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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下的财政票据管理 省非税局票据管理处 陈奕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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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票据概述 概念 本质特征 地位和作用 与其他票据的关系 法规制度 种类和适用范围 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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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 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 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 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 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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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是财政票据的管理部门是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都行使财政票据管理的职能,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负 责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
二是财政票据的使用者主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 社会组织,不同于银行和税务的票据涵盖了社会各层 面。 三是财政票据的作用主要是使收费和其他财务活动有 国家监督的法定凭证。 四是非税收入票据是财政票据的核心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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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票据的特征 1、印发主体的统一性 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监制,并套印 财政部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由使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 统一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 例:2016年4月我省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 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 的通知》,通知中明确,符合票据购领资格的公益性 社会组织可向登记地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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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领主体的独立性 购领财政票据的单位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制度 健全的法人单位。 3、使用上的法定性 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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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定性 每一种财政票据均有特定用途,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 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 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 互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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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政票据的地位和作用 1、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重要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 始凭证,能够完整记录行政事业单位的对内对外经济 活动,在保证会计核算真实性、规范单位财务收支方 面起着关键作用,在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参与正 常的经济交往活动,依法履行其职能等方面具有重要 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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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可以规范单 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防止单位利用财政 票据从事经营性活动偷漏税款或私设“小金 库”,避免财政收入流失。同时可以减少单 位内部财务收支的漏洞和会计核算信息失真, 维护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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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票据为规范经济秩序和完善部门预算管理服 务
财政票据的使用体现政府收费行为。统一财政票据管 理,从源头上预防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现象的 发生,对于治理因“三乱”问题产生的腐败现象起到 积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它规范了经济秩序。 财政票据还具有“以票管收”的功能,为落实“收支 两条线”管理政策,推动部门预算改革和国库集中收 付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了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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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及监督 检查等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 行为。财政部门以财政票据为管理载体,可以及时准 确地掌握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的实际收入金额、上 缴国库或专户情况,堵住政府非税收入“坐收坐支” 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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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票据是政府履行职能和公共管理的重要凭证
财政票据体现了政府履行职能的过程,反映了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 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以 提供的特定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财 政资金时向缴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对财政票据的管理,同时体现了政府是否正确履行了职能 职责,是否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清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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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的关系 1、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的关系
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原本同出一门,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 实行归口管理,分别由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管理。 (1)不同点 a.性质不同:税务发票收取的是经营性收入;财政票据收 取的是非经营性收入。 b.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一般纳税人申领使 用,普通发票由各种纳税人申领使用(可以是办理税务登 记的,也可以是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财政票据由行政事 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申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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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同点 a.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都是收付款项的凭证,都是企 业、行政事业等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b.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都具有强制性,二者都是按照 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的组织收入行为,受国家法 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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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票据与银行票据的关系 (1)区别 a.性质不同:财政票据体现行政事业单位收取费用或进行 其他财务活动的法定收款凭证;银行票据体现一定财产权 利的有价证券,即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 b.功能不同:财政票据的基础是政府职能行为;银行票据 的基础是信用行为。 c.特点不同:财政票据的特点是强制性、不可转让性、指 定性;银行票据的特点是市场性、流通性、可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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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同点 a.属性相同:财政票据和银行票据都是国家法律规 定的单位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 b.原则相同:财政票据和银行票据都遵循法律、行 政法规,不得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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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政票据法规制度建设 1、财政部出台的主要文件制度
(1)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 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 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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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 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73号)。
(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0 号) (5)《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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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南财政票据法规制度建设 (1)《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办法》(湘财综 〔2005〕66号)
(3)《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湘财非税 〔2013〕1号) (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非 税〔20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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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票据种类:分为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两大类25种
1、按资金管理的性质分 类,分为:非税收入票据 和其他财政票据。 2、按票据用途特点分类, 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 据。 3、按票面金额固定性分 类,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 额票据。 4、按填开方式分类,分 为手工票据和电脑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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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税收入票据共分为12种 1、湖南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 3、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
4、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待结算收入转非税收入) 5、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车辆通行费定额) 6、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车辆通行费)高速、普通公 路专用 7、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月年度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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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港务、检验费)
9、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学杂费) 10、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育林基金) 11、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铁路货运治安费) 12、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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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财政票据(13种) 1、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 2、湖南省没收物资收据 3、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
4、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5、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电脑票) 6、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 7、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 8、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往来结算收据 9、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据 10、湖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11、湖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12、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 13、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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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由缴款人通过银行直接缴款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划解分成收入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将非税收入划解至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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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用于执收单位将所收款项集中汇缴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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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供单位POS刷卡、批扣、网上银行等电子缴款方式征收非税收入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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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供执收单位当场依法收取小额非税收入。(PS:执收单位使用本收据收取款项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取款项通过银行集中汇缴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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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取门诊收入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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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供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取住院收入时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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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分财政票据使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1、《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款) 使用范围:由缴款人通过银行直接缴款。 注意事项:
(1)资金必须直达省非税收入资金结算户;(2)付 款人必须是缴款人,不能是执收单位。(3)此收据 具有银行支付功能,有10天时间限制,过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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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
适应范围:用于执收单位将所收款项集中汇缴至省非 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注意事项: 1)集中汇缴时第一联不能做报销凭证;(2)必须和 专用收据同时使用。(3)付款人是执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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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 适应范围:供单位POS刷卡、学费批扣、网上银行等 电子缴款方式征收非税收入时使用。它是通用凭证, 只要是电子收缴方式收取非税收入都可以使用。 注意事项: (1)手工填写或无银行(银联)交易流水号无效; (2)所收资金直达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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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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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①行政事业单位的暂收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 金、其他暂时收取的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②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 电话费等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③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 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④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且 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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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于: ①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捐赠收入 等有明确可使用票据的款项。 ②经营服务性收费: 如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自 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组织短期出国培训;展位费; 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其他经营服务性行为。这些收 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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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 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1〕1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对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资金,应使用什么票据等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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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 入账。其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凭 《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 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②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 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 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 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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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益事业捐赠收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 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号)中规定,在民政部门 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 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公益事业 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 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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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 体和个人的活动; 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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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范围 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 捐赠票据:
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 要求接受的捐赠; ②公益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③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④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⑤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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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①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②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③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④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⑤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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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 财政票据的购领 财政票据的使用 财政票据的核销 财政票据的保管和销毁 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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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票据的购领 1、财政票据购领的申请主体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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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领购财政票据应提交资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人登记证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文 件的复印件;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批准收取政府性基 金文件的复印件;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批 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文件的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 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文件的复印件;收取罚没收入的, 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医疗单位提供《医疗执业许可证》原件、公益性社会组织 提供本单位章程等 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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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票据的申请方式 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申请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 书面申请(一般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财务 性质、申请领购财政票据的事由、所使用的项目等), 填写《非税收入票据领购证审批表》或《其他财政票 据购领证审批表》,提供相关文件(证书)的原件和 复印件,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财政 票据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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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票据的领购 1、财政票据的购领 坚持“凭证领用、核旧领新、分次限量”的购领制度
“凭证领用”,核对领购单位的领购证及查验相关文 件证件后予以发放。 “核旧领新”,先审验上次发放给领购单位的财政票据 填开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规使用等情况,经审核核销 后给领购单位发放新的财政票据 “分次限量”,根据领购单位一段时期的实际用票量 限量发放,一般按不超过3个月的用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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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政票据的使用 (1)建立相关使用管理制度 设专人负责管理 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 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账 建立票据管理专用仓库或专柜
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符合保密、防盗、防火、 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要求,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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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做好启用前的准备工作 执收单位在启用非税收入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 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同级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再逐级上报至 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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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资金性质使用不同票据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执收资金的性质,选择使 用、填开不同种类的财政票据,防止串用、错用财政 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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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范填开财政票据 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票据填开必须 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 金额一致。如填开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因 填写错误或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等原因而作废的非 税收入票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次,并加盖作废戳记 或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擅自销毁。 用票单位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法买卖、销毁、 涂改财政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 具财政票据。财政票据应由规定的专职人员填开,杜 绝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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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妥善保管财政票据存根 每本财政票据使用完毕,应按照本册财政票据封皮统 计表格的要求,认真填写本册票据票面信息内容。
机打票据存根也应当装订成册,按照有关要求汇总记 录票面信息。 财政票据存根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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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处理遗失的财政票据 用票单位如发生遗失财政票据或《购领证》的情况, 应及时(3个工作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发表作废 声明,并及时查明原因,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后, 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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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及时办理票据变更手续 用票单位依法合并、分立、撤销及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执收执罚权发生变更;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项目名称经批准变更 或者被依法取消的; 及时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办理《财政票 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领购尚未使用 的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并向 原核发票据的管理机构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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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票据的核销 通过对票据的审核,一是检查用票单位是否按规定使 用票据;二是严把财政非税收入关口,确保非税收入 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三是规范收费 行为,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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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政票据的保管和销毁 1、财政票据的保管 (1)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对财政票据的保管 ①应设置专职的财政票据专管员。
②应使用非税收入执收系统及票据管理软件,科学管 理财政票据。 ③应建立财政票据专用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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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对财政票据的保管 ①应设置专职的票据专管员,负责本单位票据的领购、 使用、保管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②应建立票据管理台账,实施规范化管理。 ③应设立财政票据专柜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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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票据存根的保管 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对已使用过的财政票据存根应视同 会计原始凭证一样妥善管理,原则上票据存根的保存 期为五年,保存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原发放的财政部 门批准,保存期限可缩短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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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票据的销毁 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使用单位应当登 记造册,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不得提前、 私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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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政票据的监督与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 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 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 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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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票据监督检查的内容 票据印制 票据购领情况 票据使用情况 票据保管情况 票据核销和销毁情况 非税收入征收规范性、合法性及资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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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票据的检查方式 检查形式是根据票据检查的内容、范围、时间、目的 等要求具体确定的。通常可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和专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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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②转让、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③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④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⑤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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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政票据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市州县: 不能准确申报票据计划。
未能厘清非税收入票据使用范围和使用种类。例如目 前市县两级共有92个地区开通POS刷卡,但是非税 收入电子缴款收据仅有35个地区领用,反映出部分 地区对电子缴款收据的使用范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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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单位:1、部分单位没有专人、专柜、专帐管理 票据,存在票据遗失情况,管理人员不稳定、业务不 够熟悉。
2、票据使用种类不准确,票据混开,串用,超范围 使用,购领票据后长期不核销。 3、使用印章错误,将公章、发票专用章作为财务专 用章,审计卡未填写,作废票据未加盖作废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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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 案》的通知 (财综[2012]104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非税收入票据电子 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非税[2014]21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非税[2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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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根据“金财工程”建设规划, 按照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的要求,依托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完善和推广运用财政票据电 子化管理系统(即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票据管理子系 统),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 制、信息共享,充分发挥财政票据“以票控费、以票 促收”的作用,为构建规范、高效、科学的政府非税 收入管理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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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份提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 2012年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 2014年6月在宁夏召开了全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会议。 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建立了一套中央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 , 在13各省份和部分中央单位试点运行。 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我省2014年印发《全面推进非税收入票 据电子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非税[2014]21号) 实施方案中提出“三步走”计划:2015年,省、市、县三级实现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含电子缴款收据)的电子化管理;2016 年,省、市、县三级实现所有非税收入票据的电子化管理; 2017年,省、市、县三级实现所有财政票据的电子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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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建立和运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
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对财政票据申请、印制、登记、入库、 核发、出库、使用、缴库、保管、核销、审验、销毁等实行全程监管。 大力压缩票种,统一票据式样 统一规范财政票据式样,扩大通用票据和机打票据,逐步缩小专用票 据,取消手工票据。 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流程 根据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新特点、新要求,研究制定新的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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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基本情况 1、票据种类 非税收入票据的一般缴款书和电子缴款收据做到了全 程电子化管理。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实现了财政管理环 节的电子化管理。 省本级已实现学杂费专用收据电子化管理,启用社保 基金收款收据(电子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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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域:由于全省统一使用我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系统,各市州县不同程度地都实行了票据电子化管理。
目前从市县来看,2015年我省实现非税收入一般缴 款书电子化的地区有129个,占地区总数的94.16%; 没有实现电子化的地区有8个,仅占5.84%。 部分市县已实现了专用收据的电子化管理,但比例较 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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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分市县票据电子化管理经验 1、探索电子票据,拓宽了缴费渠道(代表地区常德市和怀化市) 怀化市:开发启用移动收缴系统——“怀化非税付”
常德市:开发了非税收入通用在线缴费平台 成效:电子票号是电子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电子票据 制度尚不健全的阶段的过渡方式,常德和怀化地区的两个平台 的核心均是采取“以票号管收”的模式。通过此模式:一是通 过采取不同的缴款方式,实现了任意时间、地点缴款,方便缴 款人缴费;二是缴款人主动放弃索取纸质票据的情况致使行政 成本大大降低;三是依靠电子票号记账,减少执收单位财务人 员对账工作量;四是通过预先付款产生流水信息大大降低了资 金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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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系统应用,提高了电子化管理水平 (代表地 区:常德市)
常德市:实现了全部在用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部分 其他财政票据(公益事业捐赠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往 来结算收据)的自动核销。 成效:一直以来,专用票据、公益事业捐赠收据、行 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都是靠手工核销来完成监管, 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各种违规行为,给票据管理带来困 难,通过完善系统应用和功能,实现了专用收据开票 明细与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缴款信息相互匹配, 确保了资金的安全,实现了事前至事后的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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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网络信息建设,提升了基层服务水平(代表 地区:慈利县)
慈利县依托“金财工程”和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建设 规划,实现了与72个县级执收单位、31个乡镇财政所 和8家代理银行(其中含2家乡镇银行)的系统进行了 对接,实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信息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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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 1、领导重视是关键。 2、制度建设是保障。 3、网络信息建设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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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思路 1、明确我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概念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 技术实现财政票据管理、使用、监管等业务流程的全 程电子化管理,同时满足不同形态、类别财政票种在 不同执收环境下“以票管收”的要求,主要包括票据 日常管理环节的电子化、票面信息的电子化、票据本 身的电子化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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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要求实物票据的票面信息必须录 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达到票据自动核销、信息 共享。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原则上应使用电脑票据,考虑到 现场执收业务、村镇偏远地区用票等特殊原因,部分 手工票据暂可保留,但手工票据的票面信息必须录入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 运用,最终手工票据将全面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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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我省财政票据票据电子化管理范围 非税收入通用票据2种,均纳入电子化管理范围, 分别是《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湖南省非 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10种,纳入电子化管理的专用票 据为6种,分别是《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湖南省非 税收入专用收据(车辆通行费)》、《湖南省非税收 入专用收据(车辆通行费定额)》、《湖南省非税收 入专用收据(港务、检验费)》、《湖南省非税收入 专用收据(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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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财政票据13种,纳入电子化管理的其他财政票 据共8种,分别为:《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 据》、《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湖南省社会 保险基金收款收据》、《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据》、《湖南省物 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湖南省医疗门诊收费 票据》、《湖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网络环境、 软硬件设施等条件成熟的地区,应逐步将《湖南省村 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湖南省村民 (社区居民)委员会往来结算收据》纳入票据电子化 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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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省级财政部门将在全省统 一分步实施《湖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湖南省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 据》、《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湖 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收 据》6种其他财政票据的电子化管理,逐步为各级财 政部门提供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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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启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凭证)》
电子凭证是《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一种电子化 形式,是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托信息技术手段统一发放 的,可作为非税收入收缴凭证的电子化数据,由电子票号、 缴款信息等要素构成,并采取加密签章、防篡改防伪等安 全技术措施,具体内容可以用白纸打印、二维码图形以及 短信等方式呈现,缴款人可凭上述形式向执收单位索取财 政票据。 其适用范围仅为缴款人主动放弃索取财政实物票据以及预 先通过第三方金融渠道缴纳了款项并产生唯一的资金流水 信息(如刷卡、批扣、网银等方式)的收缴业务。执收单 位可只在缴款人需要提供实物票据的情况下打印,电子凭 证财政核算方式与实物票据核算方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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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5月1日起,省级财政部门在全国跨省异地 缴纳交通违法罚款领域中启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 缴款书(电子凭证)》(以下简称电子凭证)。
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电子凭证, 电子凭证的管理模式与实物票据一致。已经实行此类 模式的地区应停止自行发放电子票号并报省级财政部 门审批,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配发电子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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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度重视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 确保3年时间内实现所有市县、用票单位及规定票种 的电子化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大基层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经费 投入,提升区、乡镇一级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水平; 市州也应加强对本地区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部署和指导, 确保所辖县市区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稳步实施、均衡 推进。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将纳入省对市州县非税收入 征收管理工作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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