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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律的框架 宪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环境资源保护法 污染防治法 其他法律中的环境保护条款
宪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环境资源保护法 污染防治法 其他法律中的环境保护条款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全国人大通过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 国务院通过 省、较大市人大通过 国家环保总局及有关部、委、办、局颁布 地方政府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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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律的八大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三同时”制度 征收排污费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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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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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应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实施措施,并在年度计划中予以落实。 规定排污单位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两条行为准则: 把环保工作全面纳入单位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等工作计划,建立环保责任制度进行统一考评,将环保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层层分解并纳入各班组的岗位责任。 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再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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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制度 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制度。 适用范围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
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 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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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排污费制度 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主要特点: 强制征收
缴费不免除责任(治理、赔偿损害) 优惠与惩罚结合,鼓励治理 专款专用有偿使用 征收排污费的范围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5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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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治理制度 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 主要特点:
严厉的法律强制性 明确的时间要求 具体的治理任务 重点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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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是指由排污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规则系统。 主要特点:
1. 基础性,提供污染源基本情况 2. 时间性,及时申报 3. 真实性,如实申报 4. 强制性,拒报谎报受处罚 5. 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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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依其作用分为三大类: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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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使城市环保工作逐步由定性管理转向定量管理,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逐步为人民创造安全、清洁、安静、优美的工作、学习、休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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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标准体系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 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地方环境 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国家环境 国家环境标准体系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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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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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类别 昼间 夜间 50 40 1 55 45 2 60 3 65 4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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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定义: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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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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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的性质和控制方式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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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适用范围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评、设计、验收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按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 今后再发布行业性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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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指标(超过二者之一均视为超标)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按污染源所在功能区执行相应级别的标准 以1997年1月1日划时间段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并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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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环境法律及其他要求的途径 当地环保局 当地技术监督局 企业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 网络: www.ep.net.cn等相关网站
报刊杂志:《中国环境报》及当地的有关报刊等 认证/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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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共七章五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减量化 第四章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五章激励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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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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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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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减量化,是指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做为产品或修 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做为产品使用或将废物全部或部分做为其它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做为原料进行 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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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和方针 意义:是社会经济的重大发展战略。 运行机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
方针:生产安全、质量保证、减量化优先、防止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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