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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與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張艾寧視察 10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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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與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張艾寧視察 104年5月21日

2 簡報大綱 前言 立法沿革 新舊制差異分析 身心障礙新制介紹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各項服務措施內容 結語

3 前言 全國身心障礙者人口成長趨勢 至103年12月底身心障礙者計114萬1,677人(占總人口4.89%) 3 3 3 3 3

4 4 4 4

5

6 前言 截至103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36萬2,549人: 最多(36%):第一類13萬774件(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次多(20%):第七類7萬3,874件(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障礙類別 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第三類:涉及聲音與語言構造及其功能 第四類: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第五類: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六類: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八類: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社家署資服提供人為單位表格 6 6 6 6 6 6

7 前言 截至103年12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77萬9,128人,以肢體障礙最多佔39%、其次為重要器官失去功能佔12% 7 7 7 7

8 立法沿革 69:殘障福利法通過 70:我國身心障礙手冊分類與障礙程度的鑑定標準起始 79:修正殘障福利法,身心障礙手冊發放標準的定義放寬
規定只有重度者領有手冊 70:我國身心障礙手冊分類與障礙程度的鑑定標準起始 7 個障礙類別,障礙等級只有3 級 79:修正殘障福利法,身心障礙手冊發放標準的定義放寬 等級修正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四級 過去我國鑑定制度: 以醫療觀點作為主要分類原則 測量層面著重「生理損傷」及「功能限制」 86:更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身心障礙類別增加為16種,仍有民眾爭取納入 現在(101年7月)我國鑑定制度: 分類原則除醫療觀點外加入社會觀點 測量層面除「生心理損傷」及「功能限制」外,另增加「社會參與」及「環境因素」等指標 96:更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帶入ICF新概念,整合醫療模式 與社會模式,身心障礙類別修正 為8大類 8 8

9 立法沿革 新制 舊制 *身心障礙者的分類不斷擴大 *一種等級標準不能適用所有不同障別 *身心障礙者依身分取得全套福利,而非依需求提供福利
身心障礙手冊除醫師註記須重新鑑定外,均永久有效 新制 目標:運用新的分類系統,澈底解決類別及等級問題 目標:運用團隊鑑定,減少誤差 目標:運用需求評估,避免資訊落差造成的福利不公平,同時減少資源損耗 目標:身心障礙證明最長效期5年,定期主動檢視身心障礙者之需求 9

10 立法沿革 基本精神 中央與地方分權,中央負責統整與規劃,地方可因地制宜發展個別化服務方案 保護性、權益性、支持性服務並重的規劃
涵括身心障礙者生活的各個層面與階段,從預防、疑似通報、醫療、教育、就業、服務、交通、轉銜,到未來人口老化之準備 改革原有身心障礙鑑定制度,促成服務資源更有效的利用,並兼顧人口老化的社會需求

11 立法沿革 變革重點 身心障礙分類,採用WHO所頒布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之8大分類,身心障礙鑑定需籌組專業團隊進行
各項福利與服務,需在接獲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 依據需求評估結果提供身心障礙者所需福利與服務

12 新舊制差異分析 項目 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證明 分類 16類身心障礙 8大結構與功能分類 鑑定工具
我國自行發展(類似bs碼),約使用20年 以ICF為架構重新建立,包含身體功能與結構(bs碼)、活動參與及環境面向(de碼) 鑑定等級 分為輕、中、重、極重度4種等級 ICF無綜合等級,但為因應現行各類法規及補助核給,已重新規劃界定,仍分4種等級 鑑定人員 醫師1人 醫師及鑑定專員組成團隊

13 新舊制差異分析 項目 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證明 項目 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證明 流程 至指定醫院完成鑑定即可
項目 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證明 項目 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證明 流程 至指定醫院完成鑑定即可 除鑑定外,增加需求評估作業階段 重新鑑定及效期 由專科醫師依據專業及臨床經驗判斷定期重新鑑定或免重新鑑定(即永久有效) 1.由專科醫師依據專業 及臨床經驗判斷效期 2.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5年

14 新舊制差異分析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團隊完成 醫師完成鑑定報告 醫師 鑑定人員 現行身心障礙手冊核發流程
新制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流程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團隊完成 鑑定報告 醫師 醫師完成鑑定報告 鑑定人員 衛生局核定 衛生局核定 社會局依鑑定報告進行評估後核發證明,並註記是否享有必要陪伴者優惠 社會局依據鑑定結果核發手冊 民眾依據個別需求,依規定檢附相關申請證明文件,個別提出福利服務申請 社會局依民眾勾選福利服務需求項目進行需求評估後,連結服務提供單位,輸送服務 14

15 身心障礙新制介紹 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暨福利服務提供流程圖

16 身心障礙新制介紹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照片黏貼處 身 分 證 統一編號 ︻ 有 效 期 限 ︼ 年 月 日 姓名 出 生 日 期
 ︻   年 姓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聯絡人 關 係 鑑定日期 年  月 日 重新鑑定日期 障礙等級

17 身心障礙新制介紹 戶 籍 遷 移 註 記 鄉鎮 市區 村里 鄰 街路門牌 遷入 日期 承辦人 核 章 障礙類別
承辦人 核 章 障礙類別   【細項類別註記】【ICF編碼】 【細項類別註記】【ICF編碼】 ICD診斷 【05】 必要陪伴者優惠 國內大眾運輸工具【註記】 進入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與文教設施【註記】

18 身心障礙新制介紹 身心障礙新制(8類)與舊制(16類)之身心障 礙類別及代碼對應表

19 身心障礙新制介紹 需求評估內涵-意義與功能 主動辦理整合各項福利評估,並依據需求評估結果提供服務,簡化民眾申請程序
各項法定福利服務合理配置於實際需求民眾,並轉介相關服務提供單位 持續蒐集各項表達性需求,建構未來法定服務項目發展方向

20 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陪伴者半價優待(第58條) 進入收費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陪伴者免費或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新制介紹 需求評估內涵-評估範圍 需求評估 的範圍 個人照顧 服務 (第50條) 家庭照顧者服務 (第51條)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第56條) 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陪伴者半價優待(第58條) 進入收費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陪伴者免費或半價優待 (第59條) 各項經費補助(第71條)

2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各項服務措施內容 一、經濟安全(需) 二、個人照顧(需) 三、家庭支持(需) 四、社會參與(需) 五、醫療保健(需)
六、教育權益 七、就業權益 八、保護服務 九、其他支持性服務

2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各項服務措施內容 依需求評估結果5類26項 依身心障礙者身分7類49項

23 經濟安全(70-73條) 1.生活補助(需) 2.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需) 3.年金保險(需) 4.照顧者津貼(需)
5.醫療費用補助(需) 6.居家照顧費用補助(需) 7.輔具費用補助(需) 8.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需) 9.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或承租停車位補助(需) 10.稅捐減免 11.社會保險保費補助

24 個人照顧(50條) 1.居家照顧(需) 2.生活重建(需) 3.心理重建(需) 4.社區居住(需) 5.婚姻及生育輔導(需)
6.日間及住宿式照顧(需) 7.家庭托顧(需) 8.課後照顧(需) 9.自立生活支持服務(需)

25 家庭支持(51條) 1.臨時及短期照顧(需) 2.照顧者支持(需) 3.照顧者訓練及研習(需) 4.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需)

26 社會參與(52-61條) 1.休閒及文化活動 2.體育活動 3.公共資訊無障礙 4.公平的政治參與 5.法律資詢及協助 6.無障礙環境
7.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 8.社會宣導與社會教育 9.公共停車場保留一定比例專用停車位 10.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27 社會參與(52-61條) 11.市區道路、人行道及騎樓無障礙 12.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識別頻率無障礙
13.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無障礙設備及設施 14.導盲犬接受訓練或陪同視障者得自由出入公共設施 15.使用專用停車位(需) 16.大眾運輸工具優待措施 17.進入收費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優待措施 18.陪伴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優待措施(需) 19.陪伴人進入收費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優待措施(需)

28 醫療保健(21-26條) 1.提供健康維護及生育保健 2.定期舉辦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提供追蹤服務
3.對個人依個別需求提供保健醫療,對機構提供所需之保健醫療 4.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及其他就醫之服務 5.提供出院準備計畫 6.設立特別門診 7.提供醫療復健、輔具服務、日間照護及居家護理 8.醫療復健費用補助(需)

29 教育權益(27-32條) 1.特殊教育 2.不得拒絕入學 3.免費提供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用 4.優惠受教育經費
5.提供教育及入學考試輔具及資源 6.規劃辦理學前教育、視障圖書資源 7.課後照顧 8.獎勵繼續接受高等教育

30 就業權益(33-47、69條) 1.提供職業重健服務 2.提供就業安置、訓練及支持性就業服務 3.協助庇護工場營運及產品推廣 4.定額進用
5.舉辦特種考試並取銷不合理限制 6.視障按摩業 7.建立提早退休機制 8.優先採購

31 保護服務(75-84條) 1.禁止歧視或偏見之報導 2.禁止不正當行為 3.緊急或繼續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4.協助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5.保障無能力管理財產身心障礙者財產權 6.對涉訟或須作證身心障礙者提供必要之協助

32 其他支持性服務(61、67-68、85條) 1.一定比例內優先購買或承租國民住宅、停車位 2.保留名額優先核准在公共場所設立庇護工場
3.保留名額優先核准在國民住宅提供居住服務 4.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 5.矯制機關收容無障礙

33 經需求評估取得服務措施 服務措施內容-通則性規定 同一時段身心障礙者不得重覆使用居家式 、社區式及機構式資源 居家式:指以到宅提供服務
同一時段身心障礙者不得重覆使用居家式 、社區式及機構式資源 居家式:指以到宅提供服務 社區式:指身心障礙者於社區特定地點接受服務 機構式:指日間式或住宿式照顧方式

34 身心障礙者 保護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居家服務 個人 社區服務 家庭

35 個人照顧服務措施之內容 1、居家照顧服務措施 居家式 服務內容 居家護理 (衛政主管機關權責) ◎
由護理人員對需要繼續護理之個案,在其居住處所提供護理服務。 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 (社政主管機關權責) 由照顧服務員到宅提供有生活自理照顧需求之 身心障礙者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 友善服務 志願服務人員等到宅關懷身心障礙者,並支持其社會參與。 送餐到家 提供餐食予無法準備餐食之獨居或家屬無法提供照顧之身心障礙者,解決其餐食問題。 到宅評估居家無障礙環境及其改善(社政主管機關權責) 由專業人員到宅評估身心障礙者必須改善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 ※居家復健 由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或語言治療師對居家需繼續復健之個案,在個案居住處所提供之復健治療服務。

36 個人照顧服務措施之內容 服務措施 居家式 社區式 機構式 服務內容 ※2、生活重建(社政及衛政主管機關權責) ◎
提供中途致障有生活支持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由專業人員於重建關鍵期,提供心理支持、日常生活技能培養、社交活動與人際關係訓練,以重新建構其獨立生活能力。 ※3、心理重建(衛政主管機關權責) 由專業人員應用心理學之原則及方法,協助身心障礙者處理心理適應問題,重建其環境適應能力。 ※4、社區居住(社政主管機關權責) 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專業服務團隊,以一般社區住宅房舍提供身心障礙者非機構式之居住服務(每一居住單位服務最多不超過6人 )。 ※5、婚姻及生育輔導 (衛政及教育主管機關權責) 由專業人員應用專業知能與技巧,提供身心障礙者有關兩性交往、性教育、性諮詢、婚姻諮商、生育保健及親職等諮商輔導及協助服務。

37 個人照顧服務措施之內容 服務措施 居家式 社區式 機構式 服務內容 6、日間及住宿式照顧(社政主管機關權責) ◎
提供18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技藝陶冶作作業活動、或課程活動服務。(有特殊狀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亦同) ※7.家庭托顧(社政主管機關權責) 由家庭托顧服務員於其住所內,提供身心障礙者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及安全性照顧。 ※8、課後照顧(教育主管機關權責) 由社區內國民中小學校、營利及非營利機構(團體)等提供身心障礙者包含寒暑假在內之課後照顧服務。 ※9、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社政主管機關權責) 協助身心障礙者可以自我決定、選擇、負責、在均等機會下,選擇合適住所,平等參與社會。

38 個人照顧服務措施之內容 10、其他服務措施 居家式 社區式 機構式 服務內容 復康巴士(主管機關權責) ◎
以備有輪椅升降設備及輪椅固定等設備之復康巴士,提供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及社會參與所需之交通接送服務。 ※情緒支持(社政主管機關權責) 由相關專業人員提供身心障礙者情緒支持與疏導、社會福利服務諮詢、連結與轉介。 ※行為輔導(社政主管機關權責) 協助長期有行為問題(如自傷、傷人、破壞物品、社會不易接受、性偏異、過度退縮、混亂、睡眠異常、自殺或其他特殊行為)嚴重影響生活適應之身心障礙者行為輔導,改善其行為問題,以適應社會生活。 ※輔具服務(社政主管機關權責) 提供身心障礙者輔具諮詢、評估、取得、使用訓練、追蹤、維修、調整等服務,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活自立與健康。

39 家庭照顧者服務措施之內容 以家庭內主要照顧身心障礙者之「家屬」及身心障礙者為服務對象,以減輕照顧者負擔
身心障礙之家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共同生活之家屬等

40 家庭照顧服務措施之內容 服務措施 居家式 社區式 機構式 服務內容 1.臨時及短期照顧(社政及衛政主管機關權責) ◎
由照顧服務員至身心障礙者家中,或運用社區內場地設施,提供身心障礙者臨時性或短期性之照顧服務,給予家庭主要照顧者支持與協助。 2.照顧者支持及訓練與研習(社政及衛政主管機關權責) 對於身心障礙家庭主要照顧者提供情緒支持、照顧者教育、成長團體、諮詢服務或訓練及研習等支持服務。 ※3.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社政主管機關權責) 運用接受相關服務訓練之志願服務人員或身心障礙家屬到宅關懷支持身心障礙者家庭,提供心理支持及資訊,並結合民間社會福利資源協助解決問題。

41 經需求評估取得服務措施 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法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前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

42 經需求評估取得服務措施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必要陪伴者票價優惠
法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8條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 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43 經需求評估取得服務措施 參與休閒文康活動必要陪伴者優惠 法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 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 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 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44 結語 盤點現有資源網絡,持續擴增服務據點,普及社區化服務 落實「社區照顧」及「在地化」精神,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更多元及周延之福利服務
持續透過對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家庭支持 ,提供社會參與的措施,達致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的核心目標

45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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