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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内 容 重 点 难 点 (一)犯罪概述 ☆ ⊙ (二)刑罚制度 (三)犯罪种类 刑事法律制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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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制度 (一)犯罪概述 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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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
刑事法律制度 (一)犯罪概述 1、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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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制度 犯罪 犯罪 犯罪 犯罪 客 体 客观方面 主 体 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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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在怎样的心理状态下 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客观方面 实施了什么行为 犯罪客体 造成什么危害 刑事法律制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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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处于核心地位 盗窃罪 抢夺罪 A.以隐秘、秘密的方式进行窃取公共、他人的财物 抢劫罪 B.乘人不备,公开抢夺
刑事法律制度 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处于核心地位 盗窃罪 侵犯财产罪 抢夺罪 A.以隐秘、秘密的方式进行窃取公共、他人的财物 抢劫罪 B.乘人不备,公开抢夺 诈骗罪 C.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的非法占有 敲诈勒索罪 D.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方法 E.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采取威胁、恫吓的方法非法索取财物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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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随着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变化,犯罪性质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3.给我们的启示。
Effective group work 谈谈对以下问题的看法: 1.人民警察适用武力的法定情形。 2.随着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变化,犯罪性质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3.给我们的启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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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制度 (一)犯罪的概述 2、 排除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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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制度 2 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当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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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具有正当目的 (2)必须针对不法行为 (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 (4)必须对不法侵害本身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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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制度 2 排除犯罪的事由-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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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的财物,王某夺下三角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认定正确的是(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防卫过当 D.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故意杀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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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驾车行使时突见前方五米处一人挑担向右横穿马路,武某一面紧急刹车,一面向右急打方向盘,车身将路边一电线杆撞断,将路边一行人砸成重伤。武某导致他人受伤的行为属于( )
A.过失重伤罪 B.紧急避险 C.不可抗力 D.意外事件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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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 李某在自选商场购物时,商场保安见其形象猥琐却选购了许多高档货物,产生怀疑。刚好停电,保安怕其乘机逃走,忙上前拉住李某,并喝令:把东西放下。李某前几天听说过商场盗贼较多,方法也多种多样,见此情形,误认为保安是盗贼,一边喊放开,一边提起右拳便打,同时转身想走。保安被击中头部后对自己的判断更深信不疑,不但不放手,反而抓得更紧,李某随手那起货架上的水果刀刺中保安的心脏,抢救无效死亡。 问: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意外事件?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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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刑事法律制度 (一)犯罪的概述 3 故意犯罪的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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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法律制度 3 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的预备 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特征 行为人实行了犯罪预备行为 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使犯罪未能得逞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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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法律制度 3 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的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特征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行为人犯罪未得逞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使犯罪未能得逞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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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事法律制度 3 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的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以前 特征 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必须是彻底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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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刑事法律制度 3 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的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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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某甲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某甲深感害怕,便打消念头折返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
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某甲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某甲深感害怕,便打消念头折返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番职院基础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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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案例分别是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为什么?
案 例 以下案例分别是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为什么? A.大学生吴某溜进邻居家,拿了两张盖了章的空白支票,因担心受到法律制裁又自动放回原处。其实,他若想拿走也无法得逞,因为他的行为早已被窗外的邻居何某发现。 B.被公司开除的张某潜入原公司财务室,把保险箱打开,看见巨款已提走,便失望而去。 C.李某出狱后生活无着落,计划抢劫附近的银行,他制订了计划,并买回土制手枪一把。后被房东发现私藏的手枪,并报警,警察将其抓获。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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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制度 (一)犯罪的概述 4 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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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主 犯 从 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人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教唆犯 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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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 刘某(男)与陶某(女)谈恋爱,不成,刘某迁怒其父亲,想杀他。刘某纠结王、赵、钱商议,计划某日行事。某日上午,四人商量计划,王某思前想后,反悔,提出退出,被刘某打一耳光,与之绝交。刘、赵、钱另行计划。当日晚上,三人同往陶家。路上,钱某边走边害怕,但又不敢公开说,借口上厕所一去不回。刘、赵等不到钱某,两人先走,刘某让赵某上楼杀陶父,自己在楼下把风。刘某把着风,越想越害怕,走了。赵某杀了陶父后下楼,不见人,独自走了。 问:刘、王、赵、钱哪些人是共犯?分别属于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既遂?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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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制度 四、刑事法律制度 内 容 重 点 难 点 (一)犯罪概述 ☆ ⊙ (二)刑罚制度 (三)犯罪种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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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罚制度 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性的制裁方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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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罚的体系 主 刑 附加刑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 管 制 拘 役 有 期 徒 刑 无 期 徒 刑 死 刑
管 制 拘 役 有 期 徒 刑 无 期 徒 刑 死 刑 罚 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 收 财 产 驱 逐 出 境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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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刑种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主刑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不能独立适用 B.主刑与附加刑在轻重程度上不具有可比性
下列关于刑种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主刑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不能独立适用 B.主刑与附加刑在轻重程度上不具有可比性 C.死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必须同时适用 D.死缓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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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罚的量裁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予以裁量并决定其刑罚的活动。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判处。 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等。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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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罚的量裁-累 犯 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对于累犯,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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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罚的量裁-自 首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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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节可构成自首的有 ( ) A.在投案途中被司法人员抓获 B.电话投案后未逃逸 C.在羁押期间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
下列情节可构成自首的有 ( ) A.在投案途中被司法人员抓获 B.电话投案后未逃逸 C.在羁押期间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 D.向所在单位领导交代罪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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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罚的量裁-立 功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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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罚的量裁-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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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罚的量裁-缓 刑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循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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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罚的量裁-减 刑 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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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罚的量裁-假 释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假释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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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制度 四、刑事法律制度 内 容 重 点 难 点 (一)犯罪概述 ☆ ⊙ (二)刑罚制度 (三)犯罪种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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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背叛国家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分裂国家罪 叛逃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武装叛乱罪 暴乱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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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 失火罪 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 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 投毒罪 过失投毒罪 交通肇事罪 劫持汽车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 设施罪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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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金融诈骗罪 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走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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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故意伤害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强奸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奸淫幼女罪 强制职工劳动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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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抢夺罪 抢劫罪 侵占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聚众哄抢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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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妨害司法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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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防利益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 破坏武器装备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罪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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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对单位行贿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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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 放纵走私罪 玩忽职守罪 商检失职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罪 徇私枉法罪 枉法裁判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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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违抗命令罪 战时自伤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逃离部队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 投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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