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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通識 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 第一章前言 大仁科技大學職業安全衛生系 馮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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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危害分類不一致 澳洲—Harmful 馬來西亞—Harmful 泰國—Harmful 歐盟—Harmful 印度—Non-Toxic
中國—moderately toxic 紐西蘭—Hazard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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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危害標示差異 吞食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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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 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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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 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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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推動的目的 保護國人健康與環境永續發展 提供保護目標對化學品安全認知的權利 完備我國相關法規之修訂與化學品管理系統之建置
符合國際發展趨勢 善盡國際責任與義務,提昇國際整體形象 促進貿易 減少化學品測試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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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危害分類 ILO 化學品安全使用 危害通識 SDS與標示 國家化學品管理 聯合國『國際化學品管理策略方針』(SAICM 2020)
國際公約 GHS危害分類 危害通識 SDS與標示 風險 管理與控制 GHS guidance Document, UNITAR, 2005/OHSA,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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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包含哪些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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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系統範疇 依據其健康、環境及物化性危害,提 供物質及混合物之調和性分類準則。 提供調和性之危害通識要素,包含標
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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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適用哪些對象? 消費者 勞 工 運輸工人 緊急應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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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 公布新REACH法規 已納入GHS危害分類 預計2010年實施 日本 2006/12/1實施GHS 緩衝至2007/5/31 MSDS格式可用至 2010年 韓國 產安法施行細則與 物質安全資料表指引 於2006年12月修法 修正標示、危害分類 及MSDS符合GHS 泰國 2008/1實施GHS 緩衝至2008/12 混和物2010年強制實施 GHS 美國 勞工部2007修訂危害通識 交通部修訂最新版與聯合 國橘皮書調和 預計與NAFTA (北美自由貿易協議) 調和實施期程 紐西蘭 最早納入GHS,1996 年修法完成 2001年起實施, 過渡期至2006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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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推動GHS歷程 聯合國通過GHS 建請2008年實施 歐盟採納GHS法案 聯合國完成 GHS紫皮書 泰國實施 GHS 日本實施 GHS 紐西蘭 開始GHS 韓國實施 GHS 歐盟純物質 實施GHS 建議開始 制訂GHS 1992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GHS跨部會 推動方案 國內實施 GHS 第二批公告 適用物質(未定) 完成GHS國家 標準 勞委會、環保署、消防署 完成GHS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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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因應GHS制度的全球實施,勞委會已參照GHS紫皮書相關內容,修正舊有的危險物與有害物通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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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化學品危害通識制度發展 第一款適用物質自97.12.31起,配合 聯合國APEC決議於2008年底, 開始實施工作場所化學品GHS制度
制訂新危害 通識規則 符合GHS 第一次修正, 危害通識規則 制訂16欄位 之MSDS 制訂危害 通識規則 第一次修正 增加第七條 危害通識之 法源 勞工安全 衛生法公 佈實施 □已公告規則自 實施及第二條 第一款適用物質自 起,配合 聯合國APEC決議於2008年底, 開始實施工作場所化學品GHS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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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危害通識規則比較 原危害通識制度 新危害通識制度 危害分類:九大類(物理性危害) 危害分類:三大類,27種(物理、健康及環境危害)
標示CNS 6864及聯合國橘皮書 交通與工作場所一致 MSDS16大項 合用於交通運輸之緊急洩漏 新危害通識制度 危害分類:三大類,27種(物理、健康及環境危害) 標示CNS 15030及聯合國紫皮書 對於工作場所之分類及標示保障較周延 MSDS改為SDS,16大項2,3欄位更換,內容無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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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及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工作場所危害物質標示相關法規之名稱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勞安3字第096045703號
原訂法規: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繼續沿用至新規則適用,再予以同步廢止,訂於97年12月31日廢止。 危險物及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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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標示 第三章 通識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物質安全資料表 危害通識計畫 危害物質清單 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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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基礎 第一條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以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前項作業環境測定之標準及測定人員資格、危險舞集有害物之標示及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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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物質 第二條 危害通識規則附表一所列舉者 第一階段97.12.31實施
除附表一以外,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具有物理性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不含環境) 第二階段實施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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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適用 物質與製作MSDS要求
1.附表一,列管物質,258種 2.符合CNS15030中物理、健康性危害之物質 (包含純物質及混和物) 3.其他公告指定 4.符合附表四之物質 危害物質( 包含純物質 及混和物) 分類及標示要求 GHS規範製作MSDS基準 3.其他公告指定 2.符合CNS15030 中物理健康性 危害之物質 1.附表一 列管物質 第二條列管物質 4.純物質及混和物 符合附表四濃度質 ,亦需要製作M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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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危害通識規則 第四條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煙草或煙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妝品 四、製成品
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與原通識規則之規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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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需包含哪些項目 第五條 一、危害圖式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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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 標示符號 火焰 圓圈上一團火焰 炸彈爆炸 腐蝕 氣體鋼瓶 骷髏與兩根交叉骨 驚嘆號 環境 健康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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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板 第十條 ……容器有公告板者,其內容之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經常變更,但備有物質安全資料表者,得免標示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之事項 ※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經常變更,但備有物質安全資料表者, 公告板標示可不用標示該製造商及供應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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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與作業場所之標示 第十一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於交通運輸時,已依運輸相關法規設標示者,該容器於工作場所內運輸時,得免再依附表二標示。但於勞工從事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危害物質作業時,仍應依本規則辦理。 第十六條 雇主對於裝載危害物質之車輛進入工作場所後,應由經相關訓練之人員確認已有本規則規定之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始得進行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之作業。 前項相關訓練應包括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物質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所定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之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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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通識計畫 第十七條 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適時檢討更新,並依計畫確實執行,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危害通識計畫應含危害物質清單、物質安全資料表、標示、危害通識教育訓練等必要項目之擬定、執行、紀錄及修正措施。 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適時檢討更新,並依計畫確實執行,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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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物質清單 製作危害物質清單,其內容應含物品名稱、其他名稱、物質安全資料表索引碼、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使用資料及貯存資料等項目,其格式參照附表六。 法規中並未規定一個物質一定要印出一張清單,可配合工廠採購或其他相關作業,只要含上述項目及功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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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物質清單 化學名稱: 同義名稱: 物品名稱: 物質安全資料表索引碼: 製造商或供應商: 地 址: 電 話: 使用資料
地 址: 電 話: 使用資料 地 點 平均數量 最大數量 使 用 者 貯存資料 地 點 平均數量 最大數量 製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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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第十七條 使勞工接受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及時數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雇主使勞工接受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教育訓練, 除3小時一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外,應增加3小時危害通識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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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害通識規則實施期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第二條所指定危害物質之適用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四條
日公告法規, 日公告附表一物質適用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日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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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之重點 將現形危害物質採交通運輸九大類危害標示系統改為3大類共27種危害類型,納入健康危害標示,危害圖式增加警示語與警告訊息。 規定雇主應指定『專人負責』運輸及工作場所標示系統轉換 明訂由上游之製造商或供應提供危害物質資訊與下游使用者或使用之事業單位責任 要求雇主執行危害通識計畫,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製作危害物質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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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 第二、三章 物理、健康與環境危害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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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內危害物分類之規定 .依國家標準CNS 15030 危險物標示 GHS系統危害分類之規定 物化性危害分類之標準
舊標準依照橘皮書 新的標準完全根據下依張投影片 GHS系統危害分類之規定 物化性危害分類之標準 健康及環境危害性分類之標準 混合物危害分類之標準 舊有分類:CNS 6864 Z5071 危險物標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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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系統危害分類 物化性危害 健康及環境危害 由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 專家委員會(UNCETDG)制定 與現行九大類類似
由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制定 增加慢性健康危害、水生環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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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種危害分類流程與現行九大類之比較 與目前九大類完全一致之危害性分類 如禁水性物質、有機過氧化物 由九大類之危害再細分之危害類別
如自燃物質、易燃固體 與九大類名稱相同,但分類標準範圍擴充之危害類別 如易燃液體、急毒性物質 新增之危害類別 如刺激性、水生環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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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化性危害分類範例 與九大類一致 禁水性物質分類標準 易燃液體之分類標準 易燃氣體分類標準 與現行規定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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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與危害通識規則分類差異 --物理性危害
全球調和制度分類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危害性 項次 危害分類 圖示 物理性危害 1 爆炸物 2 易燃氣體 氣體 2.1 3 易燃氣膠 4 氧化性氣體 氧化性物質 5.1 5 加壓氣體 2.2 6 易燃液體 7 易燃固體 4.1 8 自反應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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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與危害通識規則分類差異 --物理性危害
全球調和制度分類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危害性 項次 危害分類 圖示 物理性危害 9 發火性液體 易燃固體 4.2 10 發火性固體 11 自燃物質 12 禁水性物質 4.3 13 氧化性液體 氧化性物質 5.1 14 氧化性固體 15 有機過氧化物 5.2 16 金屬腐蝕物 腐蝕性物質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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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與環境危害分類 健康危害 全球調和制度分類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危害性 項次 危害分類 17 急毒性物質 毒性物質 6.1 18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 腐蝕性物質 8 19 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 20 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 -- 21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22 致癌物質 23 生殖毒性物質 24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 25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重複暴露 26 吸入性危害物質 環境 危害 27 水生環境之危害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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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環境危害 造成水生生物急性或慢性危害 急性危害可能造成水生生物立即性的危害反應(如死亡、傷害)或毒性反應
慢性危害通常持續的時間較久,或者需經過一段時間的接觸後才引發危害反應 危害不易發現,更需及早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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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危害 GHS納入健康危害,有助於積極保障人體健康
按接觸物質至發生危害所需時間長短,可分為急性危害(腐蝕、刺激、過敏、致生殖細胞突變、單一暴露造成的標的器官毒性)與慢性(致癌、生殖毒性、重複暴露造成的標的器官毒性)等 部分危害程度較輕的物質以驚歎號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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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 第四、六章 標示、運輸與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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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 截至2007年底,GHS規範之化學品分類共27項 圖式標示共九種 白底+ 圖式不含文字,各國通用
原則上與舊制符號標示相似, 僅新增三種圖式 紅邊 黑色符號易於辨識危害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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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圖式 圖式標示共九種 截至2007年底,GHS規範之化學品分類共27項 白底紅邊+黑色符號易於辨識危害特性 圖式不含文字, 各國通用
原則上與舊制符號標示相似,僅新增兩種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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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圖式 易燃物 氧化性物質 爆炸性 氣體鋼瓶 毒性物質 腐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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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標示之文字內容 危險(Danger)、警告(Warning) 危害敘述片語 防範片語與圖式 產品辨識資料 供應商資料 警示字眼
已標準化 以聯合國正式運輸名稱為主 成分中對急毒性、皮膚腐蝕性、眼睛嚴重損害、致突變性、致癌性、升殖毒性、皮膚及呼吸過敏性、標的器官系統毒性者需一一列出。(或全部危害之貢獻者均列出) 若只供應在工作場所使用,可用SDS來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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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化學品的標示 所有盛裝危害化學物質的容器、包裝外均應提供明確標示 有時包裝容器空間無法容納所有標示項目,仍應包括三項基本標示
例外:受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規章範本規範 之運輸包裝標示 有時包裝容器空間無法容納所有標示項目,仍應包括三項基本標示 危害圖式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其餘標示內容及說明應於 物質安全資料表中詳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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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規範下的化學品標示 危害圖式 產品(商品)名稱 (主要危害成分)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危害防範措施 供應商資料
更詳細的資料,請參考物質安全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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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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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類危害運輸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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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與GHS標示圖式之形狀與顏色 UN運輸 GHS系統 符號:黑色 底色:白色 邊框: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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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安全資料表之不同 物質安全資料表(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MSDS)更名為安全資料表(safety data sheet, SDS) 台灣法規並未更改名稱,仍沿用MSDS 原第2成分辨識資料與第3欄危害辨識資料位互換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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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 第五章 物質安全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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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安全資料表 化學物質的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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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安全資料表 安全資料表 GHS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簡稱 MSDS)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Safety Data Sheet ,簡稱 SDS ) G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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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化學物質一定要有物質安全資料表? 第十二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物質或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每一物品, 應依附表五提供勞工含有安全衛生注意事項之物質安 全資料表。 除了符合危害通識規則之危害物質,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每一物品,亦即混合物中,含有符合附表四之成分時,即使整體測試不歸類於法規列管之危害物質,仍須製作物質安全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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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健康危害分類之危害成分濃度管制值表
急毒性物質 ≧1.0%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 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 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1 級 ≧0.1%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2 級 致癌物質 生殖毒性物質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 -重複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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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物質安全資料表應列內容項目及參考格式
附表五: 物質安全資料表應列內容項目及參考格式 一﹑物品與廠商資料 九﹑物理及化學性質 二﹑危害辨識資料 十﹑安定性與反應性 三﹑成分辨識資料 十一﹑毒性資料 四﹑急救措施 十二﹑生態資料 五﹑滅火措施 十三﹑廢棄處置方法 六﹑洩漏處理方法 十四﹑運送資料 七﹑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十五﹑法規資料 八﹑暴露預防措施 十六﹑其他資料 緊急事故 處理資訊 危害發生 處理方法 其他可應用 資料 如何預防 事故發生 ※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訂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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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物品與廠商資料 物品名稱: 其他名稱: 建議用途及限制使用: 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緊急聯絡電話/傳真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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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害辨識資料 物品危害分類: 標示內容: 其他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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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分辨識資料 純物質: 中英文名稱: 同義名稱: 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AS No.): 危害物質成分(成分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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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分辨識資料 混合物: 化學性質: 危害物質成分之中英文名稱 濃度或濃度範圍(成分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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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急救措施 不同暴露途徑之急救方法: ˙吸入: ˙皮膚接觸: ˙眼睛接觸: ˙食入: 最重要症狀及危害效應: 對急救人員之防護:
對醫師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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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滅火措施 適用滅火劑: 滅火時可能遭遇之特殊危害: 特殊滅火程序: 消防人員之特殊防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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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洩漏處理方法 個人應注意事項: 環境注意事項: 清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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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處置: 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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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暴露預防措施 控制參數: 工程控制: ˙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最高容許濃度: 個人防護設備: ˙呼吸防護:
˙生物指標: 個人防護設備: ˙呼吸防護: ˙手部防護: ˙眼睛防護: ˙皮膚及身體防護: 衛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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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物理及化學性質 外觀(物質狀態、顏色等) 氣味: 嗅覺閾值: 熔點: pH值: 沸點/沸點範圍: 易燃性(固體、氣體)
閃火點: ℉ ℃ 測試方法: 開杯 閉杯 分解溫度: 自燃溫度: 爆炸界限: 蒸氣壓: 蒸氣密度: 密度: 溶解度: 辛醇/水分配係數(log Kow) 揮發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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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安定性及反應性 安定性: 特殊狀況下可能之危害反應: 應避免之狀況: 應避免之物質: 危害分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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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毒性資料 暴露途徑: 症狀: 急毒性: 慢毒性或長期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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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生態資料 生態毒性: 持久性及降解性: 生物蓄積性: 土壤中之流動性: 其他不良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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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廢棄處置方法 廢棄處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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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運送資料 聯合國編號: 聯合國運輸名稱: 運輸危害分類: 包裝類別: 海洋污染物(是/否): 特殊運送方法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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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法規資料 適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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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資料 參考文獻 製表單位 名稱: 地址/電話: 製 表 人 職稱: 姓名(簽章): 製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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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種類之濃度不同混合物,可 否用同一份物質安全資料表呢?
第十四條 混合物屬同一種類之物品,其濃度不同 而危害成分、用途及危害性相同時,得 使用同一份物質安全資料表,但應註明 不同物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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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DS之需多久更新一次? 第十五條 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物質安全資料表 內容之正確性,並適時更新,其內容、
更新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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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以電腦文件代替書面MSDS? 第十七條 將危害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置於 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目前事業單位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文件
可以用書面文件或具有同等功能之電子 資料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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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具有同等功能」之電子文件 係指勞工在工作場所可無障礙地(如無須主管授權要求、特定密碼等)獲得MSDS清晰的相關資訊。
平日五十名勞工一台電腦,平時給行政業務使用,可以嗎?平時沒訓練,找不到電腦資料。 假如勞工之工作場所包括可取得MSDS之區域,則可將MSDS保存在電腦中。 若MSDS僅在勞工工作場所之外才能獲得,那就不算是具有同等功能了。 但為考量斷電等突發狀況,仍建議準備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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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商或供應商需提供MSDS給下游使用者嗎?
第十八條 製造商或供應商販售、供應危害物質, 或含有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每一物品與 事業單位時,應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 考量一般事業單位無能力自行製備及負擔因標示、 物質安全資料表所需進行相關測試之巨額費用, 規定上游製造商或供應商販售、供應危害物質, 或含有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每一物品與事業單位時, 應提供M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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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可否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MSDS?
第十九條 雇主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之必要而保留 危害物質成分之名稱、含量或製造商、供應商 名稱,應檢附相關書面文件,經由勞動檢查機 構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即使經過核定後,也只能保留危害物質成分之名稱、 含量或製造商、供應商名稱,仍須提供M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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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 第七章 危害通識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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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示大小與形狀 第八條 第五條標示之危害圖式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其大小需能辨識清楚。圖式符號應使用黑色,背景為白色,圖式之紅框有足夠警示作用之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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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標示之物質 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
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裝入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 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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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物質之容器在運輸及進入工作場所時之標示
New 第十一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於交通運輸時,已依運輸相關法規設標示者,該容器於工作場所內運輸時,得免再依附表二標示。但於勞工從事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危害物質作業時,仍應依本規則辦理。 勞工需辨識運輸與工作場所二種標示系統,訓練成本增高,故工作場所採用GHS系統,裝有危害物之容器於交通運輸時以依CNS 6864 Z5071危險物運輸標示系列規定時,該容器於工作場所運輸時,得依本規則表二規定標示。等其運輸結束後,進行搬運、處置或使用作業時,仍應本規則予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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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措施 第 十二 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物質或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每一物品,應依附表五提供勞工含有安全衛生注意事項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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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 第 十三 條 製造商或供應商對前條之物品應製備物質安全資料表,該物品為含有二種以上危害物質之混合物時,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製作物質安全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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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物名稱標示 第 十四 條 前條所定混合物屬同一種類之物品,其濃度不同而危害成分、用途及危害性相同時,得使用同一份物質安全資料表,但應註明不同物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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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安全資料表的更新 第 十五 條 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並適時更新,其內容、更新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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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與工作場所標示不同, 人員資格有無不同
第十六條 雇主對於裝載危害物質之車輛進入工作場所後,應由經相關訓練之人員確認已有本規則規定之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始得進行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之作業。 前項相關訓練應包括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物質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所定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之相關課程。 未來將修訂『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增列本項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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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物質清單 第十七條 製作危害物質清單,其內容應含物品名稱、其他名稱、物質安全資料表索引碼、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使用資料及貯存資料等項目,其格式參照附表六。 法規中並無規定一物質一定要列印一張清單,可配合工廠採購或其他相關作業,只要含上述項目及功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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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第十七條 使勞工接受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及時數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雇主使勞工從事使勞工接受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時,除了3小時的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外,應增加3小時之危害通識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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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修法之新危害通識規則何時適用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第二條所指定危害物質之適用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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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知道GHS最新消息 參閱網站 訂閱電子報 網址:http://ghs.cla.gov.tw/ 資料編撰:大仁科技大學職安系馮靜安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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