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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项目)银行融资 授信工作指引 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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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释义 授信工作,是指授信工作人员从事授信业务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审议、审批、实施、授信后管理(问题授信 、尽职评价 )等各项授信业务的活动。 关系人回避原则 (一)本指引所称授信工作,是指授信业务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审议、审批、实施、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本指引所称授信工作人员,是指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授信调查人员、评估人员、审查人员、审议人员、审批人员、实施人员、授信后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本指引所称授信调查(包括评估,下同),是指授信调查人员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与方法,针对授信客户和业务进行信息搜集、资料核实、分析论证,并提出调查意见和建议。 (四)本指引所称授信审查,是指授信审查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政策、制度,对移交的授信调查材料进行审验、核对,对拟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性和效益性做出客观、独立的评价,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五)本指引所称授信审议,是指各级行的贷款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 (七)本指引所称授信审批,是指有权审批人根据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议等情况和结论对授信业务做出决策。 (八)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实施,是指授信实施人员按照要求落实限制性条款、签订授信合同、办理担保等有关手续并根据审批要求和合同约定发放信用。 (九)本指引所称授信后管理,是指从事授信后管理的人员,按规定对授信后风险进行持续监测、计量、控制与处理。 (十)本指引所称问题授信,是指贷款五级分类次级类及以下授信,或用信主体履约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损失的授信。 (十一)本指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评价是指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二条 授信工作人员须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国家经济金融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熟练掌握信贷风险管理技术,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授信工作人员对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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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工作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先授信(评级),后用信原则
一般程序:客户申请与受理→授信调查(评估)→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报备)→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问题授信处理)→信用收回 一般方法:实地调查、间接调查、分析论证、专家咨询、民主决策等 第三条 授信工作坚持“先授信(评级),后用信”的原则。在评定客户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对单一客户(含集团性客户)按规定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对客户提供的所有信用均应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四条 授信工作的一般程序是:客户申请与受理→授信调查(评估)→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报备)→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问题授信处理)→信用收回。 (一)客户申请与受理:客户申请→初步认定→决定是否受理。 (二)授信调查:明确调查人员或成立调查小组→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行为→分析与论证→撰写调查报告→移交审查部门。 (三)授信审查:审查部门受理→确定审查人员(或成立联合、交叉审查小组)→实施审查行为→分析与论证→撰写审查报告→按规定提交贷审会审议。 (四)授信审议与审批。对按规定需要贷审会审议的授信业务,贷审会按规定对提交的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审议结果进行决策。对贷审会否决的事项,有权人不得审批同意。 (五)报备。对按规定需要报备的授信业务,业务审批后、实施前应按规定向审批行的上一级行进行报备。报备否决的授信业务,不得进入实施程序。 (六)授信实施。经审批(报备)同意的授信业务,落实限制性条款后由客户部门与客户签定用信合同,落实担保等法律手续,提供信用。用信合同生效之前或限制性条款落实前不得对客户提供信用。 (七)授信后管理。授信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与程序以及授信审批时提出的管理要求,对授信客户及每笔授信业务进行持续监测评价与管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贷后首次跟踪检查、日常检查、风险分析与评价、风险预警及风险处理。对问题授信,应按规定采取清收保全措施。 (八)信用收回。按照用信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条件收回客户信用。 第五条 授信工作的一般方法包括:实地调查、间接调查、分析论证、专家咨询、民主决策等。 (一)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授信调查应综合运用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手段,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实地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到客户进行现场调查,通过实地走访、面谈、核实账务等手段获取客户有关信息;间接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通过有效手段从客户之外的第三方(包括政府有关部门、金融同业、中介机构、客户上下游企业、公开媒体等)获取客户的有关信息。 (二)分析论证。在获取完整、真实、有效的客户信息的前提下,通过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拟授信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风险程度进行分析和论证,针对客户行业特点、资信状况及授信业务特点,有效识别各类风险并提出必要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三)专家咨询。对集团性客户授信、情况复杂的大额授信、疑难授信等,可以视情况在调查评估或审查、审议环节,聘请外部专家提供咨询。 (四)民主决策。对按规定应提交贷审会审议的授信业务,提交贷审会进行民主审议并按规定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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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受理资料 (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环保、河道管理、电力安全等特殊许可证明;
(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等; (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 (四)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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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受理资料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任命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书面授权委托书;预留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授信调查人员应现场督签; (六)按公司章程规定提供同意申请授信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七)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经审计的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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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受理资料 (八)授信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如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协议等;
(九)根据需要,客户应提供不动产及其他主要资产的权证、发票的复印件,价值评估报告书; (十)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单项业务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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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调查方法 方法:以实地调查为主,采取实地调查与间接调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实地调查 :1、账务核查。 2、面谈制度。 3、实地走访。 间接调查:1、查询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S)、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有关信贷档案 。2、公信力的社会机构收集提供信息 。 (一)实地调查。 1、账务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判断客户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内控机制是否完善、有效;了解、判断客户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合理、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如有必要,应实地查阅客户有关财务报表和账簿,对关键财务数据要核实“账表、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对关键或异常会计科目或重大交易行为如有必要可与发票、出库单、发货单、银行入账单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对大额或异常应收款项或交易如有必要可向客户的对手单位进行查询核实等。 2、面谈制度。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需要选择与客户主要管理人员或财务、生产、存货管理、销售等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交谈,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股东、核心管理人员的个人资产和信用状况、个人主要经历、个人道德操守、个人综合素质,以及客户的真实经营战略和实际经营管理能力。建立面谈记录制度,调查人员应使用专用记录本,对面谈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面谈内容等予以记载。面谈笔录不得由客户代为记录,并作为信贷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3、实地走访。对下列项目,调查人员应亲赴客户现场和相关场所,实地调查、取证和核对: (1)客户与担保人的主要经营场所和施工现场,初步判断客户的项目施工进度、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实际状况是否与账务反映相一致,是否与客户申请授信的资料相一致; (2)客户与担保人主要固定资产、存货的存放地,判断“账实”是否相符;了解、判断固定资产、存货的物理状况及价值情况; (3)提供银行抵押的不动产,了解、判断抵押资产的保管措施是否得当、抵押资产的物理状况和价值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间接调查。 主要通过查询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S)、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有关信贷档案,了解客户及保证人用信状况及用信记录。如有必要,还可以通过到工商、税务、国土、海关等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以及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查询或索取相关资料,核对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通过对客户及保证人上下游企业(包括主要供应商和主要销售客户)和竞争对手咨询,侧面了解客户和保证人的实力、生产、经营、信用、同业地位等状况;通过收集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公开媒体上有关客户及保证人的报道,获取相关信息。 对公证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公信力的社会机构、人民团体提供的法律文书、行政公文、证明书、信函等原件可直接采信;对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后方可采信;对客户和担保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信息、资料须经核实后方可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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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调查内容 内容应涵盖授信申请人、关联企业、担保人的整体情况和具体授信业务情况
(一)授信申请人调查。 1、主体合法性调查。 2、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3、客户信用状况及与银行合作关系调查。 4、非财务因素调查。 5、财务因素调查分析。6、集团性客户及关联企业 关注事项。 (一)授信申请人调查。 1、主体合法性调查。 对授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调查认定。主要调查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经有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年检,是否发生了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被注销、声明作废等; 对授信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法人公章、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依据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认定授权委托人是否具备签署有关授信法律文件的资格和条件; 对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意用信和担保的,调查认定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用信、担保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需经全体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担保的,确认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包括授信申请人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范围、历史沿革、治理结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管理人员的品行、业绩、能力、信誉等。 3、客户信用状况及与银行合作关系调查。 对授信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授信及用信情况进行调查分析,重点对授信申请人在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情况、历史信用记录、履约记录、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分析。 对授信申请人与本银行的业务合作关系进行调查,包括基本账户是否开在本银行、主要货款结算、保险代理等中间业务是否通过本银行进行、日均存款额是否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及是否与本银行的信用份额相匹配、货款归行率是否与本银行的信用份额相匹配、客户是否配合本银行日常的信贷监督和资金账户监督等,测算客户对本银行的综合回报率。 4、非财务因素调查。 主要包括:客户所处行业的国家行业政策、所处区域的区域经济政策、区域信用环境、所处行业的供求关系状况及变化趋势;客户在所处行业中的位次、市场占有率、发展前景、竞争优势等情况;客户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内控及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客户经营战略是否与市场需求变化相适应、生产技术和工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国家相关规定、产品市场供求状况、产品定位和市场细分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具备稳定的供货渠道和销售网络、当年及未来一段时期的生产经营计划是否合理等。 5、财务因素调查分析。 主要包括: (1)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授信调查工作人员应保持应有的谨慎态度、通过询问与观察、必要的实地调查、分析报表勾稽关系、审阅审计报告、复核重点会计科目、分析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及编制合并报表方法的延续性、适当性等手段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2)财务调查与分析。对客户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与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对财务报告中的重要财务数据与总账、明细账(凭证)进行核对;对客户长、短期偿债能力、营运能力、收益能力等核心指标与同业或行业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是否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分析客户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与前期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对外过度担保的问题,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敏感度分析;分析未来可能对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合理预测客户未来的现金流,对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认定。 6、对集团性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调查工作人员除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查外,还应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1)客户主要关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信用记录、信用状况; (2)集团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有无核心竞争力,跨行业经营对其融资能力和主营业务发展有无构成实质性影响; (3)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严重的少数人控制、操纵公司经营和决策的问题; (4)关联交易是否正常合理,有无利用关联交易进行虚增资产、降低负债和夸大经营业绩以骗取、套取银行信用,或者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虚增负债、抽逃利润以悬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5)对外投资比例是否过高,是否对集团主营业务发展构成实质性影响,企业对外投资的失利对集团本级经营的影响能否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6)对外担保是否过于频繁,是否存在超能力对外担保现象; (7)是否存在信用过度集中风险,本银行信用在整个集团对外融资构成中是否占据过高比重; (8)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分,包括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的核心资产是否主要在本银行落实担保,由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信用比重是否过高,在本银行信用中采用有效资产担保的份额是否与本银行信用在客户整个银行机构信用中的比重相匹配等; (9)与本银行合作意愿是否较好,是否愿配合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必要的授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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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调查内容 (二)担保调查。 1、保证担保的合法、有效性及担保能力。 2、抵押担保的合法、足值、有效性。
(三)授信用途调查(认定合法性及合理性)。 (四)授信综合效益分析。 建立同业间客户信息沟通机制。 (二)担保调查。 主要包括: 1、保证担保的合法、有效性及担保能力。参照本条第(一)款对授信申请人的调查内容对保证人担保资格、担保合法性、保证人是否具备代偿能力、保证人资信状况、经营能力、资产实力以及与用信人的关联度情况、保证人是否超能力担保、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经济纠纷等事项进行调查认定。 2、抵押担保的合法、足值、有效性。主要包括抵押资产、出质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权属是否清晰,权证是否齐全,能否办理抵押登记等有效法律手续;抵押资产价值评估程序是否合规,评估价值是否合理,抵押率是否恰当,抵押资产是否易于变现;设定抵押之前,抵押物有无出租,是否重复抵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有无拖欠工程款;保证金来源是否清晰,质押的票据、存款等是否真实等。 (三)授信用途调查。 主要对授信用途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认定,包括调查认定授信使用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所列范围;用信人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业务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授信使用合法性手续是否齐全;客户授信需求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真正用于该授信企业或该授信项目;用信人的生产经营计划是否合理、购销合同是否真实等。 (四)授信综合效益分析。 包括授信业务带来的直接收益(包括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等)以及通过授信业务可能带来的间接收益,包括客户关系维护、低成本存款、结算业务收入、可能带来的其它优质资产业务以及授信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等。 第九条 建立同业间客户信息沟通机制。通过银行同业协会或其他有效途径与其他商业银行相互验证客户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大型客户或项目积极采用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多家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贷款方式,以有效分散和降低风险。对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用于不当业务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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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分析与论证 (一)合规性认定,授信申请人及保证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授信项目的各种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授信申请用途是否合规、合理;授信业务是否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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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分析与论证 (二)安全性认定,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稳定,客户是否符合银行的准入条件、客户生产经营是否正常、客户信用风险是否控制在合理的水平、是否存在过度授信的现象、客户未来的现金流能否保证按期偿还银行授信;是否落实了第二还款来源,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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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分析与论证 (三)风险控制措施,针对各类授信风险,是否落实了或能够落实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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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分析与论证 (四)授信预期综合效益分析,授信收益是否能够有效覆盖该笔授信业务可能的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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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调查报告 (一)采取的调查方式、认定真实的相关资料及认定的依据、无法认定的原因;
(二)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包括客户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率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经营管理者素质,关联企业等情况; (三)客户信用情况,包括客户开户情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在本行用信情况及合作情况; 第十一条 全部调查程序结束后形成授信调查报告或授信调查表。授信调查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所采取的调查方式、基本可以认定真实的相关资料及认定的依据、无法认定是否真实的相关资料及无法认定的原因; (二)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包括客户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率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经营管理者素质,主要关联企业等情况; (三)客户信用情况,包括客户开户情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在本行用信情况及合作情况; (四)客户财务状况、经营效益、行业状况及市场分析,客户近年来的主要财务、经营指标,分析其连续性、合理性及可信性,对客户所处行业及市场地位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具体授信业务的分析评价,包括授信的用途、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授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用信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先进性及适用性、资金落实情况、产品及市场评价等; (六)授信担保情况及担保能力分析; (七)授信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八)综合效益分析; (九)结论。是否同意办理该项业务,对授信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费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五级预分类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条款、管理要求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授信审批过程中,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状况的重大事项时,授信调查人员应重新进行实地调查,并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重大事项包括: (一)客户外部经营环境或外部政策发生重大变动; (二)客户组织架构、股权结构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化; (三)客户的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四)客户涉及重大纠纷或诉讼; (五)客户对其他银行违约; (六)客户还款意愿、合作态度发生明显变化; (七)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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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调查报告 (四)客户财务状况、经营效益、行业状况及市场分析,分析客户近年来的主要财务、经营指标的连续性、合理性及可信性;行业及市场地位评价; (五)对具体授信业务的分析评价,包括授信的用途、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授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用信项目的基本情况、资金落实情况、产品及市场评价等; (六)授信担保情况及担保能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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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调查报告 (七)授信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八)综合效益分析;
(九)结论。是否同意,对授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及还款方式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条款、管理要求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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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信审查(以风险审查为核心 、独立原则) 2、授信审议(集体评议和论证 、银行贷审会 ) 3、授信审批
授信 后台管理 1、授信审查(以风险审查为核心 、独立原则) 2、授信审议(集体评议和论证 、银行贷审会 ) 3、授信审批 放款前必须全部落实的限制性条件: (1)项目批准文件(或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供有权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2)环保批准文件; (3)土地批准文件; (4)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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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实施 主要任务是依据审批意见落实限制性条件、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落实必要的保险手续,办理权证类资料入库手续,核对印鉴与发放信用等 第二十条 授信业务实施环节主要任务是依据审批意见落实限制性条件、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落实必要的保险手续,办理权证类资料入库手续,核对印鉴与发放信用等。 第二十一条 审批时附有限制性条件的授信业务,在签订授信业务相关合同前须落实限制性条件,或将限制性条件作为发放信用的前提条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未满足审批确定的全部限制性条件之前,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信用。 第二十二条 授信实施人员在落实授信条件的前提下,根据授信审批意见(有报备要求的须提供报备结果)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包括担保合同)。授信实施人员必须认真、规范填写相关授信业务合同文本,合同空白处须划线,修改处须相关方加盖公章确认。 合同等法律文件签署前,法律审查部门或岗位应按规定进行法律审查,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及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确认,确保合同要素齐全、填写规范,且合同条款充分体现了审批内容及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落实抵押担保手续。抵押登记等手续必须由授信实施人员(原则上应为双人)亲自到相关登记部门(国土局、房管局、工商局等)办理。他项权利证明由授信实施人员(原则上应为双人)亲自到相关登记部门领取。 第二十四条 落实财产保险手续。按规定需要对抵押物或企业财产办理保险,且本银行为唯一抵押权人的,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应为本银行,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银行授信余额,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本银行的相应授信业务期限。授信实施人员应按规定到保险公司核查保险单的真实性。 第二十五条 授信审批或实施后,授信依据发生变化、授信内容或条件变更,应依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约定重新决策、变更授信。 授信依据的主要要素(如受信主体变更、重组、经营市场环境、财务状况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主要授信内容或条件(如授信金额、期限、价格、担保等)发生变更,应按规定报原审批行重新决策;未经原审批行批准,不得实施或继续实施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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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后管理 1、目标和任务是通过持续监测、检查、风险分析等手段,及时识别、计量、提示并处理授信风险,最终达到有效控制、化解或降低授信风险的目的。 2、工作手段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信用等级复测、贷款风险分类、风险预警及处理、定期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贷后检查以现场检查为主,非现场检查为辅。授信后客户管理应重点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信贷资金流向。监控用信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详细记录资金的流向、金额、划付日期、用途,以及信贷资金的划付去向与合同约定用途是否一致等。 (二)用信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包括主要股东变化情况、高级管理层变化情况、高层管理人员与银行合作态度变化情况、还款意愿和保证人担保意愿变化情况等。 (三)用信人及保证人生产经营情况。了解用信人及保证人经营策略变化情况,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及原材料、产成品市场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有无经济纠纷,与供应商和主要客户的合作情况等。 (四)用信人及保证人财务状况。核实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分析资产、负债总量及结构的变化情况,产值、销售、利润的变化情况,现金流量的变化情况,在金融机构融资总量(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的变化情况以及履约情况,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情况,以及企业资产对外抵押情况等。 (五)抵押物情况。检查抵(质)押物价值变化情况,抵(质)押法律风险变化情况(如是否被查封等),抵(质)押物变现能力变化情况。 (六)外部媒体对企业的有关报道。 第二十九条 风险预警处理措施一般包括: (一)对客户挪用信贷资金,擅自处理抵质押物,逃废银行债务等客户主观故意造成的违约预警信号,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预警信号未解除前,不得发放新信用。 (二)对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客户还款能力事件的,客户经理应及时查明原因。 对临时性、季节性财务指标恶化因素,应列入重点观察名单实施专项监控。如临时性、季节性财务指标恶化最终造成授信风险加大,应立即停止发放新信用,并采取调整授信等风险控制措施。 对非临时性、季节性因素造成授信风险加大的,应立即停止发放新信用,并采取调整授信等风险控制措施。 (三)对担保人能力明显下降或抵押物价值严重贬损的,应要求客户提供补充担保,客户未补充提供担保的,采取调整授信等措施控制风险,且不得发放新信用。 授信调整主要包括展期,缩减授信,要求用信人提前还款,并决定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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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授信 处理 (一)及时确认实际用信余额; (二)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和问题授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三)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实行额度专户管理,未经原审批行批准,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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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授信 处理 (四)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并要求落实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要求保证人履行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账户以减少损失;采取保全措施或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究; (七)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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