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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言論自由 劉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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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甚麼是言論自由 有哪些言論,通常被視為違反言論自由? 網路不當資訊類型有那些? 言論自由之法律規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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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有話要說」 影片「我就是有話要說」 你覺得誰有道理?芳芳還是小傑?為什麼? 如果你是小傑,要到網路上分享,你會寫甚麼?
請提出3項可以探索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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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甚麼是言論自由? 我國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是抽象的存在,言論自由的保障落實到法律上。刑法第310條第3項及第311條等不處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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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各個國家機關應盡力維護。 個人的隱私、人格權,以及各項公共利益,同為憲法所保障。
基本權利相互牴觸時,就必須加以權衡或各自退讓;故國家法律在保障言論自由時,也要防止言論傷人或危及公共利益。 超越言論尺度為法律所不容許時,行為人將負起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 所以我國對言論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 言論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各個國家機關自然應該盡力維護, 但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不只是言論自由,個人的隱私、人格權,以及各項公共利益,同為憲法所保障, 當發生基本權利碰撞時,就要加以權衡,各自退讓。所以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要防止言論傷人或危及公共利益。 如果超越言論尺度,而為法律所不容許時,行為人將負起刑事及民事責任,也就是除了刑事處罰外,若有被害人的話,行為人也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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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不保障虛構的事實 事實要與公益有關,亂揭非公眾人物的隱私即使是事實,也要處罰。
單純個人主觀陳述、評價,不牽涉事 實對錯,無處罰問題。 牽涉侮辱性字眼,為公然侮辱,非合 理評價。 原則上言論的處罰涉及是否陳述的是一項事實,虛構事實就罰,講的是事實就不罰。 不過,事實要與公益有關,亂揭非公眾人物的隱私即使是事實,也要處罰。 如果單純只是個人主觀意見的陳述、一種單純的評價,不牽涉事實的對錯,那也沒有處罰的問題,例如支持統一或支持獨立,對事物美醜、有趣與否,好不好吃等的評價,事涉個人主觀看法,沒有事實對錯的問題,就不能處罰他,即使一般人都認為某位女星長得很漂亮,但如果有人說我不喜歡瘦女孩,那位女星太瘦,根本不漂亮,涉及到的既然是個人對美醜的判斷,就沒有處罰的問題, 但除了評價外,若牽涉到侮辱性的字眼,例如醜得像隻豬,那就是公然侮辱了,絕非合理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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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不保障虛構的事實 如果主觀評價是以事實為基礎,則有 事實對錯的問題。
如果主觀的評價是以事實為基礎,就不單純只是主觀的評價,因為有事實對錯的問題,那如果虛構事實,例如餐廳的生魚片比起其他餐廳沒有比較小,故意虛構說老闆賣的生魚片是正常的二分之一,所以是黑心商店,那黑心商店的評價,是植基於不正確的事實,且是虛構的事實,那就有誹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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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言論違反言論自由 ? 什麼是言論自由的灰色地帶呢? 有三種言論常被視為灰色地帶:不雅、不適當、危害公共安全,通常被視為違反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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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雅(indecent) 代表不禮貌、下流、粗鄙或帶有猥褻的言論。 第一是不雅的言論。 不雅代表不禮貌、下流、粗鄙或帶有猥褻的言論。
同學你一定可以想到一些所謂不禮貌、下流、粗俗、猥褻的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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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當(improper) 與社會規範有出入的言論 例如,像是教導人如何自殺、散佈謠言
雖無明白的條文可指其為犯法,但足以影響他人思想行為的言論。 註:散佈惡意謠言,也可能構成誹謗罪。 第二是不適當的言論 不當的定義在於跟社會規範有出入。 例如像是教導人如何自殺、散佈謠言等等之類,雖然沒有明白的條文可指其為犯法,但卻是足以影響他人思想行為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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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的言論 在網路上散播王水配方,可讓有心人調配王水來做違法的事,這樣的言論即為「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言論。
在網路上教導製作手榴彈、改造手槍,調製毒品,都是具危害公共安全言論。 第三是為危害公共安全的言論 例如在網路上散播王水配方,可讓有心人調配王水來做違法的事,這樣的言論即為「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言論。 或者在網路上教導製作手榴彈、改造手槍,調製毒品等,都是具危害公共安全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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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不當資訊類型 妨害名譽 侵犯他人隱私 侵犯著作權 網路色情 煽惑他人犯罪 販賣違禁品 教唆他人自殺 散佈足以使人反感、噁心或驚懼的資訊
引自:許育典(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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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不當資訊類型 妨礙名譽 侵犯他人隱私 侵犯著作權 網路色情 在網路上供人侮辱他人、假冒他人名義徵求一夜情、性伴侶等 如販賣他人個人資料
如販賣或散佈盜版程式、電影、圖片或mp3等 網路色情 如張貼色情圖片、提供空間供不特定使用者張貼、散佈或討論性交易訊息等 妨礙名譽,例如在網路上供人侮辱他人、假冒他人名義徵求一夜情、性伴侶等。 侵犯他人隱私,例如販賣他人個人資料。 侵犯著作權,例如販賣或散佈盜版程式、電影、圖片或mp3等。 網路色情,例如張貼色情圖片、提供空間供不特定使用者張貼、散佈或討論性交易訊息等。 引自:許育典(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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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不當資訊類型 煽惑他人犯罪 販賣違禁品 教唆他人使之自殺 散佈足以使人反感、噁心或驚懼的資訊 如軍火教父案、無政府文件集案等
以網路為媒介、販買管制毒品或醫生處方藥 教唆他人使之自殺 散佈足以使人反感、噁心或驚懼的資訊 如屍體、合成靈異照片、血腥圖片等 以上1至7類,都構成犯罪行為,「不當也不法」 煽惑他人犯罪,例如軍火教父案、無政府文件集案等) 販賣違禁品,例以網路為媒介、販買管制毒品或醫生處方藥。 散佈足以使人反感、噁心或恐怖的資訊,例如屍體、合成靈異照片、血腥圖片等。 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平常所謂的不當,似乎只是「不適當」,還不至於不法,但是以上1至6類,都構成犯罪行為,也就是「不當也不法」,只有第7類沒有,但是這種低價值資訊對於未成年人,甚至對於成年人都足以造成不良影響。 引自:許育典(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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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之法律規範與案例 我國對於言論自由的法律規範,分散在許多現行法中,包括刑法、性侵害犯罪防制法、兒童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等。 規範的範圍言論種類包括:公然侮辱、誹謗、網路色情、恐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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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 在網路上辱罵別人,算不算公然侮辱? 在網路聊天室內辱罵他人,聊天室的人都沒有實體見面,算是「公然」侮辱?
對學校老師或某家餐廳有所不滿,可在部落格或BBS上任意發表言論、發洩情緒? 請同學想一想 在網路上辱罵別人,算不算公然侮辱呢? 如果是在網路聊天室內辱罵他人,聊天室的人都沒有實體見面,也算是「公然」侮辱嗎? 那如果我對學校老師或某家餐廳有所不滿,我可以在部落格或BBS上任意發表言論、發洩我的情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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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言論 絕大部分生活中常用來罵人的言詞,不論用哪一種語言,都屬於侮辱的範疇。 刑法 第27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09條
我們來看看刑法中有關「妨害名譽罪」、「公然侮辱罪」的部分。 所謂侮辱,是指行為人,也就是罵人的人,使用粗俗不堪、足以貶低他人人格於社會上之評價的言詞,來辱罵告訴人,也就是被罵的人。 同學一定可以想像有哪些言詞符合這個標準。 我們幾乎可以說,絕大部分我們生活中常用來罵人的言詞,例如「瘋狗」、「不要臉」、「神經病」等,不論用哪一種語言,都可能屬於侮辱的範疇。 刑法 第27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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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言論 罵人會這麼嚴重嗎?許多人都和別人吵過架、對罵過,也沒有被告呀?
同學也許會懷疑,罵人會這麼嚴重嗎?許多人都和別人吵過架、對罵過,也沒有被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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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言論 所謂「公然」,指不特定的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例如在公園裡,隨時可能有人出現或經過,這是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在一個會議裡,有數十人與會,也算是公然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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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言論 二人吵架,互相用不雅言詞對罵,除紛爭的兩造外,是否真有一個第三人看到或聽到,與公然侮辱無關,但與舉證有關。
所以二人吵架,互相用不雅言詞對罵,除了紛爭的兩造之外,是否真有一個第三人看到或聽到,與公然侮辱無關,但與舉證有關。 例如甲跟乙在公園裡面吵架,乙罵甲髒話,實際上雖然沒有其他人聽到,但那是一個公開的環境,隨時都有可能被人聽到而貶低甲的人格,倘若甲有帶錄音機錄下來而能提出證據,那還是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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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 屬「告訴乃論」-受辱的一方氣不過,成為「告訴人」,對罵人的一方提出告訴;被告需負擔刑事責任。 1字5千!罵「死老太婆」判賠2萬
刑法 第27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屬於「刑法第二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這章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受辱的一方氣不過,成為「告訴人」,對罵人的一方提出告訴;被告需要負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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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 網路是個人人得以進出場域,法律用語為「公然」。
即使到了網路上,因為網路可以說是一個人人得以進出的場域,法律用語叫做「公然」,也就是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一個環境,像是BBS、聊天室,都是許多網友可以瀏覽或加入討論的地方,所以也符合「公然」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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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範例 網路上罵人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且網路常以文字書寫溝通,文字記錄都是證據。
因此在網路上罵人是會構成公然侮辱罪的,而且網路常常是以文字書寫的方式進行溝通,這些文字記錄都是證據。雖然不是面對面,但辱罵三字經或貶抑人格的字眼,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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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範例 新竹一名四十多歲的黃姓女子,因為不滿台中一位吳姓醫師與哥哥口角,就在網路上張貼或轉貼標題,詆毀吳姓醫師是「人面獸心的惡醫集團」等足以誹謗他人的文字。全案最高法院依散佈文字誹謗罪名,判處黃姓女子拘役一百天確定。 當事人也向黃姓女子提出精神慰撫金的求償,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對吳姓醫師名譽已達侵害程度,判處被告應賠償十萬元。 中廣新聞網 – 2012年3月1日彭清仁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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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所以善加查證是很重要的,如果不加以查證,就轉貼出去,表示即使這封信的內容不真實,干我什麼事,傷害別人名譽也無所謂,這樣的心態,在法律上稱之為「未必故意」或「間接故意」,也是故意的一種,要受到誹謗罪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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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所以,網友在BBS、電子郵件、部落格、BBS討論區發言,雖然享有言論自由,但是如果因此造成他人名譽受損,可能會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誹謗罪或偽造文書罪 另外可能還得負起民事賠償的責任;如果是編造不實文字、圖畫在網路上抹黑、抹黃他人,可能構成刑法加重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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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夜情被拍裸照恐嚇(2007) 這二人發生一夜情,結果男方變成恐怖情人,你如果是女方,你該怎麼做? 請同學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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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高姓男子的行徑係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這不是單純恐嚇危害安全罪,而是恐嚇取財罪,罪責比較重,最低要判六個月。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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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被害人比較好的作法是留存該訊息,將實情告知檢警,將男子誘出,加以逮捕,以絕後患。但本案例說明在網路中所結交的朋友,因不知對方背景,必須戒慎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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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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