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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CEPA五到 广东省投资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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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利用CEPA五到 广东省投资服务业?

2 CEPA五关于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业直接投资的行业
建筑设计服务具体承诺 医疗及牙医服务具体承诺 与采矿相关的服务具体承诺 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具体承诺 铁、锰、铜矿勘探和勘查服务服务具体承诺 印刷和出版服务具体承诺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具体承诺 分销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具体承诺 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具体承诺 海运服务具体承诺 航空运输服务具体承诺 公路运输服务具体承诺 个体工商户具体承诺

3 投资依据? 具备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审批部门?

4 投资依据? 与CEPA补充协议五具体承诺相关的所属行业外商投资法规。 例:CEPA补充协议五关于分销服务(不包 括盐和烟草)的具体承诺:对于同一香港服 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 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 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 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 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经营。

5 外商投资分销业的相关法规: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 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6 具备条件?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第七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7 第八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8 申报材料?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申报材料: 一、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公证、认证材料;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9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10 二、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四)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开设店铺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11 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12 (六)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七)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十)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十一)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13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商业企业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六)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14 (七)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八)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九)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十)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十二)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十三)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十四)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5 办理程序? (一)投资者按第8号令规定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一次性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文件。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合同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等进行初审。

16 (四)按规定应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商务部一次性核准。
(三)符合第8号第十条第(三)、(四)款或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审批权限对申请文件予以核准,并报商务部备案。 (四)按规定应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商务部一次性核准。

17 审批部门? 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企业或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的企业继续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其余事项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核.

18 CEPA补充协议五关于建筑设计服务具体承诺: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时,其内地合营者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相关法规: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通知

19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0 CEPA五关于医疗及牙医服务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以独资形式设立门诊部。 2.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的合资、合作门诊部的内地与香港双方投资比例不作限制。 3.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门诊部的投资总额不作要求。 4.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门诊部的立项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21 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相关法规: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下同)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中方)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

22 第八条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二)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疗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23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省略)
  外经贸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局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4 CEPA五关于与采矿相关的服务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合作形式在内地从事开采石油和天然气业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0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01修订)》: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全面负责。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第七条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方石油公司)负责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经营业务;负责与外国企业谈判、签订、执行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享有与外国企业合作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专营权。

26 CEPA五关于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具体承诺:
1.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所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广东省的内地企业实行。 2.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广东省的内地企业实行。 相关的法规: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通知

27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三)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美

28 第十九条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2
第十九条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2.5万美元,可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70%;其中内地合资方应是成立1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07年):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取消股权比例限制条件。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29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应按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 (二)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

30 (三)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注册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经历。 《关于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通知》: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2.5万美元。

31 CEPA五关于铁、锰、铜矿勘探和勘查服务服务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或合作形式在内地进行铁、锰、铜的勘探和勘查业务。 相关法规: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

32 CEPA五关于印刷和出版服务具体承诺: 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外商投资印刷业相关的法规: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通知

33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二)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 2.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 3.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三)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4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5 相关的法规:《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CEPA五关于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和浙江省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参展企业应为在该省、市注册的企业。 相关的法规:《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7]第17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到香港、澳门的展览业务。

36 CEPA五关于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具体承诺:委托广东省审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旅行社。
相关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2005修正)》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7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

38 相关法规: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CEPA五关于海运服务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试点设立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广东省至港澳航线船舶经营人提供船舶代理服务。 相关法规: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经交通部和商务部批准,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海运业: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39 CEPA五关于航空运输服务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申请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时,出具由内地的法人银行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推荐的担保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允许符合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定义的香港、澳门航空销售代理企业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与内地企业相同。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有关问题的解释:“经济担保证明文件”-在申请“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的过程中涉及的“经济担保证明文件”,目前是指需要申请企业提供第三方经济担保证明,并要求第三方为国内中资企业且注册资金不低于被担保企业。

40 1. 委托广东省审批香港在广东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货运方面的道路运输业务。
CEPA五关于公路运输服务具体承诺: 1. 委托广东省审批香港在广东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货运方面的道路运输业务。 2. 委托广东省审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维修、驾培企业和客货运站场项目。 相关法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部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通知》

41 第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第十一 条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2 CEPA五关于个体工商户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制作。 2.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 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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