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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国际经济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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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国际经济法课件

2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3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教学的与要求] 本章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部分。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该掌握以下内容: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教学的与要求] 本章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部分。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该掌握以下内容: 1、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3、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4、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5、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教师对本章将进行重点讲授。

4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教学重点、难点]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是让学生掌握:提单的定义及法律属性、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条款(承保范围、保险公司的赔偿情况等) [主要教学环节的组织] 理论讲授为主,辅以案例分析。

5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一、国际公约——CISG (一)适用 ①“国际”买卖:
 ①“国际”买卖:   (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2)扩大适用(间接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的合同,但合同的准据法是缔约国如果非缔约国当事人未作法律或公约的选择,公约还可在下面情况下适用。公约第1条(1)款(B)项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6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②“货物”买卖:排除以下买卖
 ②“货物”买卖:排除以下买卖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个人消费)。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作任何这种使用的;  经由拍卖销售的物品;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货物;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等有价证券;  船舶、气垫船或飞机;  电力;

7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③公约不涉及的三个问题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③公约不涉及的三个问题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所有权转移规则)   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

8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二)公约的任意性
  ①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来排除公约的适用。但是这种选择必须明示。其要点是:A、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而排除80年公约的适用。B、当事人必须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主要指选择一个国家的国内法。C、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构成对80年公约的排除。D、如果没作法律选择,则公约就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② 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公约,可约定部分适用公约,可以改变公约内容,但有限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时已经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排除或改变。

9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三)我国的两个保留 ① 扩大适用的保留:只能适用必须双方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
  ① 扩大适用的保留:只能适用必须双方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   ② 合同形式的保留:合同必须书面,排除口头和其他形式

10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二、国际贸易术语 (一)E组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二)F组
1.FCA(货交承运人)。该术语是适用最广泛的一个贸易术语,可以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此外其交货分两种情况,卖方承担不同的责任。  (1)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有一定的影响。如果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如果在卖方所在地以外的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  (2)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  (3)双方的责任。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据;办理出口手续;在指定地点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承担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保险。

11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2.FOB(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术语后标出的是装运港的名称。如FOB上海,表明该批货物的装运港是上海。
 (1)交货。卖方须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2)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双方义务。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手续;在装运港将货物装在买方指定的船舶并及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单证;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

12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三)C组 1、CIF CIF大连,表明该批货物的卸货港是大连。
 (1)交货。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2)风险在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双方义务。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出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办理货物的保险并交纳保险费;承担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CFR与CIF相比,在价格构成上少了保险费,因此,除了保险是由买方办理外,其他的双方义务与CIF相同。

13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2、CPT和CIP.
CPT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货物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在法律特征上CPT与CFR对应,不同的是CFR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而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CIP与CPT的区别在于价格的构成上,卖方在报价中还包括了保险费,因此该术语由卖方办理投保并承担保险费。在法律特征上CIP对应CIF,不同的是CIF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14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三个常用海运贸易术语的比较(FOB、CIF、CFR) 它们的共同点是:
  它们的共同点是:   一是,都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不适用于其他的运输方式。   二是,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即卖方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尤其要注意CIF术语,是在装运港交货,而不是在目的港。   三是,风险转移的界限都一样,都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风险由出口方转给进口方。   不同点有二:   一是,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不同。FOB术语中是进口方负责运输与保险,CIF是出口方负责运输与保险,CFR是出口方负责运输,进口方负责保险。   二是,货物的价格构成不同。FOB只是成本价格,CIF是“货物成本价+保险费+运费”价格,CFR是“货物成本价+运费”价格。

15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例题  1、(2005/一/41)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买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使用了“CIP汉堡”贸易术语。下列哪一种说法符合该贸易术语的要求?    A.货物应运至汉堡港   B.货物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由甲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D.甲公司订立多式联运运输合同,乙公司负责办理保险   答案:B.尤其需要注意的是,CI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因此CIP后面跟的附注为(……指定目的地),而不是像CIF中一样的(……指定目的港)。故A错。

16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例题 2、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CIF上海每公吨1500美元”。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上海是装运港 B.卖方在上海港完成交货   C.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答案:CD. CIF价格术语中要特别注意:CIF是装运合同,虽然在贸易实务中称其为“到岸价格”,但卖方不是在目的港交货,而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CIF上海”,其中“上海”指的是货物到达的目的港,而不是装运港,卖方不是在上海交货。 三、国内立法

17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二、要约与承诺 1、 要约 (1)要约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1、 要约   (1)要约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依《公约》第14条的规定,要约中应至少包含三个基本交易条件: A、货物的名称; B、货物的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 C、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   3)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4).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

18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要约的生效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又被称为“接受”。 1、有效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1)须由受要约人做出,依公约第18条的规定,承诺的作出可以声明或行为表示,但缄默或不作为本身不等于承诺。 (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做出。理论上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一般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所表示的对要约的内容有变更即是反要约,或称为还价,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它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19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3、逾期的承诺  4、承诺生效的时间  5、承诺的撤回

20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三、电子单证的法律问题(略) 四、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1、合同的形式 2、合同的内容 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数量条款
包装条款 价格条款 装运条款 保险条款 支付条款 检验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仲裁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

21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义务 (一)交货交单的义务 1、大陆法系规定 2、英美法系规定 3、CISG公约规定 (二)担保义务
1、质量担保义务 2、权利担保义务

22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违约情形 1、延迟交货 2、不交货 3、交货不合格 4、违反担保义务等。
(二)补救办法 1、实际履行 2、减少价金 3、宣告合同无效 4、损害赔偿

23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二、买方违约的补救办法 (一)买方违约情形 1、不支付价金 2、不接受货物 (二)补救办法 1、实际履行
2、宣告合同无效 3、损害赔偿

24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卖方向买方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但货物所有权何时由卖方向买方转移,国际公约、各国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公约干脆将这一问题排除在其调整范围之外。公约明确规定,公约不涉及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公约将这一问题交由各国国内法决定,所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是各国国内法调整的问题。

25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二、风险的转移
国际货物买卖比国内货物买卖具有更大的风险。风险的划分、承担是国际货物买卖的重要问题。一旦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即使货物灭失或损坏,买方也要承担付款责任;反之,如果风险没有转移,即使卖方已经托运交付货物,货物灭失或损坏的结果只能由卖方承担,卖方仍需向买方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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