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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大步走計畫」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探討與解析 (初階)
蘇友辰 律師 2009年10月 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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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題大綱 第 三 節 結 語 第 一 節 導 論 (甲)施行兩公約的目的 (乙)兩公約種子培訓的任務 (丙)人權體系的演進、架構 與內涵
第 一 節 導 論 (甲)施行兩公約的目的 (乙)兩公約種子培訓的任務 (丙)人權體系的演進、架構 與內涵 (丁)兩公約、憲法與大法官 解釋 (戊)基本權利之剝奪、限制 及權利行使之調整 (己)我國行政程序法所揭示 人權保障的基本原則 第 二 節 各 論 (甲)本公約第14條至第27條 含括的基本權 (乙)解析本公約條文事項 (丙)檢視範圍、方法及參考 要點 (丁)本公約各條解析及不符 或爭議法令問題例示 (戊)有待斟酌的「反人權」 冷言冷語 第 三 節 結 語 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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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導論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講題簡稱「本公約」) 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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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施行兩公約之目的 一、馬英九總統98年9月17日開幕致詞: 二、施行法第一條說明三:
「我們推動兩公約,希望提高大家的人權意識,共同體會到人權保障的重要性,以深化民主,提升民 主品質,讓台灣真正成為華人世界中民主、法治、人權、自由最成熟的社會。」 二、施行法第一條說明三: (一) 促進人權發展,提升我國人權標準。 (二) 重新融入我國之人權體系,拓展國際人權合 作,順應世界人權發展之潮流。 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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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兩公約種子培訓的任務 一、近期工作(施行法第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
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之規定者,應 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 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二、長期的工作(施行法第五條) (一)推動及執行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所規定的事項 (二)與國際政府與非政府合作,促進與實現兩公約所 保障的人權事項 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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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人權體系的演進、架構與內涵 (17) 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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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權思想的演進 1.從自然原則→社會公正原則→最大功利原 則→正義論原則 2.人權理想超越現實利益,演成絕對理論原
則。人權屬於一種道德權利,具有平等性 ,不可剝奪及轉讓的絕對權利。 3.對人權的侵犯意味對個人現實利益之侵犯 ,也是對人類尊嚴和價值之蔑視。 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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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權.基本人權.司法人權 (一)人權 (二) 基本人權 (三)何謂「司法人權」? 1.「人之所以為人,應享有的權力」
2.「人有尊嚴地活在世界上,與生俱來不可侵犯 的權利」 (二) 基本人權 1.做為一個人,理應享有基本的、不可或缺的權 利;此項權利原即不應予以限制或剝奪,具有 不可讓渡性,故稱之為「基本人權」。 2.基本人權一方面是客觀的國家規範,一方面是 一種主觀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在界定個人與國 家的關係(前大法官吳庚) (三)何謂「司法人權」? 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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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權基本理念 家為人民而存在,國家組織、權限皆源自人 民同意,接受人民的監督。因此,國家凌駕 人權或民權之上,顯與此理念背道而馳。
1.人民本身即是目的,國家才是手段,因為國 家為人民而存在,國家組織、權限皆源自人 民同意,接受人民的監督。因此,國家凌駕 人權或民權之上,顯與此理念背道而馳。 2.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2號:「維護 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 人民自由與權利之基本理念。」 (前大法官蘇俊雄、戴東雄、施文森不同意書用「人性尊嚴」) 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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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權的內涵與基本原則 1.以人為本(生存權、財產權、自由權) (1) 康德「把人當作目的」之人性觀, 基本上即是要求不要把人看作只是
(一)內涵 (價值或作用) 1.以人為本(生存權、財產權、自由權) (1) 康德「把人當作目的」之人性觀, 基本上即是要求不要把人看作只是 國家及社會作用一種工具(物體) 或手段,而是永遠的目的本身(國 家之目的) (2) 書經泰誓篇:「天視自我民視,天 聽自我民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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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性尊嚴(即人格尊嚴) (1)強調個人之獨立及個人間的差異性 (2)德國基本法 1949年兩德基本法第1條第1項:「人
之尊嚴不可侵犯,一切國家權力均有尊重及 保護此尊嚴之義務。」 (3)李震山大法官的闡述 -人性尊嚴為基本權利之基準點、出發點, 概括條款是憲法程序中最高法律價值、實質 基本規範、最上位之憲法原則,可以拘束政 府機關權力的行使,令其尊重並保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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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道關懷及處遇 (1) 地球村的概念 (己飢己溺、悲天憫人及同理心) (2) 達賴喇嘛與單國璽樞機主教
(1) 地球村的概念 (己飢己溺、悲天憫人及同理心) (2) 達賴喇嘛與單國璽樞機主教 對談的講題:「一個地球共同的責任.」 (3) 人道救援、宗教祈福及慈善布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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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世界人道主義日 (2009年8月19日) ①2003年8月19日聯合國駐伊拉克 辦事處遭到炸彈襲擊,包括人權
事務高等專員塞爾希奧等人道主 義工作人員22人喪生,聯合國大 會決定採用這起事件周年紀日為 世界人道主義日。 ②大會邀請所有國家、各實體、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 每年以適當方式舉辦紀念活動,向他們致敬,並重視 及認可人道主義的需求及發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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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 本 原 則 1.人權是普世的,應平等適用於所有人,不帶有歧視。 (1) 人權具有普世性,源於人類的平等。在世界人
(二) 基 本 原 則 1.人權是普世的,應平等適用於所有人,不帶有歧視。 (1) 人權具有普世性,源於人類的平等。在世界人 權宣言的序言中,提及「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 固有尊嚴及其平等和不可讓渡的權利」,宣言 本身被稱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因努力實現 的共同標準。」 (2)普遍尊重及人權保障的適用性,應依各地區不 同傳統及文化規範而有其差異性。 2.人權是不可讓渡的,除了某些法律所預期的特定 情況外,不能被剝奪或放棄。 3.人權是不可分割的,所有的人權相互關聯而依 存,不能僅從零散的基礎來看待。(黃默) 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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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兩公約、憲法與大法官解釋 一、兩公約的性質 界人權宣言中所宣示的公民和政治及經濟、社 會與文化的權利,變成締約國對其境內及在其
(一) 兩公約都是國際人權法案中的一項文件,從世 界人權宣言中所宣示的公民和政治及經濟、社 會與文化的權利,變成締約國對其境內及在其 管轄內之所有人,所必須負担的法律義務。因 此,無論是締約國的公民與否,皆有權利享有 這些權利。 (二) 它是國際社會最重要的人權法典,也是國際人 權保障體系最根本的法源,為普世價值與普世 規範。因此,無論是締約國的公民與否,皆有 權利享有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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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兩公約相異之點 (一) 規範權利範疇不盡相同: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範的權利「著 重」個人有權對抗來自於國家方面對自由
(一) 規範權利範疇不盡相同: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範的權利「著 重」個人有權對抗來自於國家方面對自由 的干預與壓制;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 際公約「著重」個人有向國家爭取平等權 利的權利,需國家權力的介入。 (二) 公約義務履行之區別: 前者強調國家有立即實現的義務 後者因權利之執行有一定條件與基礎,要 求漸進式實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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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家承諾的履行義務 (一) 確認(recognizing)-公約所揭示的原則及理想
(二) 尊重(to respect)-公約所規範各項基本權利 (三) 促進(to promote)-人權及自由之普遍尊重及遵守 (四) 透過憲法、立法、行政程序實現(be achieved)- 公約所確認之權利 (五) 確保(to ensure)-對人權或自由侵害之有效救濟 備註 釋字第368號:憲法所保障之各種基本權利,國家均負有使之 實現之任務。為達此項任務國家自應就各個權利之性質,依照社會生活的 現實及國家整體發展的狀況,提供適當之制度的保障(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 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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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原則 當局正式宣布緊急狀態危及國本,在 (二) 限制及條件 四、國家履行義務的減免 (本公約第4條)
四、國家履行義務的減免 (本公約第4條) (一) 原則 當局正式宣布緊急狀態危及國本,在 絕對必要之限度內,採取措施,可以 減免依本公約所負之義務。 (二) 限制及條件 1.不得牴觸其他國際義務 2.不得引起歧視 3.通知轉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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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例外不得減免 1.第6條 生存權之保障 2.第7條 禁止酷刑、不人道 3.第8條 禁止奴役 4.第15條 禁止溯及既往
(三) 例外不得減免 1.第6條 生存權之保障 2.第7條 禁止酷刑、不人道 3.第8條 禁止奴役 4.第15條 禁止溯及既往 5.第16條 承認法律人格 6.第18條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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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兩公約內國法化的方式、效力及適用 (一) 方 式 1.依憲法第141條、第63條規定及 大法官釋字第329號解釋賦予條約
國內法效力(一元論) 2.制定特別法解決1971年前後條約 生效問題 3.制定施行法明定生效日期 4.逐一修改國內法(一元論) 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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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材自廖福特98年8月《國際公約內國法化之實踐》)
一甲子的歲月 國際人權規範知多少? 一、我國已加入、批准之多邊公約(計200項) 從1944/12/7至1979/12/18 二、我國已簽署但未批准或加入之多邊公約(計198項) 從1950/11/22至1966/11/15 三、聯合國多邊條約 從1945年6月26日聯合國憲章起至現在 (一)人權類有16項 (二)難民及無國籍人類有5項 (三)販賣人口類有12項 (四)教育及文化類有7項 (五)婦女地位類有3項 (六)新聞自由類1項 (七)環境類有14種 (取材自廖福特98年8月《國際公約內國法化之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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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效力及適用 1.具國內法的效力(經立法院議決的條約其位階同於法 律,無須再立法轉換為我國法律,具國內法效力)。
(1)司法院釋字第329號 (2)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判例 (3)法務部72.2.20(72律字第1813號致外 交部函釋) 2.條約與國內法牴觸時,優先適用條約(國際協定的效力優於國內法)。 (1)最高法院23年度上字第1074號判例 (2)司法院釋字第372、393、428、549號 解釋 3.學者主張,條約位階在一般國內法之上,與憲法同 位,互有補充關係。 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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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大法官解釋憲法適用法治國原則及 相關國際人權公約問題
1.法治國原則的適用 (1) 大法官解釋以憲法為本,關於人民 基本權利則以第二章規定為用,參 照外國立法例及法治國、立憲主義 各項法則加以闡釋發揮,迄今作成 共計664號解釋。 圖解概覽二;「我國憲法審查原則」 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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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於法治國審查原則的我國憲法審查原則)
「我國憲法審查原則」 (相當於法治國審查原則的我國憲法審查原則) 許大法官玉秀製作 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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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表參考98年5月司法院公報第51卷第5期第15頁許玉秀大法官製表增列作成)
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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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治國原則之本義 (1)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基本原則,首重 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全信賴 保護之遵守-(釋字第589號)
(2) 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凡涉及人民自 由之限制事項,應予法律定之;涉及 財產權者,則得依其限制之程度,以 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 -(釋字第559號) 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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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大法官玉秀的見解,刊司法院公報第51卷第5期 P15)
3.基本權與憲法基本原則的關係 (1)憲法上的基本原則本身含有價值理念,此 項理念基於人民需要而產生,經由實踐而發 展出各種基本權。 (2)各種基本權為實踐憲法基本原則的手段, 基本原則為各種基本權的法理基礎,同時能 為基本權劃出界限。 (許大法官玉秀的見解,刊司法院公報第51卷第5期 P15) 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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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際人權公約的適用 (一) 兩公約已有164個,160個國家批准,不
僅成為國際公約,並已取得國際習慣法之地位 ,成為普世規範,即便為非締約國,亦無不適 用。 (二) 許多國家在其國內法律制度中,皆採世界人權 宣言中的原則,甚或在其司法制決中都曾引用 ,因此宣言中的普遍性原則,至少部分已成為 國際習慣法之一。 (三) 世界人權宣言,國際公法、公約、條約均應予 尊重之宣示,即成為我憲法的法源 (李念祖.憲法原理與基本人權概論1.21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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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際人權公約的適用 (四) 大法官解釋適用的例示: 1.釋字第372號(84.4.24) 提及〈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維護人格尊嚴與確
保人身安全,為我國家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 基本理念,解釋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4554 號判例就「不堪同居之虐待」的限縮條件,並不 牴觸憲法。 2.釋字第392號(84.12.22) 援引〈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障公約〉與歐洲人 權法院之判決作出羈押權回歸法院審查的解釋。 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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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際人權公約的適用 3.釋字第428號(86.5.23) 參考〈萬國郵政公約〉將之視同國際通郵之一般規範,亦即以之為國際法之一般法律原則,對於郵政法第25條各類掛號郵件之補償限於遺失或被竊,不及毀損,認未逾越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與憲法並無牴觸。 4.釋字第549號(91.8.2) 依憲法第153、154條,增修條文第8條第10項解釋勞工保險條例第27、63-65條有關遺屬津貼的規定是否合憲,並要求參酌《國際勞工公約》及社會安全如年金制度作通盤檢討設計。 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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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基本權利之剝奪、限制及權利行使之調整
一、基本權利並非絕對不可限制其行使,依人權宣 言第29條規定,人人於行使其權利及自由時 應受法律所定之限制。(但必須建立在確保、 承認與尊重他人權利及自由的基礎上,且必須 符合民主社會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通福利的正 當需要。) 二、基本權利行使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若法律就 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授權之內 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釋字第313號) 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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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權的相對性與調整性 (二)除內部精神自由(如思想、良心、信仰) 不必調整外,表現於外的人權(如平等、
(一)人權保障並非是絕對性與固定性 (二)除內部精神自由(如思想、良心、信仰) 不必調整外,表現於外的人權(如平等、 尊嚴、自由、財產)應有最小限度的內在 性制約。 (三)人權保障必然排除 1.否定他人生存 2.否定他人人性尊嚴 3.否定他人意志 4.否定他人同類權利 (四)「言論自由的行使絕不可侮辱他人」或 鼓吹戰爭或仇恨(本公約第19、20條) (總論講義第26-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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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我國〈行政程序法〉有關人權保障的「原則」
一、立法目的-程序、原則、權益、效能、信賴(第1條) 二、行政行為重要原則(第6、7、8、9、10條) (一)明確原則-內容明確 (二)平等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三)比例原則-目的達成、損害最少、利益均衡 (四)誠信原則-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五)有利及不利-一體注意 (六)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範圍、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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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各論 第1條 → 人民自決權 第2~5條 → 締約國的義務一般性規定 第6~27條 → 實體規定 第46~47條 → 雜項運作規定
第48~53條 → 最後規定 ◎ 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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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實體的權利內容 一、第14條「接受公正裁判 的權利」(限) 二、第15條「禁止溯及既往 之原則」 三、第16條「法律人格之承 認」
四、第17條「對隱私權之保 護」 五、第18條「思想、良心和 宗教自由」 (限) 六、第19條「表現自由」(限) 七、第20條「禁止宣傳戰爭 及鼓吹仇恨」 八、第21條「集會之權利」(限) 九、第22條「結社之自由」(限) 十、第23條「對家庭之保 護」 十一、第24條「兒童之權 利」 十二、第25條「參政權」 十三、第26條「法律前之平 等」 十四、第27條「少數族羣之 權利」 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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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解析公約條文之事項 一、保護對象:每個人、特定對象(公民) 二、國家義務:消極(不干涉、不介入、尊重)
積極(立法確保、維護、禁止及限制) 三、權利內容、宗旨、目的 四、權利行使之限制 (符合法律明確授權原則及比例原則) 五、涉及法令、行政措施及權責機關 六、相關大法官憲法解釋及審查原則 七、相關憲法、宣言、公約、議定書及人權事務委員 會意見書 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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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牴觸或不符合公約規定者 (丙) 檢視範圍、方法及參考要點 (二) 有爭議或疑義者 (三) 有待修法或增訂者 一、範圍 二、方法
(一) 對照公約條文審視其內涵及要件 (二) 善用大法官釋憲所使用的原則 (三) 注意公約生效施行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 員會接受締約國提出的人權報告所作一 般性評議;歐洲人權法院審理個案所表 達的意見(判例) 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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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 議 參 考 要 點 (一) 違反人權理念與基本原則者 (二) 有損人性或人格尊嚴者 1. 釋字第372號「維護人格尊嚴」
2. 釋字第400號「財產權是實現個人自由、 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為目的 3. 釋字第485號「國家提供各種給付,以保 障維持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 4. 人性尊嚴受到侵害,應優先適用個別基本權 如自由權、和平權等,而在一般基本權利要 件下無法保障時,則適用人性尊嚴條款以為 確保 (李震山大法官主張) 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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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 議 參 考 要 點 (三) 逾越法律限制範圍 (四) 權利侵害有效救濟是否欠缺
三、建 議 參 考 要 點 (三) 逾越法律限制範圍 (四) 權利侵害有效救濟是否欠缺 (五) 例示法務部研議中的羈押法修正草案第2條第一項規定: 1.「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被告之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 羈押目的及維護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限制。」 2.「羈押不得因人種、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立場、國籍、種族、社會出身、財產、出生地或其他身分,而有歧視。」 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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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本公約各條解析及不符合或有爭議法令例示 第十四條〔接受公正裁判的權利〕 解析與關聯 人宣8.10.11 講義P55-59
項 目 摘 要 保護對象 及國家義務 一、對象:每個人 (受刑事控告者,起訴前之犯罪嫌疑人) 二、義務:(一)公正審判制度性的保障 (二)確保無罪推定的積極義務 權利內容及性質 一、法庭之前一律平等;接受合格、獨立、公正、公開審判的權利;判決公開宣布 二、無罪推定的原則 三、完全平等享受七項最低限度的保障 四、少年犯罪審判特別待遇 五、有罪上訴要求覆判的權利 六、錯誤裁判受賠償的權利 七、一罪不兩審之原則 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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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法令、行政 相關大法官 憲法解釋 施之權責主管機 關(問題例示) 相關憲章、宣言、 公約議定書及函釋
一、公約第9條第5款規定只適用於非法逮捕或拘禁之情 況,本款保障誤審裁判求償的權利。 二、〈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有審判追訴職務之公務員 ,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 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判有罪確定者) 相關大法官 憲法解釋 相關憲章、宣言、 公約議定書及函釋 一、《世界人權宣言》第10條、第11條 二、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1項 三、美洲人權公約第8條第1項 四、美國憲法增修條款第6條 五、日本憲法第37條第1項 六、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公約補充一般評議意見 七、我國憲法第8、16條 一、 釋字第216號解釋(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布涉及 審判法律見解的行政命令法官不受其拘束。) 二、 釋字第224號解釋(稅捐稽徵法以繳納一定比 例稅款或提供担保始得申請復查的規定,對人民訴願 及訴訟權所為不必要的限制違憲) 請參考:人權事務委員會 2007年第90屆會議 第32號一般性意見(65點) 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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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客座教授即法界資深大老朱石焱先生
「檢視與結論」 朱教授以本公約第6條(生存權)、第7條(禁止酷刑)、 第9條(人身自由)、第14條(公正審判)、第15條(禁止溯 及既往)、第17條(對干涉及攻擊之保護)及參考「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報告及一般評議,檢視我國刑事訴訟法相 關規定。最後結論是:「本法對於追訴處罰犯罪之程序規定,與公約要求者大致相符,可謂已達國際水準。」 (司法周刊第1454、1455期)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刑事訴訟法之關係(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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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人權 超越國際人權水準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第27條 (71.8.4修正公布)
(71.8.4修正公布) 二、訊問被告應全程錄音或錄影,筆錄記載之陳述與錄音或 錄影之內容不符不得作為証據-第100條之一第1、2項 ( 增訂公布) 對照 本公約第14條第3款第4目 「法庭受審,及親自答辯或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應告以有此權利;法院認為審判有此必要時,應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如被告無資力酬償,得免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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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或有爭議法令問題例示(一) (總論講義第162-163頁)
1.不符合本公約第14條第2、3款規定者 (接受公正裁判的權利) (1)〈羈押法〉第23條第3項規定 「律師接見被告時,看守所應監視之」 (2)〈羈押法〉第28條規定 「被告在所之言語、行狀、發送書面內容可 提供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者,應呈報檢察 官或法官」 2.司法院釋字第654號 (違反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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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第3款第(3)目 「To be tried without undue delay」 講議「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或稱「受理
時間不被無故拖延」 「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 「此項受理時間不被無故拖延的規定,不僅是 指接受審判的時間,另指審判應該結束或被 廢棄的時間不被拖延。總而言之,所有刑事 訴訟程序的階段都必須不被無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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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 (1950年歐洲人權公約) 1.「凡簽署公約國家的人民,在自已的國家用盡一切法律手段,仍無法獲得伸張者,就可以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訴訟,控告自已的 國家違反人權公約,並要求賠償。 2. 歐洲人權法院在 2002年受理844案件 ,其中締約國被控 無法在合理審判期 限做出判決即遲延 審判案件就有471件 。 3. 根據文獻記錄,義大利司法不彰遲延審判嚴重,到2001年10月止,被自已的公民告到歐洲人權法院求償的就有13,000件。 (以上資料引用江元慶著《流浪法庭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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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解析與關聯 人宣11(二) 講義P60-61
項 目 摘 要 保護對象及國家義務 一、對象:每個人 權利內容及性質 一、罪刑法定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二、行為時法適用原則 三、有利比較適用原則 權利行使之限制及規範 一、「各國公認之一般法律原則」可適用溯及既往原則、如審判懲罰戰爭罪、違反人類和平罪、人道罪和酷刑罪 二、依第4條第2項規定國家應履行的義務不得因宣布緊急狀態而減免 涉及法令、行政措施之 權責主管機關(問題例示) 一、刑法-法務部 二、刑事訴訟法-司法院 相關大法官憲法解釋 一、 釋字第582號(被告對包括共同被告之証人詰問的權利屬正當法律程序,也是被告刑事防禦權,不能加予剝奪) 二、 釋字第592號(確認釋字第582號解釋無溯及既往的效力及適用範圍) 相關憲章、宣言 公約、議定書及函釋 一、《歐洲人權公約》第7條第2款 二、《羅馬規約》1998年國際刑事法院 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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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法律前人格之承認〕 解析與關聯 人宣6 講義P60-61
項 目 摘 要 保護對象及國家義務 一、對象:每個人 權利內容及性質 一、法律主體之承認(生存權之一,法律人格) 二、從胎兒到死亡 權利行使之限制及規範 依第4條第2項規定國家應履行的義務不得因故減免 相關大法官憲法解釋 一、 釋字第399號(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內政部不准以讀音會意不雅改名,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格權之本旨) 相關憲章、宣言 公約、議定書及函釋 我國憲法第22條保障規定 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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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對隱私權的保障〕 解析與關聯 人宣12 講義P61-62
項 目 摘 要 保護對象及國家義務 一、對象:每個人 二、義務:(一)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不得非法破壞 (二)立法保護 權利內容及性質 一、包括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以及名譽及信用。 二、尊重隱私權包括在公共場合的私人行動(如飲酒、同性 戀等) 三、「法律的保護」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中禁止規範 四、通訊包括遠距及其他機械或電子通訊方式 權利行使之 限制及規範 一、合法干預(刑事司法行政防止犯罪、打擊恐怖主 義之目的而進行國家監視,法院保全証據或防止 犯罪) 二、符合法律明確授權原則及遵守比例原則 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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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摘 要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第1款及第3條 第7款規定(保護客體)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2項規定
項 目 摘 要 涉及法令、行政措施之權責主管機關 (問題例示)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第1款及第3條 第7款規定(保護客體)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2項規定 、戶籍法第8條第2項第3項(指紋建檔) 相關大法官 憲法解釋 、 釋字第631號(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 偵查中由檢察官核發監聽違憲) 二、 釋字第603號(戶籍法按捺指紋始核發 身分証的規定違憲) 相關憲章、宣言、 公約、議定書及函釋 我國憲法第22條保障規定 請參考:人權事務委員會 1988年第32屆會議 第16號一般性意見(11點) 法35
51
不符合或有爭議法令問題例示(一) (總論講義第166-167頁)
1.不符合本公約第17條(對干涉及攻擊之保護) 修正公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 第2項規定: 「通訊監察書由偵查中的檢察官核發,未由法官核發。」 2.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 ) 「限制之要件欠缺具體明確,且逾越必要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亦難謂為合理、正當,而與憲法第 12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52
不符合或有爭議法令問題例示(二) (總論講義第167頁)
1.不符合本公約第17條規定(對干涉及攻擊之保護) 修正前〈戶籍法〉第8條第2項、第3項規定,滿14歲及未滿者申領國民身分証應捺指紋並錄存,否則不予發給 2.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 ) (侵害憲法第22條保障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有損人性尊嚴及人格權發展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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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解析與關聯 人宣18 講義P62-65
項 目 摘 要 保護對象及國家義務 一、對象:每個人 二、義務:不得干預、脅迫、侵害、操縱 權利內容及性質 一、思想、信仰及宗教自由 二、保有、採奉、儀式(公開或私自)自由 三、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基本 人信仰、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權利行使之 限制及規範 一、非依法律不得限制 二、以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風化或他人基 本 權利自由所必要者為限(不包括國家安全) 三、依第4條第2項規定國家不得因宣布緊急狀態而 減免其應負的履行義務 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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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摘 要 、監督寺廟條例第18條(內政部) 、太極門(養小鬼,關閉12道館)
項 目 摘 要 涉及法令、行政措施之權責主管機關 (問題例示) 、監督寺廟條例第18條(內政部) 、太極門(養小鬼,關閉12道館) 相關大法官 憲法解釋 一、 釋字第490號解釋(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所明定,更為保家衛國所必需,與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之保障並無牴觸。) 相關憲章、宣言、 公約、議定書及函釋 我國憲法第13條 請參考:人權事務委員會 1993年第48屆會議 第22號一般性意見(11點) 法37
55
第十九條〔表現自由〕 解析與關聯 人宣19 講義P65-66
項 目 摘 要 保護對象及國家義務 對象:每個人(跨越國界) 義務:不得干預、操縱 權利內容及性質 保持意見 發表自由:語言、文字、出版、藝術、傳播(各種資訊表達之自由) 權利行使之 限制及規範 法律規定 必要性: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限制仇恨言論) 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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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摘 要 、人民團體法第2條及第53條前段(內政部) 、廣播視法第21條第2款前段第6款、第25條規 定(內政部)
項 目 摘 要 涉及法令、行政措施 之權責主管機關 (問題例示) 、人民團體法第2條及第53條前段(內政部) 、廣播視法第21條第2款前段第6款、第25條規 定(內政部) 相關大法官 憲法解釋 、 釋字第644號(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 產主義、分裂國土的團體不許可設立之規定 逾越必要之程度) 二、 釋字第445號(集會遊行法第11條第 1款關於集會遊行不予許可的規定,違反憲 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 相關憲章、宣言、 公約、議定書及函釋 我國憲法第11條 請參考:人權事務委員會 1983年第19屆會議 第10號一般性意見(4點) 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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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或有爭議法令問題例示(一) (總論講義第171頁)
1.不符合本公約第19條規定(表現自由) 〈人民團體法〉第2條:「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2.司法院釋字第644號( ) (逾越必要之程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及言論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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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或有爭議「表見自由」問題例示(二)
司法人員的言論自由 〈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 於第七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 米蘭) 通過,聯合國大會 第40/32號決議及 第40/146號決議核可。 〔言論自由與結社自由〕 「8.根據世界人權宣言,司法人員與其他公民一樣,享有言論、信仰、結社和集會自由,但其條件,在行使這些權利時,法官應自始至終本著維護其職務尊嚴和司法機關的不偏不倚和獨立性的原則行事。」 〔法官守則〕 修正 第一條:「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聲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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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或有爭議「表見自由」問題例示(三) 檢察官的言論自由 〈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
於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 ( 古巴哈瓦納) (言論和結社自由) 「8.檢察官同其他公民一樣,享有言論、信仰、結社和集會的自由。特別是他們應有權參加公眾對法律、司法和促進及保護人權問題的討論,有權參加或成立本地國家或國際組織和參加其會議 ,而不應因其合法行動或為一合法組織成員而蒙受職業上的不利。在行使這些權利時,檢察官應始終根據法律及公認的職業標準和道德行事。」 〔檢察官守則〕 修正 第十條(言論謹慎):「檢察官不得以私人或機關代表名義,任意公開發表有關職務之不當言論,致損及機關聲譽及檢察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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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大陸《網路的人權宣言》 (一)目的:將網民在互聯網上的權利細化,尊重「網路 公民」的網上言論自由。
(二)內容:包括發表權、編輯權、匿名表達權、網路搜 索權 (三)方法:發動連署,以溫和、建設性的態度,引發人 們對中國網路現狀言論、新聞自由的思考。 (四)人權日:每年10月10日 (人肉搜索問題)導致所搜索者姓名、身分、家庭等個人資 料被廣泛公布,侵犯家人隱私權,與所在國法律相牴觸, 被形容為「網路暴力」,但有補警力或司法之不足,民眾 可發揮「自力救濟」之功能」 (引自中國時報 A22版 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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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協會 「台灣網路權利憲章」 2007.04 NO84 第一條:政府重視網路對國家發展和社會正義之影響, 並應致力於下列各條款之實踐。
第一條:政府重視網路對國家發展和社會正義之影響, 並應致力於下列各條款之實踐。 第二條:網路通路屬全體住民 (6) 第三條:網路世界保障表意與結社自由 (4) 第四條:網路知識的通路之平等,縮減數位落差 (5) 第五條:軟體和技術發展資訊之自由公開與免費取得 (4) 第六條:隱私、監視與網路加密之相關權益 (4) 第七條:網路之管理 (5) 第八條:網路權利的認知、保障與實現之普及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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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禁止宣傳戰爭及鼓吹仇恨〕 解析與關聯 講義P66-67
項 目 摘 要 保護對象及國家義務 一、對象:全球人民、民族、種族、宗教 二、義務:禁止鼓吹戰爭、仇恨,應以法律 禁止之 權利內容及性質 一、屬國家義務 二、對表達自由、政治自由(集會自由)之限 制 權利行使之 限制及規範 一、以法律禁止之 二、本條第1款並不影響《聯合憲章》第51 條保障的單獨或集體自衛的權利,或所 有人民自決或獨立的權利;而是禁止宣 傳所謂的「侵略戰爭」,而非僅為自衛 或解放而進行的戰爭(講義第66頁) 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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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聯合國憲章公約》除第42、51條之情形外,國 家不得使用武力,尤其核子武器進行戰爭(人權 事務委員會意見書第14號第6點並指明製造、測
項 目 摘 要 相關憲章、宣言、 公約、議定書及函釋 一、《聯合國憲章公約》除第42、51條之情形外,國 家不得使用武力,尤其核子武器進行戰爭(人權 事務委員會意見書第14號第6點並指明製造、測 試、擁有、發展、使用核子武器等行為應予禁 止,並應認之為違反人道罪) 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第1款 請參考:人權事務委員會 1983年第19屆會議 第11號一般性意見(2點) 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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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集會之權利〕 解析與關聯 人宣20 講義P67-69 項 目 摘 要 保護對象 及國家義務 一、對象:每個人
項 目 摘 要 保護對象 及國家義務 一、對象:每個人 二、義務:禁止差別待遇 權利內容 及性質 一、集會自由重點在形成表達和實施政治意見過程中之民主 功能,是一種特殊的、制度化的表達自由形式 二、純粹私人的聚會屬於第17條不受干涉或侵擾之保護,競 選活動受第25條之保護;教會儀式或宗教遊行則受第18 條第1款之保護 三、沒有喧囂、騷動或使用武器 權利行使 之限制及規範 一、法律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寧、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 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 三、對於不准公眾自由出入之財產和建築,必須取得所有者 的事前同意 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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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摘 要 涉及法令、行 政措施之權責 主管機關 (問題例示) 立法院審議中(集會遊行法)增修訂草案 相關大法官 憲法解釋
項 目 摘 要 涉及法令、行 政措施之權責 主管機關 (問題例示) 立法院審議中(集會遊行法)增修訂草案 相關大法官 憲法解釋 釋字第445號(集會遊行法第11條關於集會遊行 不予許可的相關規定違反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違憲) 相關憲章、宣言 、公約、議定書 及函釋 我國憲法第14條 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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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結社之自由〕 解析與關聯 人宣20 講義P69-73
項 目 摘 要 保護對象及國家義務 一、對象:每個人 二、禁制:不得干預政黨、社團之形成及活動,並保護不受私人干預及 消極自由 權利內容及性質 一、為本身利益組織及加入工會 二、對民主的存在和運行不可或缺的,只有在能與他人聯合的條件下, 才能有效主張其政治利益 三、是一種公民權利,也是一項經濟權利 權利行使之 限制及規範 一、法律規定 二、符合比例原則 三、應與多元主義、寬容和開放性及人民主權之民主價值的導向相呼應 四、可以合法限制軍警行使 涉及法令、行政 措施之權責主管 機關(問題例示) 一、公務人員協會法第46條規定(禁止罷工、怠職及政治活動)-考試 院 相關大法官 憲法解釋 釋字第644號(就人民政治言論之內容為審查,並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 相關憲章、宣言、 公約、議定書及函釋 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 二、《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三、我國憲法第14條 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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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或有爭議法令問題例示(一) (總論講義第173-175頁)
1.不符合本公約第22條規定(結社自由)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46條: 「公務人員不得發起、主辦、幫助或參與任何罷工、怠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之活動,並不得參與政治活動。」 2.爭議的檢視 (1)依協會法已明定公務人員得組織公務人員協會,鑒於公務人員之身分屬性、待遇及權益保障等事項自成一格之體系,法制上應與勞工有所區隔(人事行政局) (2)協會法第46條兼顧國家安全及社會公共秩序之必要,經社交公約第8條規定准許對軍、警及國家行政人員組織工會之職權加以合法限制,協會法明定禁止罷工,與公約第22條並無牴觸(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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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或有爭議法令問題例示(二) (一)、兩公約規定 (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結社自由)
第一款:「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為保障 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2)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勞動基本權〕 第一條第一款:「人人有權促進及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 益而組織工會及加入其自身選擇之工會,僅受關 係組織規章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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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或有爭議法令問題例示(二) (講義第185頁)
1.律師法第11條第1項、① 建築師法第28條、②技術師 法第28條、③會計師法第8條、④醫師法第9條第1項 2.限制:非加入公會不得執行職務(不得執行業務、不得執業) 3.檢視 (1)法務部意見 組織公會涉及結社自由,原則上國家不得限制此項權利之 行使;而參加公會與否涉及個人自由與權利之行使,限制 須加入公會始得執業,作為職業之限制,侵害結社自由, 故建議刪除須加入公會始得執業之限制。 (2)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之意見? (3)〔例外限制規定〕 兩公約規定:「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 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或為保障他人權利 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項權利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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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對家庭之保護〕 解析與關聯 人宣16 講義P73-75
項 目 摘 要 保護對象及國家義務 一、對象:家庭(二人以上) 二、義務:保護、確認 權利內容及性質 一、將私法中的身分作為一種人權加以制度性保護 二、人口生育創建新形式的家庭生命,使家庭觀念 概念擴大 三、禁止因智力沒有治產能力的人締婚是被許可 權利行使之 限制及規範 一、有義務禁止不具正常神志的人締婚 二、不限制父母或其他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同 意權 三、消除兩性不平等的待遇及婚姻消滅對子女的必 要保護 法45
71
項 目 摘 要 一、民法第1000條規定(妻、贅夫冠姓) 二、民法第1002條規定(妻、贅夫住所)-法務 部
項 目 摘 要 涉及法令、行政措施 之權責主管機關 (問題例示) 一、民法第1000條規定(妻、贅夫冠姓) 二、民法第1002條規定(妻、贅夫住所)-法務 部 相關大法官 憲法解釋 一、 釋字第365號(民法關於親權的行 使以父權為優先的規定不符憲法第7條保 障男女平等及增修條文第9條第5項消除歧 視之意旨違憲) 二、 釋字第452號(民法關於夫妻住所 以單方面意思決定的規定與憲法上平等及 比例原則不符違憲) 請參考:人權事務委員會 1990年第39屆會議 第19號一般性意見(9點) 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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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兒童之權利〕 解析與關聯 人宣15 講義P75-77
項 目 摘 要 保護對象 及國家義務 一、對象:兒童(針對出生後的兒童,包括非婚生) 二、義務:綜合性之保証義務、制定積極之法律(如 民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等)、行政措施 權利內容及性質 一、享有未成年身分必需之保護措施不受任何歧視 二、出生登記(姓名權) 三、獲得國籍的權利 涉及法令、行政措 施之權責主管機關 (問題例示) 一、李秉穎副教授對新流感「兒童人球」事件指出: 台灣醫療體系對兒童醫療欠缺有遠見的規劃,一 般醫學訓練仍然忽略兒科 訓練。許多醫院均以 兒科收入不敷成本,不給予必要的硬體支援,甚 至 放棄兒童醫療,忽略維護國家未來希望的一 環(98.9.3聯合報民意論壇) 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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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摘 要 相關大法官憲法解釋 一、98.7.31釋字第664號解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2款及第42條第1項第4款
項 目 摘 要 相關大法官憲法解釋 一、 釋字第664號解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2款及第42條第1項第4款 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或感化教育限制人身 自由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22條 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自公布至遲屆滿一個 月內失效。 相關憲章、宣言 公約、議定書及函釋 一、《保護兒童權利國際公約》不但保障兒童的權利, 同時亦尊重父母親的權利與責任。 二、《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規定精神,歐洲人權法院 的判決指出,鞭打十五歲以下的兒童,違背對酷刑 的禁止,它不僅侵害人的尊嚴及身體的完整性更使 當事人受恥辱(泰勤訴英國案)-黃默P66 三、國際勞工組織於1999年6月通過第182號公約,要求 締約國以最快方式防止、禁止與排除「最惡劣的童 工形式」(如販賣兒童、奴役或強制性的勞動、利 用兒童賣淫、販賣毒品) 請參考:人權事務委員會 1989年第35屆會議 第17號一般性意見(8點) 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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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事務委員會1989年第35屆會議 (第17號一般性意見)
第5項:「締約國應立法和實踐消除國民與非國民的兒童之間,以及婚生和非婚生子女之間在繼承方面的歧視」 第7項:「第2款出生登記的權利目的減少兒童被誘拐或販賣的危險」 第8項:「第3款取得國籍的權利目的避免兒童因無國籍而無法享受社會或國家提供的充分保護或加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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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參政權〕 解析與關聯 人宣21 講義P77-78
項 目 摘 要 保護對象及國家義務 一、對象:公民 二、義務:(一)禁止「不合理的限制」 (二)保証被選舉人意志的自由表達 權利內容及性質 一、直接與自由選舉之代表參與公共事務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普及平等,以無記名(秘密) 投票法行之 三、服公職條件平等 四、行使人民主權原則 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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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摘 要 ˇ ˇ 權利行使之 限制及規範 一、不能完全用公民表決的參與形式代替代議制 民主 二、公約中唯一不保障普遍人權,而是保障(公
項 目 摘 要 權利行使之 限制及規範 一、不能完全用公民表決的參與形式代替代議制 民主 二、公約中唯一不保障普遍人權,而是保障(公 民)所有的權利規定,締約國可以拒絕給予外 國人選舉權 相關憲章、宣言、 公約、議定書及函釋 人權事務委員會一般性意見第14項:「被剝奪自由但沒有被判罪的人應有權行使投票權」 ˇ ˇ 請參考:人權事務委員會 1996年第57屆會議 第25號一般性意見(27點) 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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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或有爭議法令問題例示 一、有疑義之法律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現役軍人」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二、檢視 (一)本公約第25條規定(參政權) (二)過度限制被選舉權,違反比例原則,並不符平等原則 三、附帶問題: (一)不在籍投票限制 (二)在看守所羈押尚未定罪被告投票權之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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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法律前之平等〕 解析與關聯 人宣7 講義78-79
第二十六條〔法律前之平等〕 解析與關聯 人宣 講義78-79 項 目 摘 要 保護對象及國家義務 一、對象:每個人 二、義務:(一)禁止任何歧視。 (二)立法機關應保証平等有效的保護,防止歧視 權利內容及性質 一、法律上平等,不受任何歧視 二、平等而有效之保護 權利行使之 限制及規範 一、不是針對立法,而是針對法律的實施(指法官或行政官員在執法過程中不得有專斷行為) 二、當一個差別待遇沒有建立在合理和客觀的標準之上即為歧視 三、禁止歧視並不禁止對外國人的所有形式的不平等對待,但不 可以完全不受限制作出區別對待。 四、本公約除第13、25條外,國民與外國人可以享有公約中的所 有權利。 涉及法令、行政措施 之權責主管機關 (問題例示) 一、民法第980條規定(男女結婚年齡)-內政部 二、祭記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 (派下資格依宗祧繼承之舊慣之約定)-內政部 相關大法官憲法解釋 相關憲章、宣言、 公約、議定書及函釋 我國憲法第7條 法51
79
第二十七條〔少數人之權利〕 解析與關聯 講義P79-80
項 目 摘 要 保護對象及國家義務 對象:少數族群的個人(如移徒工人、遊客等) 義務:不得剝奪、不得否認 權利內容及性質 一、共同享受固有文化,信奉固有宗教或使用固有語 言 二、公約中唯一保護少數人的規定(公約除自決權外 ,其他權利皆為個人權利) 權利行使之 限制及規範 公約第18條第3款對(宗教或信仰自由)之限制,適用 於本條少數人群體利用自已的語言鼓吹種族或宗教仇 恨或散布戰爭宣傳,可依公約第20條規定禁止 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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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摘 要 相關憲章、宣言、 公約、議定書及函釋 《保護少數族群架構公約》1998年生效,具有約束力的多邊文件,旨在保障締約國領土內少數族群的權利與利益,包括和平集會、結社、表達意見、思想、意識、宗教、使用語言、教育、媒體的自由。 請參考:人權事務委員會 1994年第50屆會議 第23號一般性意見(92點) 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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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司法人權」及其內涵 一、意義 二、內涵及範圍 (一)合法、公正、妥速的審判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的 訴訟權,透過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解釋與刑事訴 訟法的增修(訂),其保 障的權利有多面向;凡 圍繞在司法刑事體總運 作活動,為達成公正審 判的被告或被害人的基 本權利均屬之。 二、內涵及範圍 (一)合法、公正、妥速的審判 (法官獨立、法定、中立原則) (二)無罪推定原則 (三)正當法律程序 (四)實質有效的防禦權及辯護權 (五)對質及詰問權 (六)全程錄音或錄影 (七)緘默及不自証己罪 (八)法律扶助(國選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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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20條規定: 二、憲法基本原則的限縮 「在不違背本國憲法和本國法律制度基本原則的情況
「在不違背本國憲法和本國法律制度基本原則的情況 下,各締約國均應當考慮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 施,將財產非法增加,即公職人員的財產顯著增加 ,而本人無法以其合法收入作出合理解釋者規定為 犯罪。」 二、憲法基本原則的限縮 (一)無罪推定原則 (二)被告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原則 (三)舉証責任移轉 (四)罪刑法定主義 (新法施行後犯貪污罪之行為且有異常增加之財產 為限,並無溯及既往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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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公務員不明財產說明罪 (二)犯第4條至第6條之
(增訂)第6條之一 有犯第4條至前條之被告,檢察 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修正)第10條 (二)犯第4條至第6條之 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 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 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 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 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証 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証明者 ,視為其所得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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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一、〈世界人權宣言〉的昭示 (一) 「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天賦尊嚴 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讓權利之確 認,實係世界自由、正義、和平
-結 語- 一、〈世界人權宣言〉的昭示 (一) 「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天賦尊嚴 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讓權利之確 認,實係世界自由、正義、和平 之基礎。」(序言) (二)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 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 知,並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第一條) 法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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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約翰.甘迺迪 1961年1月20日 〈就職講演〉 「自由社會若不能幫助眾多的窮人 ,它也不能保全那少數的富人。」
,它也不能保全那少數的富人。」 「各方合作建立一個新的法治世界, 強者公正,弱者安全,和平得以保 持。」 「全世界的人民:不要問美國願為你們做些什麼,而是問我們在一起能為人類的自由做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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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聯結;人權吶喊! 〈問世間人權為何物?〉 -生死相許-夢寐以求- -一個地球,共同的責任- -視病如親-愛民如子-
-一個地球,共同的責任- -視病如親-愛民如子- -肯定自已,尊重別人- -敬天,惜地,愛人- 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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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代的叮嚀〉 「希望各位在自己心田裡種下一顆人權的種子,並在公務上、日常生活具體實踐,萌育一株株人權樹苗,串起保障人權的森林網絡,世世代代守護著台灣的子子孫孫。」(王清峰部長) 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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