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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參與政府採購 宣導事項 臺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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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一、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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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委員會於97年12月9日正式會議通過我國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案,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於98年6月8日總統批准GPA,已送WTO政府採購委員會,我國可望於98年成為GPA第41個簽署國。 預估未來外國對我國廠商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每年折合新台幣約12兆,有利我國廠商開拓國外市場。另97年度外國廠商參與我國採購之決標件數及金額統計,詳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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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我國適用機關清單 中央政府機關 (包括各該機關組織法所涵蓋之行政單位) 中央以下機關(包括各該機關組織法所涵蓋之行政單位)
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省政府 其他機關(部分公營事業及國立院校) 本府翡翠水庫管理局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其他公營事業及國立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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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府機關適用機關 一.適用機關 二.其他機關(部分公營事業及國立院校)
我國向WTO提出之承諾開放清單中,本府行政機關屬GPA附錄所列附件二之中央以下機關(包括各該機關組織法所涵蓋之行政單位),適用機關如下: 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產業發展局,工務局,交通局,社會局,勞工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消防局,地政處,觀光傳播局,兵役處,秘書處,主計處,人事處,政風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都市計畫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規委員會,捷運工程局,公務人員訓練處,各區公所。 二.其他機關(部分公營事業及國立院校) 翡翠水庫管理局,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翡翠水庫管理局雖屬行政機關,我國係配合其他簽署國皆將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單位列於附件三之模式(屬其他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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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府機關適用機關 三.未列於上開清單之機關 我國於84年3月正式提出擬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初始承諾清單,因本府部分機關當時尚未成立,GPA開放清單中未列有之機關,說明如下: 1.文化局(88年11月6日成立) 2.資訊處 3.原住民委員會(85年3月16成立) 4.客家事務委員會(91年6月17日成立) 5.臺北捷運公司(83年7月29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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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府機關適用機關 三.未列於上開清單之機關 依工程會97年12月26日說明會會議紀錄,GPA開放清單附件二之附註2.「所列次級中央政府機關包括各該機關組織法所涵蓋之行政單位」規定,相關適用機關已正面表列;因此,文化局、資訊處、原住民委員會及客家事務委員會等屬行政機關,仍適用GPA。 台北捷運公司、本市市立學校及醫院當時未納入GPA附錄一之附件三承諾開放清單,不須適用GPA。 工程會之招標公告資訊系統,將依機關辦理招標公告時輸入之機關代碼,自動檢核機關是否為適用GPA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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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各類採購門檻金額 (中央機關) 財物類:13萬特別提款權 (約折合新台幣6佰52萬元) 勞務類:13萬特別提款權
工程類:500萬特別提款權 (約折合新台幣2億5,0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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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各類採購門檻金額(中央以下機關) 財物類:20萬特別提款權(約折合新台幣1,003萬元)
勞務類:20萬特別提款權(約折合新台幣1,003萬元) 工程類 第1年起:1,500萬特別提款權 (約折合新台幣7億5,270萬元) 第2年起:1,000萬特別提款權 (約折合新台幣5億180萬元) 第3年以後:500萬特別提款權 (約折合新台幣2億5,0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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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機關(部分公營事業及國立院校) ※工程會之招標公告資訊系統,將自動檢核機關是否為適用GPA之機關及門檻金額。
財物類:40萬特別提款權(約折合新台幣2,007萬元) 勞務類:40萬特別提款權(約折合新台幣2,007萬元) 工程類 第1年起:1,500萬特別提款權 (約折合新台幣7億5,270萬元) 第2年起:1,000萬特別提款權 (約折合新台幣5億180萬元) 第3年以後:500萬特別提款權 (約折合新台幣2億5,090萬元) ※工程會之招標公告資訊系統,將自動檢核機關是否為適用GPA之機關及門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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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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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一、招標資訊之取得 二、領取招標文件 三、廠商投標應注意事項 四、開標、審標、決標 五、疑義、異議與申訴 六、不良廠商之處置
七、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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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標資訊之取得 廠商可經由下列兩種管道得知政府機關採購標案之招標公告: 一.訂閱「政府採購公報」: 訂閱專線:0800-080-512
傳真號碼: 訂閱報紙採收費制 二.透過網際網路連接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網址: 公告系統網路版免費提供線上查詢 採購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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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領取招標文件 廠商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前(詳招標公告)以下列方式領標:
一.專人購領:派人至招標公告所載購領地點直接購買書面招標文件。 二.郵遞購領:除書面招標文件工本費外,另附回郵郵資,依招標公告郵購方式寄機關指定之窗口購買。 三.電子領標:透過網際網路,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連結至「政府採購領投標及廠商型錄系統」或於瀏覽器上直接輸入網址: 1.電子領標步驟: 1)下載「領標系統安裝程式」並安裝 2)查詢標案並選擇標案 3)繳交領標費用(電子繳交憑據) 4)下載標案招標文件 領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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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領取招標文件 2.電子領標應注意事項: 廠商先經由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 1)下載儲存招標文件電子檔,請檢視執行是否正常。 2)詳閱招標文件電子目錄檔,檢視招標文件內容。 3)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後,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4)機關對電子招標文件內容有所變更或補充時,將刊登採購公報,並將變更或補充內容上傳本系統,投標廠商應依變更或補充內容辦理。 5)領標繳費後可利用系統發給電子繳交憑據,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採書面投標者,應將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附於投標文件,一併寄(送)達機關指定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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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三、廠商投標應注意事項 3.1.投標開標方式 3.2.準備投標文件 3.3.電子投標 3.4.共同投標 3.5.廠商不得投標之情形
3.6.其他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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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投標開標方式 一.採一次投標開標者: 依招標文件規定得將資格、規格及價格文件一併裝入投標封套密封後投標。 二.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
證件封、規格封、價格封、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應分別書面密封後,一併裝入投標封套內再予書面密封,一齊寄(送)達機關指定場所。 三.採分段投標分段開標者: 1.證件封、規格封、價格封、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分別書面密封,並依分段投標之規定期限前寄(送)達機關指定場所。 2.招標文件規定分段投標者,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投標廠商應先寄(送)第一階段所需文件,經審查合格後,依本機關通知寄(送)後續階段之投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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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準備投標文件 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準備投標文件,可参閱「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備標。 一.投標封套:
1.廠商投標時,得使用機關提供之各類封套,並得由投標廠商自行下載、製作或購用。但其封面內容應標示明確,以避免開標審標發生錯誤,如無法判別所擬參加之標案者,視為不合格標。(投標須知24) 2.封面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標案案號或採購名稱。 3.裝入資格文件(證件封)、規格文件(規格封)及價格文件(價格封)等。 4.採電子領標者,應將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可由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核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一併裝入投標封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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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標示標案案號或採購名稱 未標示→不合格 未標示→不合格 未密封→不合格
逾截止期限→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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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準備投標文件 二.證件封:裝入: 1.資格證件:依補充投標須知規定裝入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2.押標金或押標金繳納憑據、收據聯(現金除外)。 3.納稅證明:依廠商業別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營業稅繳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3)自然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或免繳納自然人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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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準備投標文件 4.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F.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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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員 有權人員 查覆單位 依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第10點規定:對於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之書面查詢,本所或連線金融業者應填發「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 依查覆單說明(6):本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並經各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蓋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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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標廠商聲明書: 1)第一項至第十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否則視為無效標。 2)本採購如允許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應分別出具或共同具名出具本投標廠商聲明書。 1~10項答”是” 或未答→無效標 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無效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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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準備投標文件 6. 參與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工作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時應檢附廠商及其執業技師「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三.規格封:裝入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規格規範技術文件、型錄、說明文件等。 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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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準備投標文件 四.價格封:裝入所需之價格文件 1.裝入投標書、詳細價目表。
2.廠商投標時免附單價分析表及供給材料表,但訂約時仍為契約附件。 3.投標書報價應以中文大寫填寫或鍵入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電子投標者為數位簽章或電子簽章) 4.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另須檢附資源統計表及詳細價目表之電子檔及紙本文件。 五.書面投標:投標文件裝妥並書面密封後,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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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電子投標 一.電子投標步驟: 1.前置作業:申請投標專用GCA憑證及私密金鑰,編輯投標文件電子檔案
2.下載「投標系統安裝程式」並安裝 3.建立投標文件(資格封、規格封、價格封)並打包 4.投標文件數位簽章(廠商私密金鑰) 5.上傳投標文件(廠商投標專用憑證) 6.取得投標收據(輸入上傳戳記) 7.查看開標時間(以投標收據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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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電子投標 二.電子投標注意事項: 廠商應依工程會頒行之電子領投標相關規定、機關招標文件及本府投標須知須知附錄二電子投標作業說明辦理:
廠商應依工程會頒行之電子領投標相關規定、機關招標文件及本府投標須知須知附錄二電子投標作業說明辦理: 1.招標文件中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者,以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為限。 2.應先向指定之憑證機構(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填寫申請書並提出下列文件以憑核發投標憑證: 1)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2).申請人非屬自然人者,其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3)委託他人申請者,委託人之委託書。 3.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經由系統(網址: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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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電子投標 三.廠商電子投標文件檔案: 1.得以 *.txt、*.doc、*.xls、*.htm、*.pdf、*.gif、*.jpg、 *.tif等格式檔案處理,檔案大小以不超過4MB為原則; 2.投標文件格式以A4尺寸為原則; 3.掃瞄之圖形檔,模式為黑、白色,解析度不低於100dpi。 4.電子投標文件中含有掃描文件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書面文件供查驗。 四.廠商採電子投標者,電子投標文件製作採數位簽章方式。 五.廠商採電子投標者,押標金、保證金或提供擔保者,得以銀行開具之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或電子保證金保證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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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電子投標 六.廠商申請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或電子保證金保證書,得檢具財力證明或現金(轉帳)向銀行申請「押標金證書」,並將銀行核發之「押標金證書」作為押標金繳交憑證合併投標文件以電子方式上傳。 七.廠商採電子投標者,應依招標文件(本府投標須知第二十四點)之規定辦理,並將投標文件分別依系統資料夾打包: 1.證件封(資格封)資料夾: 2.規格封資料夾: 3.價格封資料夾: 八.電子投標之廠商,得標後依投標須知第捌節之規定辦理書面文件簽訂契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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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共同投標 一.定義:招標文件允許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勞務之行為。(採購法25) 二.共同投標廠商組成情形:(辦法2) 1.同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屬同一行業者。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有二家以上屬同一行業者,視同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4條但書規定;是否同意同業共同投標,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 2.異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為不同行業者。 3.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5家為原則。(辦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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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共同投標 4.機關允許共同投標者,其共同投標之廠商家數及資格詳補充投標須知。符合所有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
5.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6.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除補充投標須知另有規定者外,應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亦同。本機關對其代表人所為之通知,其效力等同對所有成員之通知。 7.共同投標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分別出具。 8.共同投標廠商投標時,共同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其應提供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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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共同投標 9.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機關將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三.共同投標協議書: 1.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共10) 2.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書寫。但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共12) 3.協議書內容與契約約定不符者,以契約約定為準。 4.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協議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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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廠商不得投標之情形 一.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參加投標,除第六款情形外,並不得為分包對象:
1.經依採購法第103條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且在不得參加投標之期限內者。 2.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期限前係屬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之廠商者。 3.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與承辦本工程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之專案管理廠商負責人或合夥人相同。 4.廠商與承辦本工程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之專案管理廠商,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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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廠商不得投標之情形 12.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5.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或補助機關首長或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負責人,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受託法人或團體負責人,或洽辦機關首長,係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之親屬者。 6.政黨及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得為分包對象) 7.提供本標的規劃、設計或監造服務之廠商。 8.代擬本標的招標文件之廠商。 9.提供本標的審標服務之廠商。 10.提供本標的專案管理之廠商。 11.因履行本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其得標之廠商。 12.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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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廠商不得投標之情形 二.前開第7款及第8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時,經本機關同意者,不適用前開規定。
三.機關於決標或簽約後,始發現廠商有上述情形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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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同一廠商對同一標案只能寄送一份投標文件。屬同一廠商之二以上分支機構、或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均不得對同一標案分別投標。但招標文件訂明投標廠商得以同一報價載明二以上標的供機關選擇者,不在此限。 二.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亦不允許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三.廠商報價之有效期間至預定決標日止。但機關如因故延期決標,投標廠商得以書面主張,該報價逾原預定決標日以後無效,若未以書面主張,則視為同意延長其報價有效期至實際決標日止,其所繳納押標金有效期限應一併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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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其他應注意事項 四.投標文件有效期間應與報價有效期間相同。但得標後則為契約文件之一,其有效期從契約約定。
五.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僅限於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投標文件如附有非屬招標文件規定之文件,視同未附。 六.投標廠商提出之定型化產品型錄或說明書,不得附記招標文件未規定之條件。如附有該等文字,視為未附記。 七.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中文為準。 八.招標文件規定得以外國文字書寫檢附之投標文件,應附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與原文不一致時,除資格文件以原文為準外,餘投標文件均以中文譯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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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其他應注意事項 九.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本標案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十.招標文件中未允許投標廠商於決標前提出替代方案者,如廠商另投寄替代方案,則該替代方案機關不予接受,視為未提出。 十一.廠商應不得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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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4.開標,審標,決標 4.1.廠商參與開標應注意事項 4.2.廠商參與審標應注意事項 4.3.廠商參與決標應注意事項
4.4.比減價程序 4.5.最低標標價偏低之處理程序 4.6.超底價決標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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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廠商參與開標應注意事項 一.廠商參與開標出席人員及攜帶之文件: 1.注意開標時間及投標廠商出席人數限制。
2.出席人員為負責人或授權委託代理人代表出席。 3.應攜帶文件: 1)身分證件,代理人除身分證件,應再出具授權書。 2)與投標書相同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書中授權使用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亦可授權使用代理人印章)。 3)以現金方式繳納押標金所取得之收據或憑據(亦得將該收據或憑據附入投標文件中)。 二.投標廠商得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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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廠商參與開標應備證件 三.廠商如未到場或未攜帶合法使用之印章或授權書,即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減價、比減價及其他有關之權益(如投標文件疑義說明)。(投31) 四.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應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機關得限制出席人數。(細48) 五.投標文件疑義說明:廠商如未到場或未攜帶合法使用之印章或授權書,即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減價、比減價及其他有關之權益。(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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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廠商參與審標應注意事項 一.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4.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5.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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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廠商參與審標應注意事項 二.「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處置:
1.對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決標或簽約後發現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2.依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示:「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機關辦理採購,如發現廠商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本會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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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格廠商 三.符合合格廠商之條件:(法33,法45,法48,細29,細55) 1.投標文件書面密封(法33,細29)
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細29) 2.外封套上載明廠商名稱及地址(細29) 3.投標文件於截止期限前寄(送)達指定場所(法33) 4.無同一廠商(或其分支機構)投寄2份以上投標文件(細33) 5.無採購法第50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細55) 6.無採購法第38條不得參加投標情形(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 7.無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加投標情形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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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件封審查結果無效情形(投伍38(二)) 1.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請依表逐項檢查所列各項證件(並請檢視審查表是否有漏列招標文件載明應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檢附資格文件者無效。 2.押標金審查結果無效情形: 未繳納或逾期或未依投標須知第12點規定辦理: 1)押標金繳納收據聯招標機關名稱不符 2)繳納金額低於規定金額 3)繳納之廠商或負責人與投標文件不符 4)雖以現金繳納,但其收據或憑據未附入證件封,機關查證確認未繳入者 3.投標廠商聲明書審查結果無效情形: 1)未提出 2)第1至9項未逐項填寫或有一項以上填「是」 3)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 4.有採購法第50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ㄧ者 5.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非本標案或重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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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價格封審查結果無效情形(投伍38(四)) 1.分段開標之採購,前段之文件(證件封之資格文件或規格封之規格文件)審查不合格之廠商,不得開啟後段之文件(規格封之規格文件或價格封之價格文件)。 2.投標書或詳細價目表審查結果無效情形: 1)與機關提供樣式不符 2)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 3)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 4)擅改機關原訂內容 5)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詳細價目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者 3.投標書:除前列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仍屬無效 1)總價未以中文大寫填寫或鍵入 2)書寫或列印模糊不清,難以辨認 3)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 4)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其印文不能辨識 5)外國廠商未簽署或簽署不能辨識者 6)塗改處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之印章或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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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廠商參與決標應注意事項 一.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採51、細60、投37) 二.廠商如未到場或未攜帶合法使用之印章或授權書,即視同放棄說明之權益。 三.價格封審查結果有一家以上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即可開啟底價封;否則應予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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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比減價程序 一.最低標決標原則:經審查以 1.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2.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
3.且無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為得標廠商。 二.最低標標價未逾底價且無標價偏低之處理程序: 1.最低標為決標對象並為得標廠商。 2.標價相同: 1)如最低標標價相同之廠商超過二家以上,主持人應請該等最低標廠商比減價格一次。 2)減價後,以最低標為決標對象;若比減價格後仍有二家以上廠商價格相同,則由該等廠商抽籤決定決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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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比減價程序 三.投標廠商之標價均逾底價之處理程序:
1.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一次,並由主持人宣布減價結果,若仍超過底價時,由所有合格廠商在不高於前一次比減價格內比減價格。 比減後,如有廠商之價格進入底價,則應檢視是否有標價偏低情形,並依§4.5規定辦理。 如仍均超過底價者,由所有合格廠商繼續比減價格,比減價格次數不得逾三次。 2.如比減價格一次或二次後,僅餘一家廠商繼續減價時,該廠商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本機關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細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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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比減價程序 3.最低標價廠商如有二家以上之標價相同,而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且在底價以內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由該等廠商再比減一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價後之標價仍相同,由開標主持人按廠商投標書編號順序代為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4.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廠商時,該廠商得以文字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若減價結果無降低品質之虞,應決標予該廠商。 5.若比減次數已達三次,且有二家以上價格相同並進入底價,則以抽籤決定之。 6.若比減價格三次後,廠商標價仍超過底價者,除有超底價決標情事者外,主持人應宣布廢標。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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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最低標標價偏低之處理程序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 、投42(十一))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機關應一併檢討底價有無偏高情形;其屬底價偏高所致者,不適用採購法第58條有關提出說明或擔保(即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條所稱「差額保證金」)之規定。 二.最低標標價偏低(低於底價80%)時,機關應審視有無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 三.依本府投標須知規定,若最低標總標價低於底價80%,且低於各有效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之80%者,本機關得保留決標,請該廠商於限期內提出書面說明(不得未經說明而逕行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並依說明審酌其標價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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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最低標標價偏低之處理程序 1.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2.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最低標表示願意承做,且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者,先辦理保留決標,並通知最低標於5日內(或較長期間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提出差額保證金,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如有押標金者,發還之。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5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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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最低標標價偏低之處理程序 3. 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且不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或提出之說明被機關認為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且不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如有押標金者,發還之。 4.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經機關重行評估結果,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照價決標予最低標,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如最低標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如有押標金,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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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最低標標價偏低之處理程序 四.「各有效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之80%」之計算,有效標之標價有明顯差異者,得予剔除,不列入計算。
五.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80%,然未低於各有效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之80%時,機關原則上可逕予決標。但機關仍得視個案情形,必要時得保留決標,請廠商提出說明,並依前目各子目之規定處理。 六.採購案若有給付預付款,於決標價低於底價80%時,本機關得減少或不支付預付款。 七.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前,應予提出說明之機會,廠商並得自行擇定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不得拒絕。(執行原則 ) 八.廠商提出之說明合理者,機關應即決標,無需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說明欠合理者,除廠商已表明不願繳納差額保證金外,仍得限期提出差額保證金。至於合理與否之認定,得就相關因素加以分析,例如:其他投標廠商相關項目報價情形、市價、市場行情變化情形等。(執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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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超底價決標之處理程序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經比減價格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核定底價8%,主持人應即宣布廢標。
二.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最低標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報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8%。 三.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最低標未超過底價4%而未逾預算數額,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仍應報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四.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最低標超過底價4%而未逾預算數額,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且不得超過底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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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超底價決標之處理程序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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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5.疑義、異議與申訴 5.1.採購法規定廠商之救濟權益 5.2.招標文件之請求釋疑 5.3.廠商之異議與處理
5.4.廠商之申訴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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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採購法規定廠商之救濟權益 一.請求釋疑: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機關請求釋疑。(採41)
二.異議: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採75) 三.申訴: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期限【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採76) 對於不良廠商提報之救濟。(採101~103) 四.調解:履約爭議,契約兩造得依契約規定協議解決,其有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申訴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或雙方同意提付仲裁。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採85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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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疑義、異議之處理 五.仲裁:除履約爭議得經雙方同意提付仲裁外;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採85之1第2項) 六 府授工採 號函:鑑於以往,仲裁判斷對政府機關均較不利,為減緩強制仲裁可能帶來不利之結果,就工程採購履約爭議案件,倘本府各機關擬不同意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作成之調解建議,應請書面敘明不同意理由並評估仲裁利弊,提送法規會表示意見,再依法送請上級機關核定。 為提昇調解會議效率,本府各機關應指派熟悉該爭議事項並獲相當授權之主管擔任出席代表,俾充分陳述事證,爭取有利之調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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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招標文件之請求釋疑 一.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請求釋疑期限,亦同。(細43,※投5) 二.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細43)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採41) 三.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採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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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廠商之異議與處理(採75) 一.廠商提出異議之期限:
1.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10日。 2.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10日。 3.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10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 4.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細105) 5.3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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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廠商之異議與處理 二.招標機關之處理: 1.期限: 1)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2)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3)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2.附記事項:(採101、細109之1、工程會91.2.4工程企字第 號函) 1)採購異議:機關將異議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對該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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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廠商之異議與處理 2)不良廠商之提報:機關依本法第101條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認為機關所為之通知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3.異議之處置: 1)受理: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不在此限。(採84) 依廠商之申訴,而為前項之處理者,招標機關應將其結果即時通知該管申訴會。(採84) 5.3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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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廠商之異議與處理 2)不受理: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時,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細105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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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廠商之異議與處理 採購異議處理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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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廠商之申訴與處理(採76、申訴審議規則2) 一.申訴之適用:
1.採購異議: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期限不為處理者 2.不良廠商之提報:無論該事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廠商對機關依採購法第102條第1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期限不為處理者。 二.申訴之期限:廠商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處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申訴會申訴。 三.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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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對於不合格標之認定異議及申訴之效果 異議與申訴是否影響不合格廠商(及有效標)之認定?
依政府採購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若招標機關未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則於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且招標機關撤銷、變更原審標結果前,該異議或申訴不影響原審標結果。(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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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6.不良廠商之處置 6.1.違約事項刊登採購公報 6.2.不良廠商刊登公報辦理程序 6.3.不良廠商處置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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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良廠商之處置 6.1.違約事項刊登採購公報(採101)
1.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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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廠商之處置 2.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ch6 不良廠商之處置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2.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不良廠商之處置 -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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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不良廠商刊登公告辦理程序 辦理程序:如流程圖(採76、採購申訴審議規則2)
一.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認為機關所為之通知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三.無論該事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廠商對機關依採購法第102條第1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期限不為處理者。廠商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處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申訴會申訴。(細109、申訴審議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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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廠商刊登公告辦理程序 四.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細109) 五.於第103條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六.機關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請就該廠商類別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俾納入評鑑或管理之參考。(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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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通知廠商,附記如無異議將刊登公報(採101)
廠商有採購法 第101條各款情形 ch6 不良廠商處置程序 書面通知廠商,附記如無異議將刊登公報(採101) 該廠商於1或3年內不得投標,作為決標對象,作為分包廠商(但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採103) 廠商接獲機關通知日 起20日內書面向機關提出異議 (採102) no 刊登公報 (採102) yes no 機關在15日內處理 (採75) 機關逾15日不為處理,則廠商得於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採75,76) yes 機關將處理結果 通知廠商(法102) 廠商於15日內 書面向申訴會申訴並副知機關 (採76) no 案例 yes 送達→雙掛號依契約規定寄達; 寄存送達:工程會網站 no 申訴會受理 (採79,102) 廠商不服,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yes no no 審議結果申訴有理 (採102,第六章) yes 機關依審議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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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不良廠商處置相關規定 一.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規定。(採103第2項) 特殊需要: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基於公共利益考量確有必要者: (細112-1) 1.有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2,4或6款情形之一者。 2.依本法第53條或第54條規定辦理減價結果,廢標2次以上,且未調高底價或建議減價金額者。 3.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者。 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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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廠商處置相關規定 二.工程會96.4.16工程企字第09600151280號函:
1.…對於不良廠商刊登公報之要件應考慮者,除違法外,在違約行為部分,尚須有重大違約之情形(例如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違約行為),且應考量行政程序法之比例原則規定,倘遇有違約情事即一律予以刊登公報,即與立法目的不符。 2.辦理研發或類似性質之採購時,應預先考量研發過程及研究成果不可預期之特殊性及多變性,酌予適度調整採購契約之履約遲延或終止、解除契約等條件,不宜逕以一般定型化契約條款為之。 3.對於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情節重大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不以「履約落後20%以上,且日數達10日以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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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廠商處置相關規定 三.工程會97.3.5工程企字第09700093130號函:
ch6 三.工程會97.3.5工程企字第 號函: 1.機關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應注意不得有故意擇期刊登,以不利於該廠商參與特定採購為目的之意圖。 2.「投標廠商聲明書」第9項修正為:「本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web.pcc.gov.tw查詢自己、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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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廠商書函範例一 主旨: 貴廠商參與本機關辦理之○○○○(採購標的)採購案,經發現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款情形,茲依規定通知並附記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採購,因○○○○(事實及理由),而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款之情形。 二、貴廠商如認為上開通知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如未提出異議,依本法第102條第3項將 貴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正本:(廠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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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書函範例二 主旨: 貴廠商對於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所為通知之異議,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貴廠商對於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所為通知之異議,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廠商○○年○○月○○日○○字第○○○○○○○○○○號書函。 二、本機關對於旨揭異議之處理結果如下:… 三、貴廠商如對本機關處理異議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電話:○○○○○○○○)提出申訴。 正本:(廠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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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七、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 7.1.本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政策 7.2.物價指數調整及計算規定 7.3.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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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本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政策 一.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不論工期是否長於一年,均請將…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辦理工程款調整。 二.不宜於契約中訂定「本工程無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之條款; 三.不宜於契約明訂另有部分工作項目排除適用該物價指數調整之條款(例如:除空調、電梯以外之機電設備無物價指數調整)。 四.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之工程採購,不適用物調規定。 五.統包工程之施工費部分得適用本規定辦理物價指數計算調整工程款。但設計費部分則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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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物價指數調整及計算規定 一.機關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辦理,擇訂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計算方式:
□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而就非屬該特定中分類項目之其他部分,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中分類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依特定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2.5 %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而就非屬該特定個別項目之其他部分,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個別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物價調整。 □其他(契約另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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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物價指數調整及計算規定 二.特定中分類項目:
1.材料類:水泥及其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磚瓦瓷類、金屬製品類、木材及其製品類、塑膠製品類、油漆塗裝類、電梯與電器用品類、瀝青及其製品類 2.勞務類:工資類、機具設備租金類 三.特定個別項目: 預拌混凝土、鋼筋、型鋼、鋼板、鍍鋅鋼管、預力鋼線、電線電纜、瀝青混凝土。 四.調整計算應注意事項: 1.調整工程款,以每月首次估驗計價時,計給前月當期工程估驗款為計給原則; 2.變更設計涉及新增項目者,得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採購契約變更新增項目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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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物價指數調整及計算規定 3.原契約所訂估驗計價保留款規定,適用於物價調整款之支付。
4.逾履約期限之部分,應以估驗當期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應以估驗當期指數為調整依據。 5.工程結算按契約規定方式辦理結算,並於結算詳細表內最後一項加列「累計調整金額」併入結算總價。 五.餘詳「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及其「應用須知及參考計算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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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 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
行政院98年3月30日發布 一.適用期間:97年10月23日至該工程竣工為止 二.適用對象:機關辦理已訂約之工程採購,契約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漲跌幅超過0%門檻計算物價調整金額,其因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大幅下跌,依契約規定計算物價調整金額,有過度扣減契約價金之情形者 。 三.物價調整款計算規定: 1.特定個別項目之契約金額占契約總金額10﹪以上,且其施工當月指數較其開標或議價當月指數(契約單價有變更者,依變更當月指數)漲跌幅超過10﹪者,依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1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補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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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 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
2.非屬該個別項目之其他工程項目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個別項目指數之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補貼款。 3.未有可依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1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金額,或雖有但未達漲跌幅10%門檻者,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金額。 4.特定個別項目之契約金額占契約總金額10%以上者,廠商可選擇僅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方式申請契約變更。 5.依本處理原則辦理契約變更後,契約雙方不得再就計算物價調整金額之方式及其漲跌幅調整門檻再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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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 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
6.廠商申請契約變更時,不得要求僅就履約期間內之部分期間辦理變更。 7.本處理原則不適用因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而延期致97年10月22日止尚未竣工之工程。 8.契約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漲跌幅低於2.5%門檻計算物價調整金額者,得比照本處理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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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 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1.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可將上開範本納入招標文件,由廠商選擇於投標時是否提出聲明書。 2.得標廠商如於投標時提出上開聲明,該聲明書應訂入工程契約內,機關並配合刪除工程契約內有關物價調整計算規定。 3.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廠商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指數上漲時絕不依物價指數調整金額;指數下跌時,招標機關亦不依物價指數扣減其物價調整金額;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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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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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一: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上申請免費加入會員,即可得到一組帳號及密碼,在輸入此帳號及密碼後,即可進入下面步驟之網頁。 政府電子採購網 輸入帳號及密碼 免費加入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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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招標資訊之取得 步驟二:於此網頁點選「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即可進入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查詢各機關採購標案招標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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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領取招標文件 招標公告:載有專人購領及郵遞購領方式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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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領取招標文件 電子領標: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連結至「政府採購領投標及廠商型錄系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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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押標金繳納方式 1.現金 2.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 3.郵政匯票 4.無記名政府公債 5.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6.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7.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 8.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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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繳納押標金應注意事項 1.廠商應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押標金,並以其正本投標。
2.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招標機關為受款人。 3.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招標機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其格式應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格式。 4.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押標金有效期,應比報價有效期長30日以上,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則其押標金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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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 (蓋章) 負責人: (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技師: (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切結書1(投標時檢附) 本廠商 參與(招標機關)辦理(標的名稱)招標案,對於廠商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實遵行。 立書人 投標廠商: (蓋章) 負責人: (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3 切結書2(投標時檢附) 本人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為承辦(招標機關)辦理(標的名稱)之執業技師,對於執業技師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實遵行。 立書人 技師: (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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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標 立共同投標協議書人(以下簡稱共同投標廠商) 92.2.7工程企字第09200048920號函
立共同投標協議書人(以下簡稱共同投標廠商) 工程企字第 號函 (廠商名稱)(第一成員)、(廠商名稱)(第二成員)、(廠商名稱)(第三成員)、(廠商名稱)(第四成員)、(廠商名稱)(第五成員)同意共同投標(機關名稱) 之(標的名稱)(案號 )並協議如下: 一、共同投標廠商同意由 (廠商名稱)為代表廠商,並以代表廠商之負責人為代表人,負責與機關意見之聯繫,任何由代表廠商具名代表共同投標廠商之行為,均視為共同投標廠商全體之行為。機關對代表廠商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二、各成員之主辦項目: 第一成員: 、第二成員: 、第三成員: 、第四成員: 、第五成員: 。 三、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第一成員: ﹪、第二成員: ﹪、第三成員: ﹪、第四成員: ﹪、第五成員: ﹪。 四、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五、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六、共同投標廠商同意契約價金依下列方式請領:(請擇一勾選並填寫) ‸(1)由代表廠商檢具各成員分別出具之發票及相關文件向機關統一請領。 ‸(2)由各成員分別出具之發票及其他文件向機關請領。各成員分別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 第一成員: 、第二成員: 、第三成員: 、第四成員: 、第五成員: 。 七、本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八、本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後生效。 九、其他協議事項(無者免填): 第一成員廠商名稱: 第二成員廠商名稱: 第三成員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地址: 電話: 地址: 電話: 地址: 電話: 第四成員廠商名稱: 第五成員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地址: 電話: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共同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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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 一.工程會88.10.18工程企字第8812951號函: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即符合前揭細則第38條第2項之「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二.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1.「公開」:例如將規劃成果附於招標文件、公開於機關網站或比照「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之規定提供廠商閱覽等均屬之。 2.另有關由何單位判定「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由採購機關為之。 三.工程會96年4月13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1.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規定,除確認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外,尚需經機關同意者,方得參與後階段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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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 不得投標 2.請注意參與本案前階段之廠商若有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之情事,尚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四.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所稱「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包括監造之勞務採購。惟機關辦理委託監造時,前階段設計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設計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即符合前揭細則第38條第2項之「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得參與後階段之監造服務。(尚需經機關同意) 五.查本案A廠商投標未經機關同意,核未符細則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建議機關得考量該廠商過去履約之績效,得由採購或業務單位於辦理採購作業前先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同意,在符合前揭「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條件下,同意該廠商參與後階段之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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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廠商參與審標應注意事項 開標後發現廠商標封內裝非屬採購案招標文件,會如何處置?
除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應不決標於該廠商外,如認其已有構成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規定情形,招標機關亦得不予續辦開標、決標。 (工程會88.9.2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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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會如何處置?
依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示: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 1.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2.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3.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4.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5.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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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50條: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1.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2.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3.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4.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5.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6.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7.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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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第38條: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1.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2.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3.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4.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5.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 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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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合格廠商 ○工程採購,廠商資格明訂為甲等營造業,惟○廠商投標標封上所示廠商名稱『○土木包工業』明顯顯示其資格不符」,其所投之標是否合格?該標封是否應予開啟? 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前述情形於開標前發現者,該土木包工業所投之標不列入合格廠商家數之計算,應不予開標。 前揭資格明顯不符之廠商如依採購法第33條規定,將投標文件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不得拒絕。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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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廠商願照底價承作 比減價 公開招標或比價案,於比減未達三次前,僅餘一家廠商尚未表明放棄,續洽減價時,如該廠商以書面表明願照底價或評審會建議價承做,可否接受?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細則72) 上述情形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之情形相似,為提昇採購效率,可以同意辦理。( 工程企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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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廠商之處置-違約行為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監造不實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機關得依契約規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扣(罰)款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處理。(品管要點17) 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之處置:廠商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本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處理。(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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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廠商之處置-違約行為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勞安:因廠商施工場所依設計圖說規定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通知停工,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之情形之一。(契9三10、※安衛11) 前述認定基準,與機關應提供勞安相關設計圖說並據以納入工程契約予以量化計價,有前後因果關係。(工程會96.5.9工程企字第 函) 減價收受:廠商是否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情形,應由機關依契約規定及驗收結果本於權責核實認定,雖廠商經由「減價收受結案」者,於一般情形下,尚難構成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情形,惟仍應查察有無構成同條項第3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之情形。(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如未於查驗或驗收不合格後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則不適用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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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廠商之處置-違約行為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一)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應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 1.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乙方逾約定期限仍未開工,或開工後延誤施工進度情節重大,進度較約定預定進度落後,巨額工程達10%以上者;其他工程達20%以上,且日數達10日以上者,或巨額工程施工進度已達90%以後,該時段要徑施工時程已逾原核定進度表網狀圖工期10%以上者;其他工程施工進度已達80%以後,該時段要徑施工時程已逾原核定進度表網狀圖工期20%以上者。(※契49一2) 2.進度落後百分比之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細111) 1)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前項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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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廠商之處置-違約行為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契49四)
歸責於廠商之終止或解除契約,機關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得將廠商移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懲戒。 依契約規定沒收違約金(※機關得以尚未返還或給付廠商之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及估驗計價保留款,充作違約金)。如致機關遭受之損害逾違約金額時,仍得向廠商及其連帶保證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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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廠商之處置-違約行為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依採購法第101至103條規定辦理。
廠商未改正瑕疵、逾期不改正或拒絕改正者,機關得以保固保證金改正之,如有不足,仍得向廠商求償,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之規定處理。(※契46六)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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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人員 經辦員 查覆單位 依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第10點規定:對於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之書面查詢,本所或連線金融業者應填發「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 依查覆單說明(6):本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並經各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蓋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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