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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遵义市财政局采购科 电话: 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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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遵义市财政局采购科 电话:28264117 2016年4月
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遵义市财政局采购科 电话: 年4月

2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 第三部分:政府购买服务

3 第一部分 政府采购方式

4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1.货物、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工程类:贵州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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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适用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操作流程参见招标流程图,与公开招标略有区别,多资格预审环节。)

7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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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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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询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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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与招标和询价方式的主要不同,不能进行磋商;与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的主要不同,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

14 竞争性磋商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包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主要指: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人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的,如电子软件开发与设计);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主要指:采购对象独特而又复杂,以前不曾采购过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指:国家推广和重点重点扶持的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指:达不到工程招标标准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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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二部分 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

20 实行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的法律依据
备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审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审核:《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21 备案范围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的;
2.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发改部门已明确招标方式的除外); 3.非招标方式采购(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 ,采购金额在10万(含)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的;

22 审批范围 1.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情形或者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2.招标采购中,按照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废标后,依照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3.办理审批事项后,不再备案。

23 审核范围 1.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采购进口产品的; 2.办理审核事项后,不再备案。

24 不备案、不审批的采购事项 采购预算10万元(不含)以下,不办理备案、审批手续。采购人不得将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项目拆分为多个采购限额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一年内自行采购(含备案后自行采购)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项目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限额起点金额的两倍(即60万元)。

25 报送方式 属直接备案范围内的采购事项填《遵义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一式两份)。
属审批备案范围内和审核备案范围内的进口产品的采购事项报送《**单位关于采购**项目的请示》。

26 报送要求 表格填制应当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原则上按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进行备案、审批、审核,不同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内相同品目应当一次办理备案、审批、审核手续,并一次性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和效益。

27 采购方式变更 按照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废标后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需要报送《**单位关于采购**项目的请示》,并将《备案表》原件交回财政部门。

28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9 备案、审批、审核的相关附件 1.部门预算项目表和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表复印件; 2.财政部门追加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文件复印件;
3.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的附财政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4.事业单位自筹资金部分,附其资金到位情况说明;

30 备案、审批、审核的相关附件 5.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概况、申请其他采购方式的理由说明;
6.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应当附上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和供应商质疑、质疑处理情况说明,以及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31 备案、审批、审核的相关附件 7.采购进口产品的需附①进口产品采购公示情况复印件、公示无异议情况的说明(盖章),公示有异议的,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补充论证意见;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其中: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鼓励进口产品还要附政策文件复印件;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限制进口产品,附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属于其他进口产品的附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32 备案、审批、审核的相关附件 8.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情况复印件、公示无异议情况的说明(盖章),公示有异议的,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补充论证意见; 9.按照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废标后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除附本款第六项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根据废标情形附评标委员会废标报告以及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二)(三)(四)项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招标项目的《备案表》、审批(审核)文件原件收回,采购人对废标情况的说明(盖章); 10.其他需要的相关文件证明等。

33 时间要求 采购人原则上应按每季度一次到财政部门集中报送备案、审批、审核手续(上季度末报送下季度),特殊情况可随时报送。12月1日后财政部门对年初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原则上不再办理备案、审批、审核手续。 当年备案、审批、审核通过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当年组织采购,如需跨年组织采购,需重新办理备案、审批、审核手续,并收回原《备案表》、审批(审核)文件原件。

34 备案的审查内容 1.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系统中是否有此项目,是否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是否超预算; 2.自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3.采购内容是否与采购预算一致,不一致的是否履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程序; 4.单位在编制采购计划时,是否将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项目拆分为多个采购限额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5.项目填写是否完整; 6.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7.一年内自行采购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项目累计采购金额是否超过采购限额起点金额的两倍; 8.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及措施情况。

35 审批、审核的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除前款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情形,理由是否充分,有关证据材料是否齐全;
2.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3.采购进口产品是否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或经专家论证,有关附件是否齐全; 4.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是否公示,公示有异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组织补充论证。

36 备案的审查时限和程序 备案3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审查完毕。对《备案表》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的,要求采购人重新备案,收回原《备案表》。

37 审批、审核的时限和程序 采购人报送的审批(审核)请示内容完整,符合要求,附件齐全的,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需要财政部门内部科室会签事项,会签后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审批(审核)完毕后,由财政部门加盖财政部门公章后,将其交给采购人;审批(审核)请示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规定要求,附件缺失的,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人重新报送或补充附件。

38 与信息公告发布环节衔接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备案表》、审批(审核)文件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公示、进口产品公示;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财政部门依据备案过的《备案表》、审批(审核)文件对公开的内容进行即时抽查。

39 与合同备案环节衔接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对合同中的品目名称、数量、合同金额进行抽查核对。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追究采购人的法律责任。

40 与支付环节衔接 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交合同资金支付申请时,应将备案过的《备案表》、审批(审核)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发票、验收证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采购人出具的《进场交易证明书》作为附件上报,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支付。(如未履行备案、审批、审核手续擅自采购的,不再补办相关手续。)

41 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 1.采购方式即政府采购的六种方式; 2.凡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个计划表填报;
3.备案表填写应准确、详尽、完整。

42 需要厘清的问题 1.《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关系:地位相同、各司其职、相互照应;
2.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关系:采购进口产品须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监管部门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

43 政府采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理》18号令(正在修订中)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中) 财政部以及省、市的各种通知、办法等

44 责任追究 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或未按实施计划备案的,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方式实施采购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的;追究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各单位清理自2016年1月1日至4月12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及时报市财政局采购科备案。)

45 第三部分 政府购买服务

46 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来源: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47 谁来买(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48 向谁买(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49 承接主体需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50 怎么买 1.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2.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3.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4.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51 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流程 一、编审购买计划 二、确定购买方式(其中: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条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三、委托代理购买 四、公开购买信息 五、组织购买评审(其中:对采取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购买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购买。) 六、公告确定结果 七、签订购买合同 八、履约管理与验收 九、支付购买资金

52 买得值 1.建立综合性评价机制,确保购买服务效果和资金使用绩效;
2.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53 买得值 3.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4.对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54 买得值 5.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是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因此必须将预算绩效管理贯穿于全过程,强化部门支出责任,加强成本效益分析,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55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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