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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amy.zheng@savvyip.net 专利申请与审查 演讲人:郑玮 上海思微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网站:http://www.savvyip.net Email: amy.zheng@savvyip.net QQ:364799596 手机:1381629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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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mail: amy.zheng@savvyip.net
专利申请与审查 演讲人:郑玮 上海思微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网站: QQ: 手机:

2 专利培训 5月10号思微法务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5月23号 由美国智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知识产权诉讼应对策略 ”
5月23号 由美国智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知识产权诉讼应对策略 ” 地址,陕西北路66号科恩国际大厦607 欢迎邮件报名 欢迎把感兴趣的主题发给我们,以便我们可以在相应主题的培训时通知大家

3 第四讲: 专利申请相关的事务办理

4 第一部分: 专利申请相关各种手续

5 办理手续的人 ◆申请人自己。 ◆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 ◆代表人: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为2人以上的,指定代表人;
未指定代表人的,以请求书中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除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有权办理在专利局的各种事务; 共有权利手续: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要求提前公开、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提出复审请求。

6 专利申请 (2)其它证明性文件的要求; (3)必须在专利申请时提出的其它事项: A、要求优先权要求 B、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1)专利法第26、27条规定的申请文件的要求; (2)其它证明性文件的要求; (3)必须在专利申请时提出的其它事项: A、要求优先权要求 B、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7 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的形式 书面形式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审批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电子文件形式 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开办电子专利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 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审批程序中应当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人以纸件等其他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8 适用文字 应当使用中文(汉字); 专利申请文件是外文的,应当翻译成中文;
当事人在提交外文证明文件、证据材料时(例如优先权证明文本、转让证明等),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译文,审查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全文中文译文或者摘要中文译文;

9 标准表格 标准表格是由专利局统一制定的,适用于专利申请的各种表格。 ①纸张:柔韧、结实、耐久、光滑、无光、白色
②规格:297 mm *210mm (A4纸) ③格式:顶部、左侧留有25mm 空白, 底部、右侧留有15mm空白。

10 书写规则 打字或印刷; 字体及规则; 宋体、仿宋体或楷体 字高:3.5mm-4.5mm 行距: 2.5mm-3.5mm 字体颜色: 黑色
字体颜色: 黑色 书写方式: 单面、纵向,自左至右横向书写 文件编号; 一种文件在两页以上时,用阿拉 伯数字顺序编号

11 文件份数 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原本和副本各一份 ;
除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另有规定以及申请文件的替换页外,向专利局提交的其他文件(如专利代理委托书、实质审查请求书、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转让合同等)为一份。 文件需要转送其他有关方的,专利局可以根据需要在通知书中规定文件的份数。

12 签字或盖章 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其他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字或者盖章。
其中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办理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必要时还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13 证明文件的要求 常用的证明文件 非职务发明证明、国籍证明、经常居所证明、注册地或经常营业所所在地证明、申请人资格证明、优先权证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转让证明、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名称变更或者权利转移证明、文件寄发日期证明等。 各种证明文件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或者由当事人签订。各种证明文件应当提供正本;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公证或者由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经专利局备案确认的除外)。

14 要求优先权 必须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同时提出;
1、要求优先权声明 必须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同时提出; 在请求书优先权栏内填写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在先申请的国别。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日、申请国,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号,可补正。 2、优先权文件副本 自后一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3、优先权转让证明 在后一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或当日签署;在提出后一申请起的三个月内提交; 4、优先权费:自后一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与申请费同时)

15 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1、书面申明 第(1)、 (2)两种情况,必须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书面声明;第(3)如果在申请日前得知,也应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 2、证明材料: (1)国际展览会:证明材料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并签章。 (2)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证明材料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司、局出具并签章。 (3)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内容的:证明材料由证明人签章。 3、证明材料提交的期限 第(1)、 (2)两项的证明材料,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第(3)项的证明文件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得知,在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在申请日之后得知的,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16 专利申请的受理 (1)受理地点 (2)受理条件 (3)受理程序 (4)申请日的确定及更正

17 受理地点 (一)专利局受理处 (二)专利代办处 按规定受理专利申请、收取专利费用。但不受理其中的涉外申请,PCT申请、分案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 (三)国防分局 依据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涉及国防方面国家秘密的发明专利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

18 受理条件 (1) 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该请求书中申请专利的类别明确;写明了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2)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 (3) 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能够分辨其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

19 (4)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了协议、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
受理条件(续) (4)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了协议、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 (5)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0 受理程序 符合受理条件 确定收到日、核实文件数量、确定申请日、记录挂号号码(仅对邮寄)、给出申请号、审查费用减缓请求书、输入和核实数据、做出受理通知书(受通、缴费、减缓审批)、扫描文件 不符合受理条件 面交:当面说明; 邮寄:不受理通知书

21 申请日的确定及其更正 1、申请日的确定: (1)申请文件当面递交的以递交日为申请日。
(2)申请文件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邮戳日不清晰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3)申请文件速递的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2、申请日的更正条件 (1)面交的当面指出并要求改正。 (2)寄交的在申请文件寄出之日两个月内或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一个月内向专利局受理处提出,并附具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证明(即挂号信函的收据;挂号号码很关键)。

22 请求提前公布 (15个月) 1、目的:早日获得第13条所规定的临时保护;加快专利授权。 2、手续:提交《要求提前公开申明》,不收取费用。
3、效果:符合规定的,在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后立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准备工作完成后立即公布。 只适用于发明专利

23 提交实质审查请求 1、期限: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年内提出。
2、手续: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申请日(优先权日)前与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已在外国提出申请的,提交外国专利局的检索资料或审查资料。 3、费用:缴纳实质审查费。

24 专利申请的撤回 1、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 2、提交《撤回专利申请申明》,必须有全体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
3、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4、无正当理由不得撤回《撤回专利申请申明》;但在申请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 5、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公报编辑后提出的,申请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但审查程序终止。

25 请求中止

26 是指当地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专利局根据权利归属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行为。
两种类型的中止程序 (1)当事人请求中止程序 是指当地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专利局根据权利归属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行为。 (2)协助执行中止程序 在法院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专利局可以根据法院的要求中止有关程序。

27 请求中止的条件 (1) 当事人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已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2) 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 (3) 当事人请求中止的,缴纳了中止程序请求费。

28 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 1983年12月3日 ,金陵制药厂与江苏省中医药研究所签订了“脉络宁注射液”生产专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投产后5年内支付中医药研究所产品利润100万元。 1992年12月15日,中医研究所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脉络宁静脉注射液的工艺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号:CN x 在江苏省专利局主持下,本案原、被告双方又就“脉络宁注射液”专利申请权归属问题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江苏省中医研究所转让专利申请权,金陵制药厂以182万元一次性买断。

29 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财产保全) 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专利权是财产权,适用于财产保全。

30 (1)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授予专利权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中止的范围 (1)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授予专利权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2)暂停视为撤回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未缴年费放弃专利权等程序。 (3)暂停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转移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等程序。 中止请求批准前以进入公布或公告程序的,不受影响。

31 中止的期限 权属纠纷当事人请求的中止 不超过1年,可延长一次,延长6个月。 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一般6个月。
执行程序中:可续展一次,合计不超过12个月; 审判程序中:还可适当延长。

32 中止的撤销 (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的中止的撤销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产生法律效力之后(涉及权利人变更的,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之后),专利局应当撤销中止。 (2)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的撤销 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的人民法院送达解除保全通知书后,专利局应当撤销中止。

33 著录项目变更 1、著录项目 2、涉及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需要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 申请人、发明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3、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变更费。 4、一件申请,多个著录项目同时变更,只需提交一份申报书;多件申请,同一著录项目变更,需提交多份申报书。

34 著录项目变更的类型 1、名称的变更: 当事人本身没有发生变化,而其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因更名或迁移新址而发生变化。 2、权利的变更:
A、因转让、继承、赠予、拍卖、权利归属纠纷等原因,发生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B、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因漏填、错填发明人发生变更 ; 3、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变更 A、专利代理机构更名或迁址; B、因解除或辞去委托发生

35 变更证明材料 (1)更名、迁址:当地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2)变更国籍: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3)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或者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 ▲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 ▲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调处决定的,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调处决定 ;

36 (4)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转让或赠予合
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5)因法人合并、重组、分立、撤销、破产或改制而引起的著录项目变更: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6)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死亡而发生继承的: 提交公证机关签发的当事人是唯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 (7)专利代理机构更名、迁址的: 应当首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注册变更,注册变更生效后,专利代理机构应对其全部代理的有效专利申请及专利进行个案著录项目变更。 (8)专利代理机构委托关系变更: 提交辞去委托声明、解除委托声明、委托书。 专利代理人的撤换由专利代理机构提出。

37 (9)涉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的证明文件:
①外对外 双方签章的转让合同; ②内对外 提交国务院商务部出具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和双方签章的转让合同; ③外对内 双方签章的转让合同。

38 办理专利文件副本 1、专利证书副本 共同申请人请求的,可颁发副本,不超过权利人总数; 颁发后权利人变更的,不再颁发。 2、专利登记簿副本
①专利局授权时建立专利登记簿; ②记载的内容包括:专利权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保密专利的解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强制许可,专利权人姓名、国籍、地址的变更。 ③直接反映专利的法律状态。 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文件) 提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缴纳费用。

39 办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 1、授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才可申请;
2、由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同59条)提出;提交请求书(指明评价报告针对的文本)及相关文件(利害关系人证明性文件);提出请求的同时或1个月内缴纳费用; 3、专利局收到请求书之日起的2个月内做出; 4、一项实用、外观专利权只能作出一份评价报告; 5、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反映对比文件与各权利要求相关程度的表格和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说明部分。 6、应于提出请求的同时或之后的1个月内缴纳费用

40 相关法条 法61条2款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41 相关法条 细则第56条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细则第57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42 专利权评价报告(续) 评价的客体 应该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包括已经终止或放弃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以下三种情况视为未提出:未授权公告、已经被全部无效、已经作出过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人 专利权人 利害关系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43 请求文件 (1)标准表格: 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请求人和/或专利权人名称,一项请求限于一件专利 (2)指出评价报告依据的文本:
公告时一并公布的文本; 生效的无效宣告程序中部分维持的文本:指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决定号 (3)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时的证明文件 独占许可:许可合同或复印件 普通许可:许可合同或复印件,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证明文件 如已备案,仅需在请求书中指出。

44 检索、分析和评价 相当于发明专利实质审查

45 评价报告的内容 表格部分 反映对比文件与被评价的专利相关性的表格 说明部分 说明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
相当于审查意见通知书

46 标准表格中反映对比文件与专利 关系的符号 X 单独影响权利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文件 Y 与检索报告中其他Y类文件组合影响权利要求创造性的文件
A 反映权利要求的部分技术特征或者有关的现有技术的文件 R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日向专利局提交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文件 P 中间文件 ,其公开日在申请的申请日与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的文件,或者会导致需要核实该申请优先权的文件 E 单独影响权利要求新颖性的抵触申请文件

47 上述类型的文件中 符号X、Y和A表示对比文件与申请的权利要求在内容上的相关程度; 符号R和E同时表示对比文件与申请在时间上的关系和在内容上的相关程度; 符号P表示对比文件与申请在时间上的关系,其后应附带标明文件内容相关程度的符号X、Y、E和A ,它属于在未核实优先权的情况下所作的标记。

48 第二部分:期限

49 期限的种类 1、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 2、指定期限:是指专利局的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出的各种通知中,规定申请人或其他关系人作出答复或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

50 期限的计算:起算日 ⑴以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算 (大部分法定期限)。 ▲申请费、授权后的年费,从申请日起算;
▲发明公布、实质审查请求,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算; ▲无效宣告请求从授权公告日起算。 ⑵以通知书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算 (全部的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 ▲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文日起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日。 ▲专利局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通过公告的方式送交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51 期限的计算:届满日 期限的起算日加上法定或指定的期限即为期限的届满日。 ▲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 法定假日:星期六、星期日 国家公告移用假日:以北京市政府的公告为准。

52 期限届满的通知 (1)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对尚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尚未缴纳实质审查费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期限届满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 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对尚未缴纳相关费用的专利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滞纳期内缴纳相关费用及滞纳金。 (3)其他期限届满前不发出通知书提示。

53 期限的延长 (一)范围:指定期限。 (二)理由和手续 理由: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或者完成某一行为或者程序时,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期限。 手续:①提交书面请求(专利局统一制作的表格); ②在指定期限届满前办理手续; ③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 期限:以月计算,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对于同一通知或同一决定中指定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54 耽误期限的处分 耽误期限的后果是丧失各种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优先权等。 处分决定:不受理、视为撤回、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终止、视为未提出请求、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等。

55 请求恢复权利 (一)不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4条:关于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专利法第29条:关于优先权期限; 专利法第42条:专利权期限; 专利法第68条:专利权的侵权的诉讼时效。 (二)请求恢复的理由: 不可抗拒的理由或正当理由。

56 (三)请求恢复权利的条件 (1)文件: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表格 (2)期限: 正当理由: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 不可抗拒的理由: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最迟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3)费用:缴纳恢复费 (4)在办理恢复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成尚未完成的行为,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57 第三部分:费用

58 专利费用 (1) 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两个月。需要同时缴纳的费用有优先权要求费(要求优先权的)和申请附加费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印刷费。 (2) 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

59 专利费用(续) (3) 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 (4) 年费,除授权当年的年费外,以后每年度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1个月内缴纳 (5) 著录事项变更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

60 支付方式 (一)缴费方式: 1、专利局或各代办处 2、银行、邮局汇 (二)缴费注意事项 1、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
2、写明缴费的费用名称。 3、汇款人姓名、通讯地址

61 缴费日的确定 1、直接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 2、邮局汇付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
3、银行汇付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但是,自汇出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超过15天的,除邮局或银行出具证明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缴费日。

62 费用的减缓 (一)允许请求费用减缓的费用种类 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后三年的年费(含授权当年的年费)。
(二)请求减缓的手续及其审批 1、费用期限届满前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 2、申请人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签章。 3、专利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费用减缓请求书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向申请人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63 年费和滞纳金 1、年费: 除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外,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2、滞纳金:是指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金额不足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缴纳的罚金。

64 缴纳滞纳金的计算方法 ◆补缴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不缴滞纳金。 ◆补缴时间超过一个月: A、超过规定的一个月(不含一个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当年全额年费的5%; B、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当年全额年费的10%; C: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当年全额年费的15%; D: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当年全额年费的20%; E: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含六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当年全额年费的25%;

65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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