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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決標與價格 成本分析 採最低標 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 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利潤分析 最高標 原產地非屬我國之採購 複數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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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02年度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班 底價及價格分析 陳照烱 2017/3/17

1 大綱 決標與價格 成本分析 採最低標 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 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利潤分析 最高標 原產地非屬我國之採購 複數決標
2017/3/17

2 政府預算來自民脂民膏,政府有責任並應有效執行預算。 價格於採購過程,扮演制衡角色。
前言 政府預算來自民脂民膏,政府有責任並應有效執行預算。 價格於採購過程,扮演制衡角色。 政府採購法中與價格有關之規定,例如第11條、第46條、第47條、第52條至第58條等。 2017/3/17

3 決標與價格--決標原則.1 (一)最低標決標:
1、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 2、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 2017/3/17

4 決標與價格--決標原則.2 (二)最有利標決標: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
(三)最高標決標: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原則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以合於招標文件之廠商為得標廠商。(細則第109條) 2017/3/17

5 決標與價格--決標原則.3 (四)複數決標: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最高標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及細則第109條第1項4款) 2017/3/17

6 決標與價格--價格.1 (一)採購法第11條:工程價格資料庫
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提供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及工程價格資料庫,俾利各機關覈實編列及底價訂定。相關資訊並得有償或無償提供廠商使用,以利資源共享。目前主管機關已於89年8月1日建立政府採購資訊中心網站,其內容涵蓋各招標階段,供各機關及民間廠商參利用。 2017/3/17

7 決標與價格--價格.1.1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單價資料傳輸至前項工程價格資料庫。
前項一定金額、傳輸資料內容、格式、傳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價格資料庫之必要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

8 計5條。101年1月1日生效。 法源:政府採購法第11條第3項。 一定金額:新台幣一千萬元。 傳輸資料內容:
補充: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 工程會100年7月11日工程技字第 號令 工程會100年7月11日工程技字第 號函 計5條。101年1月1日生效。 法源:政府採購法第11條第3項。 一定金額:新台幣一千萬元。 傳輸資料內容: 得標商之決標單價。 主管機關指定者。 統包者:廠商細部設計後,經機關核定之單價。

9 傳輸資料,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細目碼編訂原則」編訂。
補充: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 傳輸資料,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細目碼編訂原則」編訂。 機關決標日起30日內,傳輸資料製作成公共工程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站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 屬統包者,為機關核定細部設計結果日起30日內。

10 決標與價格--價格.2 1.編列預算:營建估價、經費估價。 2.擬定文件:文件範本、施工規範、基本圖庫。
3.招標決標:採購公告、領標投標、共同供應契約、決標公告。 4.履約管理:品質管理、爭議協調。 5.其他。 2017/3/17

11 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庫於101年1月1日正式上線 工程會已建置完成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庫,自101年1月1日起決標的資訊服務採購案件,預算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且為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者,招標文件需預先規定投標廠商須於投標文件標價清單填列「資訊服務人員的職稱」及「每月實際薪資」,並須於傳輸決標公告時一併登載,所登載的資訊,經彙整後無償開放機關及廠商查詢使用,以作為機關編列預算及廠商投標的參考。 資料庫功能說明可自「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專區\系統使用手冊」下載,系統操作問題,可洽免費客服專線 。 2017/3/17

12 決標與價格--價格.3 (二)採購法第46條,揭櫫機關辦理採購,除採購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訂定時考量之基礎、核定程序及不同招標方式訂定底價之時機。 (三)採購法第47條,明定在特別情況下,允許各機關辦理採購免訂底價之彈性處理原則。 2017/3/17

13 決標與價格--價格.4 (四)採購法第52條,明定採購之決標原則,機關視個案特性選擇合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是否訂定底價,及是否由2以上廠商承作,以決定得標廠商,期使決標結果更符政府利益。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2017/3/17

14 決標與價格--價格.5 (五)採購法第53條及第54條,就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最低標決標原則,針對訂定底價及不定底價發生最低標標價超底價或建議金額或逾預算金額之情形,作詳細處理規定。 2017/3/17

15 決標與價格--價格.6 (六)採購法第56條,係針對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之情形加以規定。價格項目得作為評審項目之一,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並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 2017/3/17

16 決標與價格--價格.7 (七)採購法第55條、第56條,明定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或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得在一定條件下與廠商協商;增加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彈性作為,以提升採購效率。 2017/3/17

17 決標與價格--價格.8 (八)採購法第58條,爲防止低價搶標,影響工作進度及品質,明定機關對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等情形之處理方式。 2017/3/17

18 最低標與標價之關係-總標價偏低 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 下列情形之一(細79): 低於底價80%者
訂有底價,廠商之總標價 未訂底價,廠商之總標價: 未訂底價且未設置評審委員會或評選委員會,廠商之總標價: 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以預估需用金額計算之。 低於底價80%者 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 低於預算金額或預估需用金額之70%者 2017/3/17

19 最低標與標價之關係-部分標價偏低 70%者 認為偏低者 70%者 70%者 下列情形之一(細80):
該部分標價有對應之底價項目可供比較,該部分標價低於相同部分項目底價之 廠商之部分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 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其他機關最近辦理相同採購決標價之 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可供參考之一般價格之 70%者 認為偏低者 70%者 70%者 2017/3/17

20 決標與價格--價格.9 (九)採購法第59條,明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價格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 2017/3/17

21 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之採購,其特性為廠商資格、標的、規格明確,並以價格為主。機關依採購標的特性及採購法第47條規定,決定是否訂定底價。
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之採購,其特性為廠商資格、標的、規格明確,並以價格為主。機關依採購標的特性及採購法第47條規定,決定是否訂定底價。 2017/3/17

22 最低標決標原則--訂有底價.1 底價訂定原則 底價於訂有底價並採最低標決標之採購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機關於訂定底價時,應考量下列訂定原則並參考可動用之經費逐項編列。 1.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應訂定底價。(法第46條第1項) 2017/3/17

23 最低標決標原則--訂有底價.2 2.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法第46條第1項) 3.機關訂定底價,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 (細則第52條) 2017/3/17

24 最低標決標原則--訂有底價.3 4.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細則第53條) 2017/3/17

25 最低標決標原則--訂有底價.4 底價訂定之時機 底價訂定之時機,因招標方式不同:
1.公開招標應於第1階段開標前定之。(法第46條第2項第1款、細則第54條第1項) 2.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法第46條第2項第2款) 2017/3/17

26 最低標決標原則--訂有底價.5 3.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細則第54條第2項)
4.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議價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細則第54條第3項) 限制性招標議價類型? 2017/3/17

27 最低標決標原則--訂有底價.6 5.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細則第54條第4項)
6.除依採購法第34條第3項但書「公告底價」應於招標前訂定外,底價之訂定應依上揭時機訂定。 2017/3/17

28 公開招標程序 預算、計畫需求 準備招標文件 公報/網路/招標公告27/28 報上級機關 是 監辦或核准 是否達 12 查核金額12 否 是否
第二次公告 是否 三家以上合 格廠商投標48 機關內部監辦13 開標 審標 決標 是否達 公告金額 公報決標公告61 訂約 履約第四章 2017/3/17 驗收第五章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元照出版

29 選擇性招標(特定個案)程序 準備資格以外 之招標文件 資格標開標45.48.50 審標48.50.51 開標45.48.50
準備預先辦理 資格審查文件 公報/網路/資格審查公告27/28 報上級機關 監辦或核准12 是否達 查核金額12 資格標開標 審標 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規格、價格)18 機關內部監辦13 開標 審標 決標 是否達 公告金額 公報決標公告61 訂約 履約第四章 驗收第五章 2017/3/17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元照出版

30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程序 準備資格以外 之招標文件 每次採購 是 否 開標45.48.50 審標48.50.51.58.60
準備預先辦理 資格審查文件 公報/網路/資格審查公告27/28 廠商送資格文件 審查資格文件並建立合格廠商名單21 每次採購 報上級機關 監辦或核准12 預估各次總額是 否達查核金額12 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規格、價格)18 機關內部監辦13 開標 審標 決標 預估各次總額是 否達公告金額 公報決標公告61 訂約 驗收第五章 履約第四章 2017/3/17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元照出版

31 限制性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 準備招標文件 是 否 審標48.50.51.58.60 決標52-57.59 是 訂約 公報決標公告61 否
確認符合採用限制性招標之依據22 準備招標文件 函邀廠商投標 報上級機關 監辦或核准12 是否達 查核金額12 比價開標45.50 議價 機關內部監辦13 審標 比價或議價 決標 訂約 是否達 公告金額 公報決標公告61 履約第四章 驗收第五章 2017/3/17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元照出版

32 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程序 2017/3/17 未達公告金額 公開招標 是否逾公告金額1/10 個案 是 選擇性招標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否
法22條第1項第1-15款 得逕洽廠商採購 限制性招標 法22條第1項第16款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核准,免報經主管 機關認定 未能取得三家以上 廠商報價或企劃書 公開取得三家以上 廠商報價或企劃書 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核准 改採限制性招標 第一次公告 取得三家以上廠 商報價或企劃書 審查報價或企劃書 傳真或電子資料遞送其 正式文件遞送未達三家 得不受三家 廠商之限制 擇符合需要者 遞送正式文件 比價或議價 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核准 改採限制性招標 2017/3/17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元照出版

33 主旨:有關函詢準用最有利標及採最有利標精神議、減價程序執行疑 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工程會95年7月10日工程企字第 號 政府採購法第33條 主旨:有關函詢準用最有利標及採最有利標精神議、減價程序執行疑 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6月22日府授工三字第 號函。 二、有關法務部研編「縣市政府採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案件執行情形檢討分析專報」,所稱「議、減價過程不符規定,影響底價訂定之公正性」乙節,廠商如須依招標文件提出報價者,應於投標文件內載明,尚非於議價現場再將投標單交廠商填寫投標價。 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3條所稱「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尚非指廠商之投標價應單獨密封;除有本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5項之情形外,無須將其分別密封。 四、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規定,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亦適用之。 2017/3/17

34 主旨:有關「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 項第3款執行疑義。 說明:
工程會95年9月20日工程企字第 號 政府採購法第23條 主旨:有關「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 項第3款執行疑義。 說明: 一、機關依旨揭條款規定,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之精神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二、機關依旨揭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既已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且係採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者,訂定底價時無需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三、另如有依旨揭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者,則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 2017/3/17

35 主旨:機關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之採購,僅一家廠商投 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訂定疑義 。 說明:
工程會97年4月2日工程企字第 號 政府採購法第49條 主旨:機關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之採購,僅一家廠商投 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訂定疑義 。 說明: 一、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稱「…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指「招標方式」當場由比價改為議價,非指「議價程序」須當場進行。採購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之訂定,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本會95年9月20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已有釋例 。 二、第二次公告僅1家廠商投標,經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其底價之訂定,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 三、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意旨,係針對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2017/3/17

36 最低標決標原則--訂有底價.7 最低合格標未超過底價之處理
1.最低合格標未超過底價且無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機關應即宣布決標。 2.採購法第58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2017/3/17

37 最低標決標原則--訂有底價.8 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底價之處理(法第53條) 1.得宣布廢標。 2.得洽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
3.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最低標價低於底價者,應即決標。 4.如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8%。 5.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4%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如仍超過底價8%者,宣布廢標。 2017/3/17

38 最低標決標原則--訂有底價.9 6.當合格廠商超過1家時,減價時:
因仍有其他競爭者,該最低標廠商應書明其減價後之報價,不得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 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洽所有合格廠商進行第1次比減價格時,參與之廠商亦應書明其減價後之報價。(細則第72條第1項) 2017/3/17

39 最低標決標原則--訂有底價.10 8.當合格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因無其他競爭對手,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 或於比減價時,僅餘1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因其他廠商已無得標機會,該廠商亦可依上述方式表示減價結果。(細則第72條第2項) 9.另依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規定,合格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機關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 2017/3/17

40 資料來源:林鴻銘 (民89)政府採購法之實用權益 永然文化
訂有底價減價決標程序 最低合格標之標價是否超底價52.53 最低標廠商優減1次53 決標 決標 是否超仍底價53 限期說明結果是否合理58 所有合格廠商比減價3次為限53 決次低標 比減後之最低價是否超底價53 是否偏低顯不合理58 決標 8% 超底價之程度53 廢標 4%以下 決標 4%-8% 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 權人是否核准53 是否為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53 上級機關是否核准53 廢標 廢標 決標 決標 2017/3/17 資料來源:林鴻銘 (民89)政府採購法之實用權益 永然文化

41 最低標決標原則--未訂底價.1 提出建議金額之原則
1.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細則第74條) 2.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細則第75條第1項) 2017/3/17

42 最低標決標原則--未訂底價.2 還 價 建議金額提出之時機 1.評審委員會成立之時機,準用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2.最低標之建議金額與限制性招標採議價者類同,係參考最低標廠商報價後提出。 還 價 2017/3/17

43 最低標決標原則--未訂底價.3 最低合格標報價未超過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之處理
1.最低合格標未超過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且無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機關應即宣布決標。 2.採購法第58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2017/3/17

44 最低標決標原則--未訂底價.4 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 1.得宣布廢標。(法第54條) 2.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
3.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 4.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法第54條) 2017/3/17

45 最低標決標原則--未訂底價.5 3.當合格廠商超過1家時:
因仍有其他競爭者,該最低標廠商應書明其減價後之報價,不得以書面表示減至上開金額,或照上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 如合格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仍超過上開金額,機關依採購法第54條規定洽所有合格廠商第1次比減價格時,參與之廠商均應書明其減價後之報價。(細則第72條第1項) 2017/3/17

46 最低標決標原則--未訂底價.6 4.當合格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
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上開金額或照上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 或於比減價時,僅餘1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因其他廠商已無得標機會,該廠商亦可依上述方式表示減價結果。(細則第72條第2項) 2017/3/17

47 最低標決標原則--未訂底價.7 5.另依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規定,合格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機關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 2017/3/17

48 資料來源:林鴻銘 (民89)政府採購法之實用權益 永然文化
未訂有底價減價決標程序 最低合格標 之標價是否逾評審委 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逾 預算金額52.54 決標 優先減價1次54 限期說明結果是否合理58 是否逾評審 委員會建議之金額 或逾預算金額54 是否偏低顯不合理58 決標 廠商修改 投標文件57 決標 所有合格標比減價格54 對廠商採取 協商措施55.57 比減後之最低標 是否仍有偏高或 逾預算金額54 決次低標58 廢標 決標 2017/3/17 資料來源:林鴻銘 (民89)政府採購法之實用權益 永然文化

49 最有利標決標原則 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係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之異質採購,須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等履約差異,併同價格考量之採購。 2017/3/17

50 最有利標決標原則--價格作為評選項目.1 1.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規定,將「價格」作為評選項目之一,採購人員得依採購標的特性,就與價格相關之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超預算或超底價情形、折讓、履約成本控制方式、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殘值、報廢處理費用或成本效益等,進行分析評分或評比。(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7款) 2017/3/17

51 最有利標決標原則--價格作為評選項目.2 2.另為避免機關假藉最有利標之名浪費公帑。目前國家財政困難,各機關更應重視價格之重要性,價格納入評分或評比者,其所占比率或權重,不得低於20%,且不得逾50%。(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6條) 固定價格給付價格納入評分? 廠商自行報價低於公告預算呢? 2017/3/17

52 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訂有底價.1 1.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採購法第53條第2項之規定。 2017/3/17

53 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訂有底價.2 2.機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如該採購訂有底價,因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不得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故當總評分最高、商數最低或序位第1之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時,除非原招標文件中已將價格項目納入協商措施,方能於評選階段就價格進行協商。建議採購人員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搭配最有利標決標者,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2017/3/17

54 工作小組 有前例或簡單者 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程序 成立評選委員會94 成立評選委員會94 不合格標 否 否 廢標
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審標準 (招標前先報上級機關核准採最有利標)56 刊登採購公報27 工作小組 成立評選委員會94 開標、審標57 有前例或簡單者 綜合評選各投標廠商之技術、品質 、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 【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 (不得逾三次)56 廠商修改投標文件 重行遞送57 是否通過評審標準56 不合格標 對所有通過評審標準 廠商採行協商措施 (含減價)57 是否可評定最有利標 廢標 決標 2017/3/17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元照出版

55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1.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廠商之報價納入評選之作業同適用最有利標之採購。
2.後續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訂定底價或不訂底價,採訂定底價者,應依細則第54條第3項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不可於開標前即訂定底價;採不訂底價者,應依細則第74條成立評審價格之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審定廠商報價。評審委員會之成立時機,則準用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56 工作小組 評選優勝廠商程序(22條第9、10、11) 有前例或簡單者 議價決標 成立評選委員會94 成立評選委員會94 不合格標 否 否
訂定招標文件之評審標準22 刊登採購公報27 工作小組 成立評選委員會94 開標、審標(準用57) 有前例或簡單者 綜合評選各投標廠商之技術 、品質、功能、商業條款 或價格等項目 (不得逾三次;準用56) 廠商修改投標文件 重行遞送(準用57) 是否通過評審標準 (準用56) 不合格標 對所有通過評審標準 廠商採行協商措施 (含減價;準用57) 是否可評定優勝 廠商22 廢標 議價決標 2017/3/17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元照出版

57 最有利標類型及作業比較表 1.採購法52-1-3 2.施行細則66 3.採購法56 4.採購法94 5.採購法47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準用最有利標) 取得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1.採購法52-1-3 2.施行細則66 3.採購法56 4.採購法94 5.採購法47 1.採購法 2.採購法 3.採購法39 1.採購法49 2.採購法23 3.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4.投標須知 規定 金額 公告金額以上較佳 公告金額以上較佳 未達公告金額 組成 採購評選委員會 採購評選委員會 評審小組 公告 V V 公開取得 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第3條 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第4條 等標期 招標期限標準第5條 第一次未取得三家經簽辦亦可辦理,第二次得不受限制 公開招標第一次三家 開標家數 無家數限制(可限制) 選擇性招標無家數限制 價格 不訂為原則 訂、不訂、固定 訂、不訂、固定 決標 評定最有利標 與優勝廠商議價 與符合需要者議價 2017/3/17

58 最高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例如依採購法第99條規定甄選投資興建、營運之廠商、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或以使用機關財物或權利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金額者,其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原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9條之決標原則採最高標,其底價訂定之原則、時機及作業程序,準用最低標決標原則(除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不適用外)。 2017/3/17

59 關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經營或營運管理之案件,其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之認定疑義。
工程會99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 號 關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經營或營運管理之案件,其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之認定疑義。 所述依本法辦理街道家具(公車候車亭)廣告委由廠商營運,並負責相關設施之維護、修繕;機關無須給付酬金,並於每月向該廠商收取固定額度價金之案件,是否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l0款所定使用價值之規定,宜由機關視個案情形認定。其適用上開規定者,其採購金額,建議以廠商之廣告收入估算;至於依本法第27條第3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倘機關未有支出金額,得填列為0。 2017/3/17

60 複數決標方式為決標原則之採購 機關辦理特定個案,認為得由或有必要由2個以上廠商決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並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原則辦理。 2017/3/17

61 複數決標方式--最低標決標原則 機關應就採購標的特性,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決定各該採購是否訂定底價。為符合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之競標精神,機關採保留數量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方式,訂定各品項之決標廠商家數或採購總額上限。其決標減價作法,得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5月3日(89)工程企字第 號函辦理。 2017/3/17

62 保留數量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方式-– 複數決標條款(依序洽按決標價承作)
採複數決標,其決標程序如下: (一)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未超底價之最低標,將按其所報標價及數量(以招標總數量為限)決標。 1.倘其決標數量不足招標之總數量,將依序洽願按該決標價承作之其他合格標購足數量。 2017/3/17

63 保留數量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方式-– 複數決標條款(依序洽按決標價承作)
2.倘仍未購足招標總數量,招標機關得就尚未得標廠商中未超底價之最低標(標價與前述決標價不同),按可決標數量決標。如仍未購足招標總數量,再依序洽願按該最低標價承作之其他合格標決標購足數量。辦理結果尚未購足招標總數量時,若尚未得標廠商中有未超底價者,得按本節程序繼續辦理;否則按下列程序辦理。 2017/3/17

64 保留數量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方式-– 複數決標條款(依序洽按決標價承作)
(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或按(一)之程序辦理結果,尚未購足招標總數量,而未得標廠商標價均超過底價時,招標機關得按下列程序進行: 1.由尚未得標廠商中之最低標優先減價乙次,若未超過底價,則按前述(一)程序辦理; 2.若最低標優先減價乙次結果,仍超過底價,則由所有尚未得標之合格標比減價格(不超過三次),若比減結果最低標價未超底價或有其他未超底價之廠商,則依前述(一)程序辦理; 2017/3/17

65 保留數量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方式-– 複數決標條款(依序洽按決標價承作)
(三)依據前述(二)程序辦理結果,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或尚未購足數量,而尚未得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底價,招標機關確有緊急情事時,得就該最低標按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2017/3/17

66 保留數量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方式-– 複數決標條款(依序洽按決標價承作)
(四)依據前述(三)辦理結果,其尚未購足之數量,得依序洽願按該決標價承做之其他合格標購足數量。再尚未購足之數量,廢標。 2017/3/17

67 保留數量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方式-– 複數決標條款(依序洽按決標價承作)
附註: 1.本決標條款未盡事宜,按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2.本複數決標所稱「依序」,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A.開標結果,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未超過底價,依開標結果各合格標標價之排序為準; B.開標結果,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各標標價,均超過底價,經優先減價結果,最低標未超底價,依開標結果各合格標標價之排序為準; C.倘經比減價格,則依比減價格結果之標價排序為準。 2017/3/17

68 複數決標方式--最有利決標原則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分別依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及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原則之規定辦理,其價格得視個案特性決定採固定價格或費率給付或由廠商自行報價並納入評選。 2017/3/17

69 協商措施.1 採購法所設計之協商措施,可避免因廠商投標文件稍有不符即不予接受、動輒廢標之情形,有利於廠商與機關經由相互協商,改進投標文件內容,達成合理價格完成採購之任務,進而提高採購效率。 如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且依採購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無法決標時,或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無法評定最有利標廠商或優勝廠商時,機關始得依招標文件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其作業應符合採購法第5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6條至第78條規定。 2017/3/17

70 協商措施.2 協商時,應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
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除已標示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者外,價格列為協商項目之一。如價格不合理,於協商時通知減價。 2017/3/17

71 練習一 創意設計「巨塔」,預算新台幣30億元,準用最有利標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採序位法(序位乘以權重),固定價格費用,請廠商詳列價格組成內容,納入評選。 評選項目 高度:20% 穩定度:30% 造型:15% 整體:20% 價格:15% 2017/3/17 71

72 練習二 創意設計「巨塔」,預算新台幣30億元,準用最有利標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採序位法(評分轉成序位),固定價格費用,請廠商詳列價格組成內容,納入評選。 評選項目 高度:20分 穩定度:30分 造型:15分 整體:20分 價格:15分 2017/3/17 72

73 (機關名稱) 評選委員評選總表(適用於序位法) 採購案: 日期: 年 月 日 廠商編號 甲 乙 丙 廠商名稱 評選委員 得分加總 序位 1
採購案:                     日期: 年 月 日 廠商編號 廠商名稱 評選委員 得分加總 序位 1 85 80 2 40 3 82 70 75 4 90 5 95 廠商標價 310 300 282 總評分/平均總評分 365/73 400/80 402/80.4 序位和(序位合計) 10 8 9 序位名次 全部評選委員 姓名 職業 出席或缺席 其他記事 1.評選委員是否先經逐項討論後,再予評分: 2.不同委員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情形(如有,其情形及處置): 3.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無差異情形(如有,其情形及處置): 4.優勝廠商標價是否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 5.評選結果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 2017/3/17 出席評選委員簽名:

74 工程會93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300015500號函釋例,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者,並納入評選,請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組成費用或費率之內容,該評選項目所占比率或權重得低於20%。
工程會99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 號「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依照原定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如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 2017/3/17

75 成本分析—成本 成本係為使商品達可用狀況,所耗用之有型與無形資產,而以貨幣單位表示。
狹義定義:專指商品之製造成本,從最初原料到最後成品所耗用之直接原料、直接人工、間接原料、間接人工及管銷費用。 廣義定義:除製造成本外,尚包括服務成本、運輸成本、儲存成本、標準化作業與製造經驗累積而降低之成本。購入成本並應包含正常耗損、利潤及稅捐在內。 2017/3/17

76 成本分析—成本分析及其分類.1 以採購實務而言,成本分析係指對賣方貨品之價格分析,可作為訂定合理底價之依據。除對製造成本、服務成本、運輸成本、儲存成本、合理利潤之外,有關規格標準化與否、數量多寡等因素,均應列入考慮。 1.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 直接成本:為執行特定工作所發生之費用。 例如原料。 間接成本:不易分辨其歸屬於特定工作, 而須與他案分攤者。例如設備折舊。 2017/3/17

77 成本分析—成本分析及其分類.2 2.固定成本、變動成本及半變動成本: 固定成本:不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變動之成本。例如設備。
變動成本: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變動之成本。例如直接原料。 半變動成本: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部分固定部分變動之成本。例如倉儲。 2017/3/17

78 成本分析—成本分析及其分類.3 3.合理成本、合法成本及可分攤成本: 合理成本:與採購案有關且必須之項目。 合法成本:法所允許支付之費用。
可分攤成本:與採購案有關、必須且可合理分辨其歸屬之費用。 2017/3/17

79 成本分析—成本分析作法.1 1.得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各主要項目及其子項、孫項之成本結構。
2.進行細部分析審查時,可比較過去履約項目,包括規格、程序步驟、所需機工具、設備規劃、檢驗程序、人工、受僱人員技術、交運時間、生產效率及數量、加班工時等。 3.數量應與完成履約之目的相當(例如可比較不同廠商間相同項目之單價及數量差異)。 2017/3/17

80 成本分析—成本分析作法.2 4.雜項費用及管理費用之合理比例。
5.評審單價及數量時可尋求專家協助或採集體方式審查(適用於藍圖、物料、規格等缺乏的案件,例如研究發展案件)。 6.單價偏低之情形,有可能係誤報(例如少1位數)或故意低報(例如先領款之部分高報,後領款之部分低報)。 2017/3/17

81 練習 y=a+bx 1.底價的意義? 2.影響價格的因素有哪些? 3.您認為用哪些方法執行價格分析? 4.例題:
採購標的為保全人力,公開招標,預算4,200萬元(含衛生安全管理費72萬元),執行15個捷運站保全,期程2年30萬小時,24小時輪班,時新120元(不含福利津貼),得後續擴充3個月。公司每週督導2次,每季教育訓練1次,請問您認為合理的底價為何? y=a+bx 2017/3/17 81

82 採購價格 2017/3/17 82

83 將本求利 依據成本分析,利潤利維持在20%-30%。 2017/3/17 83

84 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廠商報價.1 經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低標
1.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3條規定,機關採最低標決標,廠商之標價依招標文件規定之計算方式,有依投標標的之性能、耐用年限、保固期、能源使用效能或維修費用等之差異,就標價予以加價或減價以定標價之高低序位者,以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低標。 2017/3/17

85 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廠商報價.2 2.其標價予以加價或減價者,建議招標 文件規定之計算方式仍需考量下列因 素,避免有不公平合理之現象。
(1)機關如於招標文件載有公式者,其公式應明確且具辨別廠商間之差異、並應客觀合理。 (2)與採購標的性能等相關者。 2017/3/17

86 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契約價金之記載 機關辦理採購如完成決標程序,其於契約之 價金記載方式,採購契約要項第30點: 1.契約應記載總價。
2.無總價者應記載項目、單價及金額或數量上限。 3.契約總價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2017/3/17

87 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標價審查.1 採購法第58條之規定
1.對於廠商之報價,機關應審查廠商單價或總價,並考量該廠商所提供之標的與其報價是否合理、完整,致影響其工作進度、品質、誠信履約等情形進行分析。 2.廠商報價如有偏低之情形,且經機關審查結果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機關應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辦理。 2017/3/17

88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 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 2017/3/17

89 增訂最低標廠商報價低於底價70%者,如無法提出其標價偏低之合理說明,機關可拒絕其提出擔保(即差額保證金),且不決標予該廠商,以防止廠商惡意低價搶標,確保採購品質。
2017/3/17

90 工程會近期發現有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以低價搶標,履約階段即企圖利用設計綁標為手段,彌補其成本及利潤,幸及時發現制止,經工程會檢討過去案例,徵詢各機關意見結果,多數機關支持有條件拒絕標價偏低廠商以繳納差額保證金而辦理決標之作法。 2017/3/17

91 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如報價偏低顯不合理,機關得限期通知其提出說明或擔保,對於無法於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過去之作法為廠商提出擔保者,機關即應決標,造成部分惡意低價搶標廠商有恃無恐,衍生得標後品質低、中途停工解約糾紛。 2017/3/17

92 工程會為利評估廠商提出之說明是否合理,本次修正特增訂廠商提出說明之方向,包括:(1)標價為何偏低;(2)以該標價承作,為何不會有降低品質之情形。廠商提出之說明,如與完成招標標的之事項無關者,視為說
明不合理。 2017/3/17

93 工程會9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 號 主旨:99年4月29日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 說明: 一、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立法目的,在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履約品質及進度,惟依現行執行程序,只要標價偏低之最低標廠商提出擔保(即差額保證金),機關即應決標予該廠商,無法有效杜絕廠商低價搶標,有損法律授權機關行使裁量權之目的,並造成後續履約問題。 2017/3/17

94 工程會9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 號 二、鑒於本法第58條係規定機關「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機關如未通知該廠商提出擔保,並未違反此一規定,且廠商亦無未經機關通知而得自行提出擔保之依據。此外,標價偏低之程度,為機關認定廠商有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及決定是否通知廠商提出擔保之重要參考依據。爰於本次修正執行程序時,明定機關可不通知或拒絕廠商提出擔保,不決標予該廠商之情形,並增訂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之事項,以利執行。 2017/3/17

95 執行原則 如發現底價偏高造成最低標標價偏低者,不適用採購法第58條之規定。
機關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前,應予提出說明之機會;廠商無自行擇定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之權利。機關未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者,縱廠商主動提出差額保證金,機關亦應拒絕。 機關依本程序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而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其仍有標價偏低情形者,亦適用採購法第58條之規定。 2017/3/17

96 執行原則 機關依本程序不決標予廠商,其有押標金者,發還之。但本程序載明不予發還者,不在此限。
機關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之事項,可包括:(1)標價為何偏低;(2)以該標價承作,為何不會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並據以作為認定廠商說明是否合理之依據。廠商提出之說明,與完成招標標的之事項無關者,不予接受。 2017/3/17

97 執行原則 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經機關重行評估結果,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如最低標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如有押標金,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2017/3/17

98 執行原則 機關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其所訂期限及認定廠商說明是否合理之程序,應迅速合理,避免最低標與其他廠商串通瓜分利益,藉不提出說明或提出不合理之說明等情形,使機關不決標予該廠商,改決標予其他標價較高廠商。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二種以上,其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規定折算總價以定標序供決標之用,如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有採購法第58條前段情形,致未能於辦理決標作業當日完成決標程序者,製作保留決標紀錄,載明如有決標時,以保留決標日為決標日。(100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 號) 機關通知最低廠商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期限內提出者,機關是否須再稽催?是否可決標次低標 2017/3/17

99 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標價審查.2 總標價分析 機關對於決標前之總標價高低認定是否得為接受,其分析考量的因素如下:
(一)比較各投標廠商競爭情形及標價之差 異。 (二)比較本機關或其他機關過去相同採購 標的之價格與廠商標價之差異,並得 以下列各項可能影響價格之項目輔助 採購人員進行比較。 2017/3/17

100 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標價審查.3 1.歷史價格趨勢。 2.各次採購之數量與時間差、季節性變動。 3.產品生命週期、技術改進。
4.採購方式或履約條件是否不同。 5.特殊情形,例如緊急採購、閒置產能等。 2017/3/17

101 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標價審查.4 (三)比較過去本機關或其他機關類似 採購標的之價格。
1.就採購標的間之差異處,分析其可能之成本或市場競爭情形差異。 2.再就過去類似採購標的之價格予以加減,作為分析本次採購標的之價格是否正常合理之用。 2017/3/17

102 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標價審查.5 (四)比較廠商之商品型錄或網路之參考價格-比較分析數量、交易條件等差異,再就成本進行合理加減。
(五)直接向廠商查詢報價、過去可信報價折扣。 (六)以標準化之單價計算總價。例如以建築物過去每坪或每平方公尺單位造價平均值,推估本次採購標的之造價。但要將建造地點、建造材料、人力成本等之變動或差異納入考量。 2017/3/17

103 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標價審查.6 (七)與機關預算或預估金額相比較。
(八)目測觀察採購標的或其圖片、檢視樣品,以經驗法則判斷實體與價格是否相當,惟此須熟諳採購標的併具相當經驗者。 (九)物價指數調整:以過去之採購價格為基礎,利用相關物價指數調整,例如行政院主計處定期公布之各項物價變動資訊。但應注意關連性及究係部分調整或全部調整。 2017/3/17

104 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標價審查.7 (十)機關訂定底價,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細則第52條) 2017/3/17

105 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標價審查.8 採購法第59條之規定(契約價金之限制)
1.機關以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前開所稱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其意義為該廠商之標價未高於該廠商於相同交易數量、時間、區域、押標金、保證金、付款、保固與逾期違約金等商業條件及市場供需變化等情形下之最低價格。 2017/3/17

106 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標價審查.9 2.廠商違反上開規定時,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為了執行採購法第59條第1項之最低價格規定及避免發生同條第2項之不當行為,工程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內已將這2項內容納為廠商於投標時須聲明之事項,以確保此2項規定之執行並解決機關查核上之困難。 2017/3/17

107 利潤分析.1 採購人員於編列預算及訂定底價時,宜一併考量給予廠商合理利潤,建議考量的因素如下:
1.利潤依採購標的特性,隨著成本一定比率、市場競爭程度、短中長期經營策略不同有別。 2017/3/17

108 利潤分析.1 2.採購標的是否具法定利潤限額。(例如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廠商之服務費,其服務費率應於該條所列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超過呢? 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6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規定公費應為定額,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30%。 2017/3/17

109 原產地非屬我國之採購 原產地非屬我國之採購時,因涉及國內外經濟、金融、實體物流體制及市場之變化,須考慮的因素較國內供應之產品複雜。
1.海運或空運交貨;是否需負擔海險、公證、檢驗或進口關稅等費用。 2.是否有申請免稅或退稅之作業。 3.考量與本國貨幣兌換匯率或生產國交叉匯率變動。 4.可供應國家或各產地經濟景氣及通貨變化。 5.即期或遠期信用狀或到貨付款條件。 2017/3/17

110 案例 2017/3/17

111 商情蒐集 1.劃定範圍: A.產品商源(廠商基本資料、製供品項等) 市場資訊(價格、性能、規格、貿易條 件)
B.經貿資訊(政府經貿政策、重大經貿變 革、各種統計資料、匯率等) C.以往交易紀錄(成交價格、銷售對象、 交易條件等) 2017/3/17

112 商情蒐集(續) 2.蒐集時機: A.計畫性蒐集(年度重大購案) B.專案性蒐集(X X 專案) C.一般性蒐集(一般性採購案)
2017/3/17

113 商情蒐集(續) 3.蒐集管道: A.主管機關之採購資訊中心資料庫。 B.單位資料庫。 C.網際網路。 D.各種商業資料庫。
E.相關同業公會、商會、協會之會員名錄。 F.政府或公民營機構團體發布之各種統計資料。 G.各相關產業或專業報刊雜誌。 H.政府各駐外單位﹝人員﹞。 I.以往採購記錄﹝商源、價格、折幅﹞。 K.其他。 2017/3/17

114 商情實務作業 前置作業-商情蒐集 填製商情蒐集檢視表 商情分析作業-預估金額 填製商情分析表 底價作業 2017/3/17

115 商情蒐集 蒐集項目: 1.商源 2.本單位以往採購記錄 3.其他單位以往採購記錄 4.市場其他成交價格 5.市場(廠商)訪價調查
1.商源 本單位以往採購記錄 3.其他單位以往採購記錄 4.市場其他成交價格 5.市場(廠商)訪價調查 6.訪價廠商以往折扣記錄 7.專業單位之成本分析 8.相關物價指數 9.匯率 10.同業利潤率 11.與案況有關之各種稅率 12.其他與案況有關之商情資料 2017/3/17

116 預估金額 ☆建立分析模式 1.廠商報價折幅之運用 2.物價指數之運用 3.價格估算方法 2017/3/17

117 1.廠商報價折幅之運用 適用情形:廠商於同一購案曾於計畫階段 提供估價單或開標階段曾參與 投標,或曾得標者。 步驟1:查閱廠商於各階段之報價
A 價格:計畫階段訪價之報價 B 價格:開標階段未減價前之報價 C 價格:最後報價(可為得標價或未得標) 2017/3/17

118 1.廠商報價折幅之運用(續1) 步驟2:估算廠商折幅 【算式】 廠商折幅=1-(廠商最終報價/廠商初次報價)
※折幅之計算須在廠商報價基礎一致下, 所獲數值方具參考價值。 2017/3/17

119 1.廠商報價折幅之運用(續2) 【舉例說明】 甲、乙、丙三廠分別在各階段之報價資料如下: A價格 B價格 C價格 甲廠商 100 95 90
甲廠商 乙廠商 丙廠商 【算式】 甲廠商折幅=1-(C/A)=1-(90/100)=10% 乙廠商折幅=1-(C/B)=1-(85/98)=13.27% 丙廠商因未參標無法計算折幅。 2017/3/17

120 2.物價指數運用 適用情形:以往曾採購完全相同或同類(功 能效益屬同等級)產品之購案 步驟一:選定指數:
例:消費者物價指數、躉售物價指數、進口物價指數、出口物價指數、營造物價指數 步驟二:選定類別: 以採購品項之屬性,就「物價統計月報」或「行政院主計處網站」之各種物價指數中選定適用類別。 2017/3/17

121 2.物價指數運用(續1 ) 步驟三:查閱所需指數: (一)查閱以往採購日期之指數 (二)查閱該類目前最新之指數 步驟四:換算漲跌幅度:
【算式】 物價指數漲跌幅=(最新指數/以往採購日期之指數)-1 ※所得數值為正數者為指數上漲,負數者為指數下跌。 2017/3/17

122 2.物價指數運用(續2 ) 【舉例說明】 某採購電子零件案,90年7月曾向美商採購過,91 年5月再次採購。
步驟一:查採購「物價統計月報」(或上網站詢) 之進口物價指數。 步驟二:查電子零組件之類別。 步驟三:(1)查90.7月之指數為88.80。 (2)查91.5月之指數為77.43。 步驟四:物價指數漲跌幅=(77.43/88.80)-1 ≒-12.80%(指數下跌) 2017/3/17

123 3.價格估算方法 適用情形:適用預算、預估金額、底價之估算作業。 估算模式: (一)市價法: 即進行市場訪價,以訪價所得編列。
(二)報價信用評估法: 以廠商在各階段報價可信度。 (三)歷史價格推估法: 以歷年該項料件(財物或勞務皆可)決標單價,參酌物價指數予以調整。 (四)單價分析法: 及綜合前述三項之優點研擬得出。 2017/3/17

124 3.價格估算方法(續1) (五)成本分析法: 即標的物之成本加計合理利潤而得。 (1)成本包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製造費
用、管理費用及稅捐等。 (2)可要求廠商再提供報價同時檢附成本分析表加以逐項審查分析及評估。 (3)為避免所列成本項目差異過大無法比對,可事先編訂成本分析格式,供廠商及專業單位填報。 2017/3/17

125 3.價格估算方法(續2) (六)專家估算法: 技術性或專業性高之標的物,其價格估算非一般業管單位所能掌握,因此可委託專業人員估算,如工程顧問、科技顧問、會計師、建築師等,以期精確掌握合理價格。 2017/3/17

126 結語 一、美國施行聯邦採購法多年,各項作業之所以能按步就班,係得力於其所建構之龐大資料庫。而此一資料庫之建置,係由主管機關以其龐大之行政資源主導而成,同時藉由其開放之網路,達到資源共享目的。由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現階段尚無法提供滿足政府需求之資料庫,因此,惟有自行建構資料庫方能支援採購作業之遂行。 2017/3/17

127 二、專案性或複雜購案之商情作為,非一 個單位或個人可以為之,需要Team Work,方得週延。 三、成本分析係專業人員之職責。
四、公平合理價格獲得之觀念。 2017/3/17

128 課程總結 2017/3/17

129 品名:”不斷電源主機等5項維修”商情蒐集檢視表
項次 蒐 集 項 目 蒐集結果 佐證資料及其來源 備考 商源資料 AA、BB、CC 以往採購案參標商 本單位以往採購紀錄 採購 合約影本 其他單位以往採購紀錄 未蒐獲相關資料 市場其他成交價格 市場(廠商)訪價調查 獲AA等三家報價 報價單 訪價廠商以往折扣紀錄 CC折幅約89.11% BB折幅約90.89% 採購紀錄 專業單位之成本分析 相關物價指數 1.基本工資未調整 2.消費者物價指數 (服務類)自87年8 月至今約上漲0.9% 1.向勞委會查詢 2.查行政院主計總處「物價統計月報」 匯率 同業利潤率 約24%-30% 參考稅務單位標準 十一 與案況有關之各種稅率 營業稅5% 營業稅法 十二 其他 2017/3/17

130 品名:”不斷電源主機等5項維修”商情分析表
項次 單位 數量 以往採購記錄 (單價) 市場訪價 申購單位預估金額 (最低單價) 單價 總價 1 3 413,185 453,600 408,240 1,224,720 2 5 17,526 23,940 87,630 17,617 4 合計 1,755,642 一、案內品項曾於 採購,其參考單價如附表。 二、廠商以維修18個月為報價基礎:(單價詳附表、含營業稅) (一)AA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總價NT$1,981,980.00 (二)BB有限公司:總價NT$2,172,000.00 (三)CC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價NT$2,520,000.00 三、相關商情資料: (一)廠商以往折幅記錄:BB公司約89.11%,CC公司約90.89%,二者平均折幅約90%。 (二)經查行政院主計處消費者物價指數(服務類),自87年8月至今約上漲0.9%。 四、綜析上述資料,本案以總價NT$1,755,642(含營業稅)為預估金額。 2017/3/17

131 商情分析表 品名:”X光巡迴體檢車” 商情分析表 填送日期:00年00月00日 幣別:新台幣 項次 單位 數量 以往採購記錄
品名:”X光巡迴體檢車” 商情分析表 填送日期:00年00月00日 幣別:新台幣 項次 單位 數量 以往採購記錄 市場訪價(最低價) 預估金額 單價 總價 SE 1 6,369,000 7,520,000 6,500,000 一、本案奉核後第一次依案內廠牌HITACHI;型號:DWS1210K以公開招標招標方式辦理採購。 二、相關採購記錄分述如後(含稅):91.04AAAA案採購X光巡迴體檢車案一台,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決標單 總價為NT$6,369,000。 三、承商相關折幅記錄分述如後: (一)88.03 台灣省立CCC醫院採購巡迴體檢車案,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現代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始報價為 (二)經考量標的物性質,以承商最低折幅85.75%作為現代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往折幅紀錄。 四、廠商報價(含稅): (一)現代儀器:BBBB估價單7,520,000元。 (二)參考市場訪價及以往採購記錄擇低編列預估金額。考量本案總價之 a.市場最低訪價 b.以往折幅 (含稅) 【算式】:現代儀器參考價=(市場最低訪價總價)  (以往折幅)=(7,520,000)  (含稅) 五、相關商情資料如下: 查行政院主計處「物價統計月報」臺灣地區進口物價基本分類指數,其【儀器設備】類物價指數迄今(92.1月)之跌幅如後: (一)91.04月起物價跌幅約1.19%。(二)91.03月起物價跌幅約0.87%。 六、綜上所述,案內X光巡迴體檢車屬醫療器材專業範疇,擬參考廠商報價與前案經驗等因素,並依下列原則估算本案之建議底價。 考量本案各單項之a. 物價指數跌幅 b. 以往採購記錄 c. 研判可爭取折幅等因素,估算為各單項之參考價 (一)【算式B】:項次一參考價(1)=(現代儀器訪價單價)  (以往折幅)=(7,520,000)  (二)【算式A】:項次一參考價(2)=[(AAAA醫院EEEEE單價)  (數量) + (廠商報價X光管支架)+ (廠商報價整理70mm小片照相機)+ (廠商報價施工期間代用品安裝及原機安裝費用)+ (廠商報價數字鉛字)+ (廠商報價音響)+ (廠商報價熱水瓶)+ (廠商報價肩帶式喊話器)] [1+(現在物價指數跌幅-過去物價指數跌幅)]=[(6,369,000)1+ (35,000) + (147,000) +(20,000)+(2,000)+(10,000)+(5,000)+(4,000)]  NT$6,500,000 (含稅);預算之編列經DDD 審核編列合理。 2017/3/17

132 工程直接、間接成本費費率分析表 項次 項目 依據 費用 直接成本 工程預算總價 假設工程 品管組織 工程預算總價:0.6% ~ 2%
1 工程預算總價 各項工程材料、工項預算之總和 2 假設工程 按實需列計(例如以工程預算總價:1% ~ 3%) 3 品管組織 工程會 (91)工程管字第 號 工程預算總價:0.6% ~ 2% 4 工地環保費及營建空污費設施費 依實需項目編列 5 勞工衛生費 工程會 (89)工程管字第 號 工程預算總價:0.3% ~ 3% 6 承商利管 工程預算總價:6% ~ 10% 7 營業稅 1-4項小計:5% 2017/3/17

133 工程直接、間接成本費費率分析表 間接成本 工程管理費 空氣污染防制費(規費) 營造綜合保險(含雇主意外責任險) 項次 項目 依據 費用 1
行政院院授工技字第 工程直接成本(不含營業稅):按下列標準逐級差額累退計算 1.500萬元(含)以下=3% 2.逾500萬元-2500萬元=1.5% 3.逾2500萬元-1億元=1% 4.逾1億元-5億元=0.7% 5.逾5億元=0.5% 2 空氣污染防制費(規費) 環保署 環署字第 A號 應按規定規費編列 工程直接成本(不含營業稅):0.28% 3 營造綜合保險(含雇主意外責任險) 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本項可列入工程標發包。例如: 1.50萬元以下=4千-5千元 2.50萬元-2千萬元=0.7%~1% 3.2千萬元-1億元=0.6~0.5% 4.1億元-3億元=0.5~0.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0月17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重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合理編列、支付保險費用」

134 商情蒐析流程 確認標的及規範 商源查訪 商情蒐整 價格研析 商情參考價提供 2017/3/17

135 價格研析 市場訪價法 歷年購價法 單價分析法 報價信用評估法 成本分析法 專家估算法 2017/3/17

136 市場訪價法 (市價法) 向潛在商源訪價 以最低報價總價訂定底價 前提必須是廠商確實以真正市價報價 此價格以供需雙方而定(市場機能)
價格往往脫離成本基礎(一日三市現象) 2017/3/17

137 本次參考單價=以往採購單價 X (1+物價指數漲跌幅)
歷年購價法 歷年該項料件的決標單價 以相關物價指數調整 計算方式: 本次參考單價=以往採購單價 X (1+物價指數漲跌幅) 2017/3/17

138 單價分析法之1 市場訪價所得各廠商報價之單價 近年曾購買之單價 其他管道所獲單價或牌價
綜合上述方法之優點得出。以獲得之每一料項之單價,逐一比較分析找出合理單價,再乘以數量,得出單項總價後加總為全案總價。 市場訪價所得各廠商報價之單價 近年曾購買之單價 其他管道所獲單價或牌價 2017/3/17

139 單價分析法之2 該法應用應遵循下列原則: 市場訪價應以多家為原則 歷年購價以近期為主,並衡量其合理性 採購批量相近之單價參考性較高
歷年購價以公告且多家競標購案之單價參考性較高 需求時程之緩急,應列入合理單價研判要素 物價指數宜列入調整 報價廠商之報價可信度應列為研判要素 2017/3/17

140 報價信用評估法 報價信用係指廠商在各階段之報價可信度 宜掌握四個價格: 申購前之廠商報價(A價格) 廠商參與競標之首次報價(B價格)
廠商在標場中最後報價(C價格) 得標廠商之價格(D價格) 上述各價轉換為比率並於一段期間內統計平 均之,即可算出廠商報價之可打折值。 2017/3/17

141 成本分析法 又稱成本加成法(俗稱將本求利),指將採購標的物之廠商成本總額加計預期利潤成數(mark-up)訂定之
廠商成本如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稅捐等 常用於金額鉅大及無法確定廠商報價是否合理等購案 宜事先編訂制式成本分析表,以求取成本項目一致,以利交叉分析 2017/3/17

142 專家估算法 技術性或專業性高之標的物,其價格估算,非一般業管單位所能掌握,因此可委託 相關專業人員估算,如工程顧問、科技顧問、會計師、建築師等,以期精確掌握合理價格。 專家不一定外聘,也可由內部各類專才組成,以集思廣益方式來執行任務。 例捷運工程、核電工程、交換機採購等。 2017/3/17

143 投資報酬率法 價格係按投資額的預期報酬率,加計其他成本而訂。 是經營者理想的訂價方法。
除非對銷售能有效管制,例如獨佔事業或專利品,否則難以適應市場競爭。 2017/3/17

144 採購清單編列價款注意事項之1 貨品採購因個案要求條件不同,廠商之報價成本自有差異,故於計畫清單編訂階段,即應瞭解需求及預算涵蓋範圍之基礎,並予逐項編列。 計畫清單價款編列作業原則:得標廠商於履約階段須執行之項目(財物、勞務),如涉價格應儘可能逐項編列。 2017/3/17

145 採購清單編列價款注意事項之2 計畫清單之預算逐項編列之優點: 可精實購案預算之編列 商情作業(訪價、成本分析)有所依循 增加標場談判籌碼
廠商違約之扣罰款有所依據 忠實反映各品項單價成本 2017/3/17

146 考量編列價款之項目(依個案實際情形選列)
安裝費 檢驗費 稅捐 運費 保險費 公證費 利潤 其他 貨物(主件) 零附(配)件 國內外訓練 土木工程 藍圖、手冊、零附件目錄、文件等 研發、技術轉移、專利等費用 2017/3/17

147 底價訂定流程 確認需求標的或規範後,運用「多管道商情」蒐整商情資料 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決標資料,訂定「預估金額」
前置作業 確認需求標的或規範後,運用「多管道商情」蒐整商情資料 預估金額 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決標資料,訂定「預估金額」 核定底價 承辦單位完成「建議底價」後應逕持呈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建議底價 依案況及市場各項變化,考量「預估金額」可行性,妥訂「建議底價」 2017/3/17

148 參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編列預算及底價。
99年9月23日工程企字第 號 辦理工程採購,其訂定底價及決標後調整契 約單價: 參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編列預算及底價。 另機關實際編列預算時,仍應視使用目的之不同,並考量工程規模、性質、施工品質要求、施工地點差異、工期長短、物價變動等情形,配合工程專業判斷,予以彈性調整。

149 訂定底價 1.機關訂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2.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150 訂定底價 3.廢標後重訂底價,應避免發生92年6月5日工程企字第 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之(十七):「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 4.「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7款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七、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

151 決標後調整契約個別項目之單價 1.「採購契約要項」第30點第2項載明:「契約總價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2.89年7月29日(89)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例說明三:「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者,如認為最低標廠商部分標價偏低,而有洽該廠商調整單價之必要者,應以有本法第58條所稱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為前提。…」

152 決標後調整契約個別項目之單價 3.95年9月19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附會議紀錄結論一:「採購契約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 4.應避免發生「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之(六):「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153 技術服務廠商提出預估發包金額及其分析有誤
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已有釋例,如涉及承辦技師或建築師之責任,應依各該專門技術人員法規,提報各該專技人員主管機關予以懲戒。

154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工程會97年1月17日工程企字第 號 政府採購法第46條 主旨:機關訂定工程採購之底價,茲補充說明如下。 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為訂定合理底價,得先參考本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決標公告資料、市場行情等相關物價資訊逐項編列、分析,提出預估底價;亦得成立底價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提出建議底價,一併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併請注意施工地點與方法、履約時間及相關契約條件等影響價格之因素。 三、上開底價審查委員會成員,其屬外聘者,得自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或其他具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遴選,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聘兼之,並注意保密及迴避之規定。 2017/3/17

155 主旨:檢送95年9月5日「採購契約單價訂定之執行現況 及遭遇問題之研討」會議紀錄乙份。
工程會95年9月19日工程企字第 號 政府採購法第46條 主旨:檢送95年9月5日「採購契約單價訂定之執行現況 及遭遇問題之研討」會議紀錄乙份。 一、採購契約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並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各機關所提供之現行做法,工程會將納為參考。 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工程會90年7月18日(90)工程企字第 號令已有規定,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 2017/3/17

156 三、如因機關辦理契約變更,造成原契約項目之價格條件改變,由契約雙方比照新增項目議定新單價,工程會認為尚屬合理。執行方式建議參採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0條第1款,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 2017/3/17

157 工程會90年7月18日(90)工程企字第90027293號 政府採購法第22條 綜合 其他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不包含漏列項目),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 2017/3/17

158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一、依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96年11月21日陳情辦理。
工程會96年12月7日工程企字第 號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一、依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96年11月21日陳情辦理。 二、機關辦理採購,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工程招標案,投標廠商家數不足三家而流標,或報價超底價或預算而廢標者,機關重行招標前應檢討流標或廢標之原因,其屬預算不足或設計浪費者,不宜勉強再行招標。 (二)如因受限於預算而有減項招標之需要,不應影響工程品質及功能需求。 (三)如有多次流標或廢標之情形,採購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檢討原因。 (四)不得有設計內容限制競爭之情形。 2017/3/17

159 結論 機關辦理採購,以合理之價格,購買所需,並交至適當地點,交易行為與價格息息相關;機關辦理採購無論是採最低標或最有利標決標,如何將納稅大眾的錢用在刀口上是每個採購人員的責任,希望各位學員能於本課程結束後,除了採購程序的了解外,對於底價及價格能有更進一步之認識,成為真正的採購專業人員,並落實於實務工作中。 2017/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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