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load presentation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1
一、国外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基本做法 二、我国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现状 三、纳税人权益保护面临的任务
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国际借鉴和面临任务 一、国外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基本做法 二、我国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现状 三、纳税人权益保护面临的任务 纳税服务司
2
一、国外纳税人权益保护的 基本做法 (一)制定并发布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制度 1977年,澳大利亚《纳税人宪章》
一、国外纳税人权益保护的 基本做法 (一)制定并发布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制度 1977年,澳大利亚《纳税人宪章》 1985年,加拿大《纳税人权利宣言》 1986年,英国《纳税人权利宪章》 2003年,OECD发表了《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报告,首次制定了纳税人宪章范本,供成员国参考。 2008年,根据OECD的调查,包括美国、英国、日本在内的所有30个成员国均以法律或行政性文件形式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服务司
3
OECD成员国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1、被告知、帮助和倾听的权利。 2、申诉的权利。 3、缴纳不超过正确数额税款的权利。
4、要求确定性的权利。一个明确的目标就是,纳税人应该能够预测其个人和经营行为的税收结果。然而,由于现代税制的复杂和不断演变,实现这一目标通常是困难的。 纳税服务司
4
5、隐私权(澳大利亚的隐私权法案、德国、瑞典的数据保护法案等)。 6、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适用于税务机关的保密规定要远比其他政府部门严格。
当然,OECD各成员国也规定了纳税人的基本义务,包括:诚实的义务、合作的义务、按时提供准确信息和资料的义务、保存记录的义务以及按时纳税的义务。 纳税服务司
5
税款确定权—保证税法规定和执行的准确与统一;允许纳税人质询;明确税务人员答复的效力。
(二)制定各项权利的具体保障措施 1、税前权利保障措施 知情权和参与权 2、税中权利保障措施 税款确定权—保证税法规定和执行的准确与统一;允许纳税人质询;明确税务人员答复的效力。 隐私权和保密权---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泄密严厉处罚。 ( 降低纳税成本权,委托代理权) 纳税服务司
6
设立负责申诉的机构。名称各异:美国—纳税人权利保护办公室、行政复议办公室;法国—税收协调员;日本—国税不服审判所。
3、税后权利保障措施 申诉权、上诉权和获得赔偿权 设立负责申诉的机构。名称各异:美国—纳税人权利保护办公室、行政复议办公室;法国—税收协调员;日本—国税不服审判所。 申诉途径多样:写信、电话、约谈 最后手段--诉讼 纳税服务司
7
二、我国纳税人权益保护现状 (一)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 《国家赔偿法》
2001年《税收征管法》 1、税收知情权。 2、保密权。 3、依法申请税收优惠权。 纳税服务司
8
税收征管法+其他相关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
4、陈述与申辩权。 5、税收法律救济权。(复议、诉讼、赔偿) 6、税收监督权。 7、申请延期申报权。 8、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9、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其他权利:请求回避权、要求听证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的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以及索取收据或清单的权利等等。 税收征管法+其他相关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 纳税服务司
9
1.发布权利与义务公告; (二)权益保护的制度体系逐步建立 2.涉税信息保密管理办法; 3.纳税服务投诉办法;
4.建立纳税人涉税诉求的收集、分析和处理机制; 5.初步搭建了纳税人满意度评价体系 —成功实施了2008和2010年两次满意度调查 —掌握了情况、发现了问题、了解了需求、 提供了基础 纳税服务司
10
(三)权益保护工作稳步推进 2010年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总局 省级以下税务局 收到申请 21起 339起 依法受理 3起 258起
2010年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总局 省级以下税务局 收到申请 起 起 依法受理 起 起 2010年纳税服务投诉 税务总局 省级以下税务局 投诉受理 件 件 办结率 % % 2011年受理纳服投诉 件 件 办结率 % % 纳税服务司
11
各级共同努力,推动了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进步,得到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肯定 一是从各地开展满意度调查的结果看: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综合满意度稳步提高 二是受表彰情况看: 文明单位称号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数量 三是总局开展的2008年、2010年两次纳税人满意度调查 2010年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总体满意度将近80%,国、地税系统分别比2008年提高2.93个百分点和1.58个百分点。 总的看,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各项工作评价不错。 纳税服务司
12
但是,纳税人权益保护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主要问题在于: 1、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完整(征管法)
2、制度性侵权问题依然存在(鉴证报告、新办企业所得税缴纳争议等) 3、执行中个性事件时有发生(企业改变税款预缴比例、改变经营地点不让迁出、工作失误导致不能退税等等)。 纳税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自然会对税务机关产生不满,影响纳税人的自觉遵从。 纳税服务司
13
三、纳税人权益保护面临的任务 (一)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基本准则。纳税人不仅是依法纳税的义务主体,也是各项应有权利的享受主体。 在纳税过程中,其所享有的源于宪法原则确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得到有效保护。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则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定义务。 纳税服务司
14
(二)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首先,要在总体立法理念中确立纳税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其次,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增加有关纳税人权利的具体内容,并进一步提高纳税人权利实行和权利维护的现实性。 就权利内容而言,至少应增加: 1、依法纳税权 2、诚实纳税推定权 3、参与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权 4、正当程序享有权 5、拒绝重复提供资料权 纳税服务司
15
重点把握把握好与权利规定相关且又为纳税人普遍关注的内容:如,
(三)切实宣传落实好《公告》内容 重点把握把握好与权利规定相关且又为纳税人普遍关注的内容:如, 用税知情权---纳税人普遍关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均应该公开。但根据职责分工,税款使用或预算支出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布,除人大的预决算报告外,纳税人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公开。 保密权 年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下列情形外,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如违法、欠税信息、抵押权人、质权人查询);2、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3、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4、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注意:法定第三方仅限于公、检、法的办案查询,且要履行批准手续。这一点,在部门协作中要务必注意。 纳税服务司
16
2、研究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权益保护审查机制 3、探索建立税收争议调解机制 (五)规范执法,强化执法监督 (六)创建纳税人权益保护平台
(四)建立、健全纳税人投诉处理机制 1、落实好《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2、研究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权益保护审查机制 3、探索建立税收争议调解机制 (五)规范执法,强化执法监督 (六)创建纳税人权益保护平台 形式不限,切实发挥沟通和桥梁作用 纳税服务司
17
谢谢各位 纳税服务司
Similar present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