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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 单位安全管理培训 2010年01月01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危险化学品经营 单位安全管理培训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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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 应急救援 主讲人:董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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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讲述三项内容 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预案 5.3 化学品事故的扑救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第五章 讲述三项内容 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预案 5.3 化学品事故的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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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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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条款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共七章七十条。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及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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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1、适用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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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1、适用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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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2、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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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2、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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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3、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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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3、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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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3、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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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3、监测与预警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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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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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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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5、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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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6、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2)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3)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4)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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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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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5.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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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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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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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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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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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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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5.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4、 应急预案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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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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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5.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5、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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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5.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5、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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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5.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5、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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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5.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5、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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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预案 5.2.1应急预案的编制、主要内 容及相关导则 5.2.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 预案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预案 5.2.1应急预案的编制、主要内 容及相关导则 5.2.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 预案 5.2.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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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从公司、企业 (单位)到车间;岗位分别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形成体系,互相衔接。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1应急预案的编制导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 发布,自 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国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职工安全健康和公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的重要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从公司、企业 (单位)到车间;岗位分别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形成体系,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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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分析本单位危险因素、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事故的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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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1应急预案的编制导则 5.2.1.1 应急预案的编制 2. 编制程序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1应急预案的编制导则 应急预案的编制 2. 编制程序 (1)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 (2) 资料收集 (3)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4) 应急能力评估 (5) 应急预案编制 (6) 应急预案评审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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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1应急预案的编制导则 5.2.1.2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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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制目的:简述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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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1应急预案的编制导则 5.2.1.3综合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分析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1应急预案的编制导则 综合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分析 (1) 生产经营单位概况 (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1) 应急组织体系 (2) 指挥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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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本单位对危险源监测监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2)预警行动 明确事故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的发布程序。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1应急预案的编制导则 综合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4. 预防与预警 (1)危险源监控 明确本单位对危险源监测监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2)预警行动 明确事故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的发布程序。 (3) 信息报告与处置 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事故及未遂伤亡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办法。 ①信息报告与通知 ②信息上报 ③信息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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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1应急预案的编制导则 5.2.1.3综合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5.应急响应 (1) 响应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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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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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1应急预案的编制导则 5.2.1.3综合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6. 信息发布 7. 后期处置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1应急预案的编制导则 综合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6. 信息发布 7. 后期处置 8.保障措施 (1) 通信与信息保障 (2) 应急队伍保障 (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4) 经费保障 (5) 其他保障 9. 培训与演练 (1)培训 (2) 演练 10. 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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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1应急预案的编制导则 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1应急预案的编制导则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1应急预案的编制导则 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1应急预案的编制导则 专项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1. 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1) 应急组织体系 (2) 指挥机构及职责 4. 预防与预警 (1) 危险源监控 (2)预警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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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现场报警方式,如电话、警报器等; (3)确定24小时与相关部门的通讯、联络方式; (4)明确相互认可的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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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故可能发生的季节和造成的危害程度; (4)事故前可能出现的征兆。 2. 应急组织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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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警电话及上级管理部门、相关应急救援单位联络方式和联系人员,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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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和人员安全防护等事项; (6)应急救援结束后的注意事项; (7)其他需要特别警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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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急救援指挥位置及救援队伍行动路线; (4)疏散路线、重要地点等标识; (5)相关平面布置图纸、救援力量的分布图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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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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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4)安全监管总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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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2.2.4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副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分管调度、应急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成员单位: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调度统计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通信信息中心、化学品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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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灾难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协调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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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2.2.4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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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监控与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国务院。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预警和预防机制 1. 信息监控与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国务院。 2. 预警预防行动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确认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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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2.2.6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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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2.2.6应急响应 3. 响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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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2.2.6应急响应 3. 响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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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息处理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安全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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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2.2.6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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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2.2.6应急响应 (2)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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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2.2.6应急响应 (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应急响应 (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①确定爆炸地点; ②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③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④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⑤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⑥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⑦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⑧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⑨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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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2.2.6应急响应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应急响应 (4)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①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②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③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④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⑤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⑥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⑦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⑧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⑨气象信息; ⑩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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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2.2.6应急响应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应急响应 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8. 群众的安全防护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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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2.2.6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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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2.2.7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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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2.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共5章32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罚则;附则,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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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2.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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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 2、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2.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 2、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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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2.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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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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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2.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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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2.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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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2.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 3、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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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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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化学品事故的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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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化学品事故的扑救 危险化学品容易发生着火、爆炸事故,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在不同的情况下发生火灾时,其扑救方法差异很大,若处置不当,不仅不能有效地扑灭火灾,反而会使险情进一步扩大,造成不应有的财产损失。 由于危险化学品本身及其燃烧产物大多具有较强的毒害性和腐蚀性,极易造成人员中毒、灼伤等伤亡事故。因此扑救危险化学品火灾是一项极其重要又非常艰巨和危险的工作。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包装、使用的人员和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人员,以及消防、救护人员平时应熟悉和掌握这类物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及其相应的灭火方法。只有做到知己知彼,防患于未然,才能在扑救各类危险化学品火灾中百战不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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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1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危险化学品火灾的要求是: A先控制,后消灭。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的火势发展蔓延快和燃烧面积大的特点,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制快;堵截火势、防止蔓延;重点突破,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B 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C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的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等。 D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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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1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危险化学品火灾的要求是: E正确选择最适宜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火势较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F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撤退信号应格外醒目,能使现场所有人员都看到或听到,并应经常预先演练) G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公安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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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1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爆炸品火灾的基本对策 爆炸物品一般都有专门的储存仓库。这类物品由于内部结构含有爆炸性的基团,受摩擦、撞击、震动、高温等外界因素诱发,极易发生爆炸,遇明火则更危险。发生爆炸物品火灾时,一般应采取以下基本方法: (1)迅速判断和查明再次发生爆炸的可能性和危险性,紧紧抓住爆炸后和再次发生爆炸之前的有利时机,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力制止再次爆炸的发生。 (2)不能用沙土盖压,以免增强爆炸物品爆炸时的威力。 (3)如果有疏散可能,人身安全上确有可靠保证,应迅即组织力量及时疏散着火区域周围的爆炸物品,使着火区周围形成一个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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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1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爆炸物品火灾的基本对策 (4)扑救爆炸物品堆垛时,水流应采用吊射,避免强力水流直接冲击堆垛,以免堆垛倒塌引起再次爆炸。 (5)灭火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尽量利用现场的地形、地物作为掩蔽体或尽量采用卧姿等低姿射水;消防车辆不要停靠离爆炸物品太近的水源。 (6)灭火人员发现有发生再次爆炸的危险时,应立即向现场指挥报告,现场指挥应迅即作出准确判断,确有发生再次爆炸征兆或危险时,应立即下达撤退命令。灭火人员看到或听到撤退信号后,应迅速撤至安全地带,来补撤退时,应就地卧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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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1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压缩或液化气体火灾的基本对策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总是被储存在不同的容器内,或通过管道输送。其中储存在较小钢瓶内的气体压力较高,受热或受火焰熏烤容易发生爆裂。气体泄露后遇着火源已形成稳定燃烧时,其发生爆炸或再次爆炸的危险性与可燃气体泄漏未燃时相比要小得多。遇压缩或液化气体火灾一般应采取以下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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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1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压缩或液化气体火灾的基本对策 (1)扑救气体火灾切忌盲目灭火,即使在扑救周围火势以及冷却过程中不小心把泄漏处的火焰扑灭了,在没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下,也必须立即用长点火棒将火点燃,使其恢复稳定燃烧。否则,大量可燃气体泄漏出来与空气混合,遇着火源就会发生爆炸,后果将不堪设想。 (2)首先应扑灭外围被火源引燃的可燃物火势,切断火势蔓延途径,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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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1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压缩或液化气体火灾的基本对策 (3)如果火势中有压力容器或有受到火焰辐射热威胁的压力容器,能疏散的应尽量在水枪的掩护下疏散到安全地带,不能疏散的应部署足够的水枪进行冷却保护。为防止容器爆裂伤人,进行冷却的人员应尽量采用低姿射水或利用现场坚实的掩蔽体防护。对卧式贮罐,冷却人员应选择贮罐四侧角作为射水阵地。 (4)如果是输气管道泄露着火,应首先设法找到气源阀门。阀门完好时,只要关闭气体阀门,火势就会自动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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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1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压缩或液化气体火灾的基本对策 (5)贮罐或管道泄漏关阀无效时,应根据火势大小判断气体压力和泄漏口的大小及其形状,准备好相应的堵漏材料。(如软木塞、橡皮塞、气囊塞、粘合剂、弯管工具等) (6)堵漏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用水扑救火势,也可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但仍需水冷却烧烫的罐或管壁。火扑灭后,应立即用堵漏材料堵漏,同时用雾状水稀释和驱散泄漏出来的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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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1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压缩或液化气体火灾的基本对策 (5)贮罐或管道泄漏关阀无效时,应根据火势大小判断气体压力和泄漏口的大小及其形状,准备好相应的堵漏材料。(如软木塞、橡皮塞、气囊塞、粘合剂、弯管工具等) (6)堵漏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用水扑救火势,也可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但仍需水冷却烧烫的罐或管壁。火扑灭后,应立即用堵漏材料堵漏,同时用雾状水稀释和驱散泄漏出来的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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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1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压缩或液化气体火灾的基本对策 (7)现场指挥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遇有火势熄灭后较长时间未能恢复稳定燃烧或受热辐射的容器安全阀火焰变亮耀眼、尖叫、晃动等爆裂征兆时,指挥员必须适时作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现场人员看到或听到事先规定的撤退信号后,应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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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1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易燃液体火灾的基本对策 易燃液体通常也是贮存在容器内或用管道输送的。与气体不同的是,液体容器有的密闭,有的敞开,一般都是常压,只有反应锅(炉、釜)及输送管道内的液体压力较高。液体不管是否着火,如果发生泄漏或溢出,都将顺着地面流淌或水面漂散,而且,易燃液体还有比重合水溶性等涉及能否用水或普通泡沫扑救的问题以及危险性很大的沸溢和喷溅问题,因此,扑救易燃液体火灾往往也是一场艰难的战斗。遇易燃液体火灾,一般应采取以下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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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1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易燃液体火灾的基本对策 (1)首先应切断火势蔓延的途径,冷却和疏散受火势危险的密闭容器和可燃物,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如有液体流淌时,应筑堤(或用围油栏)拦截漂散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 (2)及时了解和掌握着火液体的品名、比重、水溶性以及有无毒害、腐蚀、沸溢、喷溅等危险性,以便采取相应的灭火和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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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1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易燃液体火灾的基本对策 (3)对较大的贮罐或流淌火灾,应准确判断着火面积。 小面积(一般50平方米以内)液体火灾,一般可用雾状水扑灭。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灭火一般更有效。 大面积液体火灾则必须根据其相对密度(比重)、水溶性和燃烧面积大小,选择正确的灭火剂扑救。 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汽油、苯等),用直流水、雾状水灭火往往无效。可用普通蛋白泡沫或清水泡沫扑灭。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最好用水冷却罐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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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1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易燃液体火灾的基本对策 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二硫化碳)起火时可用水扑救,水能覆盖在液面上灭火。用泡沫也有效。用干粉扑救,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最好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 具有水溶性的液体(如醇类、酮类等),虽然从理论上讲能用水稀释扑救,但用此法要使液体闪点消失,水必须在液体中占很大比例,这不仅需要大量的水,也容易使液体溢出流淌,而普通泡沫又会受到水溶性液体的破坏(如果普通泡沫强度加大,可以减弱火势),因此,最好用抗溶性泡沫扑救,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也需要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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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1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易燃液体火灾的基本对策 (4)扑救毒害性、腐蚀性或燃烧产物毒害性较强易燃液体火灾,扑救人员必须佩带防护面具,采取防护措施。 (5)扑救原油和重油等具有沸溢和喷溅危险的液体火灾时,必须注意计算可能发生沸溢、喷溅的时间和观察是否有沸溢、喷溅的征兆。指挥员发现危险征兆时应迅即作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失。扑救人员看到或听到统一撤退信号后,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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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1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易燃液体火灾的基本对策 (6)遇易燃液体管道或贮罐泄漏着火,在切断蔓延方向,把火势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同时,对输送管道应设法找到并关闭进、出阀门,如果管道阀门已损坏或是贮罐泄漏,应迅速准备好堵漏材料,然后先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或雾状水等扑灭地上的流淌火焰,为堵漏扫清障碍,其次再扑灭泄漏口的火焰,并迅速采取堵漏措施。与气体堵漏不同的是,液体一次堵漏失败,可连续堵几次,只要用泡沫覆盖地面,并堵住液体流淌和控制好周围着火源,不必点燃泄漏口的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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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4 扑救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火灾的基本对策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火灾的基本对策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能与潮湿和水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可燃气体和热量,有时即使没有明火也能自动着火或爆炸,如金属钾、钠以及三乙基铝(液态)等。因此,这类物品有一定数量时,绝对禁止用水、泡沫等湿性灭火剂扑救。这类物品的这一特殊性给起火灾时的扑救带来了很大困难。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火灾一般应采取以下基本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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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1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遇水放出易燃物气体的物质火灾的基本对策 (1)首先应了解清楚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的品名、数量、是否与其他物品混存、燃烧范围、火势蔓延途径。 (2)如果只有极少量(一般50g以内)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则不管是否与其他物品混存,仍可用大量的水或泡沫扑救。水或泡沫刚接触着火点时,短时间内可能会使火势增大,但少量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燃尽后,火势很快就会熄灭或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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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1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火灾的基本对策 (3)如果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数量较多,且未与其他物品混存,则绝对禁止用水或泡沫,酸碱等湿性灭火剂扑救。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应用干粉、二氧化碳,卤代烷扑救,只有金属钾、钠、铝、镁等个别物品用二氧化碳,卤代烷无效。固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应用水泥、干砂、干粉、硅藻土和蛭石等覆盖。水泥是扑救固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火灾比较容易得到的灭火剂。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中的粉尘如镁粉、铝粉等,切忌喷射有压力的灭火剂,以防止将粉尘吹扬起来,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而导致爆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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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1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火灾的基本对策 (4)如果有较多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与其他物品混存,则应先查明是哪类物品着火,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的包装是否损坏。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尚未着火,包装也未损坏,应立即用大量水或泡沫扑救。如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已经着火,或包装已经损坏应禁止用水、泡沫、酸碱灭火剂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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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1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火灾的基本对策 (5)如果其他物品火灾危胁到相邻的较多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应先用油布或塑料膜等其他防水布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遮盖好,然后再在上面盖上棉被并淋上水。如果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堆放处地势不太高,可在其周围用土筑一道防水堤。在用水或泡沫扑救火灾时,对相邻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应留有一定的力量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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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5 扑救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火灾的基本对策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火灾的基本对策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一般都可用水和泡沫扑救,相对其他种类的危险化学品而言是比较容易扑救的,只要控制燃烧范围,逐步扑灭即可。但也有少数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的扑救方法比较特殊,如2,4-二硝基甲苯醚、二硝基萘、萘、黄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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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1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火灾的基本对策 (1)2,4-二硝基苯甲醚、二硝基萘、萘等是能升华的易燃固体,受热发出易燃蒸气。火灾时可用雾状水、泡沫扑救并切断火势蔓延途径,但应注意,不能以为明火焰扑灭即已完成灭火工作,因为受热以后升华的易燃蒸气能在不知不觉中飘移,在上层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尤其是在室内,易发生爆炸。因此,扑救这类物品火灾千万不能被假象所迷惑。在扑救过程中应不时向燃烧区域上空及周围喷射雾状水,并用水浇灭燃烧区域及其周围的一切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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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1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火灾的基本对策 (2)黄磷是自燃点很低在空气中很快氧化升温并自燃的自燃物品。遇黄磷火灾时,首先应切断火势蔓延途径,控制燃烧范围。对着火的黄磷应用低压水或雾状水扑救。高压直流水冲击能引起黄磷飞溅,导致灾害扩大。黄磷熔融液体流淌时应用泥土、砂袋等筑堤拦截并用雾状水冷却,对磷块和冷却后已固化的黄磷,应用钳子钳入贮水容器中。来不及钳时可先用砂土掩盖,但应做好标记,等火势扑灭后,再逐步集中到储水容器中。 (3)少数易燃固体和自燃物品不能用水和泡沫扑救,如三硫化二磷、铝粉、烷基铅、保险粉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处理。宜选用干砂和不用压力喷射的干粉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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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迅速查明着火或反应的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性物质以及其它燃烧物的品名、数量、主要危险性、燃烧范围、火势蔓延途径、能否用水或泡沫扑救。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火灾的对策 (1)首先迅速查明着火或反应的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性物质以及其它燃烧物的品名、数量、主要危险性、燃烧范围、火势蔓延途径、能否用水或泡沫扑救。 (2)能用水火泡沫扑救时,应尽一切可能切断火势蔓延,使着火区孤立,限制燃烧范围,同时应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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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1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火灾的对策 (3)不能用水、泡沫、二氧化碳扑救时,应用干粉、或用水泥、干砂覆盖。用水泥、干砂覆盖应先从着火区域四周尤其是下风等火势主要蔓延方向覆盖起,形成孤立火势的各历代,然后逐步向着火点进逼。由于大多数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遇酸会发生剧烈反应甚至爆炸,如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氯酸钾、高锰酸钾、过氧化二苯甲酰等。因此,专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这类物品的单位和场合对泡沫和二氧化碳也应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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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1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毒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火灾的基本对策 (1)灭火人员必须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面具。一般情况下采取全身防护即可,对有特殊要求的物品火灾,应使用专用防护服。考虑到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毒范围的局限性,在扑救毒害品火灾时应尽量使用隔绝式氧气或空气面具。为了在火场上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 (2)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限制燃烧范围。毒害品、腐蚀品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灭火人员在采取防护措施后,应立即投入寻找和抢救受伤、被困人员的工作,并努力限制燃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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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1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毒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火灾的基本对策 (3)扑救时应尽量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避免腐蚀品、毒害品溅出。 (4)遇毒性物质、腐蚀性物质容器泄漏,在扑灭火势后应采取堵漏措施。腐蚀性物质需用防腐材料堵漏。 (5)浓硫酸遇水能放出大量的热,会导致沸腾飞溅,需特别注意防护。扑救浓硫酸与其它可燃物品接触发生的火灾,浓硫酸数量不多时,可用大量低压水快速扑救,如果浓硫酸量很大,应先用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然后再把着火物品与浓硫酸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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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事故处置 扑救放射性物性物质火灾的基本对策 放射性物品是能放射出人类肉眼看不见但却能严重损害人类生命和健康的α、β、γ射线和中子流的特殊物品。扑救这类物品火灾必须采取特殊的能防护射线照射的措施。平时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这类物品的单位及消防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防护装备和放射性测试仪器。 (教材第252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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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2 发生人身中毒事故的急救处理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人身中毒事故的急救处理 人身中毒的途径 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装卸、搬倒商品等操作过程中,毒物主要经呼吸道和皮肤进入人体,经消化道者较少。 (1)呼吸道:整个呼吸道都能呼吸毒物,尤以肺泡的吸收能量大。肺泡的总面积达55~120平方米,而且肺泡壁很薄,表面为含碳酸的液体所湿润,又有丰富的微血管,所以毒物吸收后可直接进入大循环而不经肝脏解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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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2 发生人身中毒事故的急救处理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人身中毒事故的急救处理 人身中毒的途径 (2)皮肤:在搬倒商品等操作过程中,毒物能通过皮肤吸收,毒物经皮肤吸收的数量和速度,除与其脂溶性、水溶性、浓度等有关外,皮肤温度升高,出汗增多,也可促使粘附于皮肤上的毒物易于吸收。 (3)消化道:操作中,毒物经消化道进入人体内的机会较少,主要由于手被毒物污染未彻底清洗而取食食物,或将食物、餐具放在车间内被污染,或误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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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2 发生人身中毒事故的急救处理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人身中毒事故的急救处理 人身中毒的主要临床表现 (1)神经系统:慢性中毒早期常见神经衰弱综合症和精神症状,多属功能性改变,脱离毒物接触后可逐渐恢复。常见于砷、铅等中毒。锰中毒和一氧化碳中毒后可出现震颤。重症中毒时可发生中毒性脑病及脑水肿。 (2)呼吸系统:一次大量吸入某些气体可突然引起窒息。长期吸入刺激性气体能引起慢性呼吸道炎症,出现鼻炎、鼻中隔穿孔、咽炎、喉炎、气管炎等。吸入大量刺激性气体可引起严重的化学性肺水肿和化学性肺炎。某些毒物可导致哮喘发作,如二异氰酸甲苯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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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2 发生人身中毒事故的急救处理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人身中毒事故的急救处理 人身中毒的主要临床表现 (3)血液循环:许多毒物能对血液系统造成损害,表现为贫血、出血、溶血等。如铅可造成低色素性贫血;苯可造成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甚至全血减少,成为再生障碍性贫血,苯还可导致白血病;砷化氢可引起急性溶血;亚硝酸盐类及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可引起高铁血红蛋白症;一氧化碳可导致组织缺氧。 (4)消化系统:毒物所致消化系统症状有多种多样。汞盐、三氧化二砷经急性中毒可出现急性胃肠炎;铅及铊中毒出现腹绞痛;四氯化碳、三硝基甲苯可引起急性或慢性肝病。 (5)中毒性肾病、:汞、镉、铀、铅、四氯化碳、砷化氢等可能引起肾损害。此外,生产性毒物还可引起皮肤、眼损害、骨骼病变及烟尘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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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2 发生人身中毒事故的急救处理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人身中毒事故的急救处理 急性中毒的现场急救处理 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将中毒者及时送医院急救。护送者要向院方提供引起中毒的原因、毒物名称等,如化学物不明,则需带该物料及呕吐物的样品,以供医院及时检测。如不能立即到达医院时,可采取急性中毒的现场急救处理: (1)吸入中毒者,应迅速脱离中毒现场,向上风向转移,至空气新鲜处。松开患者衣领和裤带。并注意保暖。 (2)化学毒物沾染皮肤时,应迅速脱去污染的衣服、鞋袜等,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15~30分钟。头面部受污染时,首先注意眼睛的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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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2 发生人身中毒事故的急救处理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人身中毒事故的急救处理 急性中毒的现场急救处理 (3)口服中毒者,如为非腐蚀性物质,应立即用催吐法,使毒物吐出。现场可用自己的中指、食指刺激咽部、压舌根的方法催吐,也可由旁人用羽毛或筷子一端扎上棉花刺激咽部催吐。催吐时尽量低头、身体向前弯曲,呕吐物不会呛人肺部。误服强酸、强碱,催吐后反而使食道、咽喉再次受到严重损伤,可服牛奶、蛋清等。另外,对失去知觉者,呕吐物会误吸入肺;误喝了石油类物品,以流入肺部引起肺炎。有抽搐、呼吸困难,神态不清或吸气时有吼声者均不能催吐。 对中毒引起呼吸、心跳停者,应进行心肺复苏术,主要的方法有口对口人工呼吸和心脏胸外挤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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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2 发生人身中毒事故的急救处理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发生人身中毒事故的急救处理 急性中毒的现场急救处理 参加救护者,必须做好个人防护,进入中毒现场必须带防毒面具或供氧式防毒面具。如时间短,对于水溶性毒物,如常见的氯、氨、硫化氢等,可暂用浸湿的毛巾捂住口鼻等。在抢救病人的同时,应想方设法阻断毒物泄漏处,阻止蔓延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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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对化学烧伤比开水烫伤或火焰烧伤更要重视。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危险化学品烧伤的现场抢救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特点,在生产、贮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事故。出于热力作用,化学刺激或腐蚀造成皮肤、眼的烧伤;有的化学物质还可以从创面吸收甚至引起全身中毒。 所以对化学烧伤比开水烫伤或火焰烧伤更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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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3 危险化学品烧伤的现场抢救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危险化学品烧伤的现场抢救 化学性皮肤烧伤 化学性皮肤烧伤的现场处理方法是,立即移离现场,迅速脱去被化学物玷污的衣裤、鞋袜等。 (1)无论酸、碱或其它化学物烧伤,立即用大量流动自来水或清水冲洗创面15-30分钟。 (2)新鲜创面上不要任意涂上油膏或红药水,不用脏布包裹。 (3)黄磷烧伤时应用大量水冲洗、浸泡或用多层湿布覆盖创面。 (4)烧伤病人应及时送医院。 (5)烧伤的同时,往往合并骨折、出血等外伤,在现场也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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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5.3.3 危险化学品烧伤的现场抢救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3 常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危险化学品烧伤的现场抢救 化学性眼烧伤 (1)迅速在现场用流动清水冲洗,千万不要未经冲洗处理而急于送医院。 (2)冲洗时眼皮一定要掰开。 (3)如无冲洗设备,也可把头部埋入清洁盆水中,把眼皮掰开。眼球来回转动洗涤。 (4)电石,生石灰(氧化钙)颗粒溅入眼内,应先用蘸石蜡油或植物油的棉签去除颗粒后,再用水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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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第五章讲述结束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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