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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关单结构调整 增 加 报 关 单 字 段 本栏目填报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 进/出口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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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报关单结构调整 增 加 报 关 单 字 段 本栏目填报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 进/出口报关单
进口填报购自国 出口填报售予国 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或贸易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 进/出口报关单 增加 贸易国(地区) 申报必填 1

2 一.报关单结构调整 增 加 报 关 单 字 段 报关单 表体增加 原产国/最终目 的国(地区) 数据项
出口报关单“原产国(地区)”默认为中国,可修改;“最终目的国(地区)”由企业填报 进口报关单“最终目的国(地区)”默认为中国,可修改;原产国地区由企业填报 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应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代码701)。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2

3 一.报关单结构调整 在报关单预录入界面增加申报单位、收发货人(原经营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货主单位)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框。 报关单预录入 界面增加 18位社会信用代码 录入框 如企业录入10位海关注册码后,系统自动获取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中文名称,如果对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空则不填写。 如企业在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系统根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对应企业的10位海关注册码和企业中文名称后反填,如该企业存在多个10位海关注册码,则系统按照通关有效日期为最新的海关注册码进行默认反填。 3

4 调整 一.报关单结构调整 经营单位 收发货人 收发货单位 保税/监管场所 报关员 报关人员 贸易方式 监管方式 申报口岸 申报地海关
消费使用单位 / 生产销售单位 保税仓库或者出口监管仓库编码 保税/监管场所 报关员 报关人员 贸易方式 监管方式 申报口岸 申报地海关 规格型号 规格型号指标组 调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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