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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核電廠因應日本福島第一 核電廠事故總體檢初步結果
報告人:陳宜彬 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管制處 民國100年6月20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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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防護全面體檢規劃 總統在國家安全會議311專案第五次會議裁示:「三座運轉中核電廠及一座興建中核電廠,應再予以總體檢」。
行政院核定我國核電廠現有安全防護體制全面體檢方案,分近期(100年6月底前完成)與中程(提前執行10年整體評估,100年12月底完成)兩階段,以及興建中電廠之特性,要求台電公司檢討各核能電廠安全有關事項。 我國採行之11大項56小項檢討措施與國際核能國家做法初步比較,我國針對機組斷然處置程序、精進人力/組織運作及強化核安文化之考量,較目前國際間之作法更為嚴謹。 除了這11大項之外,全面體檢還包含輻射防護及緊急應變機制共3大項11小項的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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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採行檢討措施與國際核能國家做法之比較
項目 我國作法之內容 NRC1 NEI2 ENSREG3 WANO4 NISA5 (1) 廠區電源全部喪失(全黑)事件(8小項) (2) 廠房/廠區水災事件及防海嘯能力(4小項) (3) 用過燃料池完整性及冷卻能力(4小項) (4) 熱移除及最終熱沉能力(9小項) (5) 事故處理程序與訓練(5小項) (6) 機組斷然處置程序之建立(3小項) (7) 一/二號機組相互支援(3小項) (8) 複合式災難事件(4小項) (9) 超過設計基準事故(8小項) (10) 設備/設施完備性及備品儲備(5小項) (11) 精進人力/組織運作及強化核能安全文化(3小項) 備註: 1. 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 2. 美國核能協會(Nuclear Energy Institute) 3. 歐洲核能安全管制者團體(European Nuclear Safety Regulators Group) 4. 世界核能發電者協會(World Association of Nuclear Operators) 5. 日本原子力安全保安院(Nuclear and Industrial Safety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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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核能安全防護總體檢評估準則 對運轉中電廠檢視並確認與現行設計基準(FSAR)的符合性。
對運轉中電廠檢討並評估超過設計基準的因應和縱深防禦的強化措施。 興建中之核四廠因尚未裝填核子燃料,暫不會對民眾造成安全影響。 檢討項目原則上與運轉中電廠相同 因部份項目如程序書等尚未完全建立,故時間上可稍微延後 相關檢討項目原則上須於核子燃料裝填前完成,目前已列在核四廠燃料裝填前應完成之管制事項 核四廠另須在運轉執照核發前或102年6月底前(以時間先到者為準),完成兩部廠內氣渦輪發電機之安裝(或裝設類似功能設備),以確保爾後運轉安全 不論運轉中或興建中之電廠,對超過設計基準的評估準則將視國際間主要核電國家之檢討標準而調整,以使我國核電廠之設計能達到國際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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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初步結論與要求事項-1 針對設計基準事故,電廠已建立相關應變程序,並定期演練,應已具備適當之能力。
對於超出設計基準之狀況,需假設現有設備可能受損,故需採取加強措施,例如 電源強化:增購移動式電源車/發電機、提高直流電源使用時間 添購水泵、消防車、輸送水帶、空壓機等 強化重要廠房開口(如出入門) 之防水淹能力 強化部分非耐震一級設備之耐震能力,如氣渦輪發電機 強化相關應變程序書與應變能力,包括必要時執行電廠不再使用之斷然處置措施,與人員演練。 設備陸續於今年6月至年底前添購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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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初步結論與要求事項-2 強化耐震能力 提昇抗海嘯能力 要求台電公司規劃將核一廠耐震基準由0.3g強化為0.4g之後續補強作業。
台電公司已委託學者針對山腳斷層及恆春斷層新事證進行初步估算,結果尚在各廠耐震基準以下。但仍待去年已開始進行之海陸域地質調查,預定明年6月完成調查後,可根據調查結果評估目前耐震設計是否需進一步補強。 提昇抗海嘯能力 將依據國科會委請學者執行台灣最大海嘯威脅模擬評估計畫調查結果,檢討強化防海嘯設計基準(核電廠部分預定於今年10月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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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設計基準的因應與強化措施 反應爐、圍阻體冷卻緊急補水指引 二次圍阻體 爐心 一次圍阻體 480V移動式柴油發電機 天然硼酸、硼砂:
用過燃料池 二次圍阻體 一次圍阻體 爐心 RHR水泵 柴油引擎 消防水泵 消防車 直流電池 蒸汽泵 480V移動式柴油發電機 生水池 天然硼酸、硼砂: 核一廠58噸 核二廠93噸 核三廠50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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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設計基準的因應與強化措施 用過燃料池緊急補水指引 優先選擇2 優先選擇1 消防車 優先選擇3 柴油引擎 消防水泵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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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設計基準的因應與強化措施 圍阻體氫氣監控及緊急排放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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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設計基準的因應與強化措施 最終熱沉強化及防洪排洪措施 緊要海水泵備品 防潮壁 防潮堤 排水沉水泵(可移動120V柴油發電機供電) 水密門
視國科會海嘯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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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初步結論與要求事項-3 電氣有關重要項目說明 最終熱沉有關重要項目說明 完成日期
要求機組於大修或停機時仍需維持兩部備用之緊急柴油發電機可用 對新增電氣設備之貯置,要求在地震/海嘯危害時不會同時損傷,並達到在廠區內異地儘速備援之能力 要求強化主控制室、技術支援中心(TSC)、備用TSC等,在廠區全黑事故下儀控系統交直流電源容量 最終熱沉有關重要項目說明 完成日期 提高各廠緊要海水系統廠房重要設備之防水設計及水密性 要求核二廠完成喪失ECW泵緊急應變措施、備品準備、斷然處置程序及運轉人員訓練等作業 要求核二廠完成ECW泵室改善措施,以阻隔海水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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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初步結論與要求事項-4 用過燃料池有關重要項目說明 斷然處置機制有關重要項目說明 耐震強化有關重要項目說明 完成日期
要求台電公司採用最新分析技術(如CFD程式)執行用過燃料池缺乏冷卻及全爐心退出時的溫昇評估 要求檢討並調整用過燃料池中用過燃料之排列方式 增加用過燃料池適當強化之補水/灑水系統 斷然處置機制有關重要項目說明 完成日期 增列斷然處置定義及執行時機 增列決定斷然處置後,後續之因應策略與監控措施 耐震強化有關重要項目說明 完成日期 要求增加強震後執行現場查證或檢查之方式,確認減緩事故後果之重要設備,在地震等複合式災難下是否損及原有功能,並釐清可能存在之弱點 要求強化主控制室非耐震一級設備、技術支援中心(TSC)、備用TSC及其內部設備之耐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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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初步結論與要求事項-5 防洪、土石流有關重要項目說明 風險評估有關重要項目說明 完成日期
繪製廠區廠房易遭淹沒區域的圖面,事先規劃排洪做法 強化在地面層以下安全重要設備之支援系統,如儲油槽及附屬設備管線耐海嘯及防水災能力 增設廠區附近土石流監視、預警、防災、減災之機制 核一廠廠房地面高程新量測結果較原設計高程約低1公尺,台電公司應於限期內完成符合性之確認及後續改善規劃 風險評估有關重要項目說明 完成日期 要求現行風險評估模式納入複合式災難之交互作用、隨機失效及共因失效等,檢視風險序列分析結果並驗證福島事件,以強化機組人員對事故情境之瞭解與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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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初步結論與要求事項-6 超過設計基準檢討項目 完成日期 進一步檢討超過設計基準及餘裕評估報告(含極端氣候) 100.12.31
廠區全黑能力提昇 要求因應廠區全黑能力之時間至少提高為24小時 水災防洪能力提昇 防海嘯能力提昇 參照國科會研究結果,重新檢討海嘯設計基準 強化緊要海水泵室在機組間的實體分隔性 防地震能力提昇 要求將核一廠地震設計基準值由0.3g強化為至少0.4g之後續補強作業規劃 要求補強生水池結構及管路等之耐震能力 參照海陸域地質補充調查及地震危害度分析,規劃後續補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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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措施-1 各階段評估結果將公布於原能會網站「核能電廠總體檢專區」,並召開記者會說明。
初步安全評估報告已於5月30日、31日分別召開記者會、核能安全公聽會做完整的說明 總體檢的結果將由專家學者進一步檢視。 所有須改善加強項目,原能會將列入管制追蹤。 原能會規劃於6月底前執行各核能電廠之現場視察,視察結果將併入第ㄧ階段之安全評估報告中。視察內容包括: USNRC TI 2515/183 USNRC TI 2515/184 本會初步安全評估報告要求項目執行方向與進度之檢視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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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措施-2 原能會針對福島事故的檢討,會參照國際間的做法而調整,以確保電廠的安全性能達到國際標準。
預計於7月底完成總體檢第一階段的安全評估,屆時亦會上網公佈並召開記者會說明 福島事故國際間的檢討結果預計到今年底才會較明朗,而我國總體檢第二階段的安全評估則預計於明年1月底完成 原能會將密切注意國際間對福島事件之後續檢討與建議措施,並將參照國際間的做法,以及未來國內耐震餘裕檢討、海嘯威脅分析結果及後續資訊的澄清,而調整國內之管制因應措施,以確保電廠的強化措施之完整性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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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核能發電的安全性是原能會及營運單位所要堅持的基本原則,只有確保安全,才能放心使用核能。
結 語 核能發電的安全性是原能會及營運單位所要堅持的基本原則,只有確保安全,才能放心使用核能。 日本福島一廠事故對核能界為一重大經驗,將本著嚴肅審慎的態度,對既有核能電廠確實檢視,採取必要之強化措施。 民眾對核安的關心是督促原能會做好安全監督作業的原動力,評估結果已公佈於原能會網站,歡迎各界人士能廣提建言。 原能會將密切注意國際間對福島事故之後續檢討與作法,以及未來國內耐震、海嘯評估及後續資訊的澄清,而調整國內之因應管制措施,以確保核能電廠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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