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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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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內容 智慧財產權 電腦程式 資訊自由 網路交易 網路著作權 音樂、電影盜版 資料庫保護 網頁連結和網頁標記 網域名稱
電腦程式的著作權保護 電腦程式的其他法律保護 電腦程式保護的反省 電腦網路犯罪 色情資訊 商業廣告與消費資訊 資訊隱私 個人資料保護 網路契約與電子簽章 網路購物與拍賣 電子商務的獨占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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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 網路著作權 音樂、電影盜版 資料庫保護 網頁連結和網頁標記 網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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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 著作權體系 著作人格權(永久保護) 著作財產權(11種) 不涉及財產, 而是保護個人名譽、風格
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 著作財產權(11種) 自然人 -- 著作人死後50年 法人-- 公開發表後50年 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 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 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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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體系 著作權 公開發表權 姓名表示權 著作人格權 同一性保持權(禁止不當修改) 著作財產權 重製權 公開口述權 公開播送權 公開上映權
公開展示權 公開播送權 公開上映權 公開演出權 公開傳輸權 改作權 編輯權 出租權 散布權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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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 著作財產權 – 保護著作人賺錢的機會
調和公益,在某些情況下,為了達到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而直接使用 -- 『合理使用』(4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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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所以,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需要上數列出的四個標準,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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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影為例 為保護電影院上映權利 -- 公開上映權 上映後轉到出租店出租 -- 出租權 出租一陣子後,就可能在電視台播放 -- 公開播送權
也可能在網路上直接收費播放 -- 公開傳輸權 最後,電影也可能製作成DVD販售 重製權 -- 保護不被盜拷 散布權 -- 限制誰才能散布這些D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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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會侵犯的著作財產權 網路上會侵犯的著作財產權 暫時性重製—不視為侵犯他人著作權(重製權) 重製權 公開傳輸權
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22)。 網路瀏覽、快速存取、RAM、Proxy Server 開機處於重製狀態,關機的同時資訊即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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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性重製 買來之光碟,放在電腦裡看影片… 在網路上瀏覽影片、圖片… 使用電腦裡的excel、word…
使用網咖業者所提供之合法授權遊戲軟體 使用網咖業者所提供之盜版遊戲軟體 維修電腦程式 政府機關、訴訟、教書、圖書館、時事報導、私人非營利、視聽覺障礙教學… 以上均符合合理使用規定之暫時性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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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傳輸權 著作人享有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將其著作提供或傳送給公眾,讓大家可以隨時隨地到網路上去瀏覽、觀賞或聆聽著作內容的權利。
用電子傳送或放在網路上提供給公眾,接收人可以在任何自己想要的時間或地點,選擇自己想要接收的著作內容。 數位科技興起,任何著作均可輕易以數位形式呈現或存在,再藉由網路快速地傳送給許多人,為保護著作權人,WIPO(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因而在1996年通過著作權條約及表演與錄音物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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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注意事項 在網路上將文章、圖畫、音樂、影片上載、下載、轉貼、傳送、儲存,都是屬於重製行為。 須取得重製的授權外還須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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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討論 網路上抓別人文章當報告有無違法?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侵犯他人的姓名表示權 重製權 改作權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不可全文剪貼,要註明引用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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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轉寄信件有無違法? 侵犯他人的公開傳輸權及重製權 轉寄家人或特定一、兩位朋友—合理使用。
政治、經濟、時事評論,如未禁止公開傳輸,以 公開傳輸,屬合理使用。 合理範圍內,轉寄政府機關公開發表之著作,也是合理使用。 最好利用『附上網址』(超連結)方式轉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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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引擎侵權? 『搜尋引擎』服務:透過軟體搜尋,將網路上所有資料下載儲存到其伺服器中,再透過資料庫、自動編輯功能,使網友很快找到所需要的資訊。(違反重製權) 因其利用目的,是為了使網路的傳輸更有效率,而且對所重製之資料並未產生『市場替代』之效果,可以認為是合理使用。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65) 國際組織『萬維網聯盟』(W3C)對搜尋引擎的運作有詳盡的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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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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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電影盜版 重製罪演進 92年以前 -- 是否為營利目的 92年以後 -- 三五條款:三萬元以下、 五份以內
93年9月1日以後 -- 只要重製一律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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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07月09日修正 第91 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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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09月01日 修正 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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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91條—製造盜版物 罪名 重製罪 意圖銷售或出租之 重製光碟罪 法條 第91條第1項 第91條第2項 第91條第3項 主觀 犯意
有重製之故意即可(不分營利/非營利) 重製之故意 意圖銷售或出租 重製光碟之故意 客觀 行為 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二項之罪 刑責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免責規定 僅共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侵權 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之罪 非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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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錄盜版、光碟 買的人無罪—盜版一直無法遏止 製造盜版光碟的人 自己燒錄一片 燒錄一片送給朋友—侵害重製權(91條1項)
自己燒錄機燒錄屬於合理使用 辦公室或代客燒錄商店—不屬於合理使用(51條) 燒錄一片送給朋友—侵害重製權(91條1項) 網路大量重製書籍(91條2項) 為了販賣而大量重製光碟(91條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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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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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盜版光碟的人 意圖營利而將盜版書籍軟體陳列貨架上,讓不特定的人來購買,侵害散布權(87-六)。 盜賣光碟產品行為屬於非告訴乃論
盜賣其它非光碟產品行為屬於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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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91-1條--販售盜版物 罪名 販售重製物 販售盜版光碟罪 法條 第91條第2項 第91條第3項 主觀 犯意 明知為重製品
明知為盜版光碟 客觀 行為 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 刑責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告訴 乃論 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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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沒有音樂出租店? 有電影出租店,為什麼沒有音樂出租店? 第一次銷售原則(權利耗盡原則) 開漫畫店—買一些漫畫即可開出租店
買到合法著作之後,要再轉賣或出租給他人,都是合法的。 開漫畫店—買一些漫畫即可開出租店 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60條) 買到合法CD的人,不可隨意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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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 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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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物出租(著60) 合法重製物 原則上可以轉售、出租 音樂、電腦程式不得出租 著作物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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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出租 電影公司不願將VCD和DVD真的賣給出租店。 而是以契約授權方式,約定給出租店『暫時持有』,只是授權出租店將VCD租給客人。
出租店的VCD上都會印有『此影片之所有權屬於XX公司所有,非經書面同意之買賣、授權,皆屬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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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盜考措施 定義: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著3)
DVD採加密技術後,讓一般沒有獲得授權的機器,不能讀取DVD。 第80- 2 條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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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進之防盜考措施 數位權利管理系統 優點 缺點 一種控制網路著作權的系統
它可以讓付費的人才能閱讀網路上的資料,並依付費等級,規範閱讀資料等級 閱讀之資料完全無法複製 還會記錄你閱讀之紀錄等等 優點 達到完全差別取價的效果 不會有搭便車行為 缺點 過度限縮著作權合理使用的空間 紀錄閱聽人紀錄而侵犯隱私、限制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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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版MP3到底有無違法? 2001/4/1成大MP3事件 個人使用有無違法? 違反第22條及第91條 2003/7/1重製量採『三五條款』
有人認為其符合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合理使用 有人認為其不符合『非營利』『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超出合理使用範圍』而不符合。 違反第22條及第91條 2003/7/1重製量採『三五條款』 2004/8刪除三五條款、廢除『意圖營利』與『非意圖營利』的區別,改為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不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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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越發達,資料庫越來越多,內容越來越大
資料庫保護 網路越發達,資料庫越來越多,內容越來越大 資料庫保護 著作權法 X 特別法 ? 公平交易法 V 刑法 V 資料庫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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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7條 六法全書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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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勤蒐集原則(Industrial collecting principle) 揮汗原則(sweat and brow principle)
資料庫、電話簿、通訊錄是否為編輯著作? 辛勤蒐集原則(Industrial collecting principle) 揮汗原則(sweat and brow principle) 資料庫是否為編輯著作? 資料之選擇及編排是否具有創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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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獨占、結合、聯合行為 公平交易法 不公平競爭 資料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卻可以用公平交易法來保護。 公平交易法架構
預防市場被少數廠商壟斷 擔心廠商利用不當競爭行為,傷害其他廠商 公平交易法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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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保護資料庫案例 雅虎盜用蕃薯藤『新站介紹』 新站介紹 違反公交法24條
新成立網站為讓別人能搜尋到,到入口網站登錄,蕃薯藤於是設計一個『新站介紹』的功能,將每個網站登錄時所寫的一些網站簡單介紹,整理排列出來。 『新站介紹』不符合編輯著作,雅虎並沒侵害著作權。 違反公交法24條 第24條: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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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家天下網站案 不動產租賃資料,均由該等事業因信譽卓著,屋主自願提共房屋租聘資料或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時間等,以長期建立之商譽,經由業務員訪談、招攬客源,並實際確認不動產之地點、面積、屋齡、使用及產權情形後,再整理、彙總、建檔,歷經周折、反覆之程序,才登載於網站上 擅自以註明資料來源方式複製別人所擁有之資料,擴充自身網站內容,使他人網站功能遭取代,不無誤導消費者。 屬詐取他人之努力成果,侵害市場效能競爭本質,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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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4人力銀行資料 104人力銀行資料被盜用 被公交會處以『不公平競爭』
不是直接盜用他人資料,而是用『網頁盜連』的方式,盜用他人的資料庫,讓別人以為這個資料是『XX人力銀行』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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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費資料庫的保護 防盜考措施 一套保護軟體,付費取得帳號、密碼後才能進入資料庫。
第80-2條: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資料庫如果不符合編輯著作,使否可用80-2條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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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電腦犯罪章 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付費資料庫如不先取得密碼與帳號,而去破解它,會觸犯刑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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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 358入侵電腦 § 359 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 § 360干擾他人電腦 刑法電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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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和著作權 付費資料庫 學校電腦才能查閱 清大學生用學校購買的資料庫 將其文章下載後儲存 然後重製 違反校方與資料庫提共者間之契約約定
侵害資料庫之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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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的蒐集、利用 資料庫的蒐集,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宜小心為之。 圖書館可否掃描報紙及期刊?
第48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 ,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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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可否提供期刊遠距傳輸服務? 圖書館將藏書數位化,係重製之行為。 上載網路提供遠距傳輸服務,則係公開傳輸的行為。
除合理使用外,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否則即屬侵害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的行為。 第48-1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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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法保護 1996年歐盟『資料庫保護指令』就給資料庫特別保護 採雙軌制 雙軌制 資料庫特別保護雙軌制 符合創作性者,以編輯著作保護50年
不符合創作性,但付出『重大投資』者,保護15年 資料庫特別保護雙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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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連結和網頁標記 網頁標記:製作網頁時,常會『超連結』到他人的網站或網頁,而且會給這個網頁下一個名字,稱為『網頁標記』。
超連結有時也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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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連結 四種連結方式 超連結 超文字連結 hypertext reference 深層連結 deep link
圖像連結 image link 深層連結 deep link 視框連結 frame link 超連結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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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文字連結 一般的連結方式 點選該連結後,跳出一個新視窗,取代原本的視窗畫面,連結到另一新畫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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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範例 點選(滑鼠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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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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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連結 深層連結:連結他人網站時並沒有連結到該網站之首頁,而是直接連結到子網頁去。 一般網站首頁會刊登很多廣告和訊息。
網站營運收入主要是靠廣告維生。 看廣告的人變少,賺錢機會減少。 目前似乎沒有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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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連結 入口網站分為網站搜尋和網頁搜尋。 網頁的搜尋、連結就是所謂的深層連結。
深層連結因未進入他人首頁即進入期網站內部,有可能被認為侵害他人的姓名表示權。 超連結 網站搜尋、連結 網頁搜尋、連結(深層連結) 入口網站提共的連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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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連結範例 1 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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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連結範例 直接進入首頁 直接進入外文系首頁 直接進入某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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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空中大學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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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系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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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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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框連結 目 錄 | 自 己 的 網 站 標題 (自己的網站) 內容 (連結他人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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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框連結 所謂視框連結,就是在設計網頁時,做『框架頁』的功能。 左邊目錄是不會變動的 上面是標題也不會動
點選目錄時,目錄不動,標題也不動,但右邊內容卻會變動。 連結他人網站時,左邊還是自己的目錄,上面標題也是自己的,最重要的是,『網址』也是自己的,右邊的內容卻是連結到其他人的網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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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框連結範例 標 題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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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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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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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讓網友以為他還在本網站上,而沒有連結到他人網站上去。 故意利用他人網站資源,當做自己網站內容的一部分。
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的不公平競爭行為。 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違反著作內容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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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像連結 不連結他人的網頁,而直接連結他人的圖片,讓使用者以為是這個網站的圖片。 這就是某些『貼圖區』會一直宣告禁止盜連的原因。
只連結他人 網頁上的圖片 背景是自己的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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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未經同意即擷取他人網站內的圖像,有侵害他人之『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如是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就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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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連結法律責任 超連結 方式 違法 說明 超文字連結 無 深層連結 無,著作權法16條
一般入口網站都有使用到深層連結,似乎沒有觸法。不過深層連結因未進入他人首頁即進入其網站內部,有可能被認為侵害他人的姓名表示權。 視框連結 著作權法第22或17條 公平交易法 此種設計方式以違背網頁設記者的原先設計,違反了『著作內容同一性』。 此種行為乃利用他人的網頁內容,讓使用者誤以為是自己的網頁內容,可能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 圖像連結 著作權法第22、26-1條 未經同意即擷取他人網站內的圖像,有侵害他人之『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如果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就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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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積架公司利用超連結技術將包含統一超商公司服務標章之網頁內容連結到積架公司,致積架公司之網頁與統一超商之網頁內容完全相同。
使消費者對該商標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來源易產生混淆誤認。 積架公司網址 7-eleven.com.tw 統一超商網址 7-11.com.tw 一般人很難辨別其分屬不同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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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框連結應該從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來處理較為妥適。
檢察官以商標法起訴並判被告無罪 理由 被告網站上並無販售與統一超商所受物品相同或類似之物品,不構成商標法混淆之要件。 本案之視框連結並非典型之視框連結,雖保留原網址,但內容完全移到統一超商網站內,亦即畫面上沒有被告自己的網頁,這與一般的視框連結網頁,仍有部分是被告的網頁內容而會造成混淆有所不同。 視框連結應該從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來處理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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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標記 Meta tag就是網頁標記。 每一網頁都有一個名字--『網頁標記』。
當你想要搜尋『資訊法律』的網頁時,只要鍵入關鍵字,入口網站的搜尋引擎就會搜索所有『網頁標記』中有『資訊法律』的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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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態樣 為了讓自己的網頁較易被搜索到,在網頁標記寫上一些有名的詞彙(別人商標…),却跟網頁內容無關。 增加被搜索到的機會 商標法
傳統判斷商標權有無被侵害,主要是判斷兩商標是否近似並構成混淆,但網頁標記並未顯現在網頁上,如何判斷其近似性?消費者沒看到如何致生混淆?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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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宇江資訊公司以『網際萬客隆購物網站』作為其『電腦原文書專賣區』網頁的『網頁標記』。
網路使用者尚不至對系爭網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但網路使用者以『萬客隆』作為搜尋字串搜尋時搜尋引擎會自動將宇江資訊公司網頁標記的『網際萬客隆購物網站』列為搜尋結果。 致網路消費者最初看見此網站時,誤以為是萬客隆公司所經營的購物網站而點選進入。 增加被搜尋之機率及網頁被擊中之次數,增加招攬廣告或交易機會,以達榨取他人努力之成果。 違反公交法第24條『顯失公平之不公平競爭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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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名稱 架設網站都要申請一個網址 每個網站都有一個IP位置 140.112.155.126就是IP位置 IP專供電腦判讀,一般人不容易記憶
因此以網域名稱取代 網域名稱 IP位置 網域名稱與IP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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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名稱管理 1998年成立之ICANN負責全球網域名稱之分配與管理。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分配組織) 台灣則分配網址最後為tw的位置 由TWNIC(Taiwan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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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名稱類型 國家—第一層 網站(類別)屬性—第二層 最右邊的,是頂級網域名稱 台灣為.tw,日本為.jp,中國為.cn, .hk
.com.tw / 商業.tw .gov.tw / 政府tw 泛用型網域名稱,直接跳過.com或.gov 直接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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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名稱—第三層 真正所申請的獨特名字 Kimo, yam, yahoo,… 中文網域名稱 開放第二層與第三層 雅虎.商業.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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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main name 是有階層性的,如下圖 網址是由下而上,雄女的 www站的網址為 www.kghs.kh.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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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註冊之著名標章或公司名稱,則需透過公平交易法來保護。
相關法律 已註冊之商標 他人拿去當做網域名稱使用,或者用近似的拼字方法註冊為網域名稱使用,都視為侵害商標權。 未註冊之著名標章或公司名稱,則需透過公平交易法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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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62 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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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麥當勞關係企業或未經麥當勞公司授權,網站使用包括『麥當勞.商業.tw』為網域名稱 可能讓使用者誤認為與麥當勞有關。
故意以類似他人商標之拼音或寫法而登記網域名稱 m-ms.com.tw,使人誤以為是『mm巧克力』公司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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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第20 條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二、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包括不類似之使用)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針對沒有註冊為『商標』的著名商號的保護】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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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名稱即屬於公交法第20條所訂的表示所有人營業、服務之『表徵』。 法院曾認為就算是『不類似』的使用也被禁止。
第24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網域名稱即屬於公交法第20條所訂的表示所有人營業、服務之『表徵』。 法院曾認為就算是『不類似』的使用也被禁止。 只要表徵是一樣的,即使為『不類似』之使用亦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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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台灣雅虎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向TWNIC註冊 被正宗美商雅虎提出告訴,被判需撤銷登記。 雅虎.商業.台灣 台灣雅虎.商業.台灣
台灣雅虎電子商務.商業.台灣 Yahoomall.com.tw Yahoogroup.com.tw Yahoocafe.com.tw 被正宗美商雅虎提出告訴,被判需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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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案 www.nba.com.tw NBA是大家熟悉的美國職業籃球
NBA: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 有人架設網站『網路書店聯盟』Network Bookstore Alliance並註冊 。 NBA授權『美商NBA產物股份有限公司』販賣職籃周邊商品。 『美商NBA產物股份有限公司』想註冊 卻無法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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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抗辯理由 『網書聯』認為每個國家都可以有自己的。國家籃球協、會國家籃球協會…等等 其英文縮寫都是nba 。
不應該為了美國的NBA而把nba保留給美國人。 『網書聯』沒有販售籃球相關商品的意圖。 也根本不想把網址賣給美國NB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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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nba是一種著名表徵,適用公交法第20條。 雖聯書網的使用與NBA籃球一點關係都沒有
20條規定之相同或類似之使用,法官認為其範圍包括不類似之使用。 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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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 透過爭議處理程序申訴 向公平會檢舉 向法院起訴 網域名稱爭議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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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網路註冊採先來先選 TWNIC制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 網域名稱爭議若根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原告大都會輸。
法院認為書聯網或許沒有違反『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之規定。 非政府制定之國家法律 網域名稱爭議若根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原告大都會輸。 若依公平交易法處理,勝訴機會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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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 for Your Attention!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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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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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 for Your Participation!
The End 3Q for Your Attention! 3Q for Your Interesting! 3Q for Your Partici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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