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佛山市慈善会 《慈善法》专题 慈善法时代:慈善组织的挑战与机遇 贾西津 佛山 2016-9-1.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佛山市慈善会 《慈善法》专题 慈善法时代:慈善组织的挑战与机遇 贾西津 佛山 2016-9-1."—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佛山市慈善会 《慈善法》专题 慈善法时代:慈善组织的挑战与机遇 贾西津 佛山

2 内容一览 一、2016:社会组织立法里程碑 二、慈善法后的社会组织格局 三、慈善组织的挑战与机遇

3 一、2016:社会组织立法里程碑 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赞成2636票,反对131票,弃权83票。 2016年4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147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 2015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在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2月31日,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经由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后续:三个条例修订及一系列配套措施

4 立法思路 《中国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立法方向:分类管理 立法目的:促进法 立法目的:规制法
性质:组织法(主)+行为法(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立法目的:规制法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为了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 立法方向:分类管理

5 1949以来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基本框架 立法 双重管理体制 审批-登记制 审批制 t 2016:《慈善法》;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社会治理;法治 统一登记-四三分类 “依法自治” 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2004《基金会管理条例》 1998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出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双重管理体制 1989《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88《基金会管理办法》 审批-登记制 审批制 1950《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

6 二、慈善法后的社会组织格局 ? 有无公募权 创新直接登记 慈善组织 有无免税权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 基金会 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
慈善信托 有无免税权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 公募 非公募 基金会 基金会 境外F代表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服务机构 外国商会 外国商会 境外NGO在华代表机构/备案临时活动 法外社会组织 法外社会组织

7 慈善法配套 三个条例的修订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
民政部遴选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 更多…

8 慈善法构建的新体制 1、从慈善活动到慈善组织
慈善活动: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9 问题:慈善组织与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问题:慈善组织与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10 2、谁将成为慈善组织? 认定条件:《慈善法》与《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认定条件:《慈善法》与《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11 3、慈善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特许权利与普遍义务 (1)公开募捐
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12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13 (2)税收优惠 第七十九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十九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十一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二条 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十三条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八十四条 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14 (3)其他促进措施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十六条 金融政策支持 第八十七条 购买服务 第八十八条 慈善文化、慈善意识,教育、人才、研究,宣传 第八十九条 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十条 捐赠人冠名 第九十一条 慈善表彰制度

15 (4)慈善组织的义务 (1)慈善财产 -慈善目的 -专款专用 -保值增值 -剩余处置 -公益支出和管理费 (2)信息公开 -章程、治理结构、财务 -公募等募捐情况 (3)其他法律责任

16 4、慈善信托可以做什么? 第四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17 5、《慈善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两个体系
“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与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8 三、慈善组织的挑战与机遇

19 (一)宏观环境:慈善促进与分类管理 方式:立法-立规则 政治方向:慈善正当性 分类管理 “走进来”与“走出去”的问题 境内外分野 组织维度
行为维度 境内的慈善组织与非慈善组织 法内与法外 “走进来”与“走出去”的问题

20 (二)法律制度:立法与再立法时期 慈善法的衔接:多重许可格局 三个条例的修订 慈善法配套
改革:社团直登四类、地方竞争;社会服务机构分支 增责:基金会慈善组织;治理、信息;监督、法责 保留:业务主管单位;地域分支限制 慈善法配套 两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直接登记、降低门槛、落实税收、人才体系、一业多会、参与国际、法人治理、行业联盟、政社分开、《社会组织法》 政治性和监管 再立法过程的参与

21 (三)竞争优势与权责选择 慈善组织特权:公募权;捐赠免税;购买、金融、土地、宣传等优惠政策倾斜 权责选择: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公募资格
一次性选择、捆绑选择 “脱钩”改革:独立法人 有利:慈善服务 挑战:草根、创新、灵活

22 Q & A


Download ppt "佛山市慈善会 《慈善法》专题 慈善法时代:慈善组织的挑战与机遇 贾西津 佛山 2016-9-1."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