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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 104年採購基礎班 報告人:梁 靜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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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 104年採購基礎班 報告人:梁 靜 媛

2 Reporting Path 陸、履約管理及驗收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肆、招標文件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貳、採購之金額認定
壹、財物及勞務採購之定義及性質

3 零、前言 工程會-工程企字 號函 主旨:各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個案實際情形擇適當決標方式,避免不當採用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說明: 一、行政院98年4月27日院授工企字第 號函已停止適用「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指示事項,且100年1月26日已增列本法第52條第3項:「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各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本法第52條、第56條及個案實際情形擇適當決標方式,並避免不當採用最低標或最有利標,以維採購效率及品質。 二、機關如經考量採購特性,而採最低標決標者,應注意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及衍生採購品質不良情形,並可採用下列方式處理:

4 零、前言 (一)依本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在招標文件訂定所必須之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例如廠商需提出承做能力證明、如期履約能力證明、廠商人員專門技能證明、信用證明;或就特殊或巨額採購另外訂定需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驗證等證明文件,以避免決標給無能力或財務不佳之廠商。 (二)具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可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就廠商之經驗、能力、過去履約紀錄與獎懲情形、財務狀況等予以評分,並訂定及格分數,採評分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 (三)如認為投標廠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而有降低品質或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機關應依本法第58條規定及本會訂頒「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確實執行。

5 零、前言 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為免因廠商低價 搶標而損及技術服務品質,建議儘量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規定,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本會96年2月6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併請查察(以上函文皆公開於本會網站)。 又各機關就具有共同需求特性之技術服務採購,亦得依本法第 93條及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共同供應契約。 四、採購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要求,另可依本法第24條規定, 將設計與施工併為一標,以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招標,並搭配最 有利標決標方式,擇優良廠商決標。

6 採購倫理 工程會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下稱本準則)所稱採購人員, 指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法採購事項之人員,本準則第2 條已有規定,即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 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 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依來函說明二所述「本局 採購案件之招標文件係由業務單位承辦人員規劃訂 定…」,屬上揭規定所稱採購人員,適用本準則。 惟是否須依本準則相關規定論處,請就個案實際情 形認定之。

7 採購作業程序: 招標 上網公告 領標、受 理投標 處理疑義、 異議 履約驗結 廠商交貨、 施工 驗收 不符改善 保固、結案 開、決標
底價訂定 開標 審標 評選 減價、決標 招標前作業 採購金額認定 相關核准作業 擬訂招標文件(規格、資格)

8 壹、財物及勞務採購之定義及性質 一、財物之定義及性質(採購法第2、7條) (一)財物之買受、定製及承租。
(二)財物之性質,包括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 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等,各機關辦 理之財物採購,一般性者例如:各項辦公文具用品、事務 設備、圖書期刊報紙等;非一般性者例如公營事業所需各 項原材物料、醫療院所需藥品衛材及儀器、軍事機關之武 器彈藥等。

9 壹、財物及勞務採購之定義及性質 二、勞務之定義及性質(採購法第2、7條) (一)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二)勞務之性質,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 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主管機關認定 之勞務。例如:各機關委任律師提供服務、廣告服務之選 擇、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選擇金融機構 聯合發行簽帳卡或認同卡、選擇承辦公營事業民營化之證 券承銷商,均屬之。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10 壹、財物及勞務採購之定義及性質 註:財物的「變賣」及「出租」--非屬採購行為,不適 用採購法,不得利用招標公告刊登及救濟、不良廠商處 分。
註:各機關經管之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提供廠 商使用或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 --應先查明確實符合國有財產法、地方公產管理法令及其 他相關法令規定。 依法令辦理出租、放租或放領者。 依其他法律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交通、能源、環保、 旅遊等建設者。 符合促參法第3條第1項所稱公共建設,並依同法第8條 第1項第5款委託民間營運者,適用促參法規定辦理。

11 貳、採購之金額認定 一、採購金額 採購前決定內容(依採購法第6條第2項規定,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率及專業判斷為考量原則。) --分案(分批、分別辦理、分項或數量組合、統包) A.採購法第14條:不得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B.細則第6條: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v.s.預算v.s.預計金額—採購法第27條、細則第26條) C.細則第13條:本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註:錯誤態樣-意圖規避法規之適用而將案件化整為零招標。

12 工程會 號函-1 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下稱 小額採購),應注意內部控制,避免發生流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據近日媒體報導,有機關人員利用承辦空調、機電工程、水塔維修等小 額採購案,涉嫌勾結廠商中飽私囊,未實際施作,卻虛開發票請款,或雖有 施作但浮報費用,前後歷經數年均未被發現,機關內部請購、廠商履約、驗 收、經費核銷之過程,殊值檢討。 二、「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 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 不正利益。二、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 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三、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五、浪費 國家資源。六、未公正辦理採購……一七、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 、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 管理或驗收……」,如採購人員有違反上開情形者,機關應依該準則第12條 及第13條規定妥處。例如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3 工程會 號函-2 三、本會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檢送「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已彙整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情形,例如:「意圖規避本法公告金額以上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規定,而以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洽一家廠商代為蒐集提供三家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供機關作為採購之決定」、「誤以為所有案件皆無需經議價程序」、「未考慮廠商報價之合理性,逕以報價決標」、「誤以為所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皆無需簽訂契約」、「誤以為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無需辦理驗收」。 四、本會101年2月4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檢送「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針對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之各階段事項(包含招標、開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及處理異議等),已訂定其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並附檢查表,供各機關視業務性質參採使用。 五、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財物小額採購之驗收,雖得免辦理現場查驗,而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惟仍應注意避免發生流弊。另依採購法第72條規定,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14 貳、採購之金額認定 二、預算金額: 三、預計金額: 1.預算完成立法程序者: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 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2.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3.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之情形:政府 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其他得於招標公告 中一併公開。 三、預計金額: 1.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 2.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15 工程會 號函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所定「預算金額」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3年9月30日府授工採字第 號函。 二、旨揭疑義,機關如有辦理履約期間跨越多年度之採購需要,得於招標文件內列明其已完成立法程序之分年預算金額及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分年預估需用金額,先行合併招標簽約,並載明預估需用金額如因立法程序遭刪減須配合之處理方式,例如就不足金額之情形,得部分或全部無條件終止契約,且訂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 正本:臺北市政府

16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採購 規模 巨額 查核 金額 公告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且逾其十分之一 小額 案件 性質 工程
2億元 5千萬元 100 萬元 逾10萬元, 未達100萬元 10萬元以下 財物 1億元 勞務 2千萬元 1千萬元 招/決標 1.公開招標(第19條 ) 2.選擇性招標(第20、21條) 3.限制性招標(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6款) 決標原則 最低標、最有利標(第52條)、固 定費率(用)決標 第23條: 未達辦法第2條: ~15 (限制性招標) 3.公開徵求廠商提供 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開取得) 未達辦法第5條: 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得免提供報價單或企劃書

17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一、公告金額以上 (一)公開招標 (二)選擇性招標 1.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財物採購例如便當、原物料、事務用品等;勞務採購例 如機電維護、印刷服務等,1年需辦理2次以上採購者, 如供應廠商至少六家以上,得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 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2.為特定個案辦理 3.招標文件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18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三)限制性招標 -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議、比價/優先以比價方式辦 理 A.比價:邀請二家以上廠商/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 場改為議價 B.議價:僅邀請一家廠商 C.公開評選優勝廠商,再邀請該優勝廠商進行議價:例 如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設計競賽等性質 D.公開勘選認定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符合需要廠商進 行議價:例如房地產買受或承租

19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E.公告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例如機 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第12-16款規定 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為增加競爭機制,得以公告程 序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工程會 ) F.委託研究及藝文採購之特別規定 (a)委託研究發展(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 (b)藝文採購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 G.採購弱勢團體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採購法第22條 第1項第12款)

20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細則第23條之1
第1項: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 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 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第2項:機關辦理本法第22條第1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 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 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21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1)「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9款至第11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重大改變者」,其涵義宜依個案情形認定,…前揭「重大改變者」,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工程會 號函) GPL§22-I-(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國外紡織專業展」之委辦對象,如為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可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採限制性招標。(工程會 號函)

22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本款所稱「緊急事故」不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發生所採 取的防範措施亦屬之。(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GPL§22-I-(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該原有採購,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惟仍應符合「『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規定。(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23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 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
原採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須將後續擴充之期 間、金額或數量(上限)敘明。 原採購之採購金額,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6-(3)併計後 續擴充所需金額。 議價程序不得免除,惟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機關依本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24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錯誤態樣(工程會96.8.29-09600351690號函) 一、原有採購招標階段 二、原有採購後續擴充階段
未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例 如僅於招標文件載明。 於招標公告刊載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惟後續擴充情形之內容過簡, 未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例如僅敘明詳如招標文件某條款。 招標公告已載明後續擴充情形,計算採購金額時未將預估後續擴充 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或招標公告預算金額誤以採購金額登載。 二、原有採購後續擴充階段 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未分別敘明後續擴充情形,卻依本法第22條 第1項第7款洽原得標廠商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機關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已敘明後續擴充情形,惟其後續擴充須 徵得廠商同意者,強迫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否則以違約或本法第101 條至第102條規定處理。(採購法第6條第1項 )

25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後續擴充」,必須符合「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之情形。而同條項第7款所稱「後續擴充」,應以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工程會 號函) 原有採購依前揭條款辦理者,須敘明得擴充之項目、內容或其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若僅敘明「得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等字樣,因增購標的不明,認定得擴充之範圍亦有困難,不宜採行。 (工程會 號函) GPL§22-I-(5)「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GPL§22-I-(6)「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者。」

26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8)「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臺灣銀行總行為維護權益,擬參加投標或承受法院拍賣之 不動產或動產,適用本款規定。(工程會 工程企 字第 號函) GPL§22-I-(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 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經評選優勝廠商後, 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及優勝廠商原提參與評選之企劃書內容議價, 不應調降原評選公告之工作內容。(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某機關「訴願案件管理系統」委外開發案硬體、軟體採購之併案 招標疑義,…如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資 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其委託廠商 承辦資訊服務之事項,依上開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及第5條之規 定,得包括軟體及硬體。

27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10)「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

28 工程會 號函-1 主旨:有關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認定 原則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有關個案是否適用採購法,依採購法第2條(採購行為)、第3條(採購主體 )、第7條(採購標的)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採購金額)之規定,並綜觀契約 全文,以資認定。另採購法第3條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律之規定。」就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 且限於有對價關係之有償委任。另有關採購金額之認定,請注意採購法施 行細則第6條各款規定。 二、有償委任之委託經銷契約,具一定事務之委託處理,且約定其對價, 屬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應適用採購法。 三、如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行為,其契約約定性質,係以賣斷方式銷售 予經銷商,由經銷商自負盈虧、自行承擔風險,而不具有償委任之約定條 款者,無採購法之適用;契約內容雖列有經銷價格之調降或折扣、附條件 給與宣傳廣告補助費、經銷範圍或獨家經銷權之授與、責任購貨額、銷售 獎勵金等,如未具上述有償委任性質而屬以公營事業為賣方之買賣契約者 ,亦無採購法之適用。

29 工程會 號函-2 四、另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如係勞務採購性質者,屬採購法第22 條第1項第15款所定「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如不適 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會102 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已有釋示(公開於本會網站)。 五、本會90年4月25日(90)工程企字第 號復臺灣菸酒公賣局(現 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徵求五二○淡菸經銷商疑義乙函,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 正本: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 股份有限公司、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連江縣馬祖酒 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門酒廠(廈門)貿易有限公司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會、企劃處(網站、3科、4科) 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30 貳、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二、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第 號令修正) 第2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 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 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 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 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 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31 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準用最有利標及採最有利標精神議、減價程序執行 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6月22日府授工三字第 號函。 二、有關法務部研編「縣市政府採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案件執行情形 檢討分析專報」,所稱「議、減價過程不符規定,影響底價訂定之 公正性」乙節,廠商如須依招標文件提出報價者,應於投標文件內 載明,尚非於議價現場再將投標單交廠商填寫投標價。 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3條所稱「廠商之投標文件, 應以書面密封」,尚非指廠商之投標價應單獨密封;除有本法施行 細則第44條第5項之情形外,無須將其分別密封。 四、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規定,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 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 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亦適用之 。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32 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主旨:有關「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 款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9月4日環行字第 號函。 二、來函說明一,機關依旨揭條款規定,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 劃書,參考最有利標之精神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無須報經上 級機關核准。 三、來函說明二,機關依旨揭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或招標 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既已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且係採最低標決標 方式辦理者,訂定底價時無需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四、另如有依旨揭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者,則適用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 正本:臺中縣環境保護局 副本: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33 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主旨:機關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之採購,僅一家廠商投標, 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訂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貴處97年3月17日處授車機字第 號函副本收悉。 二、來函說明二,關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稱 「…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指「招標方式」當場由比價改為議價 ,非指「議價程序」須當場進行。旨揭採購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 ,其底價之訂定,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本會95年9 月20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 三、來函說明三,第二次公告僅1家廠商投標,經擇符合需要者辦 理議價,其底價之訂定,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 四、來函說明四,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意旨,係針對限 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正本: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 副本:澎湖縣政府、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34 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主旨:檢送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之簽陳範例,請 參考並轉 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 )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本 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 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並採最低 標決標者,如於第1次公告結果,僅取得1家廠商之書面報 價,而已依本辦法第3條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 採限制性招標(議價)者,即可於開標當場改採議價方式 辦理。又如已併簽准由原底價核定人擔任主持決標人員, 或由機關首長授權主持決標人員於改採議價時擔任底價核 定人,檢討原核定底價是否需調整及其調整金額,即可避 免因核定底價作業不及,致需另擇期辦理議價之情形。

35 例:員工旅遊 評選項目(權重) 評選子項 一、服務內容20% 旅遊內容與要求相符(10%) 旅遊內容詳實程度(10%) 二、服務品質25%
交通服務品質(5%) 住宿品質(10%) 用餐品質(5%) 旅遊景點品質(5%) 三、執行能力20% 具有承接類似案件之經驗(5%) 導遊能力及經驗(10%) 廠商商譽(5%) 四、價格25% 經費運用情形之合理性(10%) 價格合理性(15%) 五、其它10% 創意(10%) 合計 100% 例:員工旅遊

36 工程會 函 主旨:貴校辦理當日往返之「96學年度7年級校外教學活動」,得 否指定旅遊地點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97年2月22日成國總字第 號函。 二、來函所述指定旅遊地點為「六福村主題遊樂園」,屬廠商經 營之遊樂區,該案如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 第26條規定,本會96年2月8日工程企字第 號書函已有說 明。教學活動為當日往返者,亦同。 三、至於上開教學活動,如遊樂區部分已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向該遊樂區廠商完成採購,並於招標文件敘明投標廠商報價無 需涵蓋遊樂區部分者,則招標文件載明旅遊地點,尚無違反政府 採購法第26條規定。 正本:桃園縣立大成國民中學

37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 異質採購 同質採購 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1、採分段開標,資格、規格符合者,再開價格標,最低標決標。
2、資格、規格標之訂定及審查,借重專家學者之專業審查機制。 採購法第5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38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一)適用採購案件及金額:一般用於公告金額(NT$1M)之 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 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二)適用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 (三)上級機關核准:招標前須逐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四)開標前不訂底價。 (五)決標程序:評選出最有利標後即決標,無續行減價程 序。如需減價,於評選階段採行協商措施洽減價,再將 減價結果納入綜合評選。

39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二、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一)適用採購金額:一般用於公告金額(NT$1M)之採購。未達 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二)適用案件及標方式: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 款、第14款評選優勝廠商(四種服務)或勘選適合需要者(房 地產)、藝文採購,再洽議價之限制性招標。(採固定費用或 費率決標者,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 內容。但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 諾之內容。) (三)上級機關核准:招標前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決標程序:與評選優勝者或勘選適合需要者議價(二家以 上優勝時可依序議價)。評選階段採行協商措施或議價階段 皆可洽減價。

40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三、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一)適用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二)適用案件及標方式:未達公告金額(NT$1M)之工程/ 財物/勞務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 法第2條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 者議價或比價。 (三)上級機關核准: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較佳決標程序:擇符合需要者(一家或二家以上)依 序議價。 (五)注意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原住民地區優先 向原住民採購。

41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異質採購之決標方式 工程會95.5.23-09500191630 號函
主旨:檢送「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依95年3月22日行政院第2983次會議 院長對「最有利標決標機制之檢討改進措施報告」案之提示(公開於工程會網站)辦理。 二、有關旨揭作業須知適用情形說明如下:旨揭作業須知所稱「異質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實績經驗、財務狀況、如期履約紀錄或價格等,有差異者,其差異情形較小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經審查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其差異情形較大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先行處理後,再宣布最有利標。 三、採購標的明確,在不降低品質的前提下,以最低標為決標原則。 工程會 號函 主旨:檢送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 業須知」各乙份(含修正規定對照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為擴大旨揭最低標作業須知適用範圍,並增訂得由機關首長之授權人員核 定相關事項之授權機制,爰為旨揭修正。

42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1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建立各機關以最低標辦理異質工 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機關辦理異質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並成立審 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合 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三、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之審查標準,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並得成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審議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機關依本作業須知辦理開標,應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 分段開標。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經本委員會採 評分方式審查,總平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 商,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 五、機關為依本作業須知辦理而成立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須 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43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2 六、本委員會辦理評分,應就各審查項目、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 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審查結果應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七、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 審查委員之審查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 並列入會議紀錄。 八、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決議,不 得接受;發現審查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應依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 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九、機關對於依本作業須知決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 不得任意變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依本作 業須知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查核。 十、機關訂定審查標準及成立本委員會、工作小組,得比照本法所定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工程會 號函修正第十點為應比照…。

44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1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確保各機關依公平、公正原則執行政府採 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所定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機關規劃辦理最有利標,應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 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三、已訂有明確規格或訂定規格並無困難之採購,或不熟悉最有利標作 業規定之機關,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四、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 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 為執行前項規定,機關應妥善利用本法第56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五、機關為辦理最有利標而成立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 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45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2 六、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 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七、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 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 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八、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評選作業 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法第48條第1項 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 懲處。 九、機關對於最有利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 任意變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採最有利 標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查核。

46 總評分法 異質最低標 異質最有利標(適用) 依據/適用/比照 報上級機 X ○ 評選/審查 審查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 工作小組
異質最低標須知 (比照)§94,組織準則,審議規則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96.4.2起) 異質最有利標須知 (適用)§94,組織準則,審議規則 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 報上級機 X 評選/審查 審查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 工作小組 評定(審查)方式 總評分法 序位法 評分單價法 其他主管機關認定方式 底價 建議訂底價 不訂底價為原則 同分同名次 細則§62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4,15 決標原則 最低標 最有利標 價格因素 評分審查時價格因素不予考慮 僅就評分及格廠商開啟價格封 決定最有利標前 價格已納入評分(比)/綜合考量 決標對象 評分及格中價格最低 (及格且)整體表現最佳

47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行政院 函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原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及第56 條規定辦理;如欲採最有利標辦理者,並應依本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所建構之作業機制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原則,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52條已有規定,包含最低標及最有利標,並無明定優先適用順 序,亦無「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明文。採最有 利標決標者,須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以異質之工程、財物 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最低標辦理者為限」,且依本法第56條第 3項規定,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其評選程序,依本法第56 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至於採行最 有利標之准駁,應由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本於權責核處。如各 鄉鎮市公所辦理採購招標,應先報經當地縣市政府核准。無上 級機關者如各縣市政府,則由各縣市政府本於權責核處。

48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二、為建立公正嚴謹之最有利標作業機制,本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下稱工程會)業已採取下列措施。執行之結果,各機關 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工程之件數,自95年至97年,分別為 1,433件、846件及804件,決標金額分別為493億元、318億元及 123億元,件數及金額已大幅減少,發生弊端之情形亦明顯降 低。 (一)95年5月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明定 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之正確程序。 (二)95年10月建置「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提供「遴選委 員作業」功能,由系統依照機關之需求條件,自動產生相 對應領域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供機關進行外聘評選委員 之遴選作業,減少人為操作之可能;機關傳輸決標公告後, 系統自動以電子郵件洽詢評選委員評選過程是否有異常情 形發生,並回傳系統;並由系統自動以燈號顯示異常標案, 主動發覺異常案件,隨時查核。

49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三)96年5月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 點」,提升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品質,以利機關遴選具 專業、公正之外聘評選委員。 (四)96年4月及97年2月修正發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96年4 月及97年4月修正發布「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96年7 月修正發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部分條文,以建立 嚴謹明確之評選程序。 (五)97年8月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 點」之專家學者申請審查表,限制專家學者僅得填列2項專 長。 (六)97年8月修正外聘評選委員之遴選程序,機關得視個案特性 及實際需要,利用工程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 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或利用工程會建置之專家 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惟如未能自該名單覓得 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定。 (七)督促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採最有利 標決標之採購,加強稽核、查核。

50 「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1

51 「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2
貳、服務企劃書之提出 一、格式說明如下: (一)服務企劃書需用A4紙張,本文以中文撰寫,由 左而右、由上而下、16號字直式橫印,任何筆誤之修 正需清楚訂正並加蓋廠商負責人印章,如有圖表得不 依上列規定編寫,封面不需編頁碼,其餘每頁均依序 編頁碼,每頁頁碼位置置於紙張「下方中間」,總頁 數以不超過40頁為原則(含附件)。 (二)服務企劃書應裝訂成冊(一律裝訂在左側),封面 請加蓋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印章 。 服務企劃書一式12份應併同其他投標文件於投標截止期限前 寄(送)達本機關(地址:…..)。

52 「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3
參、評審項目及評審標準 一、評審分數滿分為100分,其評審項目及配分說明如下表: 評選項目 內容 配分 一、廠商履約能力 廠商簡介及組織架構。廠商合法認證及國際授權等級。辦理專案訓練及輔導認證之經歷 10 二、講師群資歷及實務經驗 可安排於本課程上課之講師群,需包含講師的資格認證、專業資歷、授課經驗等。 25 三、課程內容、時程安排及上課講師名單之妥適性 上課使用教材與選用版本。課程內容編排、上課講師名單及時數配置。上課時間及時程規劃。缺課或補課或加強學習的替代方案。 30 四、成本及價格分析 總報價及其組成之合理及完整性 20 五、回饋措施 得自行提出較優之回饋內容如:授課期間之服務、授課後至輔導考證之計畫、考證後提供學員後續服務項目等。 六、簡報及現場詢答 簡報、現場詢答 5 總分 100

53 「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4
肆、評審作業程序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評審項目以外資料經審查合格者, 其所提服務企劃書由本案評審小組,依招標文件規定辦 理書面評審。 二、投標文件經本機關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 (簡稱受評廠商),始得為評審之對象。 三、各受評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先後順序及時間地 點,於資格審查合格後,抽籤決定簡報順序,未出席者 由本院代為抽籤,本案評審會議時間、地點由本院另行 通知。 四、本案評審小組依據評審項目及標準,經由書面審查、 簡報及詢答等方式,給予受評廠商個別評分。

54 「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5
五、「簡報及現場詢答」注意事項如下: (一)受評廠商未依本院排定時間出席,若經本院唱名3次未到者,視同放 棄「簡報及現場詢答」權利,評審委員逕就服務企劃書評分,「簡報及 現場詢答」項目以0分計。 (二)受評廠商於評審會議時,應由負責人或專案主持人出席並負責簡報, 出席現場簡報總人數不得超過3人。 (三)簡報時間8分鐘,現場詢答採統問統答方式進行,應答時間3分鐘, 評審委員提問時間不計入。簡報結束前2分鐘按鈴聲1短音,簡報時間截 止時按鈴聲1長音,受評廠商應即停止發言。 (四)本院提供簡報時之電腦、單槍投影機、投影螢幕及110V電源插座, 其他設備均由廠商自備,上述設備相容性由受評廠商自行負責。 (五)受評廠商簡報資料以服務企劃書原有內容表達為主,不得更改原投 標文件內容。受評廠商現場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得納 入評分。 (六)受評廠商不得因澄清、說明或補充而主動要求變動所提服務企劃書 之內容及價格。

55 「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6
伍、評定方式 一、本案係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 二、受評廠商平均總評分未達70分者且未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達70 分者,為不及格,不得作為符合需要廠商。 三、本案各評審委員就各受評廠商各評審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 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後,由本院彙整合計各受評廠 商之序位,以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且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達70分 者之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 情形,且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符合需要廠商。第2名以 後廠商,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且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決定者,均得列入符合需要廠商之議價排序。

56 「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7
四、符合需要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符合需要廠商在2 家以上者,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如序位合計值相同之符合需要 廠商有兩家以上者,則由總標價低者優先議價;標價仍相同者, 以評審項目中「課程內容及時程安排之妥適性」一項之得分合計 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前項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五、受評廠商對本案評審小組之問題詢答內容,凡未降低其投標 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對本案相關作業有利者,本院得列入紀錄 並請該受評廠商確認,將其列入議價條件,決標後據以納入合約。

57 「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8
陸、議價及簽約 一、評審結果經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並 依序辦理議價。 二、序位第一之符合需要廠商於本機關指定日期進行議價, 若議價後仍超底價無法決標時,由序位第二之符合需要廠商 取得議價權,依此類推。 柒、其他事項 本須知若有未盡事宜,依據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8 案例-初審意見 資格及規範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納入評選。
由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依據評選項目或採購評選委 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 明1.採購案名稱、2.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3.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 規定。4.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等事項,連 同廠商資料送採購評選委員會。再由該委員會開會, 就招標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及配分,確定評選結果, 並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依招標文件規定,評定最有 利標。

59 肆、招標文件 工程會96.5.8-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
招標文件包括: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須知 (3)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契約條款 (6)招標規範 (7)其他,如:廠商評選須知。 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1.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2.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 3.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4.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60 肆、招標文件 工程會 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 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 該部分無效。 一、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二、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 符。 三、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分置 資格、規格或價格標封。 四、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

61 肆、招標文件 一、參考工程會定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及財物或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增刪。 二、招標文件製作重點:
A.基本項目(案號、案名、標的名稱、採購金額) 例:本標案名稱: --冷氣機55台(財物)/冰箱等10項(財物)/大樓清潔保養(勞務)/空調保養維護 例:採購標的為: (採購歸屬) (2)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請勾選)。/ (3)勞務。 須知範本六、本採購預算金額(不公告者免填;但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規定辦理者,或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除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或其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外,應公開預算金額): 須知範本七、本採購預計金額(不公告者免填): (GPL27.細則26)

62 肆、招標文件 B.招標部分(招標方式) C.領標、投標、疑義 D.資格及證明文件
例:營業項目與採購標的相關之公司行號並持有公司登記或 商業登記文件/會員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例:規定資格證明文件之影本須加蓋規劃設計印鑑章及負責 人印章並書寫「與正本相符」字樣以資確認及保證。 例:「OO委外服務」採購,招標公告「廠商資格摘要」訂 有「廠商備置性能良好每日運送八十公噸以上能力之車輛 (行照影本或車籍資料影本)」之資格。 例:某託運勞務採購資格規定「限資本額伍佰萬元以上」 例:資格要求: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會員/參加「中華民 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證」。

63 肆、招標文件 例:oo節oo圖案伸縮吊牌2款各15,000個 例:某影像處理系統案,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廠商須提出下列各項資格文件影 本;本公司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⑴經濟部公司 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⑵最近1期廠商納稅之證明 文件影本。(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 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 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 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⑶投標廠商聲明書。 例:某影像處理系統案, [廠商資格摘要]:1.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2.最近一 期或上一期之納稅證明、3.具有履約能力證明,需內含: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2)廠商須 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64 肆、招標文件 E.規格(規格說明書) 採購法第26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a.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 作為判斷依據。 b.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未能符合機關需求,須載明其他標準(如:JIS、 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規定時,應審查後再辦。

65 肆、招標文件 F.押標金、保證金之收取、發還與不發還 案例:押標金限銀行本票、保付支票及現金。 案例:得標廠商如被取消得標資格,押標金或履約金逕行沒收。/決標後押標金逕轉為履約保證金。 案例: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規定繳納之種類,未載明「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及「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二項。 G.開標、審標、決標與簽約 案例:比價廠商得由負責人或授權之代理人(代理人到場 須檢附授權書)出席,並攜帶有關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及 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俾便必要時核對)

66 肆、招標文件 案例:押標金及保證金繳納方式: --現金: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至營運分處出納繳足押標金,並將收 據放入押標金之信封內。 --以金融機構或郵局匯入款者,請匯入: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帳號: 戶名:台糖公司環保事業營運分處,並將收 據放入押標金之信封內投標。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 為即期並抬頭指名「台糖公司環保事業營運分處」為受款人, 未載明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本公司為受款人。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 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 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 或被保險人為「台糖公司環保事業營運分處」。其內容格式 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規定之格 式(請參閱 ……

67 肆、招標文件 G.是否採行財物統包 H.是否允許共同投標 I.是否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代替 J.是否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
K.採購標的內容及履約時程 財物採購--應將採購標的項目、數量、履約範圍及交貨時間、 地點於招標文件載明清楚; 勞務採購--其服務項目、工作範圍、工作時程等應予載明。 履約期限,並應考量(1)一次交貨或分批交貨期限、完成 安裝經測試合格期限;(2)係日曆天或工作天?假日是否 計入?工作時間;(3)逾期違約金如何計罰;(4)履約 期限變更、展延等因素,併於契約中擇定。

68 肆、招標文件 L.計價方式 財物採購--其標的之報價條件除應考量交貨地點不同之成本外,如有安裝測試費、檢驗費、訓練費、操作費、維護費、稅捐等應予納入,屬國外採購者,尚應一併考量裝船(機)地或卸貨地買賣型態及運費(陸、海、空)、保險費、稅捐、報關提貨之負擔及報價幣別與匯率兌換基準。 勞務採購--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專業服務之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及內容或工作期間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1)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2)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3)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M.價金支付條件 (a)預付款 (b)分期付款

69 肆、招標文件 O.契約之主要部分 機關應考量個案標的之專業分工情形,必要時得於招標 文件標示主要部分或須由廠商親自履約之項目(細則第 87條);並應一併載明廠商轉包之責任。 P.其他 投標須知範本七十九、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 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 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 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 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 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 號或招標標的。

70 肆、招標文件 例:全份招標文件包括:開啟外標封後,如下列招標文件不齊全者 視為不合格標。 (1)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須填寫投標總價並用印後放入 標單封內投標)。 (2)採購契約條款及投標須知。(大型投標封) (3)投標標價清單。(標單封) (4)招標規範。(大型投標封) (5)投標廠商聲明書。(證件封) (6)出席人員授權書。(證件封) (7)以電子領標者需附電子憑據序號。(證件封) (8)押標金。(證件封) (9)其他:依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與特定資 格及應附之證明文件、資格文件清單(證件封)。

71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一、開標前檢視(領投標程序) (一)通知監辦:上級機關或主會計及有關單位。 (二)底價核定—預估分析(第46條及細則第53條)。

72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A 5,340,000 5,160,000
案例:採購折合椅12000張,預算5,400,000元。 第一次擬訂底價:5,040,000 核定底價:4,560,000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A 5,340,000 5,160,000 5,040,000 不再減 B 5,400,000 C 5,460,000 第二次擬訂底價:5,388,000 核定底價:5,364,000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D 5,352,000

73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二、開、審、決標 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
(一)第一次開標,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及投標廠商家數得予放寬。(第48條) (二)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開標之情形(細則第55條) (1)依第33條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2)無第50條第1項不予開標之情形(3)無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4)無第38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三)得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第48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各款) (四)分段開標。 (五)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

74 工程會 號函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機 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 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 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 視同放棄。」所詢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建議廠商 派員到場接受機關之通知,廠商若未到場者,視同 放棄」,建議改為「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 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 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 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 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以臻明確。

75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工程會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不 得逾預算金額(工程會96.10.2-09600396110)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於招標公告 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 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機關應於招標前確認,且決 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 為利廠商瞭解預算金額之意義,機關得就已公開之預 算金額,一併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 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6 投標標價清單(1) 本清單應依下列規定填寫:
一、由投標廠商填寫後投標。其中項目、標的名稱、規 格及數量各欄得由招標機關先行填寫供廠商投標。本 清單可由廠商自行影印加頁填寫。 二、本清單所標示之總價,應包括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所 有應由得標後辦理之履約事項之價金,不論該等事項 是否已於本清單明確標示。 三、投標標的產地(敘明國家或地區); 四、續前項,屬進口者,其出口國家或地區: 五、標價條件:依招標文件之規定。 六、契約價金受款人名稱: 七、契約價金受款人地址:

77 投標標價清單(2) 總標價: 新台幣 億 仟 萬 佰 萬 拾 萬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項 目 標的名稱、規格及型號 數量 單價 本項總價 生產/製造/供應者 雙偵測頭伽瑪照相機 1台 單光子電腦斷層掃描儀 機架(含監視器) 1組 檢查床(含手支架、頭支架) 工作站(電腦及周邊設備、軟體) 2套 軟體 筆記型電腦(含軟體) 1套 彩色印表機 總標價: 新台幣 仟 萬 佰 萬 拾 萬 (招標文件允許以外幣報價者,上述新台幣幣別得予調整)

78 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 函-1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其訂定底價及廠商報價超底價之減價程序請依規定謹慎處理,避免發生爭議,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本法施行細則第52條至第54條並有詳細規定。但偶有發生機關訂定底價時,未載明正確之預算金額、未考量廠商履約成本、未考量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未逐項編列,致發生底價金額不合理之情形。 二、廠商報價超底價之減價程序,本法第34條第3項規定:「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第53條第1項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79 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 函-2 本法施行細則第72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參與之廠商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第1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第2項)。」邇來有廠商於減價時,因機關人員建議照底價減價,而書明「以底價承作」,惟決標後廠商認為底價金額偏低不合理,被機關人員誤導減價,而提出異議、申訴。為避免發生類似爭議,請各機關依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訂定合理底價,依本法第34條第3項規定於決標前對底價保密,並於廠商減價過程勿主動建議廠商減至底價。

80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機關依本法第53條規定洽請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該 廠商未書明減價後金額,而以書面表示「願以底價承 作」時,因屬與標價有關事項,機關尚不得允許其更 正書明減價後之金額;又因該報價已違反本法施行細 則第72條第1項規定,其優先減價應視同無效,續由所 有在場廠商(包括該優先減價廠商)進行第1次比減價 格。( 工程企字第 號函)

81 案例 A B C D E 1100萬元 1200萬元 優先減價 第1次比減 第2次比減 第3次比減

82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採購法第58條: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 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 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 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 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 商為最低標廠商。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 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83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工程會91.11.27-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函 重大異常關聯:
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4.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5.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因偶有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有疑似旨揭令頒情形,例如「投標標封信函號碼連號」,惟未查證該等異常情形是否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等構成重大異常關聯之其他相關情形,即逕予以認定及處置,事後經廠商說明及查證結果,發現例如純係不同人或不同廠商於非常相近時間至同一郵局付郵之巧合情形,致造成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或檢調單位困擾,宜予避免。

84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工程會 號函 三家投標廠商(龍捲風電腦公司、毅欣資訊有限公司、大 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押標金為台灣銀行連號本票, 且皆為大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同日向台灣銀行公館分 行申請,如大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政府採購法第31條 第2項第2款之情形,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不發還該3家廠商 之押標金,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如 貴會發現該3家廠 商有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或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5款情 形之一,或其人員涉有犯本法第87條之罪者,茲依本法第 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 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亦應不發還或追繳。 至於是否依本法第87條規定處置,建請將相關事證移送檢 調單位處理。

85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工程會 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 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 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 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86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工程會 號函 關於前揭令,係補充法規之適用要件,提示機關發現廠商有該等情形時,由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或50條第1項及行為事實予以判斷認定。 來函所述投標廠商情形,貴公司應探究該等廠商是否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情形,如有而依本法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辦理者,茲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認定,該等廠商押標金應不予發還,並請將相關廠商移檢調機關偵辦。

87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工程會 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卻由同一廠 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 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情形。

88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關於 某招標案之投標廠商OO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廠商, 可否就臺灣OO地方法院檢察官偵察終結之緩起訴處分 書,重行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 定辦理乙節,按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容許他人借 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或第2款「借用或冒用 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 訂約或履約者」情形,並未以司法機關起訴或判決為 要件,如依緩起訴處分書內容發現3家廠商有先前採購 申訴審議判斷書所述情形以外之新事證,而認為旨揭 廠商確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者,應 依該條款重為通知。

89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 號 來函說明二所詢略以「因流標或廢標者,如於開標紀錄上已請出席廠商簽名領回原封投標資料,或於廢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會同簽名」疑義乙節,查上開紀錄如已載明無法決標之原因,並將影本提供出席廠商,已具有本法第61條所定對該廠商書面通知該案無法決標之效果。 正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90 陸、履約管理及驗收 驗收作業注意事項: 驗收時已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人員主驗,並通知接管 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71條)
承辦採購單位人員符合「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 料之檢驗人」之規定(71條) 辦理驗收人員已依規定分工(細則91) 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 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 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 者得免之。 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 之。 監驗人員: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

91 陸、履約管理及驗收 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項目或程序,承辦驗收單位均已依其規定辦理(細則91)
驗收時有無製作紀錄,並由所有參加人員會同簽認(72條) 驗收紀錄至少記載下列事項:案號、驗收標的名稱及數量、廠商名稱、履約期限、完成履約日期、驗收日期、驗收結果、與契約或貨樣規定不符者之情形。 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 驗收結果不符者,廠商應於限期內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機關於必要時得減價收受。(第72條) 一定期限完成驗收(細則第92-95條) 如確有變更契約之必要,應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規定簽辦 ( / 修正)

92 工程會 號函 主旨:有關減價收受是否仍須扣罰逾期違約金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3年11月3日環署基字第 號函。 二、所詢疑義,減價收受與逾期違約金之計罰,係屬二事,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72條、本法施行細則第98條及契約約定分別辦理。茲依本會103年1月22日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下稱契約範本)提供下列意見: (一)所述之驗收,如係就全部履約標的辦理驗收而無部分驗收之情形,其結果為一部分合格、一部分依契約範本第4條第1款採減價收受者,其逾期違約金,計算至依本法第72條第2項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查核金額以上)或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日止,惟應扣除機關不合理作業之時間。 (二)按契約範本第15條第10款、第17條,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時,除仍於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外,依契約計算逾期違約金;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併請查察本會95年9月4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 陸、履約管理及驗收 辦理契約變更前,均應先檢視變更事由之妥適性(尤其 是廠商要求變更事項)、同意辦理後~應確認變更原則、 釐清責任歸屬及檢討契約責任 機關要求契約變更(採購契約要項20) 廠商要求契約變更(採購契約要項21) 簽辦歷次契約變更,應載明「加帳及減帳淨值」之累計 金額,以釐清當次變更所對應之核准、監辦及備查規定, 並據以辦理。 契約變更或加減價,致原決標價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 亦應依GPL61及62辦理決標公告或彙送。

94 陸、履約管理及驗收 案例:某機關辦理敬老禮品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如複驗不合格或逾改善期限而無法交驗時,本所關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並列為不良紀錄廠商,於一年內不得參加本機關同案物品投標」? 案例:某機關辦理資訊設備等採購,廠商已依契約約定履約,惟其中電腦主機規格與契約不符,經退貨後由承辦人逕自同意改以同等級之機型替代?

95 敬請指教 結語 遊戲規則於招標文件訂明,任何決定必須公平合理。 採購程序,留下存檔紀錄,還原真相。 聯絡方式:
現職:台大醫院總務室副主任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兼任稽核委員 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兼任稽核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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