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主講人:謝臥龍,Ed. D.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副教授 時間:96年11月18日 地點:茂林活動中心 會議室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主講人:謝臥龍,Ed. D.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副教授 時間:96年11月18日 地點:茂林活動中心 會議室"—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主講人:謝臥龍,Ed. D.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副教授 時間:96年11月18日 地點:茂林活動中心 會議室
社區健康總體營造保健志工研習 從原住民家暴的認知和求助需求建構 以部落為主體的家暴防治整合模式 主講人:謝臥龍,Ed. D.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副教授 時間:96年11月18日 地點:茂林活動中心 會議室

2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換言之,暴力行為不僅限於生理上的加害行為,亦包括心理或精神上的虐待,舉凡辱罵、威脅、不予睡眠等皆屬之。

3 婚姻暴力與性侵害的事實存在已久,過去因為受限於傳統父權社會性別不平等與不名譽罪的觀念使然,使得社會大眾對於婚姻暴力與性侵害案件的認知與態度比較消極與低調,總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內的事,也正如俗語所說「清官難斷家務事」與「家醜不可外揚」的消極態度,使得家庭暴力案件與性侵害案件一直無法在過去的時代中被正向的看待,也因此阻礙了對此一議題的研究方向。

4 從鄧如雯殺夫案,婦女團體與女性運動者經過多年努力,在多方奔走與遊說下,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終於在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由總統公布實施,全部條文也於八十八年六月廿四日正式生效實施,同時內政部也依法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正式成立「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5 以結合司法、社政、警政、法務、衛生等相關部會機關共同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建立家庭暴力防治制度,提昇各項保護及防治工作的服務品質,以促進家庭和諧、社會詳和為目標。

6 台灣是亞洲第一個實施家暴防治法的國家;許多的家庭暴力案件也應著家暴法的實施,以驚人的速度浮現出來。

7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婦女服務案件統計表
88.7~91.12 日期 通報件數 保護令 諮詢件數 緊急安置件數 開案件數 88.07~89.01 12836 3307 39941 51 9225 89.02~89.12 26866 7450 79054 806 15050 90.01~90.10 29368 8491 114691 1307 26900 91.01~91.12 36120 11944 71613 1663 20530 合計 105190 31192 305299 3827 71705

8 家庭暴力的防治理應在家暴防治法公佈實施之後,應能適度遏止婚姻暴力的發生,但就實際發生的狀況來看,婚姻暴力事件並未因此而減少,通報的數量也日益增加,其中可能的原因有二:
一、當有了保護令的申請措施後,提供了受虐個案尋求保護的管道,而致使婚姻暴力案件數增加。 二是透過法令與宣導逐漸改變人們與社會大眾的認知,讓民眾了解,家庭暴力事件不再只是家庭內的事,暴力的受害者都應該勇敢的站出來透過保護體系來幫助自己。

9 婚姻暴力的事實存在已久,過去受限於台灣傳統社會以父權為主流,強調掌握權力過程中的社會管理機制與控制功能,女性的福利需求因為附屬於男性父權體系的架構之下,往往淪為附屬或隱而不見。

10 此一父權意識建構下的問題,在法律上,很明顯可以呈現在近年來各種民法修法的議題上,例如,夫妻財產制、妻之住所以夫之住所為之、親子關係以父優先、親權以父優先、婚生子女之認定以夫在婚姻中所生、非婚生子女認父中夫的生殖權遠大於妻等等。 而在現實生活中,婦女的角色與地位更是受到不平等待遇,父權強勢的「唯我」、「獨尊」與女性及其他弱勢「無我」、「卑下」形成強烈對應。

11 在台灣父權國家體制發展過程中,女性的權力無疑地一再地受到忽略,以女性為大多數受害者的婚姻暴力議題,顯然在過去台灣社會中理所當然地不被重視。

12 就家暴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公布之前,對於婚姻暴力的定義以身體虐待為主要條件,或有論及性或精神上的侵害,但所佔重要性皆遠不如身體虐待。隨著家暴法立法過程的討論,對婚姻暴力的定義重點逐漸自身體虐待為唯一或主要內容的情況,擴及其他形成暴力。 因此婚姻暴力可定義為:「婚姻暴力之虐待行為不應專指身體上明顯可見的傷害,乃包括身體虐待、性虐待及精神虐待」

13 黃志中對婚姻暴力的定義則如下:「婚姻暴力是發生在現在或曾經具有親密關係的配偶之間的暴力性行為。所謂配偶關係意指夫妻、男女朋友、或同居人,甚至同性戀配偶亦可為廣義的形式之一。而暴力性行為所指的是親密關係及兩人之間,因著權力與控制上的不平等,造成一方配偶在身體、性、精神與經濟上,產生傷害、痛苦、恐懼與束縛情況的行為。」(黃志中,2000 )

14 在婚姻暴力的發生經常不是以單一形式呈現,而是多重形式的虐待類型存在的情況下,綜合而完整的定義有助於呈現婚姻暴力的完整面貌,以及落實相關的防治工作。

15 我們深信這些家庭暴力的問題不應只是個案的問題,而且家庭暴力的問題也不止是個人或家庭的問題,更是一個社會問題,因為在整個家暴事件的過程中需要被照顧的不止是遭受暴力對待的婦女、兒童,更有目睹暴力事件的兒童、家人,以及家庭暴力的施虐者,他們也極需要適切的社會服務,所以在保護體系的整合與合作建構上益形重要。

16 暴力、虐待與疏待 家庭暴力 虐待與疏待 對孩子之暴力、虐待與疏待 兄弟姊妹間之暴力、虐待 與疏待 婚姻 (對配偶或夫妻之間)
對尊長暴力、虐待與疏待 家庭暴力 虐待與疏待 對孩子之暴力、虐待與疏待 兄弟姊妹間之暴力、虐待 與疏待 家庭暴力分類圖(引自黃富源,1994)

17 婚姻暴力發生的原因,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加以探討。但肯定的是,婚姻暴力的發生,幾乎都伴隨在「衝突事件」之後。Coleman指出,所謂「婚姻衝突」(marital conflicts)是指:配偶間因為不能相容的需求、目標、期待,所導致的意見不合或不一致,其主要來源有: 一、不一致的需求和期待:夫妻雙方對婚姻存有不一致的期待、需求。 二、金錢:收入的不平均、經濟的掌控權。 三、角色與責任問題:夫妻二人的角色責任不均、角色期待不同。

18 四、權力鬥爭:婚姻主要衝突來源是權力的控制問題。
五、性生活困難:包括夫妻間性關係不協調、性方式不一致等困難,不僅是婚姻衝突的重要來源,也是外遇的主因。 六、忌妒與佔有慾:經常因為夫妻一方的不安全感所造成的忌妒與佔有慾,或是接受傳統觀念的丈夫,把妻子視為「私人財產」,所引發的猜忌或爭執。 七、外遇。

19 原住民部落家暴面面觀 家庭暴力問題是台灣原住民部落中擔心原住民的社會標籤被強化而不願意談、但卻是許多實務工作者相信普遍存在的現象。

20 根據內政部93年與94年的統計報告指出93年漢人家暴案件有28874件,原住民的家暴案件有1897件;而94年漢人家暴案件有36403件,原住民家庭暴力案件更增加到2081件,約占家庭暴力的4%。

21 從原住民的殖民歷史出發來瞭解家庭暴力的現象,我們可以發現,雖然原住民與一般社會中的家庭暴力現象有許多的相似之處,但其原因至少有三項的特殊性。
一、原住民家庭暴力現象不僅是特定夫妻或家庭中的傷害事件,家庭暴力更傷害到部落; 二、原住民家庭的問題根源可以追溯到以往國家對於原住民所執行的不當同化政策;

22 三、原住民部落內部的暴力問題其實反映了一個充滿種族歧視的社會環境,整體社會對於原住民的刻板印象,尤其是對原住民婦女的貶抑,剝奪了他們作為人的基本權益。

23 這些觀點清楚的點出了原民家暴問題必須從結構面進行思考,也清楚的說明到要處理原住民的家暴問題必須要從原住民生活中的個人、家庭、部落與組群間的關係出發,並且在文化與時空的脈絡中才能得以理解。許多針對原住民酗酒、自殺、家庭暴力的研究也顯示出,這些行為並非僅為其民族性所致,而是他們原有的社會結構、價值遭受殖民文化所破壞所導致。

24 原住民男性的無力感是家庭暴力的主因。因為原住民男性在政治上缺乏參與與決策的機會、在經濟上處於貧瘠、在社會關係中地位處於弱勢,在結構體制上感到無力,所以他們開始內化壓迫者的特質,背負著未曾治癒的創傷,而成為家暴或性侵害的加害人,他們將憤怒的情緒以虐待的方式抒發,以酒精與暴力的麻醉傷害自己與心愛的人。

25 部落權力結構形成阻力,許多部落中擁有權力地位者因為掌有家庭中的權力與尊敬的地位,所以往往造成受虐者不敢告知外人的原因,透過傳統信仰與社會結構中對權力擁有者的尊敬,往往這些施暴者的行為形成混淆,同時部落中對所掌握權力者間的互相保護,也助長了部落中暴力行為的發生。

26 部落中父權文化的社會化學習也是造成性別不平等而導致家暴的原因之一。
許多婦女與孩子在社會化的過程中,被賦予家庭照顧者的角色,當面對龐大的壓力而無法宣洩時,將導致婦女也以酗酒的方式來宣洩壓力,當家庭暴力一旦形成,母親與孩子間的創傷便影響孩子在社會化中的學習,如此方式,一代影響一代,也造成暴力在家庭中的遺傳。

27 原住民家族中加害者與被害者間的支持對立。許多在部落中發生家暴的家庭,家族會因為支持加害者或支持被害者而造成家庭成員間的對立,當加害者擁有家庭中強勢的族群時,也會造成對被害者社會處境上的不利,進而形成壓力,這也造成在部落服務工作上無法順利進行個案轉介的困境。

28 部落中原住民家暴防治原則之實踐 為有效的思考台灣原住民家庭暴力防治的實踐,必須依賴以下幾項原則:
一、從原住民殖民歷史的脈絡下,重新認識原住民 所呈現的健康議題。 二、在知識的創造上,是原住民為知識的主體,而 非知識的客體。 三、以充權作為實踐原住民社會工作的依歸。四、 建立部落參與服務體系的決策過程。

29 回顧台灣婦女人身安全與家暴等相關的研究幾乎都是以本國漢人婦女為研究對象,較少有針對原住民婦女對其認知與其所遭遇的困境、需求去進行探討。
因此本研究群將以受婚暴的原住民婦女為研究對象,深入探討這些受暴的原住民婦女與相對人的婚姻本質的觀點與對暴力的認知,以及其婚姻機制中性別權力關係,進行研究,並檢討部落中系統與組織結構間的關係,檢討跨專業領域間的合作機制,並企圖建立整合之模式,以有效幫助公部門與私部門進行整合,有效提升現有的服務機能與效率。


Download ppt "主講人:謝臥龍,Ed. D.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副教授 時間:96年11月18日 地點:茂林活動中心 會議室"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