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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例分析 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 200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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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案件背景 二、违法违规事实分析 三、法律法规介绍 四、违法成因分析 五、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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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本文主要是针对W公司内控失效以及公司原总经理S、原财务经理L渎职挪用资金、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所进行的案例分析 2005年6月底,W公司突然发布公告,称其存于某证券营业部的2亿元保证金不能提出,公安部门随即介入并控制了公司财务经理L及该证券营业部总经理J 部分事实涉及经济犯罪,本文侧重于行政违法事实及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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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事实分析 2003、2004年年报“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余额与实际不符 2004年年报未如实披露委托理财收回情况 W公司及子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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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疑问----W公司为何在两年的时间内都没有发现资金黑洞?
第一步:资金如何顺利地从W公司划到证券营业部G? L向总经理S介绍,某证券营业部G可以支付高于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闲置资金存进去很安全,还可以保证收益性和流动性。于是S同意L去开户,并审批划出资金2亿多元。 每季末,L都会伪造一份对账单,财务部用以登记本金和利息收益。董事会会议上如果有人问起,总经理S便解释如此可以得到高于银行存款的利息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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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疑问----W公司为何在两年的时间内都没有发现资金黑洞?
第二步:资金如何不知不觉地在证券营业部G流失? 三个关键人:L、营业部总经理J和营业部客户Q。L将资金先划入W公司在证券营业部G开立的股票账户,三人合作再将资金内转至其他账户或直接划出 三个关键点:办理W公司股票账户资金划转的假公章、股票账户的控制权以及J对资金划转的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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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疑问----W公司为何在两年的时间内都没有发现资金黑洞?
第三步:资金去向哪里? 归还J私自对外开展委托理财的窟窿 J控制的H公司和K公司。J直接持有H公司50%股权并为法定代表人、直接加间接合计持有K公司67.5%股权并为法定代表人,L在K公司担任监事 Q控制的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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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疑问----W公司为何在两年的时间内都没有发现资金黑洞?
审计失败:函证过程失去控制 W公司的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P无法证明其对W公司证券营业部存放资金的函证由审计人员亲自发出,L在看守所称函证是由他转交G 对于未收到回函的情况,P过于依赖替代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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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介绍 1999年《证券法》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999年《证券法》第177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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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介绍 1999年《证券法》第74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1999年《证券法》第19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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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W公司改正,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对总经理S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及5年市场禁入;
对五位责任董事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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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相关法院已依法对L、J和Q判处有期徒刑7-8年;对S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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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成因分析 W公司内控制度流于形式 故意对投资者隐瞒委托理财无法收回的重大信息 公司企图以个人名义炒作股票牟利 董事会对高管监督失效
开立证券账户并存入巨额资金,授予代理人权力过大 对证券资金安全性缺乏起码的监督 故意对投资者隐瞒委托理财无法收回的重大信息 公司企图以个人名义炒作股票牟利 董事会对高管监督失效 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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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后果 投资者:利益严重受损 W公司:直接损失外,公司形象受到的影响难以衡量,内控制度和管理水平受到投资者和监管层的强烈质疑,影响了公司的发展 相关责任人:不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总经理和财务经理更是沦为阶下囚,对个人人生和事业都是重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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