。同間診所的郭宏斌,看到邵復華的混血兒子很可愛,於是安排藥房店長連國棟和一名烏茲別克女子Rita假結婚,再借腹生子。

21 而2年前烏茲別克籍32歲女子Rita,來台灣當代理孕母,只是拿了3萬美金後,她並不開心。她說當初拿了3萬美元,原本協議產女後辦理離婚就返國,女兒監護權歸連男所有,但她後來因為捨不得女兒,拒絕離婚,郭男、連男就把女兒藏在台北市內湖的托育中心,由保母全天托育,不讓母女倆見面,她每周只有一天能透過網路視訊與愛女談話。 產下寶貝女兒後, Rita幾乎沒見過自己的親生骨肉,第一次這麼近看女兒盡情奔跑,這才露出當媽媽才有的幸福笑容,雖然一開始就知道,嫁來台灣是要當代理孕母,但最後被趕出家門,又無法見到親生骨肉,讓她非常後悔 。

22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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