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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电力工程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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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电力工程安全监管处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电力工程安全监管处 张扬民 2016年1月25日

2 监管办法的公布

3 本次宣讲的内容 《办法》起草背景、依据、定位和过程 《办法》的突破点 《办法》的主要内容 近三年来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
下一步工作要求 3 2017/3/18

4 一、《办法》起草背景、依据、定位和过程 2017/3/18 4

5 起草背景 国务院机构调整,职能发生变化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我们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严格的要求 2017/3/18 5

6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电力监管条例》
参考《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38号文件) 社会各方合理意见 近三年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实践经验 6 2017/3/18

7 《办法》定位 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监管要求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所涉及参建单位的安全监督方面管理业务
政府的监督管理,而非企业内部业务的管理 调整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重要行政法规,和其他行业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是平行关系 2017/3/18 7

8 起草过程 委托福建办起草初稿 两次征求全国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意见 征求住建部、安监总局、质检总局意见 国家能源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征求发改委有关司局意见和国务院法制办意见 发改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 从2013年6月开始到2015年8月签发,前后历时超过两年时间 2017/3/18 8

9 二、《办法》突破点 2017/3/18 9

10 《办法》突破点 完善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法规体系 明确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各环节的监管内容 深化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措施
新增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处罚条款 体现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的宗旨 统一了各方认识 2017/3/18 10

11 完善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法规体系 《办法》基本涵盖了现行法律法规即国家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规定。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规,也包括一些仍然适用的国家标准、三定方案等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也借鉴了其他行业的经验。 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各环节全面规定了监管目的、依据、原则、内容、措施和罚则等,弥补过去在法规建设方面的缺陷,丰富和完善了现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法规体系。 2017/3/18 11

12 明确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各环节的监管内容
明确了国家能源局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电力行业施工安全方面具有监管责任、监管权力和监管措施。 丰富和明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应承担的主体责任。 明确了违法违规的处罚条款。 2017/3/18 12

13 深化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措施 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监督管理理念,《办法》明确了能源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和权限。 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及时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监管措施直接、有效。 明确了监管人员有停工的权力。 启用“约谈机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和公开不良信息,是对监管措施的完善和深化。 2017/3/18 13

14 新增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处罚条款
《办法》新增了完整的一个罚则章节,本章十条处罚条款,《办法》罚则部分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参照国家安监总局、住建部等部门规章和有关文件,借鉴十年电监会期间供电监管的立法经验,从监管机构、参建单位到个人等环节均作出了处罚规定,特别是明确了对违法违规的个人的处罚条款。 新制定的《办法》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内容,突破了以往的违法处理界线,法律责任明确、处罚严厉。 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的力度。 2017/3/18 14

15 体现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的宗旨 《办法》中强调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要求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科学管理,这些要求都是为了促进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企业文化,提升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体现了《办法》人性化的一面。《办法》的制定,并不是为了明确责任主体,也不是为了进行处罚,而是为了促进工程建设各主体单位从内部管理上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而达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根本目的,这也是新的安全生产法提倡的原则和理念。 2017/3/18 15

16 统一了电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主体的认识。
统一了各方认识 统一了电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主体的认识。 统一了社会各方的认识。 统一了能源监管机构内部的认识。 2017/3/18 16

17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2017/3/18 17

18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八章五十三条;按照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安全责任进行编制,即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模式起草。为适应新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能源局出台的有关文件,《办法》增加了罚则、监管措施和部分应急管理内容。 2017/3/18 18

19 第一章 总 则 总则部分是对《办法》主要内容的原则性、概括性规定,是统领全篇的总纲,共5条,主要明确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方针和机制,明确规定了参建单位和监管部门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要求,鼓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相关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科学技术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内容。 2017/3/18 19

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办法》。 2017/3/18 20

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21 2017/3/18

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方针与机制】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2017/3/18 22

23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2017/3/18 23

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科技进步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科技进步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2017/3/18 24

25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本章共8条,主要规定了建设单位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定位;在招投标过程选择中标单位、工程分包;向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投入;防灾减灾工作的安全责任以及在施工活动中进行工期干预的限制性规定;明确规定电力建设工程,在工程开工前,书面告知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力建设工程的时间及必须相关材料。 2017/3/18 25

26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2017/3/18 26

27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28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招投标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
(一)应当将电力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二)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2017/3/18 28

29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2017/3/18 29

30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参建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参建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2017/3/18 30

31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急响应和风险评估】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31 2017/3/18

32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工期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2017/3/18 32

33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分包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2017/3/18 33

34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备案要求】
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2017/3/18 34

35 本章共六条,主要规定了勘察设计合规性、勘察作业安全、地质灾害防范、设计安全措施、“五新”专题论证、安全交底和设计变更等要求。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本章共六条,主要规定了勘察设计合规性、勘察作业安全、地质灾害防范、设计安全措施、“五新”专题论证、安全交底和设计变更等要求。 2017/3/18 35

36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行为合规性】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 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2017/3/18 36

37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勘察作业】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过程中,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区域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2017/3/18 37

38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灾害防治】
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电力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应当监控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017/3/18 38

39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设计单位在规划阶段应当开展安全风险、地质灾害分析和评估,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涉及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分析和评价;初步设计应当提出相应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2017/3/18 39

40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采用“五新”和特殊结构的勘察设计规定】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不符合现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2017/3/18 40

41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 第十九条 【安全告知和设计变更】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2017/3/18 41

42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本章共计13条,主要对电力建设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的规范,也是《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之一。电力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施工现场的复杂性、特殊性,决定了电力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生产安全,对此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度和措施。 2017/3/18 42

43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的基本条件】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2017/3/18 43

44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基本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4 2017/3/18

45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2017/3/18 45

46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及责任划分】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一)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除可依法对劳务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主体工程以外项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连带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三)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2017/3/18 46

47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劳务分包】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 2017/3/18 47

48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准备】
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 2017/3/18 48

49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2017/3/18 49

50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项防护和安全警示标示】
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017/3/18 50

51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2017/3/18 51

52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工机械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帐和维保记录档案。 施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施工前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施工过程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2017/3/18 52

53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53 2017/3/18

54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调试、试运行前有关规定】
施工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调试、试运行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试验方案,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 54 2017/3/18

55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急救援】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017/3/18 55

56 第五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本章共计4条,主要是对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依据、资源配置、职责,健全安全监理制度、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现场安全监理工作主要职责,监理单位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的权力、义务等方面进行规定。 2017/3/18 56

57 第五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的基本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资源配置应当满足工程监理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2017/3/18 57

58 第五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工作制度】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人员安全职责以及相关工作安全监理措施和目标。 2017/3/18 58

59 第五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安全工作主要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管理台帐。重点审查、监督下列工作: (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二)审查和验证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人员资质、安全协议; (三)审查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和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 2017/3/18 59

60 第五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四)对大中型起重机械、脚手架、跨越架、施工用电、危险品库房等重要施工设施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及整套启动等重大工序交接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五)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理;监督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2017/3/18 60

61 第五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的权力和义务】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或部分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017/3/18 61

62 第六章 监督管理 本章共计5条,主要是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的监管机制建立及应用、标准制度建设、监督指导、监管措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电力企业建立应急管理机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履行应急救援义务、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等方面作出的规定。 2017/3/18 62

63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国家能源局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能源局依法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 (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三)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2017/3/18 63

64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实施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一)部署和组织开展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三)依法组织或参加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 2017/3/18 64

65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2017/3/18 65

66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整改;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约谈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受理和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披露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和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67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诚信体系】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等惩戒措施。

68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事故报送】 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衍生事故发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

69 第七章 罚则 本章共10条,主要规定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建设单位、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作业人员和有关单位违反《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2017/3/18 69

70 第七章 罚则 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各方面意见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形势变化,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需要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增强法律责任的针对性。《办法》的罚则部分就明确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建设单位、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作业人员以及有关单位的处罚规定。 2017/3/18 70

71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监管人员的处罚】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2017/3/18 71

72 第七章 罚则 (三)在事故调查中营私舞弊、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实施监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017/3/18 72

73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2017/3/18 73

74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及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义务】
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2017/3/18 74

75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电力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违规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2017/3/18 75

76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电力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的电力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2017/3/18 76

77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2017/3/18 77

78 第七章 罚则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电力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 (五)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 (六)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2017/3/18 78

79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3/18 79

80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017/3/18 80

81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作业人员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2017/3/18 81

82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处罚权归属】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7/3/18 82

83 第八章 附则 本章共2条,主要描述《办法》的施行时间和解释部门。 2017/3/18 83

84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电监会发布的《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38号)同时废止。 2017/3/18 84

85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7/3/18 85

86 四、近三年来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主要共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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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近三年来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主要 共性问题 新的国家能源局成立以来,共组织了三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专项监管,分别是2013年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驻点专项监管(福建17个项目,85个问题)、2014年全国电力行业“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浙江、江苏、陕西、新疆14个722个问题)、2015年电力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监管(全国所有,138个项目,1870个问题),三年来累计督查项目169个,累计发现各类问题2677例。 2017/3/18 87

88 近三年来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主要 共性问题 (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多 (二)现场监理履职不到位,监理机构形同虚设
(三)资质资格审查不严,存在以包代管、无证上岗、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施工等问题 (四)现场脚手架管理不规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五)对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管理不严、不细、不实,过程监管薄弱 (六)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工作不彻底 (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协议签订不规范 2017/3/18 88

89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多 施工现场方面问题是所有发现问题中比例最高的,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高处作业、基坑作业、交叉作业、动火作业、防火防爆等危险作业监控不严,施工现场防护设施缺失,现场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不高,事故隐患较多。 2017/3/18 89

90 三年以来监理方面问题一直持续存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监理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监理机构形同虚设,施工方案审批随意性较大。
现场监理履职不到位,监理机构形同虚设 三年以来监理方面问题一直持续存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监理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监理机构形同虚设,施工方案审批随意性较大。 2017/3/18 90

91 资质资格审查不严,存在以包代管、 无证上岗、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施工等问题
资质资格方面问题历来是检查的重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建设单位对分包商资质和现场工作人员资格审查不严,施工单位存在以包代管、无资质或者超资质范围施工,作业人员存在无证上岗现象。 2017/3/18 91

92 脚手架是近年来出现事故最多的地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未编制施工方案或不按照方案进行搭设,现场搭设随意性打,验收走过场。
现场脚手架管理不规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脚手架是近年来出现事故最多的地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未编制施工方案或不按照方案进行搭设,现场搭设随意性打,验收走过场。 2017/3/18 92

93 对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管理不严、 不细、不实,过程监管薄弱
特种设备影响大,不容忽视,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设备进场及使用和操作人员疏于监管,把关不严,无专项施工方案或者编制不规范,现场管理不到位,存在塌陷倾翻风险。 2017/3/18 93

94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工作不彻底 隐患排查工作历来是电力建设工程的重中之重,现场督查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电力企业未按法规要求建立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未能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防范的闭环管理;对重大危险源辨识不足,管理不到位等。 2017/3/18 94

95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安全生产协议签订不规范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现场督查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且执行不到位;未规范签订分包安全协议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程序或内容不规范。 2017/3/18 95

96 二是根据办法要求,做好迎风度冬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深刻汲取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办法 二是根据办法要求,做好迎风度冬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深刻汲取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2017/3/18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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