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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益科大新進人員講習 採購作業 主講人:黃明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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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名詞 請購單位:提出採購需求的單位。 (同需求單位、 使用單位) 採購單位:辦理採購事項的單位。 (同承辦單位、經辦單位)
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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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名詞 財物:指各種物品 (生鮮農漁產品除外) 、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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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名詞 巨額採購(工程:新台幣2億元以上) (勞務: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 查核金額(工程: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
(財物:新台幣1億元以上) (勞務: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 查核金額(工程: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 (財物: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 (勞務: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 公告金額(新台幣100萬以上、不分類) 未達公告金額(新台幣100萬~10萬元) 小額採購(新台幣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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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方式 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首選) 查核金額以下皆可 招標方式辦理。 超過新台幣10萬元 逕洽廠商辦理。 新台幣1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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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 訂約機關:臺灣銀行 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 只有財物、勞務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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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大量訂購 各類產品達到大量訂購,適用機關應與立約商另行議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包括議定交貨日期、批次交貨地點等)。
訂購機關辦理大量訂購除擬訂購之項次僅有1家廠商得標外,機關應自行徵詢2家以上立約商,並經機關內部簽辦程序選定訂購對象後,再據以訂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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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注意事項 訂單處理流程 超過10萬元的請購單須由事務組審核簽章。10萬元以下則不須由事務組審核簽章。
商品查詢→購物車→請購單管理→下訂管理(事務組辦理)→簽收→驗收→電子支付(出納組辦理) 超過10萬元的請購單須由事務組審核簽章。10萬元以下則不須由事務組審核簽章。 超過10萬元的驗收須由事務組辦理。10萬元以下則由需求單位自行辦理。 如利用共同供應契約的請購單申請簽核,表單格式請選擇「學校格式4(換頁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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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教學 商品查詢 購物車 請購單管理 簽收驗收 政府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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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上機教學 欲向蓁筳園公司購買2.8KW良峰冷氣機1台18,274元,和4.0KW良峰冷氣機1台22,843元,並於額外項加裝遮雨罩2個4,000元,總金額45,117元。 欲向蓁筳園公司購買2.8KW良峰冷氣機10台18,274元,並於額外項加裝遮雨罩10個20,000元,總金額202,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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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超過10萬元) 公開招標: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選擇性招標: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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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限制性招標要件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6款,得以採限制性招標。 需求單位提出限制性招標案,必須檢附本校限制性招標申請書。
相關證明文件。(如專屬權利證明、獨家製造或供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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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相關表件 請購單(本校會計系統產生) 規格明細表 價格明細表 報價單(1家以上) 單價分析表(100萬以上採購須檢附)
限制性招標申請書(限制性招標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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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提出規格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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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注意事項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
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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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流程 10萬元以上採購作業標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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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洽廠商(10萬元以下) 1萬~10萬元採購:先請後核 未達1萬元採購:檢據核銷
請購:請購單、報價單(1家以上)、不利用政府集中採購理由書(無則免付) 交貨後核銷:發票、黏貼憑證、上述文件 未達1萬元採購:檢據核銷 直接核銷:發票、黏貼憑證、不利用政府集中採購理由書(無則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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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洽廠商-注意事項 不得意圖規避分批辦理採購。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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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洽廠商-流程 1~10萬元採購作業標準流程 1萬元以下採購作業標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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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組採購人員 胡世泰(分機:2511):教務處、國際事務處、電子計算機中心、語言中心、工程學院、機械工程系、休閒產業管理系、景觀系、精密製造科技研究所、產學營運總中心、教學卓越中心。 黃素慧(分機:2512):學生事務處、人文學院、總務處、通識教育學院、化工與材料工程系、企業管理系、資訊管理系、流通管理系、應用英語系、文化創意事業系、基礎通識教育中心、博雅通識教育中心。 黃明峯(分機:2513):圖書館採購案、便利商店、學舍餐廳、自動販賣機等場地經營管理業務。 翁陸清(分機:2516):電子工程系、資訊工程系採購案。 桂芝蘭(分機:2583):秘書室、人事室、研發處、諮商輔導中心、體育室、電機工程系、冷凍空調與能源系、工業工程管理系。 陳安妮(分機:2588):管理學院、電資學院、進修推廣部、進修學院、主計室、創辦人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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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不利用政府集中採購」理由書已停用 依據工程會97年10月22日致函臺灣銀行採購部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就工程會指定之品項,於招標文件訂明各適用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目前該行辦理由本會指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新招標採購案,均已載明上開內容。意即已不再強制中央機關或其他適用機關必須利用工程會指定台銀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各機關如認為該等契約有價格偏高、品質不佳情形,請不要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並請依政府採購法自行招標採購,且毋需通知訂約機關。」 另查詢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各機關、學校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內,亦分別列入:「本案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辦理。本案各適用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本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若不利用本契約,不需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條第2項通知本採購部。惟各適用機關不利用本契約者,請注意應按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辦理採購,並請留意政府採購法第14條(分批採購)、第19條(公開招標原則)、第26條(規格訂定原則)、第36及37條(投標廠商資格)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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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報告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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