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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及實務 10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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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營利事業所得稅 及實務 年9月

2 授課大綱 壹、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介紹 貳、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介紹 課稅主體及課稅範圍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 兩稅合一制度
自由貿易港區專業能力建構計畫 授課大綱 壹、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介紹 課稅主體及課稅範圍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 兩稅合一制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 反避稅措施(移轉訂價與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 貳、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介紹

3 壹、所得稅法-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介紹 3

4 課稅主體及課稅範圍 所得稅法規定之營利事業指那些(所11)?
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5 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範圍為何(所3)?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6 避免重覆課稅之規定(所3但書) 為避免對境外所得造成重複課稅,乃有國外稅額扣抵規定。但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例:假設甲公司國內總公司99年度所得額為200萬元,在A國 分支機構當年度所得額為100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25萬元, 則甲公司實際應繳納稅額為: 1.全部所得額(國內所得+國外所得)應納稅額(200萬+100萬) ×17%=51萬 2.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200萬17%=34萬 3.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51萬-34萬=17萬 4.實際可扣抵稅額:17萬<25萬,可扣抵17萬 5.在我國實際應繳納稅額:51萬-17萬=34萬

7 所得稅法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是指那些?(所8)
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 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8 所得稅法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是指那些?(所8)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8 8

9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 所得額 稅率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規定如何(所5)? 120,000元以下 0 120,001元以上 17﹪
所得額 稅率 120,000元以下 120,001元以上 ﹪ 但P×17﹪<(P-120,000)×1/2 ※181,818元以下者,(181,818-120,000)×1/2 超過181,818元者, 181,819 × 17﹪

10 營利事業如何計算其課稅所得額(所24)?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是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所24) 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未符者,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查準2) 計算所得額時,凡是應該歸屬於本年度收入或收益以及費用或損失,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在年度決算時,依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應付費用」科目列帳,但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收入或收益以及費用或損失,可在確知年度以過期帳處理。

11 除核實計算所得額外有無其他特殊計算方式(所25)?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依其營業性質按一定百分比計算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例示如下)。但不適用第39條關於虧損扣除規定。 國際運輸業務: 我國境內營業收入×10%=所得額 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業務: 我國境內營業收入×15%=所得額 適用之稅率?

12 對特定產業提供其他特殊所得額計算方式(所24-4)
噸位稅(自100年度起實施) 性 質:噸位稅為選擇性稅制,屬所得稅替代稅負。 計算方式:根據海運業者之船舶淨噸位,按照推定利潤 率推計海運所得。 適用年限:經選定適用噸位稅後,除不符合規定者外, 應連續適用10年方能退出。 租稅優惠:不得適用租稅減免、盈虧互抵等租稅優惠。 12

13 對特定產業提供其他特殊所得額計算方式(所24-4)
噸位稅 海運所得=船舶淨噸位×每噸每天推定利潤×365日 非海運所得=非海運業務收入-非海運業務之成本、費用及損失 應納稅額=(海運所得+非海運所得)×稅率17% 13

14 對特定產業提供其他特殊所得額計算方式(所24-4)
船舶推定利潤之訂定:參考我國鄰近國家日本實施噸位稅之推定利潤,並按日本與我國調降後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之比例換算之。 船舶淨噸位 日本推定利潤率 每100淨噸位 每日推定利潤 我國推定利潤率註 1,000以下 NT$38 NT$67 1,001至10,000間 NT$28 NT$49 10,001至25,000間 NT$18 NT$32 25,001以上 NT$ 8 NT$14 註:我國推定利潤率係以日本推定利潤,按日本與我國調降後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之比例換算。(30%/17%) 14

15 公司以往年度虧損可否自本年純益額中減除(所39)?
以往年度營業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 15 15

16 盈虧互抵(例一) 年度 90 91 92 93 95 96 97 虧損(或所得) 扣除 金額 可扣除餘額 課稅 所得 -1000 -100
+100 +200 +300 +600 +500 扣除 金額 100 200 300 400+100=500 可扣除餘額 1000 1000+100 900+100 700+100 400+100 課稅 所得 500 16 16

17 盈虧互抵(例二) 年度 90 91 92 93 95 96 97 虧損(或所得) 扣除 金額 可扣除餘額 課稅 所得 -1000 -100
+100 +200 +300 +400 扣除 金額 100 200 300 可扣除餘額 1000 1000+100 900+100 800+100 600+100 300+100 (90年300不可扣除) 課稅 所得 17 17

18 兩稅合一制度 何謂兩稅合一制度(所3及所66-1)?
傳統兩稅獨立制度下,營利所得除於營利事業階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該稅後盈餘分配給股東時,再行併入其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造成投資所得重覆課稅及公司藉保留盈餘規避股東稅負等問題。 自87年度起變更所得稅制度,改採兩稅合一全部設算扣抵制度,在營利事業階段仍維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徵,但該稅款(股東可扣抵稅額)隨同盈餘分配,於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用以抵稅或退稅,以消除重覆課稅之缺失。 18

19 兩稅合一後,營利事業在帳務處理方面,與實施前有無不同(所66-1)?
實施兩稅合一後,營利事業計算所得額規定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適用之稅率,與兩稅合一實施前完全相同。 不過,營利事業必須在其會計帳簿外,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記錄可分配予股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另外,公司自89年度起,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併同辦理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所以,實施兩稅合一後,營利事業在帳務處理上與兩稅合一實施前大抵相同,僅增加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設置、記錄、股東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及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

20 我國實施兩稅合一為何另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實施兩稅合一後,由於綜合所得稅法定最高稅率為40%,而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最高稅率仍為25%(自99年度調降至17%),兩者相差15個百分點(擴大至23個百分點),如公司將盈餘保留不分配,盈餘所負擔之稅負僅為公司階段17%之所得稅負;如公司將盈餘分配,盈餘最終由股東階段負擔之所得稅負,最高為40%,所以公司可藉盈餘保留為大股東規避稅負。 為縮小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稅率間之差距,並避免擴大享有租稅減免與未享受租稅減免公司間之不公平,我國實施兩稅合一,乃採取每一年度就公司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做為配套措施。 20 20

21 什麼是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所66-6)? 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是指:「營利事業的所得全部按最高名目稅率納稅時,其每1元盈餘所含稅額」的比率。
盈餘未加徵10%所得稅者,營利事業每100元所得,繳納25元營所稅後,稅後盈餘75元,故營利事業分配該75元盈餘時,所含之稅額最高為25元,亦即每1元盈餘所含稅額最高為0.3333元,故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33.33%。 盈餘均加徵10%所得稅者,按稅後盈餘75元加徵10%所得稅(亦即7.5元)後,營利事業可分配盈餘為67.5元,而營利事業所繳納之稅額共計為32.5元,故營利事業分配67.5元盈餘時,可分配予股東的稅額最高不得超過32.5元,亦即每1元盈餘所含稅額最高為0.4815元,因此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48.15%。 未分配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按未加徵部分的盈餘占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的比例,乘上33.33%;已加徵部分的盈餘占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的比例,乘上48.15%,兩者合計即為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稅率自99年度起已調降至17%,如何重新計算上開比率?

22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 哪些營利事業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凡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均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所71、71-1)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應單獨設立帳簿,並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所41)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除依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計算所得額,並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者外,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由其營業代理人負責,依本法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所73)

23 直接就源扣繳不適用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第88條規定之各項所得者,不適用第71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之。(所73) 如有非屬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並無法自行辦理申報者,應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所細60)

24 營利事業所得稅徵課方式(彙整表) 註1:租金、佣金及權利金如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免予扣繳;銀行業貸放之利息所得免予扣繳 24

25 營利事業如何辦理暫繳申報? 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申報期間內,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若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26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何時向何處辦理申報?
凡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申報時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營利事業,則應在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辦理結算申報。

27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 1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28 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或不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所79、108) ?
1.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於接獲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又加計之滯報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2. 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仍未申報者,即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又加計之怠報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時,應再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3.營利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在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本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加徵滯報金;逾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而在稽徵機關送達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書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本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加徵怠報金。

29 反避稅措施:移轉訂價 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間不合營業常規交易之調整(所43-1)
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29 29

30 移轉訂價之意義及目的 移轉訂價之意義 移轉訂價(Transfer Pricing, TP),依TP查核準則第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係指營利事業與關係人間從事受控交易所訂定之價格或利潤 移轉訂價建制目的: 防止關係企業利用不合常規移轉訂價之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以維護課稅公平,保障我國稅收 舉例說明: 甲公司於免稅地區設立乙公司,先以低價銷售予受控之乙公司,再由乙公司按市場價格轉售予獨立之丙公司 30 30

31 -$510 乙公司銷售利潤 $3,000 免稅區公司所得稅 0 甲公司 我國 稅率=17% 製造成本$6,000 未受控交易
免稅區公司所得稅 0 甲公司 我國 稅率=17% 製造成本$6,000 未受控交易 銷售價格 $10,000 甲公司製造利潤 $4,000 我國營所稅 $680 受控交易 移轉訂價 $7,000 乙公司 免稅區 稅率= 0% 扮演 些微功能 銷售價格$10,000 合計所得稅$170 甲公司製造利潤 $1,000 我國營所稅 $170 常規交易 移轉訂價交易 -$510 丙公司 美國 31 31

32 反避稅措施: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 所43-2自100年度起實施之理由
一、借款之利息支出准予作為費用減除,募股之股利分配不得作為費用列支,故利息支出具有降低所得稅負之效果。 二、跨國企業常利用上述利息支出之稅盾效果,以大量債權融資方式替代股權融資,降低資本結構之股權比重,弱化資本,降低其應負擔之所得稅,嚴重侵蝕稅基。 三、避免跨國企業及國內企業利用關係人債權融通規避租稅,侵蝕稅基,並讓企業回歸正常資本結構及經營。 32 32

33 一、以「負債/業主權益」比率作為判斷標準。
判斷公司稀釋自有資本之依據及標準 一、以「負債/業主權益」比率作為判斷標準。 當公司「負債/業主權益」比率不超過法定測試門檻時(3:1),即視為無利用稀釋自有資本規避稅負問題,亦不發生超額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問題;反之,則超過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33 33

34 判斷公司稀釋自有資本之依據及標準 二、關係人之負債:
本辦法所稱關係人之負債,指營利事業直接或 間接自關係人取得應償還本金及支付利息或以 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方式予以補償之資金。 34 34

35 判斷公司稀釋自有資本之依據及標準 二、關係人之負債,不包括: 營利事業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其關係人之負債:
(一)當年度申報之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金額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 (二)當年度申報之利息支出及屬本辦法第5條所稱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金額均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 (三)當年度申報未減除利息支出前之課稅所得為負數,且其虧損無本法第39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適用。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7款或第8款規定應列為資本支出之利息相對應之負債。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應列為資本支出或應以遞延費用列帳之利息相對應之負債。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負債。以「負債/業主權益」比率作為判斷標準。 35 35

36 判斷公司稀釋自有資本之依據及標準 三、業主權益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指營利事業資產負債表所列之淨值總額。淨值總額小於實收資本額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第4款規定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額作為資本公積部分之合計數者,業主權益為實收資本額與該等資本公積之合計數。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指無需支付利息之實際投入營運資金。 36 36

37 貳、最低稅負制-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介紹

38 一般所得稅制 最低稅負制 一般所得稅制與最低稅負制之關係為何? 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一般所得稅額,即 一般所得稅額
=課稅所得額 × 所得稅稅率-投資抵減稅額 最低稅負制 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稅額,即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 稅率

39 替代式:二者擇高課稅。 一般所得稅額 基本稅額 按一般所得稅額納稅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
差額 基本稅額 一般所得稅額 按一般所得稅額納稅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 除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斜線部分)繳納之。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 ※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 替代式:二者擇高課稅。

40 如何計算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 稅率 基本稅額 = 課稅所得 +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稅所得 +促產、獎參、促參等免稅所得 -200萬 × 10% 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41 如何計算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課稅所得額+各項免稅所得 課稅所得額
=依所得稅法第24條或第41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全年所得額)-依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停徵、免徵或免納所得稅之所得額-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虧損 營利事業計算課稅所得額時 應先行減除依所得稅法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停徵 、免徵或免納所得稅之所得額。 再自行擇定依其他法律規定免徵或免納所得稅之所得 額及以往年度營業虧損之減除順序及金額。 41 41

42 案例一 假設甲公司當年度課稅所得為100萬元,依一般正常稅率17%,須繳納稅款17萬元。
若甲公司無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免稅所得,及未適用5年免稅、投資抵減獎勵。 則甲公司不須計算申報最低稅負。

43 案例二 若甲公司為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之新 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享受5年免稅,除課稅 所得100萬元外,另有免稅所得50萬元。
甲公司基本所得額為150萬元(=100萬+50萬) 由於甲公司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營利事 業適用門檻200萬元,故甲公司無須申報最 低稅負。

44 案例三 假設乙公司當年度課稅所得為2,000萬元,依一般正常稅率17%,須繳納稅款340萬元。 (2,000萬×17%=340萬)
若其為符合促產條例規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享受5年免稅,另有免稅所得1,000萬元。 該公司之基本稅額為280萬元。 [2,000萬 ,000萬 - 200萬] × 10% = 280萬 (課稅所得) (免稅所得) (扣除額) (稅率) (基本稅額) 由於一般所得稅額340萬>基本稅額280萬,故表示乙公司所繳納稅負已達基本稅額水準,則乙公司僅須申報,不須額外補繳稅負。

45 案例四 同案例三,乙公司免稅所得為2,000萬元,且另享有投資抵減稅額200萬元。
乙公司當年度原應納稅額為340萬元,但因可減除投資抵減稅額,故實際繳納稅額為170萬元(假設抵減上限為應納稅額50%)。 該公司之基本稅額為280萬元。 [2,000萬 + 2,000萬 - 200萬] × 10% = 380萬 (課稅所得) (免稅所得) (扣除額) (稅率) (基本稅額) 由於一般所得稅額170萬<基本稅額380萬,表示公 司所繳納稅負未達基本稅額水準,故乙公司須另 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210萬元。

46 案例五 營利事業部分-例示 課稅所得額 基本所得額 基本所得額為負數,無須課徵最低稅負 53 全年所得額 -1000 55
前10年虧損扣除額 57 獎勵免稅所得 99 停徵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200 101 免徵土地交易所得 58 OBU免稅所得 250 59 課稅所得額 -1450 60 當年度應納稅額 59 課稅所得額 -1450 99 停徵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200 57 獎勵免稅所得 58 OBU免稅所得 250 基本所得額 -1000 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為負數,無須課徵最低稅負 46 46

47 案例六 營利事業部分-例示 課稅所得額 基本所得額 53 全年所得額 -1000 55 前10年虧損扣除額 57 獎勵免稅所得 99
57 獎勵免稅所得 99 停徵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200 101 免徵土地交易所得 58 OBU免稅所得 -250 59 課稅所得額 -550 60 當年度應納稅額 59 課稅所得額 -550 99 停徵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57 獎勵免稅所得 58 OBU免稅所得 基本所得額 基本稅額 證券交易損失及OBU損失,於計入基本所得額時以零計入。基本所得額為負數,無須課徵最低稅負。 47 47

48 案例七 營利事業部分-例示 課稅所得額 基本所得額 53 全年所得額 -1000 55 前10年虧損扣除額 57 獎勵免稅所得 99
57 獎勵免稅所得 99 停徵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5000 101 免徵土地交易所得 58 OBU免稅所得 3000 59 課稅所得額 1000 60 當年度應納稅額 170 59 課稅所得額 1000 99 停徵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57 獎勵免稅所得 58 OBU免稅所得 3000 基本所得額 4000 基本稅額 380 證交所得為負數,不予計入。基本稅額(4000-200)×10%=380>一般所得稅額170,應再就差額繳納所得稅 48 48

49 案例八 營利事業部分-例示 課稅所得額 基本所得額 53 全年所得額 1000 55 前10年虧損扣除額 100 57 獎勵免稅所得 350
= =0 基本所得額 53 全年所得額 1000 55 前10年虧損扣除額 100 57 獎勵免稅所得 350 99 停徵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500 101 免徵土地交易所得 58 OBU免稅所得 1050 59 課稅所得額 60 當年度應納稅額 59 課稅所得額 99 停徵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57 獎勵免稅所得 350 58 OBU免稅所得 1050 基本所得額 1400 基本稅額 120 證券交易所得為負數,不予計入。基本稅額(1400-200)×10%=120>ㄧ般所得稅額0,應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 49 49

50 感謝聆聽 謝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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