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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對建築師的影響 內政部營建署 10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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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內容概述 WTO WTO 我國於2002年1月1日成為WTO會員 中國大陸於2001年12月11日成為WTO會員
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 前身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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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內容概述 我方WTO入會承諾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場開放之限制 國民待遇之限制 (d)(e)(f)(g)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場開放之限制 國民待遇之限制 (d)(e)(f)(g) 建築(8671)、工程(8672)、綜合工程(8673)及都市規劃與景觀建築(8674)服務業 i.建築師 (1)除中華臺北建築師簽證相關服務限由中華臺北建築師提供外,無限制。 (2)除中華臺北建築簽師證相關服務限由中華臺北建築師提供外,無限制。 (3)限由已設立非公司型態之事務所之自然人提供服務。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此外,在中華臺北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得僱用建築、土木及相關工程技術之外國技術人員。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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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內容概述 陸方WTO入會承諾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d.建筑设计服务 (CPC 8671)
e.工程服务 (CPC 8672) f.集中工程服务 (CPC 8673) g.城市规划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CPC 8674) (1)对于方案设计没有限制 要求与中国专业机构进行合作,方案设计除外。 (2)没有限制。 (3)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中国加入WTO后5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外国服务提供者应为在其本国从事建筑/工程/城市规划服务的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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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內容概述 WTO ECFA ECFA 全名: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2010年6月29日簽署 2010年9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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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內容概述 WTO ECFA 服貿協議 服貿協議 2013年6月21日簽署 尚待完成程序後生效
註:本圖轉錄自經濟部國際貿易局「5分鐘看懂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請逕至該局網頁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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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內容概述 註:本頁相關資料轉錄自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條文導讀」,請逕至該局網頁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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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內容概述 我方就建築服務業無開放。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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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內容概述 陸方就建築服務業開放承諾: 部門或次部門 市場開放承諾 其他承諾 1、商業服務 A.專業服務
d.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 e.工程服務(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1)對於方案設計沒有限制 要求與大陸專業機構進行合作,方案設計除外。 (2)沒有限制 (3) 1.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對於個人業績,其在臺灣和大陸的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依據,但在臺灣完成的業績規模標準應符合大陸建設項目規模劃分標準。 2.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聘用臺灣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並將其作為本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在資質審查時不考核其專業技術職稱條件,只考核其學歷、從事工程設計實踐年限、在臺灣的註冊資格、工程設計業績及信譽。 3.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出任主要技術人員且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陸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6個月的限制。 4.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其大陸合營者出資額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 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1.註冊建築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臺灣服務提供者可以在臺灣完成或由大陸派師資授課,選修課繼續教育方案須經大陸認可。 2.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參加大陸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資格證書。 3.允許取得大陸監理工程師資格的臺灣專業人士在福建省註冊執業,不受在臺灣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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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協議對建築師影響分析 我方開放之影響
因我方於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就建築服務業無開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就大陸地區人民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訂有需經許可在臺設有戶籍之資格限制,且我方建築師簽證相關服務限由我方建築師提供,故大陸地區人民無法取得我方建築師資格,對國內建築服務業並無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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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協議對建築師影響分析 陸方開放之影響
陸方之開放承諾內容主要係針對我方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對個人業績、聘用臺灣建築師資質審查項目等,及於陸方境內停留時間之放寬規定。 另其他承諾包括註冊建築師繼續教育之開放、允許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參加大陸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及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的臺灣專業人士得在福建省註冊執業等事項,對於我方取得其註冊建築師資格者之執業,及前往取得其監理工程師與執業尚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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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協議對建築師影響分析 陸方開放之影響
據內政部營建署截至103年4月7日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取得建築師資格者計有6,549人,登記開業3,720人,開業率僅57%,且故陸方之開放內容應不致影響國內民眾委託建築師申請建築許可之權益。 陸方之開放對於我方建築師拓展其事業規模,向大陸及世界進軍提供了發展選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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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頁相關資料轉錄自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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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Q:大陸建築師可以來臺執行建築師簽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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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Q:服貿協議開放我方及陸方建築師互相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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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Q:服貿協議對我方建築師赴陸發展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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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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