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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 自治條例查核及宣導作業說明 主辦單位: 執行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王天毅 10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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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大綱 壹、法規執行背景與規範內容 貳、執法標準與名詞解釋 參、查核常見問題 肆、100年查核及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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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執行背景與規範內容 99年8月11日公布施行。 99年6月至100年4月進行法規行前宣導。
100年5~10月針對用電契約達300瓩以上工商業進行法規查核。 101年5月起針對用電契約達200瓩以上工商業進行法規查核。 規範內容 (一)冷氣不外洩 (二)冷卻水塔與空調機周圍與出風口處不擺設物品影響氣流循環 (三)冷凍主機設備達一定規模者應設置個別電錶並定時巡檢 (四)新設或汰換之冷氣機或空調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能源效率比值 (五)室內冷氣平均溫度維持在26℃以上 (六)白天騎樓不開燈 (七)室內照度不超過國家標準 (八)禁用白熾燈 (九)提升鍋爐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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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查核程序與名詞解釋 一、法規查核執行流程 二、查核對象 三、空調設備使用規定 四、照明設備使用規定 五、鍋爐設備使用規定
六、其他設備與節約能源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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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核執行流程 向業者出示查核識別證件 否,非公告查核對象 查核結束 是,符合規定 查核結束 (文件存查) 是 其他(如搬遷、歇業等) 否
查明是否屬公告查核對象 是 會同業者進行現場查核並填寫查核紀錄表 查核結束 是,符合規定 查核是否符合規定 否,未符合規定 限期改善(公文方式送達) 查核結束 (文件存查) 複查 是 其他(如搬遷、歇業等) 期限屆滿複查 是否符合規定 否 其他(如搬遷、歇業等) 裁處書(再限期改善並處分) 改善期限屆滿,經查核,仍無法有效複查 審核 否 是 再限期改善, 期限屆滿複查 是否符合規定 裁處書 (按次連罰) 否 當年度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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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對象 本(101)年度[臺北巿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查核或評估 輔導對象,業以101年3月27日北巿產業公字第 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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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調設備使用規定-第五條第一款 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出入門口應有防止冷氣外洩之設施 1.需裝置阻隔冷氣外洩之設施並正常運轉。
2.防止冷氣外洩之設施:大門裝置具有正常運作可阻隔冷氣外洩之構造物,係指手動門、自動門(電動或感應式)、旋轉門或空氣簾等。 3.車站出入口至月臺層之穿堂,此區域如未提供空調,得視為防止冷氣外洩之緩衝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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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開式大門有加裝空氣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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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空氣簾且大門未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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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門無氣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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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門且未裝設空氣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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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調設備使用規定-第五條第二款 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不得在冷卻水塔、空調機 組進、出風口處堆放物品阻擋,妨礙空氣流通
1.本項規定之檢查事項,包含空調系統空氣側(室內端)進風口、出風口,以及戶外散熱端之空調室外機(氣冷式空調)或冷卻水塔(水冷式空調)。 2.空調機組室外機之空氣吸入口五十公分內不得堆放物品。 3.室內冷氣進出風口之空氣吸入口五十公分內、空氣吹出口一百公分內不得堆放物品。 4.冷卻水塔周圍二分之ㄧ個塔體高度距離範圍內(塔體高度不含塔座與風筒高度),不得堆放物品。 5.箱型冷氣機若設置於為配合商場裝潢而設計之百葉門後,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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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型機進風口處勿放置妨礙流循環之障礙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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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調設備使用規定-第五條第三款 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冷凍主機容量達經濟部規定數額者,應裝設個別電錶,由能源管理人員按月保養維護,並記錄空調系統用電量、冷凍主機、冷卻水塔進、出口溫度與流量,以確保系統運轉效率。 1.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冷凍主機容量達經濟部規定數額者,依據經濟部能源局公告之能源用戶裝設中央空氣調節系統,屬非生產性質且冷凍主機容量超過一百馬力者。 2.個別電錶之裝設所涵蓋之設備範圍係指空調系統之冷凍主機、冷卻水泵、冰水泵等空調機具及設備,並在冷凍主機之電源供應端設有可顯示現況之儀表。 3.冷凍主機、冷卻水塔進出口溫度與流量係指冷凍主機之冰水進出口溫度與流量及冷卻水塔之冷卻水進出口溫度與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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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調設備使用規定-第五條第四款 新設或汰換之冷氣機或空調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能源效率比值標準。
1.經濟部能源局公告之冷氣機或空調設備能源效率比值標準。 2.99年8月11日起,工商業能源用戶所新設或汰換購置之冷氣機或空調設備,其能源效率標準須符合經濟部公告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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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調系統冰水主機能源效率比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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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調設備使用規定-第五條第五款 營業及辦公場所室內冷氣平均溫度須保持在攝氏二十六度以上。但因營業屬性有低於攝氏二十六度必要之場所,經市政府公告者,不在此限。 1.單一樓層建築物為同一營業主體使用:以整層空調(冷氣)使用面積全面取樣進行量測。 2.單一樓層建築物為多個營業主體使用:以每一營業主體使用之空調(冷氣)使用面積全面取樣進行量測。 3.多樓層建築物為同一營業主體或多個營業主體使用:以整棟建物使用空調(冷氣)之總面積(或樓層)計算,15(含)樓層以下至少取樣空調(冷氣)使用總面積(或樓層)之三分之一進行量測;16(含)樓層以上至少取樣空調(冷氣)使用總面積(或樓層)之四分之一進行量測,並依前述1、2之原則取樣量測。 4.溫度量測位置的高度,人員活動方式以站立為主者,量測高度為離地板高度一百一十公分,若人員活動方式以坐姿為主者,量測高度為離地板高度六十公分。 5.溫度量測的位置為空間平面的中間點,距離牆面、外牆窗戶、空調機進出風口、發熱設備(影印機、加熱器等電器)一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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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度與照度量測取樣準則 *單一樓層:全面取樣 *15樓層(含)以下: 隨機取樣1/3個樓層 *16樓層(含)以上:隨機取樣1/4個樓層
:取樣範圍 單一樓層 單一樓層(例) *15樓層(含)以下: 隨機取樣1/3個樓層 *16樓層(含)以上:隨機取樣1/4個樓層 取樣樓層 取樣樓層共4層 取樣樓層 6層樓之建築物(例) 16層樓之建築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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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調設備使用規定-第五條第五款(續) 面積在600平方公尺(約180坪)以下者,將室內平面域切割4~9個區塊,每區塊選取1個量測點。
面積在601~1,000平方公尺者,將室內平面至多切割為6個區塊,每區塊選取1個量測點。 面積在1,001平方公尺以上者,將室內平面至多切割為9個區塊,每區塊選取1個量測點。 7.每一個量測點應處於穩定狀態後取樣三十秒,再將所有量測數值進行加總平均,所得數值即為室內冷氣平均溫度。 8.參考美國冷凍空調協會ASHRAE 41的溫度量測標準方法,規範量測溫度之容許誤差值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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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調設備使用規定-第五條第五款(續) 9.空調適溫26℃排除場所: (一)維持正常營運及產品低溫保存必要之場所
1、電信、資訊、網路等設備機房 2、醫療生技及電子科技等產業之研發實驗及物品儲存必要之區域 3、冷凍倉儲業 4、營業場所之冷凍冷藏區域及低溫商品儲存區 5、廣播電視業之攝影棚及播映室 6、旅館業客房 7、攝影、錄影(音)帶、影片及電子媒體等類儲存區域 8、冰宮或以冰塊架構之展演場所 9、體育、運動、競技之場所 10、固定席位200席以上之展演場所 (二)「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所訂之下列場所: 1、劇院(場)、歌廳、舞廳(場)、遊樂場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視聽、歌唱、跳舞之營業場所。 2、以固定場所放映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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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設備使用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騎樓如距離騎樓地面十八公分處量測晝光照度小於一百Lux(勒克斯)始可開啟照明設備,且其照度應維持在一百至三百Lux之間。 1.對於騎樓白天開燈者,量測步驟需對騎樓照明器具使用情形拍照,再行請業者將騎樓燈關閉後量測照度。 2.如因機車排列擋在騎樓前導致晝光降低,亦須按照量測標 準方式加以量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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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設備使用規定-第六條第二款 室內照度不得超過國家照度標準。
1.量測點之位置,依照明設施使用之目的,在需要決定測定區域內普遍配置量測點,原則上將量測區域分割成相等大小之區塊,以各區塊分割線之交點為量測點。全面照明時之照度測定:如無特別規定時應測定其水平面照度。 2.單一樓層建築物為同一營業主體使用:以整層照明設施使用面積全面取樣進行量測。 3.單一樓層建築物為多個營業主體使用:以每一營業主體使用照明設施之使用面積全面取樣進行量測。 4.多樓層建築物為同一營業主體或多個營業主體使用:以整棟建物使用照明設施之總面積(或樓層)計算,15(含)樓層以下至少取樣照明設施使用總面積(或樓層)之三分之一進行量測;16(含)樓層以上至少取樣照明設施使用總面積(或樓層)之四分之一進行量測,並依前述2、3之原則取樣量測。 5.照度測定點之決定方法:照度測定時,如無特別規定者,照度測定面之高度應為離地板上80±5公分。室內桌上或作業台等有作業對象面時,定為其面上或離台上5公分以內之假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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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設備使用規定-第六條第二款 室內照度不得超過國家照度標準。
1.量測點之位置,依照明設施使用之目的,在需要決定測定區域內普遍配置量測點,原則上如下圖所示將量測區域分割成相等大小之區塊,以各區塊分割線之交點為量測點。 2.每一個照度取樣量測數值達穩定狀態後至少停留五秒以上,再將所有量測數值進行加總平均,所得數值即為室內平均照度,量測照度容許誤差為4%。 分割線 :量測點 分割線 分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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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辦公室照度規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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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工廠照度規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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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商店、百貨、其他規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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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美術館、博物館、公共會館、旅館等場所照度規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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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設備使用規定-第六條第三款 禁止使用白熾燈,但因營業屬性需要,經市府公告者,不在此限。
目前經現場訪視及宣導結果,尚無因營業屬性需要而需使用白熾燈作為照明使用之情況,故暫緩公告,後續視查核情形再作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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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白熾燈泡種類 真柔燈泡 清光燈泡 蠟燭燈泡E27燈頭 真亮燈泡 蠟燭燈泡E14燈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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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設備使用規定-第七條 工商業廣告招牌,禁止使用白熾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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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設備使用規定-第八條 工商業新設或汰換之鍋爐,其總蒸氣蒸發率每小時二公噸或總輸入熱值每小時一百五十三萬千卡以上者,應設置燃氣系統或其他節能之熱交換系統。但氣體燃料供應不足或緊急備用時,不在此限。 工商業之能源管理人員於鍋爐運轉時,應就鍋爐燃燒時之空氣量、排氣溫度、爐壁溫度、排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燃料於鍋爐燃燒是否完全等事項,進行查核及異常調校,並作成紀錄備查。 市政府得輔導工商業者提升舊有鍋爐之運轉效率。 1.其他節能之熱交換系統為原有鍋爐系統增設之廢熱回收裝置。 2.鍋爐系統之運轉每日至少需記錄一次排氣溫度、爐壁溫度等兩項操作數據。 3.鍋爐系統應每年定期檢查其排氣含氧量、排氣溫度及系統之效率查核及異常調校,並將檢測記錄留存1年備查。 4.前項應定定期檢查及記錄之項目係指總蒸氣蒸發率每小時二公噸或總輸入熱值每小時一百五十三萬千卡以上之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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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設備與節約能源管理事項-第九條 工商業之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於下班後應關閉非必要之能源設備或器具,以減少待機耗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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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查核常見問題 冷氣不外洩 室內溫度26℃規定 禁用白熾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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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不外洩 (一)若現場查核不合格原因為自動門或空氣簾故障而無法正常運作時,是否仍需處分?
若因自動門或空氣簾故障而無法正常運作導致冷氣外洩時,市府會給予一定期限改善,要求限期修復,經限期複查後,仍未改善,才會告發罰鍰。 (二)若因貨物進出將大門敞開,是否構成違反冷氣外洩之規定? 因考量業者進出貨之方便性及經常性,若查核對象因此原因而造成冷氣外洩,於現場查核時,會將此情況排除於「冷氣不外洩」之規定外。 (三)如辦公大樓場所,上下班以及中午用餐等人潮進出大樓之尖峰時段將大門敞開,是否構成違反冷氣外洩之規定? 因考量人員進出大樓之間峰時段,若自動門或手動門經常啟閉造成之不便,於現場查核時,會將此情況排除於「冷氣不外洩」之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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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冷氣均溫26℃量測 (一)如燒烤店、火鍋店等均會產生熱源之用餐區域,若室內溫度過高恐會嚴重影響用餐品質,可否排除於用餐時間進行查核?
熱源僅集中在一定時段,且其溫度較其他時段有顯著差異之場所,如餐廳用餐時段,則該時段不予量測或採計,僅就其它時段進行量測。前述餐廳用餐時段係指早上7:00~9:00;中午11:00~14:00及晚上17:00~20:00。 (二)五月份於春夏季節交換期間,若外氣溫度較低(低於28℃),則室內冷氣平均溫度較不易維持於26℃。 考量若外氣溫度偏低時,室內溫度較難精準控制於26℃範圍,於法規查核時,會先量測外氣溫度,若外氣溫度低於28 ℃時,則室內冷氣均溫量測值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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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白熾燈泡 (一)公告項目中之白熾燈泡定義為何?一般鹵素燈及PAR燈亦屬於高耗能 之燈泡,是否也在公告項目「禁用白熾燈泡」之範圍內?
(二)公告所指之一般照明定義為何?裝飾用吊燈或壁燈所使用之蠟燭燈泡或木瓜燈泡,是否也在禁用範圍之內? 一般照明定義係為以照明為目的,提供視覺所需照度之人工光源,故裝飾用吊燈或壁燈所使用之蠟燭燈泡或木瓜燈泡,亦在「禁用白熾燈泡」範圍內。 (三)禁用白熾燈泡之查核範圍是否包含後場倉庫非對外營業用之區域? 禁用白熾燈泡規定為禁止指定能源用戶使用白熾燈當作一般照明用途,故後場倉庫區也在本規定之查核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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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常見區域之照度規範上限 1.辦公區域:750Lux。 2.營業場所: 一般營業區域(量販店、汽車銷售展示):1,000Lux。
百貨業、購物中心走道區域:1,000Lux。營業專櫃:一般1,000Lux;商品重點投射3,000Lux(基礎照明3倍)。 旅館業客房走道區域:150Lux;大廳:750Lux。 餐廳:750L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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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100年查核及執行情形 查核及宣導成果統計 主要規範項目違規情形 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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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及宣導成果統計 100年5月-10月間針對700餘家首波管制對象(用電契約容量300kW以上工商業)查核及宣 導結果統計如下:
查核272家,合格家數236家,合格率達87%。 訪視102棟商辦大樓,宣導262家業者,共230家符合規範,合格率88%。 針對本市4大連鎖超市(全聯、松青、頂好及熊威)進行用能情形之檢測及宣導,合計共訪視174家,合格134家,合格率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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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規範項目違規情形 法規規範項目 不合格家數 不合格率 冷氣不外洩 1家 0.36% 室內冷氣均溫維持 在26℃以上 12家 6.31%
(註1) 照度符合國家照度標準 2家 0.75% 禁用白熾燈 24家 8.82% 註1:已排除量測當時外氣溫度低於28℃,溫度量測結 果不予採計及未開空調者(82家)。 註2:已排除量測當時未開照明者(共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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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成效 經台電公司資料統計顯示,99年下半年至100年上半年本市300kW以上之工商業用電大戶用電量較前年度同期節電1,558萬度、節費約4,674萬元、減碳9,533公噸、相當於26座大安森林碳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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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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