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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就意味着平分个人权益,承担双份义务。
——叔本华 婚姻不是1+1=2,而是 =1。 即:两个人各削去自己的个性和缺点,然后凑合在一起。 ——青年作家张弘的婚姻公式 婚姻是一个等边三边形,而构成这个三角形的三边分别是激情、责任和承诺。 —— 《婚姻症候群》作者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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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婚姻的效力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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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 广义 婚姻的效力 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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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即夫妻法律关系,它是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人身关系:与夫妻的身份相联系而不具有经济内 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关系 财产关系:夫妻间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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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体主义:是指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
二、夫妻关系的立法沿革 (一)古代社会的夫妻一体主义 ★夫妻一体主义:是指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 ◆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规定,丈夫有纳妾和片面离婚的 权利。 ◆罗马法的市民法实行“有夫权婚姻” ◆我国古籍《白虎通·嫁娶》记载“夫妇,一体也”,“妇者, 服也。服于家事,事人者也 。” (二)近代的夫妻别体主义时期 ★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异体主义,指男女婚后各保有独立的人格,相互间有权利义务关系,各有财产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表现为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 (三)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夫妻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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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一、我国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 (一)夫妻姓名权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一、我国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 (一)夫妻姓名权 《婚姻法》第14条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陈冯富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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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姓氏—夫妻姓名权的延伸 孩子随妻姓老公不情愿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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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婚姻法》第15条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 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 参加学习的权利 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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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妇女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许某,男,某私营公司董事长。唐某,女,许 某之妻,唐某原为许某公司的职员,与许某在2006年 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后便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生 活平静幸福。2011年起小孩进了幼儿园,家务由家 政服务员干。自己参加了一个公益团体,专门义务照 料住在临终关怀医院的老人。许某不乐意,并以离婚 相要挟。唐某无奈到居委会请求帮助解决。 丈夫能否干涉妻子自由参加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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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的生育权 ★自然生育阶段、生育义务阶段和生育权利阶段 ★生育权:指夫妻双方共同生儿育女、繁衍后代的权利 1、生育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生育权的主体是夫妻共同体 第二,生育权的客体是生育利益 第三,生育权的性质是绝对权、排他权 第四,生育权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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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平等享有生育权的理解 (1)夫妻平等享有生育权的含义 第一,地位的平等 第二,意志的平等 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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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生育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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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愿生孩子,丈夫无奈上法庭 2001年,徐军与叶某结婚。婚后由于经济条件较差, 二人商定先挣钱后要孩子。2005年底,已过30岁生日的徐
军急着想当爸爸,便和叶某商量要孩子的事,后者仍以生 孩子会影响做生意为由,拒绝怀孕。徐军为此经常和妻子 发生争吵。2006年1月初,徐军通过请教律师,得知《人 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男性的生育权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和 保护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保护自己的生育 权,判令其妻叶某怀孕生育子女。法院在审查该案后告知 原告,法院可以保护男性的生育权利,但不可能直接判决 被告何时怀孕生育子女。后经法院调解,被告答应原告愿 意生孩子,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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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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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三)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 子的权利。“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 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
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以往的婚姻法中并没有 明确这一点。”上述规定并非否认男方的生育权,但 在理论上明确了一个问题,即“生育权是一种人格 权、绝对权、支配权”。妻子堕胎并不会侵犯丈夫的 生育权,而是在行使自己的一种人格权,这种人格 权是自己独立享有的。 夫妻双方协商行使 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解决原则 妇女生育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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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姻住所决定权 《婚姻法》第9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 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 成员。”
1、★婚姻住所选定权:是指选择确定夫妻婚后共 同居住场所的权利 2、夫妻可以协商同居的地点:可以男到女家居 住,也可以女到男家居住,或双方另择居所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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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 相互忠实义务 家事相互代理权 同居义务和权利 西方的夫妻人身关系叫配偶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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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义务 ★夫妻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它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并不仅仅是 指夫妻在形式上、在有形空间上共同生活在同一 个场所,更包括夫妻间共同的性生活和共同的感 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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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夫妻同居是各国婚姻法比较普遍的规定 《日本民法典》第752条规定:“夫妻应同居,相互协力,相互扶助。”
《德国民法典》第1353条规定:“婚姻终生有效,婚姻双方相互之间有义务过共 同的婚姻生活;婚姻双方互相向对方负责。” ◆在有正当理由下的停止同居,不是对同居义务的违反。如因公事或职业需要外出、身体有疾病、有不堪同居的事实(如虐待)等。 ◆无故违反同居义务的后果:①构成遗弃,提出离婚诉讼;②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这种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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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内“空床费”索赔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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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国家都有关于夫妻应尽忠实义务的规定
(二)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 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指 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 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 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并非同一个概念 ◆很多国家都有关于夫妻应尽忠实义务的规定 《瑞士民法典》第159条规定:“夫妻双方应负忠实和扶助的义务。” 《法国民法典》第212条规定:“夫妻双互应负忠实、帮助、救援的义务。 《意大利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基于婚姻的效力,夫妻间互负忠实的义务、相 互给予精神和物质扶助的义务、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合作和同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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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夫妻一方违反忠 实义务,构成他方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原因和要求处 罚的理由;对于参与通奸的第三人,他方可基于侵
权行为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有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此定为不可诉条款 《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的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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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相尊重互相忠实并不仅是口头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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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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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的效力,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领域一 直备受争议,法律上对“忠诚协议”的效力并未作出 肯定或者否定的规定。起诉到法院的相关案件,需
忠诚协议究竟有没有法律上的效力? 忠诚协议的效力,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领域一 直备受争议,法律上对“忠诚协议”的效力并未作出 肯定或者否定的规定。起诉到法院的相关案件,需 要承办法官在不同的个案中,根据证据的特殊性, 结合协议的内容和目的进行综合分析后再作出判决 忠诚协议有效与否,与协议约定的内容密切相 关。由于一方不履行忠实义务以获赔偿为内容的“忠 诚协议”应该是有效的,以限制人身权利、人身自由 为内容的“忠诚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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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一些夫妻喜欢采用保证书这种“白纸黑字”方式进行取证和制约。事实上,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在一定程度是可以采用协议约定方式来确定,但是签订此类协议必须做到:
1、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 2、不得违反婚姻自由与权利自由 3、赔偿的约定应在一方能够负担的范围之内 现实生活中,对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应当注意搜集必要的相关证据,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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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1357条规定:“婚姻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处理使家庭的生活需求得到适当满足并且其效力也及于婚姻双方的事务;婚姻双方皆通过此种事务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夫妻家事代理权行使的权限范围 仅限于婚姻共同生活期间的有关家庭日常事务,对于 重大事务,则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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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家事代理权行使的效力 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应当对该行为共同 承担责任;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责任
◆夫妻一方因家事所为的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双 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应当对该行为共同 承担责任;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责任 ◆对滥用代理权和超越家事代理权范围的行 为,后果由个人负责,以其个人的特有财产承担 责任 ◆他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的行为是夫妻双 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 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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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考 丈夫刘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同事张某签订合同,将自己家庭的房屋以118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张某随即也向其支付了购房款,刘某的妻子周某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双方随后办理了过户手续。一年后,由于房价大幅上涨,该房屋的价格已上升为200多万元,妻子周某便以自己没有同意,丈夫无处分家庭重大财产为由主张丈夫刘某与张某签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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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利、义务的总和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的总和 一、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二)夫妻财产制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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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结构 婚后所得共同 法定财产制 双轨制 个人特有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约定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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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 1、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 (1)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的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特有财产外,均属夫妻共同所有 第一,财产主体: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第二,取得时间:只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财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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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的范围 (教材P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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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领取结婚证 离婚或死亡 明确确定只归一方所有 一般情况 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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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投资收益 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 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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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二第14条: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
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 妻共同财产 转业费中夫妻共同财产额=年平均值×婚姻关系存续年限 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等一次性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具体年限: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计算:20岁入伍,26岁结婚,40岁转业,转业费10000 元,46岁离婚。其中夫妻共同财产额是多少? = 10000/(70-20) × (46-26)=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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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的概念 ★夫妻个人财产:又称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
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 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法定个人财产 约定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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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个人财产的范围(教材P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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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父母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原则上 属甲所有 房 明示赠与双方 属共同财产 在甲婚前出资 甲父母 在甲婚后出资 原则上 属共同财产 房 明示赠与一方 属一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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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考 某夫妻甲乙,于05年7月结婚,05年9月由甲的父母出资65万元在成都市买得房屋一套,在办理房产权证时,甲问产权证上登记谁的名字好,其父说:“你自己决定”。甲写上了自己个人名。07年11月甲乙闹离婚,该房屋已增值,约85万元。问:这房屋属于甲个人还是该夫妻俩?为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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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 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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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 必须是书面 (1)夫妻约定财产制 内容 对婚前财产也可以对婚后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
约定主体 约定内容 约定时间 约定形式 对婚前财产也可以对婚后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 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 、混合财产制 可在婚前、结婚登记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 必须是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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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财产约定成立的条件(书75页) (3)约定的效力 ◆对内效力: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外效力: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第三人知道 的,该约定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反之,第三人 不知道的,该约定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 主张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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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对夫妻双方 对第三人 婚前订立的,从婚姻成立时生效 婚后订立的,从订立时生效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对该第三人有对抗力,否则无对抗力。由婚姻当事人举证。 对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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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4)约定的适用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优先于法定 有约定 无约定 约定为个人的:个人财产 按约定内容
约定为共同的:共同财产 财产 婚前与婚后的:个人财产 按取得时间 无约定 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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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相互受扶养权 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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