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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廢棄物的種類與組成 5.2 廢棄物的貯存與回收 5.3 前處理 5.4 中間處理 5.5 最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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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1 廢棄物的種類與組成 5.2 廢棄物的貯存與回收 5.3 前處理 5.4 中間處理 5.5 最終處理
第5章 固體廢棄物 5.1 廢棄物的種類與組成 5.2 廢棄物的貯存與回收 5.3 前處理 5.4 中間處理 5.5 最終處理

2 廢棄物 廢棄物依其來源和性質之不同,可分為兩大類共三種: 廢棄物 一般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 一般事業廢棄物 有害事業廢棄物

3 廢棄物管理 主管機關 管理策略 中央:行政院環保署 ( 設立於民國76年 ) 。 地方:各環保局及鄉鎮市公所。
污染源管制:建立健全的預審稽查及記錄申報制度。 總量削減:包括廢棄物之減量及回收的工作,常見之作法有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及工業減廢等。 廢棄物處理:已產生之廢棄物妥善處理,若仍產生二次公害者,視同污染源列管、稽查。

4 廢棄物處理之具體目標 減量化:將廢棄物壓縮、濃縮或焚化減量,體積可縮小至十分之一以下,利於運送及掩埋。
資源化:廢棄物中有40%以上的成分經回收處理,可成為重複利用的資源,以節省地球資源。 無害化:以各種處理方法使廢棄物中有害物質安全化、無害化,以免污染環境。 安定化:將廢棄物中所含之有機成份處理,使其安定化,不再繼續起任何變化。

5 5.1 廢棄物的種類與組成 一般廢棄物通常包含:廚餘、一般垃圾、灰渣及特殊廢棄物等四類。 廚餘
5.1 廢棄物的種類與組成 一般廢棄物通常包含:廚餘、一般垃圾、灰渣及特殊廢棄物等四類。 廚餘 廚房生產出來的剩餘有機物垃圾,約佔家庭垃圾量之30%以上。 包括剩菜、剩飯、菜葉、果皮、蛋殼、茶葉等 將廚餘製成有機堆肥,以減少垃圾量及垃圾含水量,可提高焚化爐的效率,減少空氣污染,更可減少化學肥料對環境的危害。

6 5.1 廢棄物的種類與組成 一般垃圾:來自機關、商店、住家之可燃及不可燃的垃圾,廚餘除外。
5.1 廢棄物的種類與組成 一般垃圾:來自機關、商店、住家之可燃及不可燃的垃圾,廚餘除外。 灰渣:來自家庭、商店、機關等處,為燃燒木材、煤炭、垃圾等所產生之物,包括細小粉狀的灰及殘餘不可燃物。 特殊廢棄物:包含建築廢棄物、廢棄車輛、動物屍體、農業廢棄物、工業廢棄物、街道水溝清掃物、爆炸物、淨水廠及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廢棄物、有害廢棄物及放射性廢棄物等。

7 一般固體廢棄物來源及其分類 區 域 來 源 固 體 廢 棄 物 住 宅 區 各型住宅、公寓 廚餘、垃圾、灰燼、特殊廢棄物 商 業 區
區 域 來 源 固 體 廢 棄 物 住 宅 區 各型住宅、公寓 廚餘、垃圾、灰燼、特殊廢棄物 商 業 區 商店、餐廳、市場、辦公室 、旅館、印刷廠、修車廠、醫院、機關 廚餘、垃圾、灰燼、特殊廢棄物、建築廢棄物 工 業 區 建物營造及摧毀、各型工業 、木材業、化工業、石化業 、礦場、火力電廠 廚餘、垃圾、灰燼、特殊廢棄物、營建廢土、危險性廢料 農業區 田野、牧場、農場、養殖場 、養豬場、養雞場、牛奶場 農業廢物、垃圾、腐壞食物 、特殊廢棄物 淨水或水處理場 淨水廠、污水廠、工廠處理 、廢水設施 處理後殘餘物(污泥) 戶外空地 公園、巷道、遊戲場、海濱 、公路、遊樂區 垃圾、特殊廢棄物

8 一般廢棄物之物理組成 可分為可燃物及不可燃物 可燃物 (1)紙類; (2)纖維布類;(3)木竹稻草落葉類;
(1)紙類; (2)纖維布類;(3)木竹稻草落葉類; (4)廚餘類;(5)塑膠類; (6)皮革類; (7)橡膠類;(8)其他(小於5㎜之物質)。 不可燃物 (1)金屬類;(2)陶瓷類; (3)玻璃類;(4)石頭及5㎜以上之土砂。

9 廢棄物的化學組成分析 廢棄物採焚化處理時,進行之化學組成分析: 近似分析 含水量%+灰份%+揮發分%+固定碳%=100% 三成份分析
含水量% + 可燃份% + 灰份% = 100% 元素分析 測出廢棄物中其元素之含量,包括:碳、氫、氧、氮、硫、氯。

10 廢棄物的化學組成分析(續) 發熱量分析 高位發熱量(總發熱量) 廢棄物完全燃燒後,其中所含的水分及燃燒時生成之水分,皆為液態時之總發熱量。
低位發熱量(淨發熱量) 廢棄物完全燃燒後,其中的水分及燃燒生成之水分,皆為氣態時之總發熱量。 低位發熱量 = 高位發熱量 - 凝結熱

11 5.2 廢棄物的貯存與回收 廢棄物的貯存 貯存時需注意貯存設備的容量及種類 貯存方式
5.2 廢棄物的貯存與回收 廢棄物的貯存 貯存時需注意貯存設備的容量及種類 貯存方式 混合貯存:將所有廢棄物不分性質、種類,全部貯放於同一容器內 分類貯存:將性質、種類不同之廢棄物,分別貯放收集,以便事後之處理及回收

12 垃圾的分類 可燃性垃圾:木竹類、稻草、纖維、布類、廚餘等。 不可燃性垃圾:玻璃、陶瓷、磚石、土砂、貝殼。 不適燃性垃圾:塑膠、橡膠、皮革等。
資源垃圾 舊紙類:舊報紙、廣告紙、舊書、筆記本、硬紙箱等。 玻璃類:飲料瓶類、酒瓶、醬油瓶等。 金屬類:鐵鋁罐類、鐵鍋、鐵桶等。 塑膠類:各種可回收再製之塑膠類容器等。 巨大垃圾:廢傢俱、廢冰箱、廢電視機等。 有害垃圾:水銀電池、溫度計、燈管、電視IC板等。

13 分類貯存廢棄物的優點 助資源回收:例廢紙回收再製,可減少75 ~ 95% 空氣污染,回收一噸廢紙相當於保留20顆樹。
使垃圾減量:大幅降低垃圾場與焚化爐之負擔。 減少對環境的毒害:預先分類可減少有毒成分的含量,以免垃圾處理時造成二次公害。

14 家庭垃圾完全分類手冊 全家一起來做垃圾分類

15 家庭垃圾完全分類手冊 認識廢容器回收標誌:回收標誌如左下圖,塑膠分類標誌如右下圖。

16 家庭垃圾完全分類手冊 環保署公告應回收的資源垃圾 舊衣、舊紙
一般物品及容器類:鐵鋁罐類、玻璃類、塑膠類(不含塑膠袋)、紙類(免洗餐具及裝填液體之紙容器商品)。 特定物品及容器類:廢汽機車、廢輪胎、廢潤滑油、廢農藥容器;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 舊衣、舊紙 尚未公告強制回收,廢紙可再分類。 紙上有油漬、 塑膠覆膜、複寫紙、蠟紙、合成紙、用過之衛生紙及紙尿片,均不能再生利用。

17 家庭垃圾完全分類手冊 表5.2 廢紙分類建議方法 代表名稱 代 表 種 類 再 製 用 途 白 紙 類 筆記書紙、電腦報表紙、白信封、便條
代  表  種  類 再 製 用 途 白 紙 類 筆記書紙、電腦報表紙、白信封、便條 文化用紙、廁衛用紙 混合紙類 雜誌、書籍、影印 紙、傳真紙、再生紙 文化用紙、紙板 報 紙 類 報紙、電話簿 新聞紙、紙板 牛皮紙類 牛皮紙袋、紙盒 工業用紙

18 家庭垃圾完全分類手冊 利用廚餘製作堆肥:將塑膠桶底部打洞,以舖土、瀝乾之廚餘層層相隔,最後覆土加蓋,以重物壓實悶熱即成。
貯存容器:置於戶外者,其設施不得洩漏污水、臭味。應設防止貓狗覓食之設備或措施。 一般廢棄物應依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規定時間、地點及方式排出。 家戶巨大垃圾、有害垃圾、資源垃圾回收,均按規定處理。 排出廚餘時,應先瀝除水分,並妥為包裝。

19 家庭垃圾完全分類手冊 刀片、玻璃碎片等尖銳利器以不易穿透之容器或材質包妥,並標示之。 排出垃圾應儘量使用國家標準垃圾袋,以免滲水或破裂。
木、竹片予以裁剪並綑紮,以利運送。 封緊垃圾袋口,以免污染垃圾點。 有害垃圾應分開貯存排出,加上明確標示或交清潔人員處理,以免危害環境。 張貼噴漆廣告污染定案者,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四千五百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

20 5.3 前處理 廢棄物之處理過程 廢棄物 的產生 暫時 貯存 收集 運輸 前處 理 中間 處理 最終 處理 土地 利用 資源再利用

21 5.3 前處理 目的 方法 增進中間處理的效率 回收可用的物質 回收轉化物或能量 破碎 ( 減小廢棄物之尺寸 )
5.3 前處理 目的 增進中間處理的效率 回收可用的物質 回收轉化物或能量 方法 破碎 ( 減小廢棄物之尺寸 ) 壓縮 ( 減小廢棄物之體積 ) 分選 ( 分類、篩選,以利回收或處理 ) 乾燥 ( 減少水分,以利燃燒 )

22 5.3 前處理 破碎處理 方法:使用磨碎機、切片機、破碎機等進行切割、研磨、壓碎或撕剪。 目的:使垃圾變小塊,以利於: 回收資源。
5.3 前處理 破碎處理 方法:使用磨碎機、切片機、破碎機等進行切割、研磨、壓碎或撕剪。 目的:使垃圾變小塊,以利於: 回收資源。 運輸、貯存。 焚化、熱分解。 堆肥。 掩埋。                                              

23 5.3 前處理 壓縮處理 方法:選擇適當的壓縮機,應用重力或壓力為之: 目的:使垃圾體積減小,以利於: 易於搬運、節省搬運費用。
5.3 前處理 壓縮處理 方法:選擇適當的壓縮機,應用重力或壓力為之: 目的:使垃圾體積減小,以利於: 易於搬運、節省搬運費用。 延長掩埋場之使用年限。 廢棄物固形化處理。 掩埋場之安定。

24 5.3 前處理 分選處理 方法:利用人工或機械,藉風力、重力、浮力、離心力、磁力、震動力、篩孔及光學等原理來分離不同之物質
5.3 前處理 分選處理 方法:利用人工或機械,藉風力、重力、浮力、離心力、磁力、震動力、篩孔及光學等原理來分離不同之物質 目的:回收垃圾中可用之資源,以利於: 回收可再利用之物質。 配合不同的處理方法,提高處理效率。 選出有害物質,避免二次公害的產生。

25 5.3 前處理 乾燥與脫水處理 方法:利用機械,藉熱的對流、傳導及輻射乾燥之,或採行機械脫水法。 目的:減少水分,以利於:
5.3 前處理 乾燥與脫水處理 方法:利用機械,藉熱的對流、傳導及輻射乾燥之,或採行機械脫水法。 目的:減少水分,以利於: 增高低位發熱量,提高燃燒效率 大量污泥的脫水,可幫助燃燒及便於運送。

26 5.4 中間處理 將經過前處理之廢棄物以物理、化學、生物或熱處理方式處理,使其趨於穩定化、無害化、安全化及減量化,以便貯存、運送、回收或處置的程序。 主要有堆肥、焚化、熱分解及垃圾衍生燃料法等。

27 堆肥法 是一種生物轉化回收資源之方式。 將廢棄物中之有機成分在控制之條件下,藉著微生物之分解合成作用,轉化成安定似腐植質土。 可分為兩種:
厭氧性堆肥:減少廢棄物與空氣之接觸,以厭氧性分解使有機物安定化,反應緩慢。 好氧性堆肥:利用翻堆及送風,以好氧性分解使有機物安定化,反應較快。

28 堆肥法 堆肥化處理之基本流程如下: 廢棄物原料  人工選別 ( 去除不適堆肥物質 )  破碎  分離 ( 磁選:回收廢鐵,風選:去除重質無機物 )  水分調整 ( 加入水、水肥或下水污泥 )  主醱酵 ( 翻堆 )  後醱酵 ( 腐熟 )  後處理 ( 篩分 )  腐植質 ( 成品 )。

29 堆肥法 優點 缺點 可以廢物利用,改善農地土質。 可回收大量有用的資源,如紙張、空罐、金屬等。 可設於收集區的中心地帶,減少運送費用。
比不上化肥的價廉效速,市場亦不穩定。 無機性無法堆肥之物質仍需經掩埋處理。 建造成本及操作維護費用均不低,且需熟練之操作技術人員。 工廠環境衛生較難維持,用地較不易獲得。

30 焚化法 將廢棄物置於一高溫爐內 ( 750~950℃ ),使其中可燃部分 燃燒氧化成為安定的氣體和水,不可燃的部分則形成安定之灰燼。
焚化處理是所有廢棄物處理方法中減量效果最好的方法。

31 圖5.5 焚化處理系統流程圖

32 焚化法 焚化處理所需控制條件 可燃物之發熱量:一般垃圾自燃界限約為800Kcal/Kg。
氧或空氣之進量:實際空氣量與理論空氣量之比,稱為過剩空氣係數m,m 由 ≤ 3.5 到 ≤ 2.0。 燃燒之溫度:需維持700~1000 ℃ 燃燒時間:依廢棄物之性質,調整運送速度,使其有足夠時間達到完全燃燒。

33 焚化法 優點 佔地面積小,較易取得。 處理地點可在巿區或郊區,節省大量運費。 減量效果最佳,可延長掩埋場之使用年限。
焚化後之灰渣安定無害,較易處理。 受氣候影響小。 所產生之二次公害為點污染,較易控制。 操作具彈性,處理垃圾量可作限度內的調整。 焚化可助回收資源,其所產生之熱量可供使用。

34 焚化法 缺點 操作技術較高,需專業人員處理。 設備、操作及維持費用均偏高。 仍須有最終處理的配合,如衛生掩埋。
仍可能有二次公害產生,故須有除塵、淨氣之設備。 揮發性液體或爆炸性罐裝物務必先去除。

35 焚化法 二次公害及防治處理 廢氣的處理 有害成分:SOx、HCl、NOx、NH3、HCN、有機酸等。
防治:事先去除燃料中不適燃物質,控制適當之燃燒條件,裝置各種空氣污染防治設備及應用煙囪之擴散。

36 焚化法 二次公害及防治處理(續) 廢水的處理 來源包括:清潔洗劑廢水、洗滌廢水、鍋爐流出廢水、燃燒冷卻水及貯存所廢水等。
視情況可採物理方法 ( 洗砂、沉澱、浮除、過濾等 )、化學方法 ( 中和、氧化、混凝等 ) 及生物方法 ( 活性污泥法 ) 處理之。 污泥可隨垃圾送入焚化爐內焚化。

37 焚化法 二次公害及防治處理(續) 灰燼的處理 包括燒後之殘渣、未完全燃燒之殘餘及集塵設備收集之飛灰。
應檢測其有無超量有害物質 ( 如重金屬流出量等 ) : 一般灰燼可以掩埋處理。 毒性灰燼則應予以特殊掩埋或以水泥固化處理。

38 焚化法 二次公害及防治處理(續) 臭氣的處理 臭氣是因廢棄物中有機物腐化或焚化過程中部分廢氣所產生。
運送過程及貯存坑中予以封閉,保持負壓狀態,操作儘量配合廢棄物運送時日,加強燃燒管理、廢氣控制而儘速掩埋。 噪音及振動的處理 主要來自機械設備。選擇低噪音及低振動之裝置,加裝消音設備、消音器,設緩衝區與外界保持適當距離。

39 熱解法 將廢棄物中的有機物在缺氧或少量氧氣狀態下,利用熱能分解為小分子之可燃性氣體、油質或碳。 特點: 生成物 所需溫度比燃燒為低。
可利用部分廢棄物燃燒以為熱解所需熱量之來源。 產物可回收利用為燃料。 生成物 氣體:氫、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 液體:焦油及油、酸、丙酮、甲醇及水等。 固體:碳及一些惰性物質。

40 垃圾衍生燃料法(R.D.F.) 將廢棄物先經粉碎,再予以分類,回收玻璃、金屬等資源,質重而無價值的土砂、陶瓷等不可燃物送往最終處置,質輕的有機可燃物壓縮成塊狀燃料。 直接於處理廠燃燒發電或出售給工廠當燃料。 由於技術及市場問題,使用率不高。

41 5.5 最終處理 安定掩埋 用來掩埋安定之廢棄物。 適用於事業機構產生的玻璃屑、陶瓷屑、建築廢料等。 特點: 不需做防漏層及滲出水收集。
5.5 最終處理 安定掩埋 用來掩埋安定之廢棄物。 適用於事業機構產生的玻璃屑、陶瓷屑、建築廢料等。 特點: 不需做防漏層及滲出水收集。 僅須貯存、圍離及標示設施即可。 掩埋後要覆土。

42 衛生掩埋 用來掩埋無需中間處理的非安定性廢棄物、可分解的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廢棄物經中間處理後,被認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者。 特點
掩埋場需防漏層、雨水載流溝、滲出水及廢氣的收集或處理設施,及地下水監測裝置等。 一種衛生且無二次公害的掩埋方式。 掩埋場可在海域或陸域。

43 衛生掩埋 衛生掩埋場: 是一種生物處理法。 分為好氧性分解及厭氧性分解兩類。 將廢棄物壓實及侷限於一最小區域內。
每日工作完畢後,要覆土15公分 以上,以防垃圾飛散、流失、病媒孳生,且可控制地面水之入滲與氣體之移動、防火等。 終止使用掩埋場時,則需覆蓋50 公分以上細土,以保護之。 是一種生物處理法。 分為好氧性分解及厭氧性分解兩類。

44 衛生掩埋 在自然情況下分解,反應緩慢,常需10 ~ 20年才能趨穩定,其過程可分三階段:
喜氧階段(掩埋後數十日內):好氧微生物可將廢棄物中有機成分分解為CO2、H2O等穩定物質。 厭氧階段(掩埋後數十日至五百日內):厭氧之酸性生成菌將垃圾中之有機物轉化成有機酸及其他中間產物,甲烷生成菌再將其分解為甲烷、二氧化碳及水等。 穩定階段(掩埋五百日後):各成分已被分解而呈穩定狀態,最初二年內氣體產量最多,持續產氣期可長達一、二十年之久。

45 封閉掩埋(安全掩埋) 用來掩埋有害廢棄物,將廢棄物與周圍之環境隔離。 底部一般至少有兩道防漏層,完成後之頂面亦需設置防漏層,以防雨水滲入。
掩埋操作應注意其安全性,分成區間隔離,其他則類似衛生掩埋。

46 海洋棄置 利用船舶棄送事業廢棄物至海域投棄或置放之方法
一般事業廢棄物採海洋棄置者,應檢具規定文件,送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核准,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得申請展延 一般事業廢棄物採海洋棄置法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47 海洋棄置 船舶棄置廢棄物之速率,應具適當系統控制,並必有連續紀錄,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不得在水產及動、植物生育地點棄置。
下列事業廢棄物禁止海洋棄置: 有害事業廢棄物。 不易沉澱之灰渣、礦渣或非水溶性無機污泥。 廢油。 含酚類或含油分在100㎎/L以下之污泥、廢酸或廢鹼。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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