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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生活 吳景欽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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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資訊 期中考+期末考+平時成績=百分之 四十五+百分之四十五+百分之十 平時成績=上課態度或寫心得或報 告
期中、期末考=上課所講內容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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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參考資料 不指定教科書,可參考的資料: 邁可.桑德爾,錢買不到的東西,2012,先覺出版 社。
邁可.桑德爾,正義:一場思辯之旅,2011,先覺 出版社。 李永然,法律與生活,2012,永然出版社。 教學網站: peycwu.epage.a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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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安排 課程簡介 基礎法律介紹 法院的系統 違法與犯罪 侵害智慧財產權 勞資糾紛的解決 買屋糾紛的解決 婚姻的法律關係 家庭暴力防制
國家賠償 稅務爭執 臨檢 偵訊的權利 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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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資訊查詢 紙本 網站 大六法 小六法 專業六法 全國法規入口網站 法源法律網 司法院 手機或平版的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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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與協助 付費 無償 律師事務所 律師 有無公定價格?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司改會 法院的訴訟輔導 大學法律服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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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律扶助的門檻 法律扶助之申請資格:法律扶助不分國籍,只要合法 居住在台灣,並符合下列的條件,就能申請法律扶助: 法律案件要有道理。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財產、所得在一定額度以 下。 不審查資力的刑事案件類型: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等情形。 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審判長或檢察官認有 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 原住民於偵查中或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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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的判定 自行參考法扶基金會網站 最近關廠工人案,可否申 請法律扶助 關廠工人連線網頁 法扶基金會的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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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 民間團體:接受各界捐款 強調個案救濟 對有問題檢察官、法官的檢舉
沒有官方支援,不會受到拘束,但 因人力、物力有限,多偏向重大的 刑事案件及司法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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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多由法律系畢業生服替代 役者擔任,有些具有律師資格 雖為無償,但不能為實質的訴 訟協助,僅限於一些訴訟文書 書寫的教導
法院的訴訟輔導 目前多由法律系畢業生服替代 役者擔任,有些具有律師資格 雖為無償,但不能為實質的訴 訟協助,僅限於一些訴訟文書 書寫的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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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律服務社 每個大學法律系皆有 有些大學會有固定時間為訴訟諮詢, 若無,則採預約方式為個案協助
目前資源最豐富、人力也最充足的 法律服務社:各位可以猜想出是哪 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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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法律介紹 法律的種類。 民法、刑法、公法怎麼區分。 藉由車禍案件的處理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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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種類 法律位階理論: 憲法:位階最高,在我國有專責的釋憲機關 法律:立法院所通過者 命令:行政機關所頒佈 法、律、條例有無不同
命令、辦法、規則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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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建築象徵 TW&q=%E7%BE%8E%E5%9C%8B%E8%81%AF%E7% 95%B6%E6%9C%80%E9%AB%98%E6%B3%95%E9% 99%A2%E5%BB%BA%E7%AF%89&bav=on.2,or.r_gc.r _pw.r_cp.&bvm=bv ,d.Yms&biw=1440&bih=7 75&um=1&ie=UTF- 8&tbm=isch&source=og&sa=N&tab=wi&authuser=0& ei=Y88sUfOlCsrEswbB8oDY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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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案件處理 行政責任 不可離開現場:不管有無人受傷 ,都不能離開,須立 即報警處理,違者有交通罰的問題。
證據要立即保全,而在有人受傷的場合,若離去,即 有肇事逃逸罪的問題。 刑事責任: 若無人傷亡,僅是涉及毀損,因刑法不處罰過失,無 問題。 有人受傷或亡,則有過失的問題。 酒醉駕車、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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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案件的民事處理 車禍事件的核心是民事責任
在無人受傷亡,僅有車輛受損時,建議採取交通 調解的方式,此可向各分局的交通大隊查詢。若 經由此種調解成功,其效力與法院判決相同。 若有人受傷,若屬於普通傷害,即所謂輕傷,亦 建議採取調解。屬於重傷或死亡,則可能救得採 取訴訟。於此時,建議採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 方式。 車禍案件的責任,不是有人受傷或死亡,就一定 要賠,因有過失者,未必是無受傷者。一般來說, 車禍案件的責任,往往是比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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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件的刑事責任 有人受傷,才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過失致普通傷害:告訴乃論、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 金、易服社會勞動)
過失致重傷:告訴乃論、一年以下 如何認定重傷:機能喪失或難以回復 有人死亡: 過失致死:二年以下,雖非告訴乃論,但若民事和解, 多受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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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系統 法院種類與組織。 遇有法律糾紛,該怎麼走救 濟途徑。 藉由一樁土地爭執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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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種類與組織 司法多元化: 普通法院:民、刑、家事、少年、國賠、某些行政訴 訟 行政法院:行政 智慧財產權法院:專利、商標、著作權
公務員人員懲戒委員會 大法官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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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途徑 普通法院:地方、高等、最高法院 行政法院:訴願前置、高等行政法院、最高 行政法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監察院彈劾、委員會審 查
釋憲:用盡一切訴訟途徑,以法律違憲為由, 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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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案例 土地重測:界址重定,實質的土地面積減少,該往哪 一法院系統救濟? 測錯者是行政機關,但土地增加者是鄰地
法院多元,就易出現不知該往哪裡跑的障礙 互踢皮球的實際例子 由法院審理的實際情況 又回到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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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與犯罪 不法行為有層次性。 摸胸十秒的判決有錯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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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行為的層次性 民事關係: 債權、債務 物權 親屬 繼承 民事不法:涉及私人間的紛爭,只有請求權的問題, 沒有罰不罰的問題
媽媽嘴老闆對店長的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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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法 違反行政法的行為,其處罰效果,稱之為行政罰。 此處涉及的是國家與人民的公法關係。 行政罰較常見者,即是罰鍰,由行政機關直接處罰。
以闖紅燈為例。 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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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法 觸犯刑法的行為,也有層次性,比方說,精 神障礙的抗辯問題。 處罰效果為刑罰,是國家對人民處罰方式最 嚴重者。
針對刑事不法行為,由於處罰效果嚴重,所 以必須經由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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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胸十秒的判決 性交、猥褻、性騷擾,怎麼區別? 摸胸算是甚麼? 性騷擾防治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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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智慧財產權 印原文書有罪嗎?下載不明 軟體有罪嗎? 侵害著作權,會有如何的法 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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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的基本概念 商標權: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 記號、顏色、立體形 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 其聯合式所組成。
專利權:發明、新型、設計 著作權: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 作。 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 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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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原文書有罪嗎 著作權法中,關於未經著作人同意所為的盜版行為, 除民事賠償責任外,亦有刑罰。 惟只要屬合理使用可阻卻,但什麼是合理?
一般寫文章,甚至報告,若要引用,就必須註明出處, 而是否註明出處,就無問題? 將老師的上課筆記,印給別人? 老師上課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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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下載 民事、刑事責任 到某網站下載軟體,但不清楚有無 授權? 論壇若出現侵害著作權之軟體,設 站者的責任? 轉貼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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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版主的責任 民事部分:是否要負民事連帶責任:連帶責任必須法有明 文或契約明訂。 刑事責任: 共同正犯: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教唆犯。
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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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的責任 釋字第509號解釋: 誹謗罪,只要能證明其為真實,即能免責。 善意傾向原則:有所本。 是否包含免除民事責任。
轉貼者若無查證,是否要負誹謗罪責? 網路世界所造成的責任分散現象 是否為善意如何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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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糾紛的法律救濟 消費者的請求對象。 該怎麼打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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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的請求對象 商品製造者: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必須負無過失責任。 經銷者:第8條,責任減輕。 請求困境: 進入訴訟的障礙 舉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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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訴訟型態 團體訴訟 集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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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的解決 勞基法適用對象。 勞資爭議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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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適用對象 勞基法第3條第1項: 農、林、漁、牧業。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製造業。 營造業。 水電、煤氣業。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大眾傳播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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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基法的對象爭議 職棒球員: 台灣職棒為何容易發生賭博事件? 在2009年之前:不定期限的雇傭契約=賣 身契?
2009年之後:一軍登錄九年可成為自 由球員 有無違反契約自由及勞基法?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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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人員 由於醫療行為的特性,若全面適用 勞基法,將造成窒礙難行。
但若不適用或部分適用,對醫護人 員不公平,如護士超時、超量工作, 實皆有違勞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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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的矛盾 公營事業的從業者,到底該適用公務 員法,還是勞基法? 官股超過百分之五十,即屬於公營事 業。
公營事業的從業者,一方面適用勞基 法,同時,也可能受到公務員法的保 護,因此,可能與一般勞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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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的解決 非關薪資部分:以民事訴訟為解決 薪資部分: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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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 團體協約、勞動 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 件主張繼續維持 或變更之爭議。 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 罷工或其他阻礙 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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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之解決 依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 調解:由勞委會進行。 仲裁:由仲裁委員進行仲裁。 裁決:主管機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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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 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 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 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 請書。 調解成功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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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 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交付仲 裁。 仲裁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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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的特色 調解、仲裁等非訟程序先行。 強調團體協商。 強調對等談判。 強調公正、客觀的第三者調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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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糾紛的解決 所有權的概念 不動產的概念 買到兇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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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的概念:國內法 權力與權利: 法律上只可能列舉權利種類,但不可能定義什麼叫權 利。 憲法第22條的概括權利條款。 權利即為法之力。
法律上的權利與事實上利益: 有權利,才有請求與訴訟權。 事實利益無法請求。 核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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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的層次 主觀公權利:對國家,以阿扁的例 子為說明。 刑事上的權利。 私法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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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的概念:國際法 誰有權力(利)主張釣魚台是其擁有: 日本:事實的管領力 台灣:日治時代屬台灣管轄 中國:歷史因素
權利在國際法上,即成完全是屬權力的意義,因國際 法上,沒有具有執行力的機關。 國際仲裁法院與國際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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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權利概念 財產權與身份權。 財產權: 債權:契約自由、私法自治。 物權:物權法定、所有權絕對。 身份權: 名為權利,卻少有權利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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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 包括動產、不動產。 動產為不動產以外之物。 不動產:土地、定著物。 在物權法定之下,任何人無創設物權的權利,與契約 自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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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 動產: 持有者先推定擁有所有權。 隕石掉落地上,算誰的? 不動產: 以登記為認定標準。 誰有權登記? 神明?非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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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不動產的方式 繼承:毋庸登記即可取得 法院判決:分割土地的判決 法院強制執行 合意交付與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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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的問題 雙重買賣:甲先 與乙訂立 土地買賣契約,乙並給付 四百萬元 ,但甲後又將土地以五百萬元賣丙,並移轉 登記給丙。這個時候,乙該怎麼辦? 預售屋:在建商還在蓋屋的過程中,先行買預售屋, 萬一建商蓋到跑掉,怎麼辦? 房屋貸款:一般來說,買屋若以貸款方式為之,會以 此屋向銀行抵押,若繳不出貸款,銀行會實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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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的問題 一般會較市價便宜許多。 但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法拍屋的拍賣問題。
某些情況,法院不點交。如該屋有租 賃存在基於買賣不破租賃,即無法點 交。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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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兇屋 出賣人有告知房屋瑕疵的義務,並因此負瑕疵擔保責 任。 只是兇屋是否屬於瑕疵? 兇屋的定義何在? 周杰倫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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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法律關係 夫妻債,誰要還? 父子債,誰來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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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與離婚 結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離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 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目前結婚與離婚,皆採取登記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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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以法定財產制,為 其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 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 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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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 所有。
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 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 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 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 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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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行為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 為,有害及法定財產 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 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但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 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 於行為時明知有 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 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 時亦知其情事者 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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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制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 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 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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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 收益及處分。 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 同意時。 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 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 侵害之虞時 。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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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債、妻債? 原則:個人造業、個人擔 例外: 共同財產 家庭生活費用 子女教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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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美人事件:婚姻存續中 夫妻共負有同居義務,但要住哪,合意決定。 夫妻共負有相互扶養義務與教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至於夫、妻分別對其父母有扶養義務,但對所謂公婆 或岳父、岳母並無扶養義務。 現行的親屬法,已趨向平等,不一定是男主外、女主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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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美人事件:離婚的財產分配與親權 財產分配: 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必須就剩餘財產為平分。
如婚姻期間,夫賺得500萬、妻賺得200萬,互減後平 分。 這是因,家庭乃夫妻所共同經營,兩人所賺的錢,乃 是共同努力而來,故必須平分。 親權: 法院決定:子女最有利原則。 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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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制 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保護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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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聲請保護令 只要是家屬即可: 夫妻。 子女。 同住的親屬。 同居的男女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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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的分類 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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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聲請 被害人自己。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 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 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 親,得 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 法院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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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監控與家暴防止 為了保護家暴被害者的人身安全,法官在核發保護令 時,必然會要求施暴者須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工作場 所、學校的一定距離,以避免被害人再次受害。 而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執行保護令,尤其是 被害人的居家安全等,當然是由警察擔任。惟現行警 力,在面對警察業務多元下,已顯得捉襟見肘,更遑 論面對每年動輒有上萬的保護令執行,警察即便有心, 恐也無力。 況且,警察介入家暴處理,往往是在施暴者已經進入 被害者住居所施暴的情況,而無法為即時預防,僅能 為事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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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監控與家暴防止 國,為了有效解決保護令由人力執行所可能產生的漏洞, 已有對家暴者施以電子監控的實例,此種作法,即是在家 暴者身上加裝無線射頻的發射器(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RFID),而可以發出一定頻率之電波,早期 的發射器體積相當大,故安裝於腳踝,以免造成標籤,現 今由於電子科技發達,已縮小至與錶相當,故可直接安裝 於手腕。 至於在被害者家中的電話機,則安裝有電波接收器,一旦 施暴者接近被害者的住居所,即法院所劃下的禁制區,此 接收器即可立即收到訊號,而馬上傳回監控中心,警察即 可立即出動逮人,藉由此種方式,不僅減輕了警力的負擔, 更有預防機先的功效,目前於美國的家暴處理上,已被證 實具有相當成效。而目前,法務部已在進行第三代的電子 監控測試,即更能精確掌握被監控者行蹤的GPS定位系統, 一旦實現與運用,則更能提早探知施暴者的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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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雖然電子監控可以彌補人力不足的缺陷,惟由於其涉 及人身自由的侵害,自必須有法律依據,但依據現行 法制,可以施以電子監控者,僅限於性侵害的假釋與 緩刑犯,其範圍相當狹隘,自然不包括保護令的執行, 所以若欲對家暴者施以電子監控,勢必得在家庭暴力 防治法中,增加得施以電子監控的明文。 當然,即便將來修法,針對家暴者亦可施以電子監控, 卻不代表警察或相關主管機關的責任因此減輕,更不 能因此放棄對家暴者的處遇與再社會化,畢竟,再先 進的科技,即便關得了人,也關不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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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家的訴訟 學生如何救濟 行政救濟 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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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與學校的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過往強調此種關係,故學生不得提起 救濟。 大法官的解釋
釋字第382號解釋:對權利有重大影響,可以提起行政 救濟。 釋字第684號解釋:不管是否為退學處分,只要對學 生有重大侵害,即可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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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況可否提起 被記小過 被記大過 被退學 學期分數不及格 社團被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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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侵害無法提起 針對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只有在對學生造成權利變動 時,才有提起救濟的可能。
某些糾紛不屬於學校或教育部可解決,如學生與老師 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有些糾紛,學校與學校外,皆可提起。如性侵害、性 騷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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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救濟的程序 訴願前置 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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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些東西不能審 判斷餘地 裁量空間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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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 普通法院管轄 協議先行 必須是公務員執行公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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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可否提起國賠 駕駛兵利用休假期間開公車撞死人 公立醫院醫生開刀有疏忽致人於死 有人縱火致人於死,因消防安檢未確實 注射預防針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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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訊的權利 警察臨檢或酒測,可以不理嗎? 警察請去喝咖啡,一定得去嗎? 受檢警機關偵訊時,有哪些權利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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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1999年,針對單純酒醉駕車的行為,從原本單純的 行政罰,而進入刑事處罰的領域,以藉此來有效嚇阻 酒駕。
惟由於此罪的法定刑在一開始時,法定刑最高僅為一 年,則在大部分的情況,此類行為要非以緩起訴,即 是以緩刑為終,能產生的嚇阻效果極其有限。 尤其是關於酒駕須達於「不能安全駕駛」的認定,仍 趨於浮動致影響此罪的訴追與定罪,則當初入刑化所 欲達成的目的,實已喪失大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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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犯與法定犯的概念 向來的觀念: 以刑罰處:立基於自然犯(mala in se)的概念,在本 質上違反倫理道德,而為社會正義所不允許。
以行政罰處:立基於法定犯(mala prohibita)的概念, 只是為達成一定的行政目的所為的處罰,不涉及道德 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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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與行政罰的界限 以自然犯與法定犯的不同,來為刑罰與行政罰的區分, 似乎偏向於立法論上。不過就司法論而言,此種區分, 似亦有會影響法律的適用與解釋。如被歸類為自然犯 典型的殺人罪,在審理時,恐不易出現法條本身的解 釋歧異性。相對而言,被認為是法定犯性質的犯罪, 恐有較多的解釋空間。 只是此種區分,概念卻屬模糊,因所謂違反倫理道德, 於現今價值多元的時代,實難有一定客觀的標準,且 一旦被界定為是不法行為,不管是採取行政罰,還是 刑罰,皆成為必須制裁的對象,而成為社會規範的一 環,亦不可謂為是屬於一種道德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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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駕的行政罰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只要酒精 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仍須處以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 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 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 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 再考領。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 第2款: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 千分之零點二五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五。 第3款:自2013年一月一日起,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 駕駛執照未滿二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飲 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千分之零 點一五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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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駕行政罰的特色 針對單純的酒醉駕車,採取以酒精濃度多寡來成為處 罰的依據,除了有客觀性的標準,以避免執法上的不 公平外,亦符合交通處罰在預防酒駕肇事的目的。 惟須注意的是,關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的規定,除對於酒駕為處罰外,其第2款,亦有針對 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而駕車的處罰。但關於此部分,則無庸以所謂濃度多 寡為取締標準,而只要查有吸食之事實,即可為裁罰。 只是關於有無吸食此類藥品,其判斷的難度顯然高於 飲酒是否超過法定標準。 這或許也是此條文常被簡化為是對酒醉駕車處罰的原 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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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駕的刑罰: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就其法條文義來說,並無 須有任何具體危險,更無須等到肇事,即可為處罰, 這在學理上稱為「抽象危險犯」。 之所以如此立法的目的,即是在藉由處罰的前置化, 而能產生一定的嚇阻作用,而來預防酒駕肇事的發生。 惟為了避免刑罰過度的擴張,所以,此法條亦明文, 只有在達於「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才得為此罪的 處罰。 同時,附加如此的要件,也可以與交通罰相區隔,也 就是說,若酒醉駕車尚未達於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 仍可以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為處罰,而 突顯出行政罰與刑罰的一種協力或漸進式的處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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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安全駕駛如何認定 以酒精濃度為標準: 千分之零點一五? 千分之零點二五? 千分之零點五五?
由於酒測臨檢乃屬於經常性且大量化的事務,就第一 線的執法者,即警察而言,即會傾向於以酒精濃度的 多寡,來為是否「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 法院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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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庭試驗的問題 只是這種類似現場重建或模擬的結果,若被告在喝完 酒後,果仍屬清醒,是否即能證明其非屬不能安全駕 駛呢?
如此的測試,實會違反行為刑法之原則,因基於罪刑 法定,犯罪判斷的時點乃必須在行為時,若以當庭為 酒測的方式,實有違此原則,而屬於一種事後判斷。 又每個人的生理狀況雖不相同,對於酒精的反應程度 雖也有差別,但當庭所為的試驗,必然與酒醉駕車時 的內、外在環境不同,則如此的試驗結果,也不可能 還原真實,而可能產生差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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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再修法嗎 以酒精濃度為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妥當性:
每個人的生理狀況不一,如此的硬性規定,即無法使 法官有於具體個案為判斷的空間,尤其若將基準訂為 零點二五毫克的低門檻,不僅使司法負擔更為沉重, 更會造成刑罰的無限擴張,致與刑法的最後手段性原 則相違背。 何況,《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的不能安全駕駛,並 非只針對酒醉駕車,也包括服用麻醉藥物者,則面對 此類情況,如何理出一個標準,勢必成為問題。又同 屬危險情狀的疲勞或超高速駕駛,若未同時列入不能 安全駕駛的範疇,亦有違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的平 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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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結果犯的立法妥當性 針對致人於死者,將原來的一到七年提升至三到十年, 致重傷者,則從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提升至一到七年。 如此的加重刑罰,當然在嚇阻酒駕肇事的發生,並可 使法院減少判處緩刑。 只是關於肇事部分,在現行刑法體系,仍將之界定為 是過失的情況下,若將酒駕致死部分的法定刑提升十 年,已與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相當,除非如日本般, 將酒駕肇事視為故意犯處理,否則如此的修法,必嚴 重紊亂了故意與過失的區別體系,更造成輕重失衡, 而有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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