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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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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使大学生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体系及运行机制,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帮助大学生树立依法治国的法律理念,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自觉性,掌握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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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 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第三节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四节 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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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2.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1.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2.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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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 2003年3月17日晚,27岁的武汉青年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街被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后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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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引言 “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 2003年3月18日晚,孙自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因孙大声叫喊求助,引起救治站护工的不满,遂指使救治站病友对孙群殴。 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孙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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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 三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违宪性。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立法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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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 《行政处罚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结论:《收容遣送办法》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无权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否则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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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 孙志刚案的结局: 12名加害人中,1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1人被判死刑缓期执行;1人被判无期徒刑;其他人被判3到15年不等有期徒刑。 6名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判玩忽职守罪,分别获刑2至3年。 孙志刚家属:获国家赔偿 2003年8月10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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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 修订程序上: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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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权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 文化教育权
特定主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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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狭义的人身自由权(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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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工厂上千员工日日被搜身 他们是皮具厂的普通员工,但每天下班的时候,无论男女,都会遭到搜身检查。 “只要你进入了生产区域,出来必定搜身。一天被搜三遍身,感觉自己像做贼。” 2006年11月1日新快报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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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人格、住宅、通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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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能否直接援引宪法提起诉讼?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能否直接援引宪法进行裁判?(即宪法能否直接在司法中适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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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不能司法化的基本理由 “宪法更多意义上是政治性纲领,内容大都是历史叙述、确立重大制度原则或制定路线和政策等。条文简单、概括和抽象,缺乏直接明确的规范功能,不符合法治原则对规则明确性的要求。实施宪法,首先要求代议机关将这些条文转化为具体的法律。不通过适用法律来间接适用宪法,依宪治国和依宪审判都毫无意义,甚至会造成权力的滥用 。” ——翟小波:“宪法不能司法化”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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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宪法第一案 1990年原告齐玉苓参加中考,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班的委培生,但是原告就读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直接将它送给了和原告同级的陈晓琪。陈晓琪遂冒用原告姓名在该校财会班就读直至毕业,后被分配到银行工作。直至1999年初,原告才得知自己已经被冒名10年。原告认为,上列被告侵犯了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请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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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宪法第一案 一审:原告姓名权被侵犯,陈晓琪和陈父应负主要责任,其他被告也应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受教育权是一般人格权范畴,本案证据表明原告放弃了此项权利,侵权不能成立。法院判决: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一干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按各自份额赔偿35000精神损害费。 上诉:主张受教育权也被侵害,应当得到赔偿。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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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宪法第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审:依据宪法第46条作出判决:被告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间接损失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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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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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13亿人民不可能直接管理国家,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实现。这种形式就是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执政者不存在独立于人民的利益,更不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故没有分权的社会经济基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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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的思想最初由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倡导,其初衷为了通过分割王权而使新兴的资产阶级掌握一部分国家权力,即通过分权的形式来夺权,使得新兴资产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一席之地。这可能是在王权相当强大的背景下,避免激烈革命而不得已求其次的做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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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
资产阶级统治稳固以后,“三权分立”演化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权,其根源是私有制。资产阶级内部存在着大量的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他们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党派之间激烈的争夺甚至极端到刺杀的程度,这很难用“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来解释。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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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的“一府两院”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有着本质的区别。 我国的“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国家机关之间是分工而不是分权,权力的源头还是唯一的,即人大(来自于人民)。人大享有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罢免权。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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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的“一府两院”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有着本质的区别。 西方的三权分立则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议会、政府、法院),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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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命所在。 据近20年来历次县、乡直接选举的统计,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参选率在90%左右。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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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方式,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我国有近290万各级人大代表,他们都是兼职的、是人民中的一员,工作和生活在亿万人民群众之中,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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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无论是战胜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等自然灾害,还是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或者沉着应对当前仍在困扰世界的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国所表现出的快速决策和高效执行的能力,都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评价。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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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集中力量办大事,共同实现我们的目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国家的团结、稳定和统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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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本身的缺陷 三权分立带来的权力中心之间的互相掣肘和拆台,会导致效力低下和内耗,三机关运行一旦卡壳“死机”,谁来按“重启键”激活?! 权力分立的“防腐”功能并非理论上那么完美,权力的内耗本身就是对国家资源的巨大浪费,台湾地区的“五权分立”照样没有阻止阿扁的腐败。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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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的“针对性” 教学过程的“吸引力”“感染力”
教学内容的“针对性” 教学过程的“吸引力”“感染力” 新的课程体系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这个课程体系的要求和特点,是考虑“针对性”的根本依据。 不能仅仅从学生的关注度、兴趣的角度考虑针对性,直观感性的呈现方式、新的技术手段的利用都是为了更好地传达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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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洛克
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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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词源 (一)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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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词源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 法是一种特殊社会规范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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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绝不是对法律一知半解,它不仅要求对法律条文有完整准确的理解,而且要求对法律精神,法治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时要有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
案例 大学生卢某盗取账号密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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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的一般含义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1.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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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的本质 2.法律是被奉为国家意志 的统治阶级意志 不是统治阶 级意志的全 部,仅是上 升为国家意 志的那部分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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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 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地理环境 人口 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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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才存在的特殊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三、法律的历史发展 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才存在的特殊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汉莫拉比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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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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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一 、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法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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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政治文明建设 物质文明建设 对外关系的发展 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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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又称为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也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它是指我国国家机关依照其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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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执行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从广义上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实施法律的活动。
从狭义上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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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遵守(守法)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1.守法的含义 2.守法的基本要求 ——在主体上,要求一切组织和一切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在范围上,要求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内容上,要求正确享用法定权利,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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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察也要守法 2002年6月26日夜,原告在卢氏县东门开办的“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被盗。小偷行窃时惊动了门市部对面“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招待所”的店主和旅客。他们即向卢氏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但接到报警的值班人员拒不处理。20多分钟后,小偷将所盗物品装上摩托车拉走。被盗货物价值24546.5元,被毁坏物品折价455元,共计25001.5元。被告卢氏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不出警,违反了职责,是行政不作为。 卢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卢氏县公安局没有及时依法履行查处犯罪活动的职责,使尹琛琰有可能避免的财产损失没能得以避免,故应对盗窃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尹琛琰的门市部发生盗窃犯罪时,尹琛琰没有派人值班或照看,对财产由于无人照看而被盗所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卢氏县公安局赔偿尹琛琰25001.5元损失的50%,即1250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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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四)法律适用(司法) 1.法律适用 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我国司法机关 指国家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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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四)法律适用(司法) 3.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 1正确 5合理 4公正 2合法 3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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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适用(司法)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司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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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我国的国家制度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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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宪法的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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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人权保障原则 依法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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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国家的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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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1.从来源来看 ——法律的权利与法律的义务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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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做、可以不做、要求他人做、要求他人不做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2.从基本内容上来看 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 必须做、 必须不做 可以做、可以不做、要求他人做、要求他人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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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3.从范围来看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种类和范围都受到物质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每项权利与义务都有法定界限,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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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结构上的 相关关系 总量上的 等值关系 功能上的 互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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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有关大学生权利义务观念调查 通过统计分析:当代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主流是好的,是具有很强自主意识的。面对自身的基本权益,如人身权、受教育权、个人基本事务自主决定权等,权利意识都是很强的。如70.6%的人认为学校应该承担学生在校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58.8%的人认为校方不可因学生在校期间有严重不道德行为而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学生退学的处分;没有一个被调查对象选择放弃学习机会;78.3%的人认为学生有在校方所安排的宿舍和校外出租房之间的自由选择权,占了绝对多数。这说明面对剧烈的社会转型和变迁,面对利益诉求的个体化和多元化,大学生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权利义务认识和态度,与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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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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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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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家要求 体现继承中国法制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体现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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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 行政法 民商法 经济法
宪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 程序法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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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 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 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
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法规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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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部门 宪法相关法 民法相关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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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翻版“李昌奎案” 不答应男子求爱,卫校女生被刺死 2008年6月18日午后,昭通市出奇的热。吴倩课后随赛锐一起走进昭阳区钻石广场附近的一家咖啡厅,就再也没出来。 吴倩的母亲张绍琼说,此前吴倩谈了一个姓王的男朋友,偏偏赛锐也一直在追求吴倩。“事发当天,赛锐把吴倩约到咖啡厅,提出双方将此事作个了断。”让张绍琼夫妇没想到的是,赛锐为了赢得吴倩的欢心,竟然用刀相逼。“他问一句喜不喜欢,吴倩回答不喜欢,他就狠狠地刺下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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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翻版“李昌奎案” 张绍琼说,她通过事后的庭审得知,案发当天,女儿近乎双手抱头哀求。“但赛锐根本不管这些,他甚至骑到吴倩身上,连刺了27刀。”吴倩最终因心脏、肝脏、肺部、腹部、背部等多处受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最残忍的是,当凶手刺下二十几刀后,吴倩不仅喉管被割断,她的头部,只有一点皮与身体相连。在事发现场,鲜血溅满整个墙壁,惨不忍睹。” 2009年5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凶手被判死刑 二审省高院改判为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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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与思考 1.如何认识法律的历史发展? 2.如何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3.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4.如何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5.如何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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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阅读 《辛普森杀妻案审判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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