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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管核考制及糾紛處理處 劉科長建中 103.09.16
公害糾紛處理法規、程序 與案例介紹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管核考制及糾紛處理處 劉科長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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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大綱 一、前言 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一)公害糾紛處理管道 (二)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與法規 (三)公害糾紛處理現況分析 (四)環境保護協定
三、公害鑑定調查 四、公害糾紛處理實務案例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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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公害:係指因人為因素,致破壞生存環境,損害國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2)
公害糾紛:指因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所造成之民事糾紛。(§2) 公害糾紛得依公害糾紛處理法規定,申請調處及裁決。(§3) 公害糾紛本質上為一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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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民事救濟類型及適用法律 一般人民 民法 對象 國家 國家賠償法 民事救濟 通常程序 民法 程序 特殊程序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勞資爭議處理法 公害糾紛處理法 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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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公害範圍(§2) 水污染 空氣 污染 其他 指定 土壤 污染 輻射 公害污染 振動 地盤 下陷 噪音 毒性 物質 惡臭 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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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公害糾紛成因 客觀污染事實的存在 土地使用規劃不當 公害糾紛 主要成因 瞬發性污染物之排放 長期性污染之求償 主觀污染受害
意識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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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公害糾紛特性 複雜多樣性 常涉多人權益 突發不確定性 夾雜政經、 社會 等複雜問題 具時效性 具高度挑戰性
糾紛時程有時甚長(斷斷續續) 甚至涉及圍廠與暴力抗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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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立法目的 (§1) 公正 迅速 有效處理 立法宗旨 人民權益 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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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架構 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第3條) 第二章 處理機構 (第4條~第13條) 第三章 處理程序
(第14條~第40條) 第四章 附則 (第41條~第51條) 立法目的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調處 公害糾紛定義 設置單位 組成及任期 獨立行使職權 裁決 訂定組織規程 調處委員會 裁決委員會 申請及調處程序 多數共同利益當事人申請 請求協助調查或委託鑑定 協議困難之調處方案 調處書法院審核及效力 環境保護協定 申請及裁決程序 裁決書法院審核及效力 準用調處規定 法院第一審終結不得調處或裁決 行政院緊急公糾處理小組 環保署公糾督導處理小組 各級環保機關專責人員 公布施行日 地方政府公糾緊急紓處小組 二、公害糾紛處理法-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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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一)公害糾紛處理管道 向環保機關陳情 公害糾紛處理法 向法院提民事訴訟 之調處、裁決 公害糾紛發生時 處理管道
向鄉鎮巿區調解委員會 或法院聲請調解 民法上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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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二)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與法規-處理機制
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二)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與法規-處理機制 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 法 院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公害糾紛 督導處理小組 管 考 處 裁決委員會 通 報 協助 調處 不成立 申 請 核 定 結 果 民 事 訴 訟 請 求 支援 督導 成立 直轄市、縣市 政府環保局 直轄市、縣市 緊急紓處小組 直轄市、縣市 調處委員會 介 入 調處 申 請 鑑 定 蒐 證 稽 查 陳 情 (民事救濟) 糾紛當事人 調解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和 解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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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二)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與法規
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二)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與法規 為主動處理突發及緊急公害糾紛事件,由地方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先期主動紓處,避免糾紛擴大。 公害糾紛一造當事人,得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調處如不成立,當事人得向本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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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
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二)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與法規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 任務: 一、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於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理措施。 二、協調各有關機關對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三、督促污染性高之產業作好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四、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依公糾法第44 條第2項規定設置。設置目的為主動處理突發及緊急之公害糾紛事件。 縣(市)長兼任召集人 執行秘書 環境保護局 委員(有關機關或單位 ) 警察局長 農業局長 建設局長 勞工局長 工務局長 衛生局長 環保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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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二)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與法規-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
直轄巿、縣(巿)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 任務: 轄區內公害 糾紛事件之 調處 公害糾紛損 害賠償申請 裁決事件之 核轉事項 其他有關公 害糾紛調處 之事項 縣(市)長兼任主任委員 依公糾法第4 條規定設置。 執行秘書由縣府或 環境保護局人員調兼 委員(9-21人){§5} 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2/3。 社會公正人士 醫學專家學者 法律專家學者 環境保護專家學者 有關機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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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二)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與法規-公害糾紛之調處 當事人 當地公害糾紛 調處委員會 管轄法院 1個月內訂定調處日期(細則9)
3000元 1個月內訂定調處日期(細則9) 調處成立7日內 環保署公害糾紛 裁決委員會 調處不成立通知7日內送達(細則25),送達14日內向調處委員會提出(損害賠償事件) 書面申請 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在核定調處書送達30日內提起。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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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二)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與法規-公害糾紛之調處
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後,或由當事人共同選定,得由調處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處,而其他未被選定之委員於調處期日,得不到場調處,俾使糾紛得以迅速獲得解決。(本法14,細則10) 指定管轄權(本法16) ◎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之發生地涉及數直轄巿、縣(巿)者。 ◎二以上調處委員會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有管轄權之調處委員會,因法律或事實不能進行調處者。 ◎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調處委員會者。 調處委員會備置有調處委員名簿,供當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以便於當事人選定調處委員。 (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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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二)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與法規-公害糾紛之調處
調處之合併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就同一公害原因共同或分別申請調處者,其相關證據資料相同,而為了節省費用、勞力及時間,得合併進行調處。(本法19 ,細則15) 主張與當事人之一方有共同利益之第三人,得經調處委員會之許可,加入該調處程序為當事人。(本法19) 調處書經核定後之效力 調處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其調處書得為強制執行名義。(本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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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二)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與法規-公害糾紛之調處
調處方案(本法27) 調處事件,達成協議有困難者,調處委員會得斟酌一切情形,求雙方當事人利益之平衡,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作成調處方案,並定四十五日以下期間勸導雙方當事人同意;必要時,得再延長四十五日。 當事人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為不同意之表示者,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調處方案調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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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與法規-裁決委員會
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二)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與法規-裁決委員會 環保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 掌理事項: 公害糾紛所生損 害賠償事件裁決 公害糾紛調處委 員會管轄指定 公害糾紛原因及 責任鑑定委託 公害糾紛事件裁 決費、鑑定費及 證據調查費之計 算及收取 其他有關公害糾 紛裁決之事項 公糾法第9 條規定設置。 主任委員(專任) 委員(7-11人,可兼任) 由環保署署長遴選具有環境保護、法律、醫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聘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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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二)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與法規-公害糾紛之裁決
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二)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與法規-公害糾紛之裁決 調處不成立之通知 送達14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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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二)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與法規-裁決之申請
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二)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與法規-裁決之申請 經直轄巿、縣(市)調處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其屬於因公害糾紛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者,當事人得就同一事件申請裁決。(§33) 調處不成立者,調處委員會應於7日內作成「調處不成立」之通知,送達當事人。申請裁決應於調處不成立之通知送達14日內,檢具申請書,向原調處委員會提出。(§33,細25) 調處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後,應速將有關卷宗連同申請書及其他有關文件,送交裁決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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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二)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與法規-裁決程序之進行
裁決委員會之裁決,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3人或5人,以合議行之。合議結果,以指定委員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34) 裁決委員會於裁決前應先行詢問,使雙方陳述,並就事件之有關事實為必要之調查。(§35) 裁決委員會應於當事人申請裁決後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並送達於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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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二)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與法規-裁決書之效力
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二)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與法規-裁決書之效力 裁決書正本送達後20日內,如未就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經撤回其訴者,視為依裁決書達成合意。(本法39) 裁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20日期間屆滿後7日內,將裁決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無法令牴觸者,應儘速核定。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其裁決書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本法28、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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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二)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與法規
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二)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與法規 程序競合(本法42) 公害糾紛事件經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進行調處或裁決。 公害糾紛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並依本法申請調處或裁決者,受訴法院於調處或裁決有結果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如調處、協議或裁決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撤回其訴訟。 公害糾紛事件依鄉鎮巿調解條例聲請調解並依本法申請調處或裁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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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二)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與法規 環保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本法46) 本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著重一般行政督導。
為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 協調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於82年7月、83年11月及87年11月召開3次會議。 為督導高雄縣政府處理大寮空污事件,於98年1月14日、1月20日及99年1月4日召開第4-6次會議。 99年8月18日召開第7次會議(六輕工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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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二)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與法規
本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置專責人員, 執行下列各款事務:(本法48) 1.處理公害陳情。 2.為處理公害陳情所必要之調查、指導及建議。 3.指導陳情人依本法程序申請調處或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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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三)公害糾紛處理現況分析-調處及裁決案件統計
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三)公害糾紛處理現況分析-調處及裁決案件統計 87年至102年間各縣市公害糾紛調處及裁決累計件數, 申請調處130件(94件不成立),裁決63件(23件判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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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三)公害糾紛處理現況分析 -歷年公害糾紛調處、裁決案件統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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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三)公害糾紛處理現況分析
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三)公害糾紛處理現況分析 調處不成立之主要原因: 無法達成共識,無意願繼續調處。 當事人一造連續二次不到場或以書面或於會議明示拒絕調處者。 調處與裁決在性質上不盡相同,調處較重視當事人間的和解、妥協,裁決視為準司法程序。 裁決駁回之主要原因為「無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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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三)公害糾紛處理現況分析-案件特性
緊急或非緊急(工安事故、毒災、空污、水污、棄置廢棄物) 緊急應變救災、防止污染擴散、採證樣本、疏處協調 長效或短效(影響或處理時間長短) 污染受體種類(環境受體、人體、食物、農漁作物) 單一、多重或不明污染源(單一工廠、工業區或行業別) 單一或多重污染物型態(空、水、廢、毒) 單一或多重污染物種類(混雜不同空氣污染物) 採證及鑑定調查是否容易(緊急、空氣、水、廢棄物) 受損程度(人員傷亡、農漁作物受損面積) 牽涉處理單位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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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三)公害糾紛處理現況分析-舉證責任反轉機制
公害事件舉證責任反轉實際案例: 95年ΟΟ公司因排放大量有毒廢水造成引用霄裡溪溪水養殖錦鯉魚大量死亡事件,本署裁決案例認依民法第191條之3之規定,相對人( Ο Ο公司)如欲求免責,須舉證證明申請人(受害人)之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相對人就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始能免負賠償責任。 受害當事人「概然性」舉證義務 受損事實、受損原因、污染物、污染來源 污染者反證不足 符合標準、按許可內容操作、影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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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三)公害糾紛處理現況分析-舉證責任反轉機制
實務見解: 民事上舉證責任原則上應由被害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者,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但公害之形成具有不特定性、地域性、共同性、持續性與技術性關係,故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移轉由加害人負擔。如果被害人有達到「蓋然性」舉證時,加害人不能提出相反證明,即可推定其具因果關係,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91條之3 --- 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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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三)公害糾紛處理現況分析-舉證責任反轉機制
公害糾紛損害事件發生,非將舉證責任一概轉換予否認其事實之他方當事人負擔,受害者應於第一時間舉證其受害數量,並通報官署派員確認,地方單位亦需依權責就可疑污染源、受體受損情形進行採樣、蒐證及調查鑑定工作,才能要求污染者就未加害負舉證責任反轉之機制,受害者不可未提出受害證據,而事後憑空陳述其受害量,即要求賠償。 公害事件無論係依公害糾紛處理法之調處或裁決程序,抑民事訴訟上,類皆採行舉證責任反轉之法理運作已有多年,此屬公害事件有別於一般民事案件之性質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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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四)環境保護協定 為保護環境,防止公害發生,本署經多年來努 力,除完成各項公害糾紛處理體制之建立外,並
積極宣導環境保護協定,鼓勵事業與當地居民 (或地方政府)雙方合議共同簽訂書面協議書, 以達環保與經濟共榮永續發展目標,消弭公害糾紛於無形。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三十條 第二項:事業得與所在地居民或地方政府簽訂環境保護協 定,防止公害之發生。 第三項:前項協定經公證後未予遵守時,就公證書載明得 為強制執行之事項,得不經調處程序,逕行取得 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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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四)環境保護協定-功能
預防溝通功能(避免衍生糾紛問題) 糾紛處理功能 規範填補功能(規範事業、填補民眾環境損害) 經濟效益功能(避免糾紛致營運停擺) 提升形象及永續經營功能(企業責任形象) 促進環保意識或社區主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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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四)環境保護協定-案例(1) ○○縣政府與○○廠環保協議書
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四)環境保護協定-案例(1) ○○縣政府與○○廠環保協議書 81年3月3日○○縣政府與○○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環境保護協議書經地方法院公證後生效,開創地方政府以契約方式管制污染源之首例。 該協議書之主要目的共三項: 一、確保企業主忠實履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中所承諾之事項。 二、以較嚴格之環保標準或要求,防止因設 (擴)廠而擴大其對環境、生態之危害。 三、透過雙方協議之約定,促使企業加強回 饋地方措施,以增進民眾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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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四)環境保護協定-案例(2) ○○縣○○鎮與○○公司
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四)環境保護協定-案例(2) ○○縣○○鎮與○○公司 91年8月22日六個里與○○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廠簽訂。 環保協定書內容: 同意汽電共生營運期間每年回饋毗鄰乙方之蘆竹里、田寮里、東庄里、民族里、民權里、民生里,為地區建設及文化活動基金。 約定各項環境標準、緊急應變計畫、糾紛處理、資訊公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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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四)環境保護協定-案例(2) ○○縣○○ 、 ○○鄉與○○公司
○○縣戴奧辛鴨蛋污染事件 95年11月3日○○鄉公所 95年11月21日○○鄉公所 分別與○○公司簽訂敦親睦鄰環境保 護協定書,規範雙方協議內容:遵守環保 標準與約定措施,提撥回饋金予地方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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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四)環境保護協定-參考範例 環境保護協定參考範本 (事業與所在地居民或地方政府簽訂時,協定內容可視個
環境保護協定參考範本 (事業與所在地居民或地方政府簽訂時,協定內容可視個 案特殊性斟酌修訂) 立協定書人: (所在地居民或地方政府)(以下簡稱甲方) (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為共同確保 地區環境品質與居民安全健康, 並增進地方和諧共榮,對於乙方 (開發行為名稱) 之開發與營運有關之環境保護等事項,特約定條款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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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害糾紛處理法 (四)環境保護協定-參考範例
第一條 協定標的 第二條 基本態度 第三條 執行委員會 第四條 環境保護措施 第五條 資訊的公開 第六條 變更的告知義務 第七條 現場勘查 第八條 緊急應變計畫 第九條 損害賠償 第十條 紛爭之處理 第十一條 公害事故之處理 第十二條 協定書之解釋 第十三條 協定之增訂與修改 第十四條 協定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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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害鑑定調查 理想上,公害鑑定調查的結果可以確定賠償責任的歸屬和範圍。
賠償責任的歸屬上,必須確定賠償者就是該損害的污染源,同時必須確定其所排放的污染物與該損害有因果關係。 在賠償責任的範圍上,則必須確定求償者有損害的發生,並且其求償範圍應該等於其損害的價值。 過去公害糾紛處理經驗顯示,除協助輔導當事人循民事訴訟、公害糾紛處理程序等合法處理途徑外,污染證據常決定處理的良窳,亦為弭平紛爭之成敗關鍵所在,證據取得與其法律效力,更關係司法審判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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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害鑑定調查 損害因果關係必須透過蒐證、調查及鑑定機制建立 因果關係,包括: (1)原因鑑定:探討是何種污染物造成受損害受體
之病變或損害。 (2)責任鑑定:對於已知污染物之公害案追蹤其污染 來源,明訂污染者之責任。(單一或多重污染源) (3)程度鑑定:對於因污染造成公害之案件,查估其 受損程度、範圍、損失金額等,以供糾紛處理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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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害鑑定調查-法令依據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調處委員會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調查證據。前項調查證據行為,非法院不得為之者,得請求法院為之。受請求之法院,關於調查證據,有受訴法院之權。」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處委員會為判斷公害糾紛的原因及責任,得委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其它有關機關、機構、團體或具有專業知識之專家、學者從事必要之鑑定。其鑑定費用由政府先行支付,如經確定其一造當事人應負公害糾紛責任時,由該當事人負擔之,並負責返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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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害鑑定調查-法令依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條規定:「空氣污染物受害人,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其受害原因,當地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查明原因後,命排放空氣污染物者立即改善,受害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規定:「水污染受害人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其受害原因,當地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查明原因後,命排放水污染物者立即改善,受害人並得請求適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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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 三、公害鑑定調查-實務問題 受損金額 如何採證? 漫天要價 沒有資源 因果關係 如何調查鑑定? 政治 不清楚處理程序 激烈抗爭
受損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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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害鑑定調查-實務問題 【平時準備】 【蒐證】 建立背景資料(敏感點) 建置必要蒐證工具及表單文件資料 蒐證作業程序及分工演練
掌握協助資訊管道及資源 【蒐證】 及時、完整、正確採樣檢測分析污染物及環境介質 及時採樣送驗、會同調查確認受損受體數量、範圍 污染源:歷史資料、排放源及周界檢測(事件發生前後) 、操作通報記錄 其他:氣象(風向、風速、降雨)、水文、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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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害鑑定調查-實務問題 【鑑定調查】部份 送專業檢驗機構或單位進行檢測、鑑定及調查作業
建立因果關係(污染源污染物受損受體病癥結果) 鑑定釐清受損賠償金額 運用專家會議 公害糾紛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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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害糾紛處理實務案例 (一) ○○縣海芋煙塵污染公害事件 緣由:
某學者在民國79年接到○縣○○農會邀請,進行「海芋花黑煙污染源之調查比對」,當時○○鄉○○村植物及住家表面都染上一層黑煙。黑色煙塵可以在三天內讓海芋花變灰色,用手一摸連手指都會染黑。 嚴重的公害至少已持續6年以上,農民是在74年開始種海芋花。 農民曾向環保局及農委會農藥所陳請調查鑑定,結果無人可以作出結論,也無人知道「污染源」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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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縣海芋煙塵污染公害事件 原因鑑定-污染物 責任鑑定-污染源追蹤調查
受害區設立兩個採樣站,利用顯微鏡對加害之黑煙微粒加以觀察比對,確定屬黏性甚強之粉狀黑煙加上一種1-3微米之指標球形黑煙。 責任鑑定-污染源追蹤調查 請地方環保局人員配合對方圓10公里內的6家工廠,加以採樣比對。 以「能量分散型X光微量分析儀」對受污葉片上之黑煙微粒加以化學分析。 一切資料都顯示:海芋田東北方10公里外的一家燃燒重油的火力發電廠是唯一的污染源。 對電廠黑煙加以分析,結果證明兩者粒徑相同的1-3微米指標球形黑煙,有完全相同化學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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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縣海芋煙塵污染公害事件 協調會調處再調處 受害農民於民國85年申請裁決
裁決結論,相對人之電廠燃油後黑煙塵排出與申請人之蔬菜花卉污染,以致無法出售而受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相對人之抗辯殊無理由,申請人自得請求損害賠償。 以○○縣農業局依土地徵收標準,包括地上物所為之查估結果,認其損失為120萬元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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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縣海芋煙塵污染公害事件 受害農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程度鑑定)
主張:自民國75年7月起承租○○縣○○鄉,面積共1.0766公頃土地種植海芋,花卉長成後,因受污染變黑或枯萎而無法銷售。 (程度鑑定) 經台灣大學農學院附設農業試驗場鑑定,海芋每年產量為每公頃50萬支(產量),依批發價格及受污染不能上市者為60%之標準計算(受損程度),又自77年12月起遭受污染期間達4年1個月(受損期間),共計有5,038,776元之損害。被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上訴人給付5,038,776元及自8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上更(二)字第20號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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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縣建材公司煙灰污染公害事件 申請人主張相對人所興建之窯廠自90年起,燒磁磚之煙灰(氟化物)、噪音、粉塵,尤以氟化物造成申請人植物損害,除造成申請人財物損失外,在秋冬時期幾乎已達難以居住之情況,要求改善賠償。 申請人主張污染時間達13年,受害面積共14甲。 申請調處,經4次調處會議,申請人對相對人改善結果不滿意→ 調處不成立。 申請裁決(求償21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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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縣建材公司煙灰污染公害事件 裁決依據:【因果關係判定】
環保局會同兩造當事人與行政院農委會林試所、苗栗區農改場、縣府農業處林務科現場查估勘驗採樣送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做氟化物分析 →採樣植物累積濃度皆較健康對照組超過10倍以上 →採用空氣污染擴散模式(ISCST)進行擴散模擬 →對照現場出現的植物受害病徵,即尖枯、緣枯、 黃化等,足見相對人窯廠排放廢氣中之氟化物長 年沈積於申請人之植物,確有使申請人之植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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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縣建材公司煙灰污染公害事件 裁決依據: 判決結果:
申請人應已證明相對人之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申請人之危險性,而申請人之植物係在相對人工作或活動中受損,已合於民法第191條之3請求賠償時應負之證明責任。相對人並未舉證證明申請人植物之受損,非由於其窯廠之排放廢氣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故相對人即應對申請人所有植物之受損負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判賠申請人林○○253萬1087元、黃○○37萬53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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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林○○等504人與○○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害 糾紛損害賠償案90/05/26(裁決成功案例)
雲林縣台西養殖區因六輕落塵影響漁塭水質污染造成文蛤生長停滯損失,而向○○公司求償。 92/07/23申請人原有1340人,求償金額102,087,645元;94/10/20減為504人,求償51,377,510元。 92/07/08調處不成立,程序轉入裁決,裁決判決肇因為○○公司鍋爐製程操作不當所造成,依每公頃(電費1,000元、飼料3,000元、管理費3,000元)賠償,全部損失以 公頃計算,判賠金額4,359,304元整,裁決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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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林○○等504人與○○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害 糾紛損害賠償案90/05/26(裁決成功案例)
【調查鑑定】 雲林縣環保局接獲民眾陳情有黑色灰渣飄散,於各區域魚塭採樣水質及黑色灰渣外,並於相對人之現場採樣,相對人亦有代表在場,該局陳情稽查記錄工作單載明。 2.採取之煙塵係自相對人之燃油鍋爐,認定本件污染係相對人之鍋爐製程操作不當所造成。 3.魚塭之黑色落塵與相對人之目標物種大致相同,由此可知本件污染應為相對人之鍋爐製程操作不當所造成。 【因果關係判定】 1.本件文蛤滯成長究否因本次污染所致,並無具體事證證明 之,則就滯長之長期有關損失請求自不應准予。 2.請求損失項目之漁塭租金為原有之支出,與污染無關;因 受污染魚塭換水電費、管理費用、飼料費等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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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雄市公寓住戶製造巨大噪音造成鄰居安寧及精神損害求償案 (民事訴訟)
(四)高雄市公寓住戶製造巨大噪音造成鄰居安寧及精神損害求償案 (民事訴訟) 被告自民國90年9月間起,不定時於夜間、午夜或清晨在其屋內以硬物敲擊地板或牆壁之方式製造巨大噪音,致受害人經常無法成眠或於睡夢中驚醒,被告所為顯已侵害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爰依民法第195條第一項及類推同法第793條之規定,訴請判令: 1.被告應連帶給付伊等精神慰撫金各新臺幣5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被告不得在房屋內製造足以使人無法忍受之噪 音、喧嘩或其他干擾鄰居安寧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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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雄市公寓住戶製造巨大噪音造成鄰居安 寧及精神損害求償案 (民事訴訟)
(四)高雄市公寓住戶製造巨大噪音造成鄰居安 寧及精神損害求償案 (民事訴訟) 結果:成立,並得請求禁止。 法院判定金額:600,000元 (審酌兩造經濟狀況、社會地位及本件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原告3人各20萬元) 原因:證人或證物可證明污染事件屬實。被告業 已自承其等確有於屋內敲打地板之情。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793條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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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南市○○○披薩店製造噪音造成鄰居安 寧及精神損害求償案 (民事訴訟)
(五)台南市○○○披薩店製造噪音造成鄰居安 寧及精神損害求償案 (民事訴訟) 【緣由】 1.原告所有○○路13號1至4樓房屋,1樓開設耳鼻喉科診所 ,2樓以上則供住家用;被告自民國91年1月起承租11號1 至4樓經營○○○披薩製造販售及門市生意,與原告居 住之房屋相鄰,擺設冷氣、烤爐、抽油煙機、冰箱、升 降梯、大型冷凍櫃及冷藏櫃、揉麵糰機、工作檯、大型 冷氣水塔、大型水塔、抽水馬達,終日製造噪音。 2.經自行委託檢測結果,日間(7時-22時)超過低頻標準值 40分貝,夜間(22時-翌日7時)超過低頻標準值35分貝。 3.原告不堪被告長期製造之噪音,因煩躁、心悸、頭痛、 呼吸困難、睡眠障礙,於95年至成大醫院就診診斷為「 憂鬱症」,主訴焦慮、睡眠受居住環境噪音影響,持續 接受治療,足見所患憂鬱症與被告之噪音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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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南市○○○披薩店製造噪音造成鄰居安 寧及精神損害求償案 (民事訴訟)
(五)台南市○○○披薩店製造噪音造成鄰居安 寧及精神損害求償案 (民事訴訟) 【判決結果】 被告在○○路11號一至四樓屋內使用製作披薩機具產生之音量,於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不得超過全頻五十分貝、低頻三十分貝;於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不得有聲響侵入原告所有○○路13號一至四樓房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萬元,及自民國96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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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南市○○○披薩店製造噪音造成鄰居安寧及精神損害求償案 (民事訴訟)
(五)台南市○○○披薩店製造噪音造成鄰居安寧及精神損害求償案 (民事訴訟) 【理由】 噪音管制標準係取統計學上之平均值為標準,但不等同於一般人或聽覺較靈敏之人所可容忍之標準。在噪音管制標準值以下10分貝足以對聽覺較靈敏之人產生生活上干擾。 臺南縣環境保護局先後檢測固僅有1次測得低頻噪音47. 9分貝,超過第3類日間低頻噪音管制標準40分貝,且被告經複查後已經改善,惟在原告住處多次測得之音量在上開噪音管制標準值以下10分貝範圍之內。 個案主訴焦慮、憂鬱及睡眠障礙,依個案主觀感受乃是鄰居噪音所致。然醫學上對焦慮憂鬱症病因尚未了解清楚,不同案例病因也可能不同。但依噪音與睡眠及生理之影響分析及被告製造披薩產生低頻音量,確已足以導致聽覺較靈敏之人受干擾之噪音等情,堪認被告產生之噪音,為導致原告罹患憂鬱症之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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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損害求償案(裁決)
【緣由】 相對人污染申請人承租台糖公司所有之高雄市楠梓區高楠段OOO地號土地之土壤及地下水,造成申請人承租台糖公司之農地被高雄市政府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禁止耕作農作物及地上物,並於相對人在土壤及地下水改善期間造成申請人之損失,相對人及地主應負責任。 【經過】 申請裁決(求償1453萬6百元) 【裁決結果】 一、相對人應給付申請人新臺幣(下同)448萬6千902元整。 二、相對人自上項金額給付後5年期間就高雄市楠梓區高楠段 OOO地號土地執行污染改善工作,相對人於改善工作期間 無償使用申請人承租之高雄市楠梓區高楠段322-1地號土 地作為道路通行使用,申請人應提供必要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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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損害求償案 (裁決)
【裁決理由】 一、相對人對污染OOO地號土地之土壤及地下水事實並不否認,該土地為經高雄市政府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 址。(污染事實、原因及責任) 二、申請人申請依高雄市政府徵收補償之單價新臺幣3,200元計算其狀元紅損失(依高雄市政府於86/8/30公告徵收補償單價之決議,為當時徵收程序之行政裁量,並無評估或鑑價之計算依據,不足為憑)。相對人提出高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評估價格,有詳細估算過程及價格決定之理由,堪為確實合理可採。依該結果認定受損株數為2,094株,每株估價新臺幣1,303元,共計新臺幣272萬8千4百82元,應予准許。(污染程度、損失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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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損害求償案 (裁決)
三、申請人承租OOO地號土地,自95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 日止共計6年,以種植甘藷為租別。在5年整治期間不能種 作甘藷之損失,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96年5月公布95 年期臺灣農產品生產成本調查報告一期作甘藷每公頃粗收 益為新臺幣226,178元,5,183平方公尺為新臺幣117,228元 ,一期甘藷每4個月收成一次,以每年3次收成計算,每年 351,684元,5年為1,758,420元,即可充分補償其承租上開 土地之損失。 226,178(元/公頃) × (公頃) × 3次(年) × 5年 = 1,758,420元 【單位面積損失金額】【受損面積】 【頻率】 【受損時間】 四、加上上述狀元紅之損失賠償金額新臺幣272萬8千4百82元, 相對人應給付申請人新臺幣448萬6千9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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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南市○○公司軋延油外洩農作物損害賠償案
【緣由】 98年8月莫拉克風災期間申請人林○○等124人所有座落於臺南市麻豆區小埤里等地區之農作物及土地,因○○公司所有業工廠內存放之軋延油外洩,直接影響農作物造成申請人有之經濟作物(文旦柚、蝦、吳郭魚)及土地等損失,請求賠償5,285,358元 。 【調查鑑定】 臺南縣環保局於10處採樣點採樣送驗,檢測結果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檢測值界於5,540至56,800mg/kg,超出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所定限值,且土壤油污與軋延油之TPH圖譜特徵相符,足證所受損害確係相對人之軋延油外洩所造成。 【調處】 經台南縣市環保局召開4次調處會議,並做成調處方案,仍 調處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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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南市○○公司軋延油外洩農作物損害賠償案
【○○公司陳述重點】 莫拉克風災期間豪雨不斷,軋延油因天災不可抗力因素溢出所致,實非相對人故意或過失所致。 控制損害發生,並於第一時間購入攬油物料、架設攬油索抑止油污擴散蔓延,就損害之擴大已盡防止之義務。 申請人等所受農作損失,與軋延油之外洩是否有因果關係,請求之品項數額均未舉證證明,且於事件發生後已賠付申請人3,655,000元慰問金。 農作物縱無油污污染,也會因豪雨、水患而造成損失。 軋延油為有機物,可自然進行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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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南市○○公司軋延油外洩農作物損害賠償案
【裁決結果】 應給付申請人林登池等118人共計5,159,705元, 裁決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裁決理由】 →該區地勢低窪,水災等自然災害侵襲屬可預見之例行性事物 ,公司將軋延油油槽設置於地下室,依「危險源之監控義務 」平常即須注意並採取事前之預防措施,防止災害之發生, 並應定期加以演練,以避免減輕可預見損害之發生。本案因 油槽未固定而浮起,管線及幫浦遭扯斷造成軋延油洩漏。 →發放慰問金之對象係房屋因油污污染所受之損害。 →油脂類會覆蓋植物氣孔、皮孔,間接造成植物窒息及枯萎, 陽光照射之下更會產生高溫對植物組織造成傷害;水生生物 方面因油脂類會阻礙氧氣之穿透、溶解而可能造成魚類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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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南市○○公司軋延油外洩農作物損害賠償案
→農漁業作物之損害計算依據: 1.「臺南市新營等31行政區101年期辦理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 基準」暨「徵收土地水產養殖物、畜禽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 2.農糧署「98年8月間莫拉克風災臺南縣轄內農作物損害相關資料表 」,扣除因風災受損29%。 3.農委會漁業署-漁產品全球資訊網之指定市場指定品種行情統計 查詢,以98年8月8日嘉義市場虱目魚、吳郭魚及佳里市場白蝦之 平均價為判斷受損金額依據。 【計算例】 *申請人主張土地0.2075公頃,死亡3株15年生文旦,請求賠償損害41,500元 *由前述標準,申請人受污染土地栽培文旦限量總計166株(80株/10公畝 ×2.075=166株),以栽植文旦每公頃收益715,959元計算,因油污污染所 受之損害為105,479元(715,959元×0.2075×71%=105,479元)。 *申請人主張死亡3株15年生文旦,在栽植文旦限量範圍內,堪予採信。申 請人請求賠償41,500元,較上開計算之損害數額為少,其請求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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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高雄市鳥園噪音損害賠償案 【緣由】 原告居住於高雄市鳳山區○○路○段○○ 號,被告於隔鄰設立「 ○○鳥園」,因未善加維護管理,每日發出鳥鳴啼叫吵雜聲響,原告長期處於噪音環境下,致身體、情緒開始出現異常狀況,病情加重經診斷發現已罹患「環境適應障礙合併憂鬱及焦慮疑重鬱發作」病症,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萬元,及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判決結果】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及自民國101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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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高雄市鳥園噪音損害賠償案 【理由】 鳥園為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法第3類管制區,檢測噪音達73.9分貝,扣除背景為71.9分貝 (法規:70) 醫院鑑定報告:長期噪音有可能造成環境適應障礙病患或憂鬱病患 衡酌雙方經濟狀況、身分、地位財力、所得 【本案鳥園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法院力促和解賠償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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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語 污染預防管制法令日趨完備,公糾案件逐漸減少,惟民眾對生活環境品質要求提高,突發性工安意外事件、嫌惡型設施興建及近鄰環境品質問題成為發生糾紛主因 公害糾紛需彈性運用調解、合解、公糾法紓處、調處、裁決程序及民事訴訟,妥善解決紛爭 公害鑑定為弭平紛爭之成敗關鍵所在,涉及專業技術判定因果關係,建置技術資訊資料供查詢 公害糾紛事件處理原則 污染預防→緊急應變→污染擴散控制→負責處理→科學鑑定→舉證責任→合理賠(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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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聆聽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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