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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2015年度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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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2015年度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科

2 一、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 二、优惠事项及资产损失事项办理

3 (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1、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4 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5 “福利性补贴支出”的范围: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具体是《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6 2、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7 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 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 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 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 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与2012年15号公告的区别和调整: 【2012年15号公告: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 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 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 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 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 据。】 (废止)

8 4、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9 (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15〕63号】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范围: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相关程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10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局文件解读:考虑到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情况,公告明确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能适用上述政策。

11 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1)纳税人在5年内必须每年报送:(填表说明):纳税人应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每年确认税收金额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2)按项目分别填写: 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对同一家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业务,则应作为一项投资项目进行填报;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两个及以上不同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投资业务,则作为不同的投资项目分别填报。

12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2015年度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统一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 :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2015年度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统一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相关手续。

13 (五)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6号公告】

14 税收优惠政策 (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5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3、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6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1)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17 5、年度申报表填报 “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18 (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1、明确将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大到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原来的六大行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 2、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9 合理判断纳税人所属行业:四个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上述行为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自例超过50%(不含)。
明确加速折旧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购入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的60%。

20 (九)、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税〔2015〕116号 《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装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21 (十)《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1、该政策规定从2016年起执行。 从2016年1月1日起,一是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 2、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 3、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

22 4、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3 5、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24 (十一)、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5年第55号
  1、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25 (十二)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 一、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3号公告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细化备案管理,简化办事程序,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同时,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26 (十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总计55项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汇算清缴期间履行备案手续,即完成程序要求,税务机关受理优惠备案资料时,只进行形式审核。 大多数优惠政策44项可以在预缴环节申报享受。 备案资料主要分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部分材料,大部分优惠事项仅填写《备案表》. 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27 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28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

29 一、小型微利企业:(一)“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二)“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三、《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五、《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见附件3)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30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无论亏损还是盈利(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31 第二部分 优惠备案办理及资产损失事项办理

32 优惠事项: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3号)

33 具体操作:1、备案: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2、备案时间:企业应当不迟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理解与汇缴申报时间不需要同步进行,可以提前也可以在汇缴申报之后履行备案。 3、 备案资料:备案资料:《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要求提供。《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 4、备案频率: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如三免三减半),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

34 5、备案分类:分为正常备案、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主要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其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17项 )的第1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限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备案。对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 ,需要企业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6、对于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减免税,恢复征税。 7、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且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 8、以表代备的 3项优惠 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35 9、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期内未备案 企业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10、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36 10、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时,只是进行形式审核,由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1、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将采取风险提示、评估、稽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实施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符合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与标准。 12、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37 企业所得税 3、事项列举 优惠事项名称 备案资料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申报表》。 2、《不征税收入资本性支出情况汇总表》。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2017/3/18

38 企业所得税 事项列举 优惠事项名称 备案资料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7/3/18

39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的下载地址: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报表、文书下载—减免税类文书 优惠备案受理:办税服务厅 税收优惠受理岗

40 资产损失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1、清单申报:填写《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专项申报:填写《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9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3、申报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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