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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教育經費概況與推動各縣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成立附屬單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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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教育經費概況與推動各縣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成立附屬單位預算
教育部 陳春榮 9 8 年 11 月

2 各縣市辦理狀況 (統計至98年11月) 99及以前年度實施 100年度實施 先辦宣導會後 再決定是否實施

3 前言 公務預算執行之規範較為嚴謹及缺乏彈性。 基金預算之運作較為靈活,有助於促進開源節流與活化學校經營管理,並因應政府財政困難。
國立大學校院、館所及高中職自實施基金以來,對於加強開源節流及校務發展,確已獲甚大成效。

4 實施基金,僅是預算編列型態的改變,不會影響教職員工原有之身分、薪資及退撫等權益。
實施基金並未設定各校須自籌財源之比率,且嗣後各單位開源節流所得,可全數自行管理及運用,並採專戶或專帳獨立計算盈虧,有助於強化經營管理觀念。 以不增減政府財政負擔為原則,並兼顧地方政府財務調度、債務控管、會計人力較不足、預算編製作業及執行等問題,妥為規劃新制度。

5 一、當前政府財政所面臨的問題 (一)賦稅負擔率(賦稅收入占GDP之比率)及賦稅依存度(稅收占政府支出之比率)均較其他國家低甚多。
(二)收支差短縮減不易:開源不易,支出之緊縮或節流亦有其限度。 (三)預算結構日趨僵化:人事費與其他依法律及義務支出占歲出總額近9成。

6 效執行。 (六)債務餘額持續攀高,中央政府預估至99
(四)經常收支面臨嚴重失衡。 (五)釋股預算不易獲立法院通過,亦無法有 效執行。 (六)債務餘額持續攀高,中央政府預估至99 年度止約4兆6,355億元,占GNP36.5%。 (七)各機關普遍面臨預算緊縮情勢。且災後 重建及擴大公共建設經費之債務需求龐 大,將來亦會產生更大之資源排擠效 果。

7 二、政府教育經費之內涵與未來趨勢 (一)人事費(含退撫)比率居高不下。
(二)教育部所編列人事費及對弱勢學生補助之法律義務性支出持續劇增,造成極大排擠效果。 (三)各級政府退休撫卹經費由91年度510億元,至97年度增為875億元。 (四)近年來公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人數大幅增加,但同期間高等教育經費並未同步成長。另各中小學亦屢反映修繕費及資本門支出不足。

8 (五)各級政府歲入淨額已自96年度最高之2兆2,448億元開始下降,加以各級政府債務餘額持續累增,教育經費難有大幅成長空間。
(六)未來在開源不易,且政府逐步推動各項社會福利措施及債務累積金額龐大等,亦會造成支出面的互相排擠。 (七)學童人口雖縮減,但因政府持續採降低班級學生人數政策及擴大對弱勢學生的照顧,致相關經費不減反增。 (八)地方教育經費仍有困難,且多未落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之運作,致無法活化校務推展,以及提升開源節流之誘因。

9 三、改進教育財務運作的方向及核心理 念: (一)採行有效措施,激勵各機關學校加強開源節 流。 (二)通盤檢討改進對各級學校之補助制度,使資源
三、改進教育財務運作的方向及核心理 念: (一)採行有效措施,激勵各機關學校加強開源節 流。 (二)通盤檢討改進對各級學校之補助制度,使資源 分配更為公平合理,各縣市國中小亦可考慮配合基金之實施採額度制。 (三)善用有限資源,並提升教育經費運用效益。 (四)強化會計事務處理及內部審核作業,使預算執 行更為適法。

10 四、因應政府財政困難所採相關開源節流之措施(摘述部分事項)
(一)鬆綁相關法規,創造開源空間 1.自85年度起分階段推行國立大學設立校務基金,自93年度起又依該基金設置條例第10條,對推廣教育、建教合作及受贈收入等5項自籌收入,採更為寬鬆之執行規範。 2.於93年6月修訂高級中學法等,放寬國立高中職對外開放場地及設施、實習等收支,可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可滾存運用。 3.於國民教育法修正案中增列國民中小學部分收入,亦可採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及將賸餘款滾存運用。

11 (二)改變公務預算編列型態,提升各機關學校財務經營管理觀念
1.國立高中職於部分收支可採代收代付方式, 以及自95年度起推動實施額度制後。再自96年度起試辦校務基金,97與98年度分別加入30所及55所,並訂定該基金設置條例,預定99年度178所學校全面實施。 2.推動各縣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均能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作為目標,並建立年度終了之賸餘款滾存運用機制。 3.於96年度先選擇3個館成立「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97年度加入3個館。 4.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8所於98及99年度起全面納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

12 教育部推動各級學校及國立社教館所實施基金情形
實施範圍 基金名稱 開始試辦年度 說明 1.國立大學校院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 85年度 目前53所已全面實施。 2.國立高中職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 96年度 1.96年度以7所開始試辦。 2.97與98年度分別增加30所及55所。 3.其餘86所於99年度實施。 3.國立社教館所 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 1.96年度以3個館開始試辦。 2.97年度再增加3個館。 3.未來年度再檢討增加實施之館所。 4.國立大學校院附設實驗國小 併入各該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 98年度 1.98年度以3校先行併入。 2.其餘5校於99年度全數併入。 5.各地方政府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1.台北市與高雄市已分別於91年度及92年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2.98年度由基隆市、苗栗縣及金門縣開始試辦,99年度已有台北縣、宜蘭縣、澎湖縣及桃園縣同意實施。 3.已有甚多縣市決定於100年度實施。

13 (三)在節流及提升教育經費運用效能方面 1.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及精實編列預算,以因應法律與義務性支出及部分新增政事所需,並有效控管預算執行,使保留數及賸餘數逐年大幅下降。 2.配合行政院政策,檢討原有法律及義務性支出項目,如獎助學金避免重複發給,補助經濟弱勢幼稚園學生、私立高中職學生與學生就學貸款利息補助等增訂排富條款及加強查核等。

14 3.於95年度調整預算編列重點,新增國立高中職校老舊危險建物汰建計畫,總經費65億元,以及逐年增編中小學各項建築及設備經費。
4.94至97年度行政院一般教育補助及教育部共編列國民中小學老舊教室整建經費212億元,並自98年度起所辦理之特別預算中大幅增加老舊教室補強、整建及教育設施改善等相關經費。 5.建立教育部預算及會計業務標準作業程序(SOP)。 6.增修訂「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並增訂共同性經費編列標準作為附件。 7.建立中央對縣市一般教育經費補助款考核制度,並為中央對地方一般補助款指定用途部分之示範機關。

15 五、實施作業基金及國立高中職採代收代付已顯現之成效
(一)教育部對國立大專院校之補助89年度為404億元,占62.7%,至98年度為447億元,占47.0%;至學校自籌經費則由89年度240億元,占37.3%,至98年度增為503億元,占53.0%。 (二)國立大專校院89至98年度自籌收入中學雜費、建教合作、資產使用及權利金、其他補助等收入均有大幅增加(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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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三)截至97年度決算止,各國立大專校院所掌握之現金餘額為681.89億元,可支應各項建築工程及設備之需。
(四)自放寬國立高中職部分收支採代收代付以來,學校在開放場地及委託經營等開源節流方面已較積極,例如將游泳池、餐廳、體育館委外經營,圍牆外租供張貼廣告,適時檢討學生實習收費項目及標準等。 (五)國立高中職因部分收支逐步納入代收代付範圍,加以各校之努力,使其金額由93年度之1億元,至96年度增為9.76億元。

18 (六)96年度試辦校務基金之7所國立高中職, 如不考慮提列折舊因素,則96年度決算之賸餘共有8,953萬元,97年度決算37所共賸餘2
(六)96年度試辦校務基金之7所國立高中職, 如不考慮提列折舊因素,則96年度決算之賸餘共有8,953萬元,97年度決算37所共賸餘2.75億元。 (七)96年度試辦作業基金之3個社教館,如亦不考慮提列折舊因素,則96年度決算之賸餘共有2.31億元。97年度決算6個館所共賸餘5.29億元。 (八)實施基金後,較會多爭取委辦及補助計畫,經費與資產之運用會考量成本效益、適當規模及地點,如停車收費及停車位之增建、活動中心、實習產品及實習農園、圍藝科實習設施、整修實習旅館、節能及替代能源設施、閒置資產之開發及運用、合作社之經營(OT或自營)、游泳池等場地設施之充分使用。

19 台師大附中等7所國立高中職93至96年度決算收入分析表
單位:億元 學校名稱 93年度 94年度 95年度 (1) 93至95年度 平均(2) 96年度 (3) 96年度與95年度 比較(3)-(1) 96年度與93至95年度 平均值比較(3)-(2) 金額 比率% 合計 3.31 3.18 3.20 3.23 3.42 0.22 6.84% 0.19 5.97% 1.臺師大附中 0.58 0.57 0.63 0.06 10.21% 0.05 8.65% 2.南大附中 0.35 0.34 0.16 0.29 0.32 94.71% 0.03 12.24% 3.台南高工 0.61 0.47 0.55 0.11 22.90% 4.80% 4.台中高農 0.59 0.56 0.07 12.97% 10.06% 5.花蓮高農 0.25 0.21 0.50 0.27 -0.23 -46.78% -0.05 -16.58% 6.彰化高商 0.41 0.40 0.00 0.54% 1.13% 7.桃園農工 0.52 0.51 0.54 10.67% 13.89% 註:1. 本表所列收入含依高級中學法第26條第2項、職業教育法第15條第3項及特殊教育法第31條第2 項規定可代收代付部分。 2. 96年度不包括政府及其他補助款收入

20 台師大附中等7所國立高中職93至96年度決算結餘款分析表
單位:億元 學校名稱 93年度 94年度 95年度 (1) 93至95年度 平均(2) 96年度 (3) 96年度與95年度 比較(3)-(1) 96年度與93至95年度平均值比較(3)-(2) 金額 比率% 合計 0.16 0.17 0.38 0.23 0.90 0.51 135.08% 0.66 282.56% 1.臺師大附中 0.03 0.04 0.01 25.81% 18.27% 2.南大附中 0.02 0.06 170.55% 0.05 354.12% 3.台南高工 0.09 0.28 0.19 214.50% 538.14% 4.台中高農 0.12 0.07 155.82% 295.12% 5.花蓮高農 0.08 26.35% 77.30% 6.彰化高商 0.18 106.32% 0.14 380.91% 7.桃園農工 0.10 225.38% 0.11 330.97% 註:96年度之結餘款係不考量提列折舊等因素,以利與以前年度作比較。

21 台師大附中等7所國立高中職93年度決算人事費占支出比率表
單位:億元 學校名稱 93年度人事費 93年度 93年度人事費占 經常支出比率% 93年度人事費占全部 支出比率% 經常支出 資本支出 合計 17.03 18.99 0.64 19.63 89.64% 86.72% 1.臺師大附中 3.46 3.88 0.21 4.09 89.34% 84.72% 2.南大附中 1.83 1.99 0.02 2.01 91.99% 90.98% 3.台南高工 3.23 3.52 0.12 3.63 91.92% 88.96% 4.台中高農 2.32 2.73 0.07 2.79 85.24% 83.11% 5.花蓮高農 1.43 1.71 0.03 1.74 83.86% 82.32% 6.彰化高商 2.20 2.36 0.13 2.48 93.07% 88.36% 7.桃園農工 2.55 2.82 0.06 2.88 90.43% 88.52%

22 台師大附中等7所國立高中職96年度決算人事費占支出比率表
單位:億元 學校名稱 96年度人事費 96年度 96年度人事費占 經常支出比率% 全部支出比率% 經常支出 資本支出 合計 17.71 21.12 0.97 22.09 83.86% 80.18% 1.臺師大附中 3.68 4.30 0.15 4.44 85.69% 82.86% 2.南大附中 1.89 2.20 0.03 2.23 86.04% 84.82% 3.台南高工 3.21 3.78 0.41 4.20 84.89% 76.53% 4.台中高農 2.49 2.98 0.26 3.25 83.52% 76.73% 5.花蓮高農 1.46 1.98 2.01 73.72% 72.63% 6.彰化高商 2.32 2.62 0.05 2.67 88.57% 86.93% 7.桃園農工 2.65 3.26 3.29 81.43% 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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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97年度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億元 項目 97年底賸餘(短絀-) 折舊及攤銷數 排除折舊及攤銷數後賸餘(短絀-) 合計 -2.74 5.49 2.75 1.96年度實施基金之7所學校 -0.39 1.22 0.83 2.97年度實施基金之30所學校 -2.35 4.27 1.92

26 國立高中職實施基金學校95至98年度可用資源變動概況
單位:億元 校別 項目 95年度 96年度 97年度 98年度 1.96年度實施基金之7所學校 經常門 19.30 19.92 19.90 20.61 資本門 0.40 0.34 0.45 0.54 代收代付部分 0.61 0.00 校舍重大建築工程 0.63 0.78 2.47 2.21 可用資源合計 20.94 21.04 22.82 23.36 2.97年度實施基金之30所學校 50.51 51.73 54.27 55.94 0.76 0.94 1.36 1.16 1.14 1.29 3.70 1.03 5.82 0.52 56.11 54.99 61.45 57.62 3.98年度實施基金之55所學校 93.12 93.29 93.32 98.80 1.71 1.64 1.75 1.89 2.44 2.13 2.98 2.91 1.19 99.56 100.28 103.02 101.88 合 計 176.61 176.31 187.29 182.86

27 六、推動各縣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成立附屬單位預算之緣起及理由
(一)依法教育經費必須專款專用及設立基金,以充實及保障教育經費。 (二)因各縣市未將基金年度終了之賸餘款滾存運用,致立法委員及教改相關團體屢有質疑未落實專款專用,必須面對問題妥謀解決。 (三)教育部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有責任督促及輔導各縣市政府落實基金之運作。 (四)立法委員多次所提之「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正案中,均有增列基金應設置專戶存儲或專帳管理,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運用之條文,必須儘早因應。

28 (五)教育部雖曾採四階段以落實基金運作,但效果不佳。
(六)採附屬單位預算型態比公務預算有較大運用彈性,可有效活化各校之財務運作與經營管理,並激勵各校加強開源節流。 (七)國立大學校院、高中職校務基金及館務基金之運作,對於校務及館務推展、加強財務經營管理及提升資源使用效益等方面已有具體成效。 (八)台北市與高雄市政府已有實施前例且成效良好,其實施經驗可供參考解決各縣市政府所反映之各項問題。 (九)教育部推動此兩項基金已深獲學校校長與館所首 長等之肯定及支持。 (十)符合新預算制度及企業型政府之鬆綁、節流分 享、課責等理念。

29 七、教育部近年來推動辦理初步成果 (一)以1年多之時間輔導各縣市結清原設「國民教育經費專戶」,改設「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專戶處理教育經費各項收支。 (二)分四階段逐步將中央補助款以及地方政府自籌財源部分予以納入「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專戶控管運用。 (三)將基金專戶之運作情形,以及年度終了之賸餘款是否滾存運用等,列為行政院直撥各縣市一般教育補助經費及教育部統合視導之考核項目。

30 (四)行政院於95年1月24日修訂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中,增列如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已設置專帳、專戶處理,賸餘款並得滾存基金者,有關教育部之補助款賸餘未超過10萬元者,得免予繳回。
(五)於96年度先行試辦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與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除利於業務之推展及促進開源節流外,並可供地方政府參考及效法。 (六)擬訂基金成立附屬單位預算推動方案,由本部協助地方政府克服有關財務調度、人力與會計作業等各項問題。

31 (七)舉辦推動基金成立附屬單位預算研討會,並經協商及溝通結果,目前已有7縣市於98及99年度納入實施,嗣後再逐步推展。
(八)請本部電算中心及台北市政府協助統籌規劃,解決各縣市政府普遍反映基金成立附屬單位預算之會計資訊等系統建置事宜。

32 八、各縣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之運作現況及擬達成之目標
(一)各縣市所設者僅具基金之名而無基金運作之實。 (二)短期做法係促請各縣市政府應將收入全數納入基金專戶存儲及將年度終了賸餘款滾存。 (三)中期以各縣市均能成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作為目標。

33 九、實施基金後與原公務預算制度之主要差異
性 質 公務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 一、教育部或縣市政府對各校之補助 全額編列。 (按月或按季撥付) 部分補助。 二、經常支出是否得超支 除動支第一、二預備金或流用外不能超支。 除公共關係費、國外旅費、捐助或補助等受法定預算限制外,餘有需要,則可超支. 三、經常支出用途別間之流用 除人事費不得流入流出外,其他則流入不得超過20﹪,流出不得超過30﹪。 用途別間(包括人事費)無流用之限制。 四、資本支出未列預算 除動支第二預備金外,不可以辦理。 除新增辦公房屋及購車等應報行政院核准外,其餘由各基金單位自行在當年度預算總額內調整支應,無法容納者,得報請先行辦理再於以後年度補辦預算。

34 性 質 公務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 五、經費保留 經常及資本支出應就已發生契約責任者報行政院核准始得保留。 經常支出不須保留,資本支出如需繼續辦理可報部申請保留。 六、年度賸餘款 除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外,應停止支用,自動解繳國庫。 原則留存基金循環運用。 七、資金調度 國庫統收統支,無資金調度問題。 脫離國庫統收統支,自行統籌調度資金。 八、資金運用 國庫統收統支,資金無法運用。 1.資金除可轉存定期存款外,亦可投資政府債券、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2.「未指定用途」之捐贈收入可從事多元理財投資。

35 性 質 公務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 十、消化預算 較有可能。 比較不會。 十一、公款支付 支付處開具支票。 除採集中支付之基金外,由各單位出納組開具支票。 十二、預算編製、 執行及決算編造 依據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公務預算編製及執行相關法令規定。 依據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附屬單位預算編製及執行相關法令規定。 十三、募款部分 無募款誘因,亦無壓力。 有,但募款主要在增加收入,以利學校發展。 十四、是否自籌越 高,政府補助越 年度經費由政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 中央對各縣市政府補助經費係依分配公式計算,尚不受各校自籌比例高低影響。

36 十、參考各地方政府意見已於推動方案內列明之具體做法
(一)會計等人力之調整及因應方面 1.各縣市政府宜於主計室調整或酌增部分會計人力,專責辦理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附屬單位預算之籌編及執行等事項。 2.對於各縣市中小學會計人力較不足者,考慮實施部分會計人員集中辦公,使人力得以充分運用。

37 3.各縣市所增加之正式會計編制員額可列為縣市基本支出需求予以設算補助。
4.由縣市政府主計室等考量酌予增加約聘僱或其他人力,所需經費可由教育部所專案補助之開辦費及獎勵金或基金滾存之賸餘款支應。 5.各縣市所屬中小學部分,採開發較簡易之會計資訊系統因應,以不增加人員為原則。

38 (二)財務收支調度方面 1.因基金絕大部分支出仍需仰賴縣市總預算按月或按季撥補,故可透過政府撥補基金數之分配預算予以調節庫款撥付數因應。
2.於縣市庫規則內明定基金專戶存款得由縣市政府統一調度運用,惟基金之自有財源甚為有限,須運作3至5年後始有較多餘款可供調度運用。 3.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後仍可參考中央部分基金採集中支付方式實施。 4.因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絕大部分財源需仰賴縣市總預算撥補,故不致影響各縣市政府按其歲出預算規模計算之可舉債上限額度。

39 (三)預算編製及執行方面 1.將基金定位為作業較簡化之政事型特種基金,又各中小學採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型態或指定彙編單位。
2.參考中央與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之相關規範,訂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與執行之相關規定及表件、學校場地與設施外借之相關收費標準及管理規定等。 3.對於未事先列入縣市總預算或非屬可採代收代付之教育部補助款,得於年度進行中逕列入基金,以超支併決算或補辦預算方式處理(擴大公共建設部分,因條例有特別規定須透列地方預算,故為例外。)

40 4.便於臨時性收支之處理,如設施外借、代辦 活動、辦理推廣教育(補校及社區學校)、教 師甄選及其他甄試、課業輔導、接受捐款 、游泳池經營管理、實習農場、未事先透列 預算之補助款、接受委辦或補助之行政管理 費及餘款等,均可逕納為基金之收支。

41 (四)會計及出納事務等之調整方面 1.因基金之屬性為政事型特種基金,故其固定資產不提列折舊。 2.訂定縣市政事型基金會計制度範本。
3.統一規範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應公告之財務報表。 4.各校應全面清點財產,並予以分類、核對財產卡及財產明細表,同時評估確認資產之項目與數量等,以獲得完整之基本資訊。

42 十一、教育部對加強考核及激勵等相關配套措施
(一)96年度在中央對各縣市一般教育經費補助之考核項目,有關基金運作情形之權重分數,由原訂10分增為12分。又未來視各縣市實際辦理情形,仍漸進將自籌經費予以納入考核,且有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型態運作者始能獲12分,未實施者最多8分。 (二)基金之運作情形,亦列為本部每年度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之考核項目,並以一般教育補助經費之實地考核結果作為考核成績。又統合視導之獎勵金額度將逐年增加。

43 (三)為擴大賸餘款滾存成效及提高誘因,如基金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並落實運作者,其接受教育部委辦或補助計畫執行結果之賸餘款及所孳生利息,可免予繳回(特別預算因條例有規定須繳回,故為例外)。
(四)對於同意推動基金成立附屬單位預算之縣市,由本部補助一次性開辦費及獎勵金,分2年或3年編列,並參考各縣市之財政狀況、所屬學校校數及試辦先後順序等,每一縣市定為2,000萬元至4,000萬元。 (五)對有意願試辦之縣市,有關基金預算及會計事務處理、財務出納作業或縣(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與財產管理之資訊系統開發、人員訓練及急需之設備購置等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統一開發資訊系統及補助相關經費方式辦理。

44 十二、預定期程及相關事項 (一)於2年內落實基金專款專用及年度終了賸餘款滾存,3年內使各基金均能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作為努力目標。
(二)欲期基金均能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則各縣市應於實施年度之前1年完成下列事項: 1.成立工作圈或專案小組,解決推動時 之各項相關問題。 2.修正縣市庫規則。 3.修正縣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45 4.訂定縣市政事型特種基金會計制度(本部已訂有範本可供參考)。
5.舉辦縣市政府各相關單位之專業訓練與實作課程,並先遴選講師及準備訓練教材。 6.修正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7.編訂各縣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 8.編訂各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9.編製問答手冊(Q&A)。

46 (三)對於較具實施條件,或有意願之縣市,儘量先行試辦。有關基金實施附屬單位預算之相關法令規章可參考台北市與高雄市及其他已實施之縣市政府所訂相關規範予以增修訂,並由本部予以協助。

47 十三、本推動方案已獲各界共識,必須努力推動,期早日全面實施
(一)在歷經兩年多之審慎研議,對於各縣市所提之意見已儘量參採,並提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討論通過。 (二)各縣市對本部所擬之方案,由原先之排斥,接著瞭解及支持,進而綜合考量可能面臨之困難及審慎評估本部所提之配套措施等,於簽報縣市長核定後方同意試辦,實屬不易,故此時為實施之重要契機。且推動方案之重點、於98年度開始試辦及預定全面實施等已對外宣示,無法不賡續推動。

48 (三)有關會計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相關法規之修訂等,教育部已會同各地方政府積極辦理中,且教育部電算中心已增加人力專責辦理系統開發工作,教育部97年度預算亦開始編列相關經費2,000萬元,98與99年度分別編列0.68億元及1.75億元,故應依案執行。 (四)立法院於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並作成以下兩項決議,故必須更加強推動: 1.教育部應積極協助與督促地方政府徹底執行「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之運作,並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2.教育部基於全國教育最高監督單位之角色,應責成縣市政府訂定落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運作,發揮專款專用之實施期程,以維法制之公信。

49 十四、對未來落實基金運作之期望 (一)為使基金運作能更靈活以達成目標,不宜再對 學校預算之執行做過多的限制。 (二)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後,縣市政府各單位 間仍宜 依原有權責及專業分工共同努力以發揮效益。 (三)縣市政府未來不宜因學校有產生賸餘款而減少 對各校基本需求補助,以免影響學校開源節流 之意願。 (四)持續開發相關資訊系統,並對已完成之基金預 算編製及執行資訊系統予以檢討改善。 (五)依立法院所作決議及為儘速落實基金運作,將 採行各種措施促請各縣市政府早日全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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