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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商业秘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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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业秘密概述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商业秘密概述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历史发展 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或者经营信息。这种信息是由特定的持有人以信息管理的方式保持其机密性。我国很早就有祖传秘方、家传绝技等技术秘密,秘密的所有人采取各种方式对其秘密进行自我保护,这种自我保护得到社会道德的有力支持。商业秘密是经营者占据市场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经营者迫切要求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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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最早的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判例产生于1817年。当时,由于被告对原告拥有的一种治疗痛风的配方进行私自使用,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责令被告支付赔偿,但未禁止被告继续使用该配方进行生产。这主要是由于当时英国法律没有规定“秘密审理”程序,原告担心泄露更多的商业秘密,不愿举出完整的证据,因此法庭无法确定商业秘密的确切范围,也无法禁止被告继续使用。这种情况到1820年得到了改观。在1820年的一个案件中,法庭判决被告既赔偿损失,又不得使用和泄露原告的商业秘密。该案被告是原告的雇员,从原告处偷偷抄走了配方想自己生产,法庭以被告违反雇用合同判被告败拆。自该案始,英国开始采用秘密审理程序,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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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9世纪中叶,英国在大量判例的基础上,已形成了“违反保密之诉”的三个构成要素:
1、保护对象须具有保密性; 2、在保密义务(包括明示和默示义务)存在的情况下传播该秘密; 3、这种擅自传播有损秘密所有人的利益。 英国通过判例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做法被广泛传入其他欧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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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亦是最早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国家之一。美国最早在1837年就作出过侵害商业秘密的判决,在此后百余年判例积累的基础上,美国法律协会于1939年制定的《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对商业秘密作出了明确的界定。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有关商业秘密的规定已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要求,美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遂于1979年制定了统一商业秘密法(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简称UTSA),该法试图对商业秘密的构成以及商业秘密应如何被保护提供更为清楚的定义和更为确切的范围。目前美国大约有30多个州在州立法中对《统一商业秘密法》的某些内容进行采纳和吸收,包括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构成商业秘密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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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瑞典“法律委员会”在其立法报告中,提出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以取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并提出保护的重点在于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实行刑事和民事制裁的具体措施。日本在1990年修订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增加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1993年我国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明确将商业秘密纳入其保护范围。此外,在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中,商业秘密等未公开的信息被纷纷纳入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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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理由 保护商业秘密大致基于以下理由: (一)尊重商业道德和维护竞争秩序
(二)通过保护商业秘密,鼓励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三)保护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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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 构成条件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 构成条件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两方面的内容。经营秘密,即指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专有知识或信息。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是指与产品生产和制造有关的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配方、技术情报等专有知识。技术秘密又叫专有技术,在英文中被称作“know—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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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一)商业秘密须是一种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 (二)商业秘密须具有未公开性,是未公开的信息 (三)商业秘密须具有价值性 (四)商业秘密须具有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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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业秘密的合法取得 (一)由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疏忽泄露而获 (二)通过独立研究开发获取商业秘密 (三)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
第三节 商业秘密的合法取得 (一)由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疏忽泄露而获 (二)通过独立研究开发获取商业秘密 (三)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 (四)通过商业秘密的情报分析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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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业秘密的侵权与救济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第三人在明知或者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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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在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上,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可以计算的,损失多少赔多少;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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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上述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2)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这些规定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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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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