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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沈文慧 湘潭诚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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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讲:沈文慧 湘潭诚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资本制与相关法律责任 主讲:沈文慧 湘潭诚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 主 要 内 容 ※ 注册资本制的分类 ※ 我国注册资本制的发展 ※ 最新注册资本制改革 ※ 与注册资本有关的法律责任

3 注册资本制的分类 注册资本制 法定注册资本制 授权注册资本制

4 注册资本制的分类 一、法定注册资本制 1、概念
又称实缴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作出明确 的规定,并须由发起人全部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要增加注册资本时, 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为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后为意大利、瑞士、奥地利等国家公司法所继受,成为大 陆法系国家一种典型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2、优缺点 因强调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加之在公司设立时,就要求全部注册资本 落实到位,显然具有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以及 有效地保障债权和交易安全等。 过于僵硬,规定过死,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难度与成本,还容易导致公司资金积压。

5 注册资本制的分类 二、授权注册资本制 1、概念
又称认缴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数额虽已记载于章程,但发起人不 必在公司成立时认足和缴足,发起人之认定并缴付注册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 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分次发行,在授权资 本的数额之内发行新股,不必由股东大会批准。 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并为许多英美法系国家所效仿,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 区采用。 2、优缺点 具有便于公司迅速成立、降低公司设立成本的优点,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经济活 动迅速、高效的要求。 容易导致公司资信不足,也易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且使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 有进行欺诈活动的可乘之机,甚至因而损害到公司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

6 我国注册资本制的发展 法定注册资本制 折中的授权注册资本制 授权注册资本制
1993年《公司法》: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 认缴的出资额或者全部股款。 折中的授权注册资本制 2005年《公司法》:对首期缴纳的数额以及分期缴纳的期限作了限制,而 且对一人公司采取一次性足额缴纳。 授权注册资本制 2013年《公司法》:股东或者发起人可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总额或者 股本总额自行认缴或者认购各自的出资或者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 纳。 ※

7 我国最新注册资本制改革 一、出台的法律法规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公司 法》修正案,对相应的资本与登记制度进行了修改,自 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7号印发《注 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8 我国最新注册资本制改革 二、《公司法》主要变化 (一)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1、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 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取消了“首次出资额不少于20%,且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 低限,其余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 出资”的分期出资期 限的限制。但采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 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 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9 我国最新注册资本制改革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1、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3万元、10 万元、50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只需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 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可。   2、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   3、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30%”的规定。   4、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10 我国最新注册资本制改革 (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1、取消了对“实收资本”记载于营业执照的要求
  1、取消了对“实收资本”记载于营业执照的要求   2、不再要求股东出资额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不再要求对股东出资进行验资。   4、不再要求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11 我国最新注册资本制改革 三、《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主要内容 (一)总体目标。
1、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 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2、 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 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3、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 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12 我国最新注册资本制改革 (二)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 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 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 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 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 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13 我国最新注册资本制改革 (三)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2、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
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 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 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 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超过 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 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14 我国最新注册资本制改革 3、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 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 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4、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 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 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 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 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 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15 我国最新注册资本制改革 (四)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1、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
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 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 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 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 信息;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 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 快捷服务。。

16 我国最新注册资本制改革 2、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 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 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 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 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 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 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 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 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 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

17 我国最新注册资本制改革 3、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 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 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 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 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 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 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 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18 我国最新注册资本制改革 4、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
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 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 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 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 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 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19 我国最新注册资本制改革 5、强化企业自我管理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健全 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 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 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 行实际出资责任。

20 我国最新注册资本制改革 6、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 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 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 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 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 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21 我国最新注册资本制改革 7、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 (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 (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 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 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 管。

22 与注册资本有关的法律责任 股东或者发起人所认缴的出资都应当实际缴纳。股东或 者发起人的认缴行为是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以及社会公众的一 种承诺,这种承诺具有法律意义,如不履行这种承诺,则构 成违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 人均可对之主张权利,且不受时效限制。因该种背信行为性 质上构成欺诈,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和 刑事处罚责任。

23 与注册资本有关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1、虚报注册资本罪
目前,我国与注册资本有关的刑事犯罪主要有《刑法》 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159条规定的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1、虚报注册资本罪 《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 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 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第一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第二款)。

24 与注册资本有关的法律责任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 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 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罚金(第一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 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

25 与注册资本有关的法律责任 注意两个问题 关于哪些情形将构成上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具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7日颁布并于颁布 之日生效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3条与第4条的相关规定判断。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明确规定上述刑事犯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 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所发之通知,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 登记制的公司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 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 究刑事责任。

26 与注册资本有关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与注册资本有关的行政责任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也仅适用于 继续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根据修订后的《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 定》,与注册资本有关的行政责任主要有: 1、虚报注册资本. 修订后的《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 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 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即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 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7 与注册资本有关的法律责任 2、虚假出资. 修订后的《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 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 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即公司的发起人、 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 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 款)。 3、抽逃出资. 修订后的《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 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 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 以下的罚款)。

28 与注册资本有关的法律责任 三、民事责任 1、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可要求该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三)》之规定,与注册资本有关的民事责任主 要有: 1、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可要求该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未履行 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 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9 与注册资本有关的法律责任 2、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该 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 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 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如果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公司的 发起人将可能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3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 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见上文第1 点)或者第二款(见上文第2点)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 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 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0 与注册资本有关的法律责任 4、如果董事、高管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法定义务而使股东在公司 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该董事、高管可能需承担相 应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4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 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见上文第1 点)或者第二款(见上文第2点)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 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1 与注册资本有关的法律责任 5、如果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协助股东抽逃出资, 则该等主体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第一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 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 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 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款)。

32 与注册资本有关的法律责任 6、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则公司可 合理限制该股东的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 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 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 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33 与注册资本有关的法律责任 7、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则公司可将该股东除名。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 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 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注意该条的适用条件:第一是公司性质需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二 是股东应是未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第三是经催告后该 股东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第四是股东会通过解除该股 东的股东资格的决议。

34 与注册资本有关的法律责任 8、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 权,则受让人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见上 文第2点)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5 与注册资本有关的法律责任 注意两个问题: 1、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则对 该股东的相关诉讼请求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需注意,适用该条时,在公司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尚需债权 未过诉讼时效。 2、如果对股东是否已履行出资发生争议,则被告股东需就其已履 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6 沈文慧 湘潭诚正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 联系方式:电话、微信:13973297739 QQ、邮箱:1103316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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