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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教師基本專業知能 當前教育重點工作與教師專業發展篇 重要法令篇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您好,歡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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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任教師基本專業知能 當前教育重點工作與教師專業發展篇 重要法令篇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您好,歡迎您!
繼續要與您談的是初任教師基本專業知能的第二個課程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2 初任教師基本專業知能 重要法令篇 重要法令篇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3 當前重要法令 一、教育基本法 二、教師法 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法則 四、校園霸凌防治 五、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當前重要法令有以下五個。

4 一、教育基本法~重點摘要 一 本法全文可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
一、教育基本法。教育基本法是一切教育法規的根本大法,地位僅次於憲法,所以又稱為「教育憲法」。 本法係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 本法全文可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

5 教育基本法的重要內涵 提示教育主體與教育目標(人民為主體,培養 國家意識及世界觀之現代國民為目標) 提示教育實施原則 有教無類、因材施教原則
教育機會平等原則 中立原則(宗教及黨派) 國民教育小班小校原則 保障教育經費來源(教育經費編列及管理法) 教育基本法的重要內涵如下。

6 教育基本法的重要內涵 四.規範中央及地方教育權責(有地方分權之趨 勢)
五.地方教育行政之運作,由首長制兼採合議制 (直轄市、縣市設教育審議委員會) 六.鼓勵私人興學(獎補助私立學校、公校委記 私營) 七.強調教師專業自主及學生學習權之保障

7 保障人民學習權及受教權 保障學生的學習權及受教權(明令禁止體罰 的法規來源)。 保障教育人員的權利。 保障家長的教育權責。
提供師生受到違法傷害的救濟。 教育基本法是明令禁止體罰的法規來源,有保障教育人員的權利、保障家長的教育權責,並提供師生受到違法傷害的救濟。

8 確定教育基本方針 確定教育的主體。 確立教育的目的。 確立教育的責任。 確立教育的實施原則。 明定教育機會的均等及態度上的中立。
教育朝向現代化、普及化、整體化的發展。 教育基本法也確定了我國的教育基本方針。

9 健全教育體制 中央與地方的教育權限明確劃分。 教育經費獲得保障。 鼓勵興學。 設置「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
賦予延長國民基本教育年限的法源基礎。 規劃小班小校。 辦理教育實驗、研究與評鑑。 規劃學力的鑑定。 同時,教育基本法立法後也健全了我國的教育體制。身為教師,對教育基本法必須有深切的認識。

10 二、教師法~重點摘要 二 本法係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21號令修正 本法全文可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
二、教師法。 本法係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 本法全文可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

11 教師法的內涵 一、確立教師為專業人員 二、建立教師聘任及工作保障制度 三、確定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四、建立教師待遇制度 五、鼓勵教師進修與研究
六、建立教師退休、撫恤、離職、資遣以及保險給付制度 七、強化各級教師組織及功能 八、建立教師權益糾紛的申訴制度 教師法的內涵如下。以下分別說明。

12 一、確立教師為專業人員 制定目的: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
教師法內容: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 (一)教師法確立教師為專業人員: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

13 二、建立教師聘任及工作保障制度(一) 明定各級學校教師之任用一律採聘任制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才由校長聘任
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 為充分廣納不同意見,特別規定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初聘及續聘資格 (二)教師法建立教師聘任及工作保障制度。

14 二、建立教師聘任及工作保障制度(二) 規定得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之要點
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因涉及教師工作權的喪失及主觀價值判斷,所以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 合格且適任教師之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也都規範在教師法相關條文之中。

15 三、確定教師的權利及義務 確定教師權利及義務,進一步保障教師的 尊嚴及教師專業 規定教師權利
因教師執業的特殊性,教師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及依課程實施教學活動之義務,所以教師法未賦予罷教權 明示教師的義務:確定了教師的多元角色,不再像以往只負責教學(配合學校行政事務推動) 教師違反義務之處理 (三)教師法確定教師的權利及義務:其中包含教師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及依課程實施教學活動之義務,所以教師法並沒有賦予教師罷教權。

16 四、建立教師待遇制度 說明教師薪資待遇之規定: 本薪、加給、獎金 有效建立教師待遇制度。 (四)教師法建立教師待遇制度。

17 五、鼓勵教師進修與研究 為增進教師職能和提昇教育品質,教師法鼓勵教師在職進修 規定教師在職進修享有之保障
教師須了解進修的重要性,持續提升自身職能以有利於教學 (五)教師法鼓勵教師進修與研究,規定教師在職進修享有之保障。

18 六、建立教師退休、撫恤、離職、資遣 以及保險給付制度
學校與教師提撥部分比例月俸建立退休撫恤基金, 作為日後教師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之給付 即使公私立學校互轉,年資也應合併計算 教師達一定年資而離職也可取得以退休撫恤基金提 撥之儲金 (六)教師法建立教師退休、撫恤、離職、資遣以及保險給付制度,提供教師退休後之生活保障。

19 七、強化各級教師組織及功能 說明教師會的組織結構: 學校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 規定各級教師會的基本任務。
教師有自由意願選擇是否加入教師組織。 (七)教師法強化各級教師組織及功能。

20 為了公平處理教師個人權益,教師法明定了教 師申訴的制度
八、建立教師權益糾紛的申訴制度 為了公平處理教師個人權益,教師法明定了教 師申訴的制度 規定學校教師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 訴 規定申訴的程序:申訴和再申訴 若教師不願申訴或是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 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請求救濟 (八)教師法建立教師權益糾紛的申訴制度。 身為教師,您我都需要明白教師法的內涵及精神,以保障個人權利及義務。

21 資料來源參考自台北市碧湖國小、文湖國小前校長
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接下來,要為您介紹本次課程最後一個部分:五、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資料來源參考自台北市碧湖國小、文湖國小前校長 國立東華大學博士候選人 斯偉義 校長

22 一、沿革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公佈時間 公布時間:民國 86 年 07 月 16 日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廢止時間
公布時間:民國 86 年 07 月 16 日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廢止時間 廢止時間:民國 92 年 10 月 16 日 立法院 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 的「禁止體罰條款」修法,首度明文訂定 禁止體罰。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從公告、施行到廢止,相關沿革如下。

23 二、精神 零體罰入法 學校本位 教育部廢止【教師輔導與管教學 生辦法】後,隨即要求由各校校 務會議依學校特色自行訂定之。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的重要精神有二: (ㄧ)零體罰入法:首度明文規定禁止體罰。 (二)學校本位:鼓勵學校依學校特色訂定校級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24 三、教師不當管教可能衍生的法律問題 年終考績和年終獎金 行政懲處 傷害罪 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
對於教師不當管教、可能衍生的相關法律問題或權益如下。

25 四、對輔導與管教辦法應有的認識(一) 教師的輔導與管教責任:
依規定,教師具有對學生有輔導管教的責任,禁止體罰入法後,不熟悉輔導管教辦法的相關規定,容易在管教學生時動則得咎。 採用正向管教: 在辦法的第二十二條,教師一般管教措施有十六項,教師應該熟稔。 避免體罰,和不當的管教 身為教師,對學生有輔導與管教的責任,但須熟悉輔導管教辦法的相關規定並採用正向管教策略。

26 四、對輔導與管教辦法應有的認識(二) 管教學生的情感基礎:
管教學生必須植基於師生雙方建立良好情感基礎;學生可以感受到老師的愛和良善的出發點。 要隨時翻閱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不時翻閱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和須知,在班級經營時,要不時查看,相信會有不同靈感和反思。 關心不當管教的社會案例,不要重蹈覆轍。 管教學生,必須植基於師生良好的情感基礎,使學生感受到教師的愛和良善的出發點。

27 五、違法處罰類型供參 違法處罰之類型 違法處罰之例示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接下來,提供違法處罰類型供您參考,以避免發生不當管教,而傷害到學生與教師自己。

28 四 四、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重點摘要 資料來源: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本準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以下分別說明: 本準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全文可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一、性侵害定義 性平法第2條--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 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定義係依刑法第 221條至第229條等條文規定,樣態簡述如下: (一)強制性交(性交定義:刑法第10條) (二)強制猥褻 (三)與16歲以下之男女合意性交 依據性平法第2條--性侵害是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它的 樣態如下。

30 二、性騷擾定義(一) 性平法第2條--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而性騷擾則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但是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31 三、性騷擾定義(二) 性平法第2條、性工法第12條、性防法第2條均有規定,綜合說明如下: (一)性騷擾是違反他人意願,不受歡迎的
(二)性騷擾與性、性別歧視、性別偏見有關 (三)性騷擾會影響他人生活、人格尊嚴 (四)性騷擾不限肢體碰觸,言語、敵意環境、 過度追求、性賄賂等亦屬之 綜合來說,性騷擾是違反他人意願,不受歡迎的。

32 四、性騷擾類型 性別騷擾:舉凡一切帶有性別歧視或偏見、性意涵之言語或態度皆屬之。
性挑逗: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的口頭或肢體行為。 性賄賂:以升遷、成績等要脅當事人提供性服務,作為交換的條件。 性要脅:以威脅或霸王硬上弓的方式親吻、觸摸被害人。 敵意環境:舉凡環境中有歧視性別之言論或行為、傳閱色情書刊、偷窺等都屬之。 性騷擾可以區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33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定義 (一)當事人一方為學生, 他方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二)雙方當事人不以同一學校為限。 (三)教師包含專兼任教師、代理或代課教師、 教官、護理 教師、體育教練、社團指導老師及其他 執行教學、研 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等。 (四)職員、工友係指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 之人員。 (五)學生係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只要當事人一方是學生,都可認定之。詳細內容請您參閱講義內容或條文說明。

34 六、禁止師生戀?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7條規定: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 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7條條文中明令禁止師生戀,詳細內容也請您參考條文內容。

35 七、法定通報 校園性騷擾事件(被害者為18歲以下時才需通報)
法令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教育人員通報義務)、第49條第17款(通報原因:「對兒童或少年為犯罪或不正當行為」);其餘通報對象、通報方式、通報時限等均與性侵害事件相同。 依據兒少保護法的相關條文規定,教育從業人員一旦知悉校園發生性騷擾、性侵害事件,便有法定通報責任。

36 八、性平法規定 性平法第21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職 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 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相關法律規定 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 小時。 性平法也規定:校長、教職員工知悉所服務的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7 八、性平法規定 性平法第36條:違反第21條規定者,處3萬 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性平法第36條之1:學校校長、教師、職員 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 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 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 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如違反通報規定,依法將處以規定金額之罰鍰、或予以解聘或免職。

38 九、負責調查學校(2-1) 1、原則: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 2、例外: (1)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學校所屬 主管機關申請。 (2)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應向該兼 任學校申請。 3、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 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 負責調查 學校如發生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原則上由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負責調查,其他例外情形請參閱講義內容或條文規定。 38

39 九、負責調查學校(2-2) 4、行為人有多重身分時,以其與被害人互 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 5、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 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 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 校負責調查 6、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 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 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同上) 39

40 十、申請調查/舉證階段 進行校安及法定通報 通知未成年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 媒體報導事件應視同檢舉,主動啟動調查
知悉時告知受害人申請調查管道,勿自行私下調解;若受害人無申請意願,可由性平會先做成記錄,俟受害人於疑慮解除後再提出申請(申請調查無時間限制) 學務處收件後,得依性平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 關於申請調查及舉證階段的作為,請參照講義內容或條文規定。 40

41 十一、調查處理階段 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小組成員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調查小組成員中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之影響。 學校處理原則(保密、協助、法定代理人是否陪同參與) 教師涉有性侵害行為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 (同上)

42 四要 三沒有 十二、結語 為保護學生免於遭受性霸凌、性侵害或性騷擾,請檢視與落實 「四要三沒有 」原則:
保護學生免於遭受霸凌、性侵害或性騷擾 四要 三沒有 為保護學生免於遭受性霸凌、性侵害或性騷擾,必需檢視與落實「四要、三沒有」原則

43 「四要」三沒有 要面對事實—分析與公布統計數字,勇於面對。 要勇敢講出---鼓勵學生事件發生後,要勇敢說出來。
要敏感辨識—學習辨識學生身體受到傷害或受到傷害後行為退縮之跡象,不要錯失學生所表現出來各種可能的求助訊息 要危機管理—依法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與流程,並公告周知與落實執行 。 四要指的是:要面對事實、要勇敢說出、要敏感辨識、要危機處理。

44 四要「三沒有」 沒有機會,杜絕傷害—引導孩子學會關愛、同理及尊重他人,同時強化校園安全機制,持續改善校園安全死角,加強校園安全路線與警民合作的規劃,以杜絕傷害或霸凌發生的機會 。 沒有延宕,知悉即報—當知悉學生疑似發生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於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18歲以下遭受性騷擾仍應進行法定通報)。 沒有忽視,人人有責—保護孩子的人身安全,是每一個人的責任;大家要一起關心與降低孩子受害的危險性。教育部設有申訴及反霸凌專線 ,受理師生、家長、媒體或民眾申訴。 三沒有則是指:沒有機會、沒有延宕、沒有忽視。 我們希望自己的孩子遇到怎樣的教師,我們就要成為那樣的教師,如此,才能保護我們的孩子免於受到傷害,也可以讓各種罰則遠離我們。

45 ~重點摘要 五 五、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本準則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全文可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
四、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本準則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全文可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從統計數字看校園霸凌 根據聯合晚報2010年調查指出,現今國中校園存有13.3%的霸凌者,13.6%的人曾被霸凌,40.2%的國中生曾看過霸凌。 此外,兒童福利聯盟表示,大約有6成左右國小學童曾被霸凌,平均每兩個孩子中有一人有被霸凌的經驗,其中約有一成的孩子是經常、甚至每天都會被同學欺侮。 從統計數字可以發現校園中霸凌問題的嚴重性!

47 「校園霸凌」之定義、類型與具體型態 定 義 類 型 具 體 型 態 校 園 霸 凌 1.兩造勢力(地 位)不對等。 2.攻擊行為長期反
定 義 類 型 具 體 型 態 1.兩造勢力(地 位)不對等。 2.攻擊行為長期反 覆不斷。 3.具有故意傷害的 意圖。 4.呈現生理或心理 侵犯的結果。 肢體霸凌 毆打身體、搶奪財物、…… 關係霸凌 排擠孤立、操弄人際、…… 語言霸凌 出言恐嚇、嘲笑污辱、…… 網路霸凌 散佈謠言或不雅照片、…… 反擊霸凌 受凌反擊、「魚吃蝦米」… 性霸凌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根據林滄松教授整理的資料,歸納校園霸凌的類型如表格所示,相關的具體型態請參照講義內容。 (資料來源:中央警察大學林滄崧教授整理)

48 校園霸凌的定義 兩造勢力(地位)不對等 攻擊行為偶發或長期反覆不斷 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 呈現生理或心理侵犯的結果 其他經小組認定為霸凌個案者
校園霸凌的定義如下。 48 48

49 容易發生霸凌的時間和場合 上下學途中 午休時間及課程休息 時間 體育課時間 放學後 廁所 校車上 樓梯間 腳踏車棚或校園死角
容易發生霸凌事件的時間 容易發生霸凌事件的地點 上下學途中 午休時間及課程休息 時間 體育課時間 放學後 廁所 校車上 樓梯間 腳踏車棚或校園死角 到底哪些時間容易發生霸凌呢?容易發生霸凌的地點又大多在哪裡?請見講義內容。對於以上的這些時間和地點,教師應多加留意,以避免校園霸凌發生之機率。

50 教育人員通報義務責任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意旨: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依同法第61條「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51 教育人員通報義務責任 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 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 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 節重大者,得記大過。 教師應積極維護學生在校之安全,對於學生可能遭受霸凌行為要有高度敏銳度及對法定通報之認知,才能降低校園霸凌發生的機會。

52 結語 身為教師除了要有教育的專業與熱忱,更要熟悉教育相關法令的規範,無論在教學和輔導管教上皆要有所依循,才能在關愛陪伴孩子的路上長長久久。
輔導管教孩子就像放風箏,手一定要抓緊,但線一定要放長,它才會飛起來。(洪蘭) 身為教師,除了要有教育的專業與熱忱,更要熟悉教育相關法令的規範,無論在教學和輔導管教上,皆要有所依循,才能在關愛、陪伴孩子的路上長長久久。 感謝您的耐心觀賞,希望本影片可以成為您教學生涯中重要的指引方針。 祝您教學愉快 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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