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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 技术中心 青岛中一职业培训学校 王海霞 2014.7.14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 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 技术中心 青岛中一职业培训学校 王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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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及检验方法。
第一章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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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定义 2.1 室内空气质量参数 indoor air quality parameter
2 术语和定义 2.1 室内空气质量参数 indoor air quality parameter 指室内空气中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参数。 2.2 可吸入颗粒物 particles with diameters of 10μm or less,PM10 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 的颗粒物。 2.3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利用Tenax GC或Tenax TA采样,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2.4 标准状态 normal 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 kPa 时的干物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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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室内空气质量评价指标 3.1 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常嗅味 3.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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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测要求 4.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室内空气监测时的选点要求、采样时间和频率、采样方法和仪器、室内空气中各种参数的检验方法、质量保证措施、测试结果和评价。 4.2 选点要求 4.2.1 采样点的数量:采样点的数量根据监测室内面积大小和现场情况而确定,以期能正确反映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水平。原则上小于50m2的房间应设(1~3)个点;50m2~100m2设(3~5)个点;100m2以上至少设5个点。在对角线上或梅花式均匀分布。 4.2.2 采样点应避开通风口,离墙壁距离应大于0.5m。 4.2.3 采样点的高度:原则上与人的呼吸带高度相一致。相对高度0.5m~1.5m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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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采样时间和频率 年平均浓度至少采样3个月,日平均浓度至少采样18h,8h平均浓度至少采样6h,1h平均浓度至少采样45min,采样时间应涵盖通风最差的时间段。 4.4 采样方法和采样仪器 根据污染物在室内空气中存在状态,选用合适的采样方法和仪器,用于室内的采样器的噪声应小于50dB(A)。具体采样方法应按各个污染物检验方法中规定的方法和操作步骤进行。 4.4.1 筛选法采样:采样前关闭门窗12h,采样时关闭门窗,至少采样45min。 4.4.2 累积法采样:当采用筛选法采样达不到本标准要求时,必须采用累积法(按年平均、日平均、8h平均值)的要求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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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质量保证措施 4.5.1 气密性检查:有动力采样器在采样前应对采样系统气密性进行检查,不得漏气。
4.5 质量保证措施 4.5.1 气密性检查:有动力采样器在采样前应对采样系统气密性进行检查,不得漏气。 4.5.2 流量校准:采样系统流量要能保持恒定,采样前和采样后要用一级皂膜计校准采样系统进气流量,误差不超过5%。 采样器流量校准:在采样器正常使用状态下,用一级皂膜计校准采样器流量计的刻度,校准5个点,绘制流量标准曲线。记录校准时的大气压力和温度。 4.5.3 空白检验:在一批现场采样中,应留有两个采样管不采样,并按其他样品管一样对待,作为采样过程中空白检验,若空白检验超过控制范围,则这批样品作废。 4.5.4 仪器使用前,应按仪器说明书对仪器进行检验和标定。每次平行采样,测定之差与平均值比较的相对偏差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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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测试结果和评价 测试结果以平均值表示,化学性、生物性和放射性指标平均值符合标准值要求时,为符合本标准。如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为不符合本标准。 要求年平均、日平均、8h平均值的参数,可以先做筛选采样检验。若检验结果符合标准值要求,为符合本标准。若筛选采样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值要求,必须按年平均、日平均、8h平均值的要求,用累积采样检验结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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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1 总 则
第二章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1 总 则 1.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房间。 注:本规程所称室内环境污染系指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不属于本规范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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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规范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1.4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1.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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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1 民用建筑工程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
2 术 语 2.1 民用建筑工程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 本规范所指民用建筑工程是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的统称。 2.2 环境测试舱 environmental test chamber 模拟室内环境测试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释放量的设备。 2.3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 radon exhalation rate from soil surface 单位面积(m2)上、单位时间(s)内析出的氡的放射性活度(Bq)。 2.4 内照射指数 internal exposure index 内照射指数(IRa)是指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本标准规定的限量200而得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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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外照射指数 external exposure index
外照射指数(Ir)是指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别除以其各自单独存在时本标准规定限量而得的商之和。 2.6 氡浓度 radon consistence 实际测量的单位体积空气内氡的含量。 2.7 人造木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 2.8 饰面人造木板 decorated wood-based panels 以人造木板为基材,经涂饰或复合各种装饰材料面层后的板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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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水性涂料 water based coatings
以水为稀释剂的涂料。 2.10 水性胶粘剂water based adhesives 以水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11 水性处理剂 water based treatment agents 以水作为稀释剂,能浸入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内部,提高其阻燃、防水、防腐等性能的液体。 溶剂型涂料 solvent-thinned coatings 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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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溶剂型胶粘剂solvent-thinned adhesives
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14 游离甲醛释放量 content of released formaldehyde 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释放游离甲醛 的量。 2.15 游离甲醛含量 content of free formaldehyde 在穿孔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单位质量中含有游离甲醛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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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材料 3.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限量内照射指数IRa≤ 1.0外照射指数Ir≤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接剂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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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2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限量AB内照射指数(IRa)≤ 1.0≤ 1.3外照射指数(Ir)≤ 1.3≤ 空心率(空隙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r)不大于1.3。 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的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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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3.2.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为E1类和E2类。 3.2.3 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 类别限量(mg/m3)E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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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当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表3.2.5 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 类别限量(mg/L)E1≤1.5E2>1.5,≤ 饰面人造木板可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当发生争议时应以环境测试舱法的测定结果为准;胶合板、细木工板宜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等宜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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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材料中的有害物质 壁纸、壁纸胶-----甲醛; 地毯、地毯衬垫、地毯胶-----甲醛;
涂料-----重金属、苯系物、甲醛、甲苯二异氰酸酯; 溶剂型木器漆-----重金属、苯系物、甲醛、甲苯二异氰酸酯; 胶粘剂----苯系物、甲醛、甲苯二异氰酸酯; 木家具----重金属、甲醛; 聚乙烯板材 -----重金属、甲醛; 混凝土外加剂-----氨、甲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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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验收 4. 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4 验收 4. 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4. 2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 2 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3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4 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5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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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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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Ⅰ类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氡(Bq/m3)≤200≤400甲醛(mg/m3)≤0.08≤0.12苯(mg/m3)≤0.09≤0.09氨(mg/m3)≤0.2≤0.5TVOC(mg/m3)≤0.5≤0.6注:1 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2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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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氡的检测,所选用方法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应大于25%(置信度95%),方法的探测下限不应大于10 Bq/m3。
4.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 的规定。 4.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也可采用现场检测方法,测量结果在0 mg/m3~ 0.60mg/m3测定范围内的不确定度应小于或等于25%。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 中酚试剂分光光度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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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苯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4.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氨的检测方法,应采用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GB/T 或国家标准《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进行测定。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靛酚蓝分光光度法》GB/T 的测定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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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4.11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4.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4.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标准中表6.0.13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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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4.15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4.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在对甲醛、氨、苯、TVOC取样检测时,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4.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 4.18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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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4.20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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