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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詢答報告 報告人:邱部長文達 日期:10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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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詢答報告 報告人:邱部長文達 日期:102年12月16日

2 內容大綱 壹、前言 貳、國內研議歷程 參、國際狀況 肆、各界主要關切點 伍、民意諮詢 陸、委員提案

3 壹、前言 -代孕未開放,業者找商機 「仲介」代理孕母 「領養」收營養費撈上億TVBS – 2013年4月29日 下午12:31
委託海外代理孕母,竟然遭到越南籍仲介居中恐嚇,桃園一對夫妻,在100年期間,透過網路找到羅姓仲介,對方表示可以前往泰國找代理孕母,而且還可以依國籍挑選對象,最後想要領養回台,沒想到仲介卻以各種理由,索取好百萬的費用,被害人最後不堪遭到勒索,才向警方求救。 犯罪集團仲介赴海外代孕 一次收取150到200萬元 中廣新聞網 – 2013年4月29日 上午5:27 由於不孕人士求子心切,有不法集團為了牟取龐大利益,做起仲介代孕的服務,嫌犯利用網路招攬民眾赴海外手術,提供東南亞籍代理孕母產子,再由委託人辦理認領,全程收費一百五十萬到二百萬元不等高價。刑事局循線將羅姓主嫌等五人逮捕,發現已受理數十多組案件,獲利數千萬元。

4 -赴國外代孕產子

5 -不同意見,法案難產

6 貳、國內研議歷程 85年草擬完成「人工生殖法草案」,分甲案(禁止代理孕母方式)、乙案(開放代理孕母方式)二種版本。
92年11月衛生署人工生殖技術諮詢委員會議決議,為利人工生殖法立法通過,採人工生殖法與代理孕母脫鉤處理。 93年9月辦理「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形成「不禁止,但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之共識。 94年9月草擬「代理孕母法草案」。 95-100年召開20多次專家會議(並邀正反雙方參加);舉辦國際會議(並邀正反雙方舉行圓桌座談);為避免法令疊床架屋、相互扞挌,由另立專法改為修訂人工生殖法方式,繼續研議。 99年辦理第一次代孕民意調查。 惟涉及委託者、代孕者與胎兒三方權益相互牽絆,仍無法達成共識。 101年9月再次辦理「公民審議會議」。 101年11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決議於1年內(註:102年11月19日到期)提出代孕生殖相關法案。 102年7月辦理第二次代孕立法相關問題民意調查; 102年江惠貞委員等、尤美女委員等分別提出人工生殖法修法提案。 101年9月辦理「公民審議會議」:為再凝聚社會共識再次舉行,獲致3項具體結論,包括:「不孕委託者同時提供健康精、卵之代孕,應早日開放。不孕委託者僅提供健康精、卵其中之一者,亦應予開放」、「關於代孕者、委託者及胎兒三方的權益之保護,政府應積極介入運作,且強調代孕者權益的保障」、「代孕應為無償行為,給予必要費用而非工作報酬。需要居間機構,讓代孕者、委託者與胎兒都能得到更好的權益保障」

7 參、國際狀況 美國國際生育醫學聯合會2010年公布105個國家(地區)調查,回復者扣除台灣之63個國家資料顯示,允許代孕國家計33個,其中包括15個立法、4個指引管理、14個未立法未禁止。 99年辦理世界各國代孕生殖政策探討14個國家資料: 10個國家允許代孕,其中4個(韓、泰、美34州、印度)未立法未禁止(多以指引供遵循)、7個(英、加、港、澳、美、荷、以色列)立法管理。 4個國家不允許代孕:德、法、日、新加坡。 無任何國家是開放之後又禁止。 7個立法管理中 以人工生殖法中規範為英國、加拿大、香港、澳洲1州及美國1州 以代孕專法管理且無人工生殖法者為澳洲2州、及美國1州 以代孕專法管理另有人工生殖法者(無足夠資訊確定是否將代孕納入規定)為以色列、澳洲2州、及美國1州 以其他法如親子法、州法中納入代孕規範者為荷蘭、 澳洲1州、美國3州。

8 肆、各界主要關切點 對象 議題 代孕者 代孕子女 孕母會造成子宮工具化或商品化、 剝削弱勢族群、 助長傳宗接代、
影響孕母隱私權及身體自主權、 懷孕終止之權利、缺陷兒之人工流產問題, 並關心代孕為有償或無償、代孕仲介問題等。 代孕子女 關心代孕子女親權認定、 任一方反悔怎麼辦、 缺陷兒會形成人球、 小孩探視權 8

9 伍、民意諮詢 公民共識會議 93年9月「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形成「不禁止,但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之共識。
101年9月「公民審議會議」,獲致3項具體結論: 不孕委託者同時提供健康精、卵之代孕,應早日開放。不孕委託者僅提供健康精、卵其中之一者,亦應予開放。 代孕者、委託者及胎兒之權利關係密不可分,政府應積極介入代孕制度運作;委託者至少一人為本國籍;胎兒出生前後必須受照護;代孕契約不得侵犯代孕者基本人權。 代孕應為無償行為,給予必要費用而非工作報酬,並肯定代孕應為利他的助人行為,而非賺錢的商業工作。需要居間機構,讓代孕者、委託者與胎兒都能得到更好的權益保障。 依據101年「代孕制度公民審議會議」結論辦理修法相關事宜,因代孕生殖法草案多達40多條,且涉及委託者、代孕者與胎兒三方權益以契約方式規範為宜;又國際代孕制度經驗,不一定要以代孕單獨立法;另亦請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林忠義檢察官及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戴瑀如副教授,代孕生殖是否納入人工生殖法亦或是獨立立法,兩位較傾向納入人工生殖法,以使人工生殖法較具整體性,因此,將代孕生殖相關條文納入人工生殖法中規範,近期將召開會議討論,做周詳且具可行性的規劃。

10 第一次代孕民意調查,99年 調查對象:台灣地區23縣巿之20歲以上民眾,共完成1,068份有效樣本
調查期間:自99年7月14日至7月16日。 重要結果如下: 85%過去曾經聽過「代孕生殖」 53.5%贊成夫妻在妻子子宮無法懷孕的情況下,找其他的女性來代替妻子孕育夫妻兩人的孩子 (贊成者續問以下問題) 60.3%贊成沒有男性配偶的女性,因為疾病或先天缺乏子宮時,找其他女性代孕 17.2%贊成一個妻子不論本身子宮有沒有問題,都可以找其他的女性代替她懷孕 95.6%贊成對於代孕女性給予因懷孕所需的費用或損失(例如:檢查費、營養費、交通費,以及彌補因無法上班或身體負擔加重的損失等) 71.1%贊成對於代孕女性提供額外的金錢或物質上的報酬 59.2%贊成如果情況允許,自己的女性家人或親友代替一位不孕的女性懷孕 35.8%願意如果情況允許,代替一位不孕的女性懷孕

11 第二次代孕民意調查, 102年 調查對象:全國22縣市20歲以上民眾。共完成1,075份有效樣本。 調查期間:102年8月2日至8月4日。
重要結果如下: 83% 聽過「代孕生殖」或「代理孕母」 68.1% 不贊成繼續禁止代理孕母技術 85.6%贊成針對某些特殊情況、在有相關配套和管理的條件下,將代理孕母技術納入規範,提供給經過評估、有特殊需要的民眾 88.3%贊成對於代孕的人,由委託者提供營養和健康風險上的補償 有關於精子和卵子的來源, 78% 認為當精子和卵子兩者都來自夫妻自己時,可納入許可; 47% 贊成“至少一方來自夫妻” 即可納入許可, 14% 認為 “都未必要”即可許可。 都不贊成、不知道或拒答: <5% 認為應繼續採取完全禁止的主要原因(可複選): 以產生「社會及法律問題」為最多,佔38.9%, 其次則是產生「親子關係或胎兒權益問題」,佔14.1%

12 陸、委員提案

13 關於代孕立法,本部尊重各方意見,並考慮相關可能性與配套措施,審慎研議, 敬請各位委員提供寶貴建議。
結語 關於代孕立法,本部尊重各方意見,並考慮相關可能性與配套措施,審慎研議, 敬請各位委員提供寶貴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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