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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投保協議內容簡介 經濟部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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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兩岸投保協議之內容及特色 參、兩岸投保協議之效益 肆、後續推動工作 伍、結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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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1/5) 透過政府間之書面協定,保障雙方投資人權益,進而促進投資意 願,以帶動國內產業發展,係國際間常使用以吸引投資之作法。
■國際間「投資保障協定(BIA)」之簡介 透過政府間之書面協定,保障雙方投資人權益,進而促進投資意 願,以帶動國內產業發展,係國際間常使用以吸引投資之作法。 主要控制非商業風險。 約束締約政府遵循投保協定相關義務與責任。 目前我國簽訂BIA概況: 至2011年底為止,我國已與30個國家(日本、新加坡、印尼、 菲律賓、馬來西亞、越南、泰國、印度、阿根廷、哥斯大黎加 及聖文森等)簽署投資保障協議。 今年8月兩岸簽署之「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以下簡稱 「兩岸投保協議」)」係我國簽署之第31個投資保障協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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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2/5) ■兩岸投保協議推動背景 經濟部統計,自1991年至2012年7月臺商申請赴大陸投資案件累計39,927件,累計投資金額約1,191億美元,約佔我整體對外投資的63%,係我廠商對外投資金額最高的地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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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協會及國內各產業公協會多次籲請政府應儘速與中國大陸簽署投資保障協議,以確保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極其人身、財產安全!!
壹、前言 (3/5) 海基會統計,協助處理臺商在中國大陸經貿糾紛(含人身財產安全)案件,自1991年起至2012年年7月底止共5,087件 ,如加上未向海基會求助之個案,應尚不止此數。 中國大陸雖訂有「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惟屬單方面規定,爰有必要透過兩岸制度化協商,簽署兩岸投保協議以降低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的風險。 海基會協處台商經貿糾紛案件處理統計表 年度 人身安全類 財產法益類-台商投訴 合計 年 1053 698 1751 2008年 312 230 542 2009年 353 443 796 2010年 328 373 701 2011年 274 332 606 2012年1~7月 171 229 400 2740 2223 5087 大陸台商協會及國內各產業公協會多次籲請政府應儘速與中國大陸簽署投資保障協議,以確保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極其人身、財產安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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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4/5) ■兩岸投保協議協商過程 依據2010年9月12日生效之「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第 5條規定,雙方同意在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建立投資保障機制 、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 促進投資便利化等事項展開協商並儘速達成協議。 2010年9月起利用各種管道多次徵詢臺商、國內主要工商團體 、立法委員、專家學者、媒體等各界的意見。 2010年12月底就兩岸投保協議與陸方展開磋商。 歷時近兩年之8次正式業務溝通及多次小規模會商,於2012年 8月9日第八次江陳會談完成簽署。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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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5/5) ECFA架構下之投資保障協議 ,係兩岸相互投資的重要保護機制: 基於兩岸的互相承諾(依ECFA第5條)
除了雙方內國法規之救濟外,投資人也能利用投資保障協議之機制尋求其他救濟管道,且雙方之各種行政作為也必須加以配合。 ECFA之設計架構下,市場開放將置於其他協議當中,因此 投資保障協議條文不涉及市場開放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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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兩岸投保協議之內容及特色(1/5) ■本協議的內容係參考一般國際投保協定的體例,並考量兩岸關係的特殊性、雙方投資人之關切,以及協議的執行力等因素進行規劃。 ■協議文本共計18條條文,以及1項附件,其架構如下: 定義 (1、2) 投資待遇 (3) 投資促進 (4、5、6) 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含限制適用條款) 投資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並包含經由第三地間接投資) 投資(採廣泛投資定義,以保護投資人) 公平與公正待遇 投資人保護(即人身自由與安全保護) 透明度、逐步減少投資限制、投資便利化(僅採原則性表述) 投資保障 (7、8、9、10、11) 徵收(包括直接徵收與間接徵收,並明確規範徵收的要件及補償方式) 拒絕授予利益(防止其他國家搭便車享有投保協議之利益) 爭端解決機制 (12、13、14) 投資商務糾紛(P-P,當事雙方可合意選擇雙方的仲裁機構及仲裁地點解決糾紛) 雙方爭端解決(G-G) 投資人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爭端解決(P-G,包含協商、協調、協處、調解、行政及司法救濟程序等) 聯繫機制 (15) 移轉(投資人得自由移轉其投資或收益) 損失補償、代位 由經合會投資工作小組負責處理本協議後續相關事宜 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 其他 (16、17、18) 文書格式、修正、生效 附件 投資爭端調解程序規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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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兩岸投保協議之內容及特色(2/5) ■兩岸投保協議特色說明 制度化保障 台商權益 符合國際 體例
■兩岸投保協議特色說明 制度化保障 台商權益 本協議為經雙方協商之協議,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提供台商在投資權益的制度化保障。 一、投資定義採廣義資產之投資定義; 二、適用保障範圍包括協議生效前或生效後之投資,惟涉及國家安全、金融服務、政府採購、補貼或補助措施及租稅措施等事項,則不適用 ; 三、投資待遇方面,投資人及其投資享有公平與公正待遇及充分保障與安全,並給予有條件的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 四、徵收方面,涵蓋土地及其他投資資產的直接與間接徵收,明訂徵收應符合公共目的等基本原則,並按公平市場價值予以補償,且必須以「即時、充分、有效」為原則 ; 五、損失補償、代位、移轉方面,均依國際體例呈現; 六、拒絕授予利益方面,明訂在一方投資的外國企業如在該一方沒有實質的商業經營,則不得享有投保協議所提供的利益。 符合國際 體例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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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兩岸投保協議之內容及特色(3/5) 兼顧兩岸 特色 針對兩岸關係之特殊性進行規劃:
針對兩岸關係之特殊性進行規劃: 一、擴大投資人保障的範圍,除依一般投資協定納入直接赴大陸之投資人外,並包括經由第三地赴大陸投資的臺商; 二、重申透明度、投資便利化等原則,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三、逐步減少投資限制方面,僅作宣示性規範,不涉及實質市場開放。未來在陸資開放政策上,仍將依循既定之政策原則,以務實、穩健、審慎之態度,循序漸進開放陸資來臺投資 ; 四、聯繫機制方面,將由經合會投資工作小組建立聯繫平臺及相關協處機制,協助處理投保協議後續相關事宜,包括:臺商投資爭端之協處、通報協處情況、提供投資諮詢、交換投資訊息等,以有效落實執行協議,強化對雙方投資人的服務,降低臺商赴大陸投資遭潛規則限制或資訊不對稱之風險。 兼顧兩岸 特色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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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兩岸投保協議之內容及特色(4/5) 提供台商 充分保護
一、在「投資待遇」條文中明訂落實投資人及相關人員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之基本原則,並進一步以「海基會與海協會有關『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文件,闡明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24小時內通知臺商家屬或其所屬投資企業之具體作法; 二、另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既有的通報機制基礎上,及時通報我方主管機關,以落實保障臺商的人身自由與安全及投資權益; 三、此外,關於外界極為關切之家屬探視及律師會見議題,經過我方極力爭取,亦會在兩岸共打協議的基礎上,依據各自規定,為家屬探視及律師會見提供便利 。 提供台商 充分保護 1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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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兩岸投保協議之內容及特色(5/5) 多元化爭端 解決機制
一、雙方的爭端解決(G-G):雙方關於本協議相關的解釋、實施和適用產生的爭端,將依ECFA第10條規定處理; 二、投資人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解決(P-G)。 (一) 多元化救濟管道:包括協商、協調、協處、調解、行政及司法救濟等5種解決方式,臺商可以任意選擇對其最有利的方式來解決投資爭端,較現行臺商在大陸地區可尋求之管道為多; (二) 「協調」、「協處」、「調解」是兩岸之間特殊的爭端解決途徑,其中在調解部分,若臺商對陸方政府針對徵收所給的補償金額不滿意,可透過「調解」機制,由兩岸的仲裁機構或調解中心來協調適當的補償金額。 三、投資人商務糾紛(P-P):明訂投資人可採仲裁方式解決商務糾紛。即臺商在大陸的商務糾紛,不論對方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一旦經雙方合意,可選擇兩岸的仲裁機構,選擇仲裁機構中具專業知識的仲裁人,並在雙方合意的地點進行仲裁。臺商取得的仲裁判斷,可依相關規定聲請仲裁判斷的認可與執行。 多元化爭端 解決機制 1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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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兩岸投保協議之效益(1/2) 一、兩岸投保協議是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完整版圖的一部分: 投保協議為ECFA後續會談簽署的第一項重要協議,透過兩岸政府間 的協商,將雙方投資人共同關切的投資事項及權益加以規範,成為未 來兩岸相互投資的重要保護機制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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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兩岸投保協議之效益(2/2) 二、提供台商投資權益制度化保障:透過雙方業務主管部門依協議成立的聯 繫機制平臺,協助處理本協議相關事宜,以落實協議執行、維護台商投 資權益。透過對大陸台商權益的保障,也間接保障了與台商及大陸台商 企業相關聯的台灣產業或人員的利益。 三、有利台灣未來經貿發展:兩岸經貿往來十分密切,台商赴大陸投資,不 僅帶動台灣貿易的成長,亦間接影響國內相關產業的發展及就業 。投 保協議的簽署不僅是兩岸經貿交流的重要發展,對台灣未來經貿發展具 有正面效益。 四、發展台灣成為區域運籌中心:投保協議的簽署,與過去所簽署的BIA, 形成更綿密的投資保護網絡,除提供彼此間穩定的投資環境外,更有助 於維持我區域貿易樞紐的優勢,有利臺灣作為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門戶, 以吸引外人來臺投資,進一步發展成為區域運籌中心。 1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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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後續推動工作 一、經濟部已成立「台商聯合服務中心」 ,投保協議生效後即加強提供台商法律諮詢服務,並作為台商投資申訴管道,協助處理台商在中國大陸所遭遇之問題。另,現行海基會經貿糾紛協處管道及窗口亦將繼續運作,期透過現有及新設的平臺機制,提高處理台商投資糾紛之效率。 二、積極向台商、企業及民眾進行宣導,使台商認識投保協議的內容和相關保障機制,鼓勵台商運用投保協議,落實其權益保障。 三、此外,經濟部將持續注意大陸地區投資環境的變化,提醒廠商赴中國大陸投資應提高風險意識,注意風險管理及風險分散策略。 1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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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結語 一、兩岸投保協議之協商,我方係以臺商及全民的利益為依歸,在兩會架構下秉持「對等、尊嚴、互惠」、「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之原則推動。 二、投資環境的改善是與時俱進且持續性的工作,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及企業全球布局的需求,政府會依投保協議奠定的基礎,在ECFA的架構下,持續與中國大陸就投保協議之執行情形進行檢討,並隨時將臺商關注的問題,透過協商管道謀求解決,為兩岸經貿投資活動創造更有利的條件與環境 。 16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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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祝 身體健康 事業興隆 經濟部 台北市福州街15號 電話: 02-23820491 台商聯合服務中心 台北市館前路71號8樓
簡報完畢 敬祝 身體健康 事業興隆 經濟部 台北市福州街15號 電話: 台商聯合服務中心 台北市館前路71號8樓 電話: ECFA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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