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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騷擾事件之處理 修慧蘭 政治心理系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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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學生與學生間之性騷擾 上 述 程 序 有 何 問 題? 當事人向助教反應 助教向主任/所長報告 主任請雙方學生來談,了解事情
案例一: 學生與學生間之性騷擾 當事人向助教反應 助教向主任/所長報告 主任請雙方學生來談,了解事情 雙方達成協議(和解),並做書面記錄 上 述 程 序 有 何 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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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何謂校園性侵害或性 騷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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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侵害定義 定義係依刑法第221條至第229條等條文規定,樣態簡述如下: (一)強制性交 (二)強制猥褻
(三)與16歲以下之男女合意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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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性騷擾定義 性平法第2條、性工法第12條、性防法第2條均有規定,綜合說明如下: (一)性騷擾是違反他人意願,不受歡迎的
(二)性騷擾與性、性別歧視、性別偏見有關 (三)性騷擾會影響他人生活、人格尊嚴 (四)性騷擾不限肢體碰觸,言語、敵意環 境、過度追求、性賄賂等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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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到性侵害之程度者: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到性侵害之程度者: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開黃腔 女生不須念那麼多書! 多人群聚對他人吹口哨、大叫、投以不友善注視、並品頭論足「他長的好安全」 誰叫你穿那麼少,被摸活該! 在不受歡迎情況下一再打電話、mail邀約或表達愛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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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以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就學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交換式性騷擾:性脅迫、性賄賂 敵意工作環境:因性別而差別待遇、性挑逗 性的徇私:因性關係而受重視,相對無此關係者則不受重視,此不受重視者亦被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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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者說法 男生不是就是要去追女生嗎?我去追她有什麼錯嗎? 女生不是喜歡驚喜嗎?怎麼說是騷擾呢? 她沒有告訴我、拒絕我呀!
這只是我表示關心、親近的習慣(只是工作),如果他不舒服(喜歡),他應該告訴我,我一定不會再做,但他沒有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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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性騷擾後之身心反應 (被騷擾症候群)
三、被性騷擾後之身心反應 (被騷擾症候群) 情緒上的反應(憂鬱、焦慮、生氣、害怕、困惑、有罪惡感、羞恥感)。 生理上的反應:頭痛,睡不好,做惡夢。 生活的改變:酗酒、飲食問題、不願工作 對自我認知的改變:無助感、感到弱勢(脆弱)、自信低。 對社會關係、人際互動、兩性關係(性關係)的影響:對學校(課業)、同學人員等莫名的不滿或疏離、害怕陌生人、易與他人爭執 整體的改變:自我防禦、改變原本社會關係網路、消極或負面的性關係,衣著或外型的改變、更換學習環境、改變生涯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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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徵研究 產生憂鬱、PTSD、整體心理健康差:Street, Amy E., Gradus, Jaimie L., Stafford, Jane, Kelly, Kacie (2007):sexual harassment was a significant predictor of increased symptoms of depression and PTSD and decreased general mental health. 10年前的性騷擾經驗與目前心理健康仍是負相關 對女生的影響高於男生: sexual harassment experiences對 depression and anxiety symptomatology (DeSouza & Fansler, 2003),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 Murdoch et al., 2006), and eating disorder symptomatology (Harned & Fitzgerald, 2002). 對男生影響高於女生:at high levels of harassment, male participants reported poorer mental health than female particip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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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性平法適用對象 性平法第2條第5款規定: (一)當事人一方為學生,他方為校長、教 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二)雙方當事人不以同一學校為限
(三)教師包含專兼任教師、教官、護理教 師、體育教練、社團指導老師等 (四)職員係指教師以外,定期於學校執行行 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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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為何需要學校介入處理? 為何不能由各系/單位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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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之目的— 給予適當補救及預防 一、確認事件是否屬實、釐清案情 證據原則 可普遍接受的心證,依據各方說法進行邏輯推理 證據能力
調查之目的— 給予適當補救及預防 一、確認事件是否屬實、釐清案情 證據原則 可普遍接受的心證,依據各方說法進行邏輯推理 證據能力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及處理流程Q&A〉第17項揭示:「學校防治及救濟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程序,性質上應屬於行政程序領域,關於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則之限制,於此並不適用。蓋司法程序中,司法機關具有強制處分權,其心證須達無合理懷疑之嚴格程度;惟學校於調查程序中並無強制處分權,在法律精神上無法要求學校關於校園性騷擾事件之事實認定,須達如同刑事訴訟嚴格證明法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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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委員會組成之規定〈性平法〉第三十條 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 ,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 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 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 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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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準則〉第二十二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所定具性侵害或性騷擾 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二、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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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之目的— 給予適當補救及預防 二、最重要的是進行相關的處理與補救,包含下列行動:
調查之目的— 給予適當補救及預防 二、最重要的是進行相關的處理與補救,包含下列行動: 對被性騷擾者進行行政補救,以減低被騷擾者的損失:如因性騷擾者所求未遂,而遭到調職、降級處分、甚至喪失工作,學校或機關應該予以復職、回任等措施。 對被騷擾者進行法律補救:如學校或機關必須立即履行,法律所規定之法律作為。 告知被騷擾者法律上的權益:如被騷擾者願意,則可以對騷擾者進行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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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騷擾者進行行政處分:依校規等對性騷擾者處以相關懲處等行政措施。
提供心理輔導、教育措施(被騷擾者、騷擾者) 為防止性騷擾者對性騷擾被害人之報復,學校或機關必須進行對被性騷擾人作追蹤保護與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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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規定〈性平法〉第二十五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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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未來校園內需加強的教育、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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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事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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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在做什麼 ? 案件處理 平時 規畫相關課程 規劃舉辦相關活動 規劃校園環境安全 政策規劃及法規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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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任務 一、整合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 ,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案件及性騷擾防治法及 兩性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本校相關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本校相關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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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件/申請調查/檢舉階段 (一)收件:性平會/校安中心 (二)通報:進行校安及法定通報(性侵及18歲以下之性騷) 媒體報導事件應主動調查
知悉時告知受害人申請調查管道,勿自 行私下調解;若受害人無申請意願,可 由性平會先做成記錄,俟受害人於疑慮 解除後再提出申請(不受時間限制) 收件單位無先行調查權責,除有性平法 第29條第2項規定事由外,應於3日內交 性平會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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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法〉第三十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 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 內 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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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查處理階段 (二) 視需要避免當事人接觸機會,例如調換上課班級、更換實驗室、彈性出缺勤紀錄等
(一)性平會承辦人收案後交初審小組,審查是否符合收案及是否組調查小組、盡快展開調查 (二) 視需要避免當事人接觸機會,例如調換上課班級、更換實驗室、彈性出缺勤紀錄等 (三)提供當事人必要協助,如心理輔導、法律諮商等 (四)前述行政處理需性平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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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 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 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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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查終結階段 提出調查報告(含懲處建議),經性平會會議通過 〈性平法〉第三十一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 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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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相關單位處理---- 調查結束之後
四、學校相關單位處理 調查結束之後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 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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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之效力 〈性平法〉第三十五條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防治準則〉第二十九條 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學校或主管機關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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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復與重啟調查 〈性平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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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準則〉第三十一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學校或主管機關 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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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法〉第三十三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前條學校或主管機關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本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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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校園內學生與學生間之不當追求、戀人一方提出對方性侵害
學生向信任之老師/助教提出現象 老師向系主任提出報告? 系主任找雙方理解,雙方說詞不一,雙方覺得主任偏袒 彼此互動是否屬性侵害、性騷擾,經常是說詞不一,更應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 若被申訴人為他校,性平會函請他校(權責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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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校園內學生與老師間之性騷擾,學生不敢出面
學生向信任之老師提出現象 老師向系主任提出報告? 系務會議決定交性平委員會處理? 以系主任/助教為檢舉人提出申訴? 若學生不願提出申請,任一教職員工均可擔任檢舉人 若被行為者不願申請、不被訪談,性平會記錄備查並說明其所疑慮,未來仍可提出。若有需要進行行政措施改善預防者,仍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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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校園內學生與校外非教職員工生間之性騷擾
學生在公車、堤防公園等遭受陌生人疑似性騷擾(有特定對象) 報請警方以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本校學生在公車、堤防公園等地疑似性騷擾他人 若對方報警,警方會來函由學校處理 學校依規定處理(如交性平會依性平法程序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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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校園內學生被不明對象性騷擾 學生在宿舍浴室、圖書館等被偷拍等,對方跑掉(無特定對象)
先通報圖書館或宿舍管理員立即處理,報校安中心處理,調相關錄影帶找尋可能行為人 通知性平會 若確認可能行為人,進行調查處理 若無可能行為人,性平會可提出相關行政措施建議 視需要建議對被騷擾者予以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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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霸凌與性騷擾之相關性 性霸凌,係指「透過語言或肢體或其他方法,對於他人之性或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與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者。」 陰柔特質的男性,可能被其他打或是嘲弄、排擠,因為性別特質被用言語等其他方式貶抑,就屬性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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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校園性霸凌指涉同儕之間與性相關的霸凌行為,校園性騷擾則不一定發生於同儕之間,師生之間也會發生且更受關注。
性霸凌除了包括一般同儕性騷擾的情況,也涵括強暴與性侵害的極端作為。 三者在範圍上互有涵括與交織的部分,且都與權力不對等有關,權力自於個人的體型、力氣、能力、外表長相、種族/族群、階級、性或性別差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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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結 性霸凌、性騷擾、性侵害三者在範圍上互有涵括與交織,且發生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等事件,最重要的因素不是「性慾」,而是「權力」和「態度」問題。 權力自於個人的體型、力氣、能力、外表長相、種族/族群、階級、性或性別差異等。 校園性騷擾事件不能只是「處理性騷擾事件」的本身而已,更重要的是如何將之鑲嵌到性別平等教育之中,養成「尊重的態度」、『平等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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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是公眾之事 友善校園是所有人的期待 感 謝 聆 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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