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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基建工程建设中的 党风廉政建设 山东省教育厅纪检组 方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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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校基建工程建设中的 党风廉政建设 山东省教育厅纪检组 方 军

2 第一部分 党风廉政建设在学校基建工程 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3 一、高校基建工程领域腐败案例及原因剖析 (一)案例 1、震惊教育系统的“武大腐败案” 2、湖北民族学院“功勋院长”原党委书记、院长彭振坤被判15年案 (二)原因分析 客观原因: 一是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和投入增多 二是社会建筑市场不规范,施工和建材企业竞争激烈 三是建设规模较大,管理力量跟不上,管理不完全到位 四是建设周期短,不能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 五是一些单位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 六是一些单位对基建干部重“用”轻“管”,教育措施不到位,关心爱护不够

4 主观原因: 首先是犯罪者法律意识淡薄,党性差,觉悟低,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尽管大多数基建工作者兢兢业业、廉洁自律,但也有个别人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经不起承包商的拉拢、诱惑,从而导致犯罪;其次是犯罪者存在侥幸心理,明知违反党纪国法,但总是认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不会东窗事发,导致一步步走向犯罪深渊。

5 (三)易产生腐败问题的重点环节和部位 1、工程招投标 2、合同签订 3、工程结算 4、现场签证 5、工程变更

6 三、加强高校基建工程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是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的重要命题
二、加强高校基建工程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是新形势下推进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 三、加强高校基建工程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是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的重要命题 四、加强高校基建工程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是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体现

7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学校基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积极构建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 (三)建立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 (四)开展专项治理,坚决查处大案要案

8 第二部分 党风廉政建设在学校 基建工程建设中的实践

9 一、认真扎实地开展高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积极构建高校基建领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基建领域权力运行和监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2、相互制约原则 3、规范有序原则 4、全方位、有效性原则

10 (二)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机构和运行机制 1、科学的分权管理模式
按照“决策、执行、实施、监督”的要求,建立职责明确的权力机构,分别落实各自的工作职责,实现领导决策权、管理统筹权、建设实施权的分离,形成规范有序的工作体系。 2、过程中的相互制约 一是实施立项评审制 二是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 三是强化招投标监督,规范招投标管理 四是关键环节实行会签制 3、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行

11 (三)不断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1、通过排查防控校级主管领导廉政风险和校级领导班子决策风险,实现科学决策 2、通过合理设岗分权,建立权力制约规程 3、通过规范流程,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4、通过整合监督力量,保证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5、加强信息公开,保证权力运行更加透明

12 三、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程建设行为 (一)建立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制度 (二)建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制度 (三)建立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四)建立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制度 (五)建立查办案件制度

13 第三部分 工程建设领域实施的党纪法规

14 在处理涉及工程建设领域案件工作中,主要执行的党纪法规主要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15 (一)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表示默认,对有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定不执行或不予落实,对群众或舆论反映的突出问题拖延不决、不予答复。
《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 中规定了15种行为要严格禁止 : (一)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表示默认,对有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定不执行或不予落实,对群众或舆论反映的突出问题拖延不决、不予答复。 (二)以工期紧迫和保密等各种借口,明示或暗示相关单位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违规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 (三)违反招标管理规定,同意、授意或默许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随意提高或降低投标人入围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16 (四)违反规定将应该纳入招标范围的分项工程,以直接分包等形式发包给其他承包商;擅自突破现行政策规定,以技术复杂或其他理由,随意变更招标方式。
(五)违反规定指定投标人,或制定有利于特定投标人入围条件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向投标人泄露或暗示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投标人等相关信息;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打招呼,在评标过程中对特定的投标人进行关照等。 (六)违规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中代理、代建、咨询机构的选择;支持、授意、默许、串通或放纵投标人、中介机构进行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中标;违反规定担任或指定评标专家,或通过诱导评标专家操控评标结果,或以监督为名干扰依法进行的评标活动;违规干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标底、合理价、投标报价限值的编制。

17 (七)以打招呼、说情、暗示等方式,要求或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条件迫使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指定物资设备、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或服务商;对依法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物资未实行政府采购。 (八)暗示、默许或同意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与中标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要求有关部门不履行合同或违反承包合同规定,影响工程建设实施。 (九)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变更设计图纸,增加施工现场签证,造成工程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增加工程投资。

18 (十)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结算活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竣工结算;对工程结算审计工作施加不当影响,干扰独立审计或纵容、默许承包商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以拖延竣工验收和结算为借口,采取不正当手段抬高工程造价。 (十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违规或者概算明显偏高的项目,分配下达项目预算;对不符合预算要求或者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项目拨付资金;截留、骗取建设资金,或者违规使用和挪用建设资金;随意扩大工程项目支出范围或在工程项目中开支、报销与建设项目无关的费用。 (十二)违规插手干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严重失实。

19 (十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说情、批示、打招呼、暗示或强迫命令等形式,干扰、妨碍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投标人、承包商、供货商的实名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压案不查或阻挠办案。 (十四)利用职权违规为自己、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投标当事人和承包商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工程项目管理的活动。 (十五)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其他行为。

2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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