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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管理法规体系 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 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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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609号令) 一、进一步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及生产企业、经营者的饲料质量安全责任。 二、健全完善了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了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完善了监督管理措施,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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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监管环节图释 经营环节 生产环节 饲 喂 养殖环节 饲料 原料 单一饲料 饲料 添加剂 浓缩 饲料 配合 饲料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自配 物质 饲 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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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管理法律法规文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609号令)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3号令)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4号令)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农业部5号令)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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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管理法律法规文件 《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1773公告)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1126号公告)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1224号公告)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1849公告)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1849公告)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 《饲料标签标准》和《饲料卫生标准》 禁止性文件: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176号公告)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物质》(农业部151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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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环节法律法规 生产环节 饲料原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3号令)
单一饲料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饲料 添加剂 浓缩 饲料 配合 饲料 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3号令)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5号令)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1849号公告)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3号令)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1126号公告)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3号令)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5号令)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4号令)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1224号公告)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3号令)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5号令)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1849号公告)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3号令)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1849号公告)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 《饲料原料目录》(177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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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饲料产品分类 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料)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多矿)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多维) 浓缩饲料 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单一饲料(《饲料原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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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和规定 (一)饲料行业管理体系 ★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保障监管工作开展 ★管理部门职能 行政管理机构(组织、许可、指导)
管理制度和规定 (一)饲料行业管理体系 ★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保障监管工作开展 ★管理部门职能 行政管理机构(组织、许可、指导) 监督执法机构(监管、办案、执法) 监测检验机构(监测、检测、预警) ★行业协会(桥梁、组织、协调) 调整范围: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第一责任人) 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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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生产许可证制度和生产管理
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生产许可证制度和生产管理 ★三合一的管理办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3号令) 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全部实行生产许可 农业部:负责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 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两级审核)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 料、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一级审核) 工商登记前置条件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有效期内实行年度备案管理,企业报送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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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1849公告) 适用企业:预混、浓缩、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除外) 机构要求:★技术、 ★生产、 ★质量、销售、采购管理机构 人员要求:专业、学历职称、专业知识、饲料法规(现场考核) 厂区要求:独立厂区、布局、生产区面积、厂房条件、仓储条件 工艺设备:产能、成套设备、混合机(不锈钢)、辅助系统;★反刍饲料 质量检验:检化验室厂区独立设置(面积要求),专用检测设备(常规、 高效液相色谱、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检化验室分区 管理制度: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管理制度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1849公告) 适用企业: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特殊要求:产品主成分含量检验方法经省级以上饲料检验机构验证 ★其他条件陆续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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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产 资质要求:对等原则。 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在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备案要求:双方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标签要求: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 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 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其他规定:1.受托方的生产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2.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 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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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的重新办理、变更和补发 重新办理:1.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2.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 3.生产场所迁址的; 4.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产条件变化报告要求 变更办理:1.企业名称变更;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3.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 4.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补发办理: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毁,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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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 3.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 4.企业申请注销的; 5.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生产许可证注销 1.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 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 3.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 4.企业申请注销的; 5.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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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和规定 (三)产品批准文号制度和文号管理
管理制度和规定 (三)产品批准文号制度和文号管理 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应当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变化:★批准文号不再设立有效期 ★批准文号申报材料简化(如取消饲喂效果报告)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复核检验简化 同一产品类别中,相同适用动物品种和添加比例 的不同产品,复核检验只需提交一个产品的样品。 ★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需提供省级饲 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 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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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产品管理 (1)定制产品范围: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 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 (2)定制产品标识:定制产品应当附具符合《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并标 明“定制产品”字样和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其 生产许可证编号。 (3)定制产品使用:定制产品仅限于定制企业自用,生 产企业和定制企业不得将定制产品提供给其他饲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 ★企业内部流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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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重新办理 1.产品主成分指标改变的; 2.产品名称改变的。 ★批准文号注销 1.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撤回、 注销的; 2.新饲料添加剂产品证书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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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制度和规定 (四)企业生产原料使用制度
条例的制度和规定 (四)企业生产原料使用制度 ★原料使用范围(三个目录) 《饲料原料目录》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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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限制性使用规定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1224号公告)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 (时间限制、对象限制、国别限制、用量限制) ★兜底条款: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 对人体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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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制度和规定 (五)生产管理制度 1.原料检验查验制度(条例十七条) 2.原料采购记录制度(条例十七条)
条例的制度和规定 (五)生产管理制度 1.原料检验查验制度(条例十七条) 2.原料采购记录制度(条例十七条) 3.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条例十八条) 4.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条例十八条) 5.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条例十九条) 6.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条例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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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制度和规定 (六)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 安全管理规范
条例的制度和规定 (六)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 安全管理规范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八章五十条 适用范围: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配合饲料 浓缩饲料 精料补充料 核心目标:规范生产、保障安全,实现从原料采购到 产品销售的全程控制 核心作用:企业生产管理的基本守则 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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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原料采购与管理 规定了原料采购与管理中遵循的程序和开展的具体工作。 如建立供应商选择评价程序、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制 订采购与验收程序、建立接收标准、建立进货台账、制 定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实施出入库记录和垛位标识卡管 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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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原料采购与管理 ★规定了企业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 查验:供应商随货提供的检测报告或原料生产企业 的许可证明文件。 检验:不能提供的,企业应当对所购原料的主成分 指标逐批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并出具报告。 ★规定了企业对采购的原料安全性进行自查: 企业每3个月应当至少抽取5种原料,对其主要安全 卫生指标进行自检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检测的,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 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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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产过程控制 规定了生产中质量安全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 如制定工艺设计文件、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工艺参数、 记录表单等技术文件;制定配方管理制度;保存配料、 中控等岗位操作记录;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关键 设备档案等;建立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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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产品质量控制 规定了企业产品质量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 如建立生产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履行出厂检验制度和 留样观察制度、建立检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 ★出厂检验之外,企业应当每年在其生产的配合饲料、 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 元素预混合饲料和复合预混合饲料产品中,每类至 少选择1个产品进行1次型式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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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产品质量控制 ★出厂检验之外,企业应当每周至少对其生产的 5个产品进行规定成分的自行检验 规定成分包括: 多维:两种以上维生素; 多矿: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复合: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配合饲料(浓缩、精料):粗蛋白、粗灰分、钙、总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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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产品储存与运输 规定了企业在产品贮存及运输方面的具体要求 如建立产品仓储管理制度、建立销售台账、实施出 入库记录和垛位标识卡管理等。 第六章 产品召回 规定了生产企业召回产品的具体操作程序、召回产 品的处理方式、客户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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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人员与卫生 规定企业人员和卫生方面的具体要求 如建立培训制度,对员工至少进行2次饲料质量安 全知识培训、建立文件管理制度和记录管理制度等。 第八章 文件与记录管理 企业应当制订文件管理制度,妥善保存体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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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制度和规定 (七)产品包装和标签标识要求
条例的制度和规定 (七)产品包装和标签标识要求 ★产品应当有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的包装 ★散装饲料可以罐装车辆运输,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 ★产品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识内容) 1.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 2. 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 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3. 企业供其分支机构使用的产品应当加贴标签; 4. 委托加工和定制产品的,标签还应当满足委托加工和 定制产品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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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制度和规定 (八)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制度
条例的制度和规定 (八)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制度 经营条件:硬件、人员、制度 经营者查验义务: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 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建立购销台账制度 禁止拆包、分装,不得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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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制度和规定 (九)养殖环节管理制度 1.养殖者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 添加剂使用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2.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 3.不得对外销售自配饲料。 4.其他限制性规定 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 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 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除乳、乳制品外的动物性成分 禁止使用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检验合格证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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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制度和规定 (十)饲料、饲料添加剂召回制度
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 停止生产,通知,报告, 召回产品, 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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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制度和规定 (十一)禁用公布制度 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被证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或者环境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禁用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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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制度和规定 (十二)监督抽查和信息公开
条例的制度和规定 (十二)监督抽查和信息公开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 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并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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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制度和规定 (十三)执法检查手段 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查封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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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制度和规定 (十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制度
(1)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2)评审,但不发证书,不设定保护期。 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 使用规范要求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获新产品证书 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的、其他情形。 评审程序:二个阶段(材料评审、质量复核) 监测期设定:5年,不受理生产和进口登记申请(3年例外) 监测期企业责任:收集安全信息 监测期管理:进行跟踪监测,存在问题,公告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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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制度和规定 (十五)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条例的制度和规定 (十五)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明确进口登记范围:内外一致 需评审产品: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与国内需评审产品相同的其他情形。依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 评审程序:二个阶段(材料评审、质量复核) 续展登记: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 申报代理制度:代理资质 销售代理制度:销售资质(条件) 进口饲料产品标签、包装管理 监督抽查(依照进口复合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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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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