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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起诉 本章主要内容: 一、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二、提起公诉的程序 三、提起自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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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一、起诉概述 1、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制裁的活动。 2、刑事起诉的意义在于: 引起审判程序 限制法院审判范围,即法院不得审判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未经起诉的犯罪,从而保持审判与起诉的同一性 禁止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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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起诉的原则 1、国家追诉主义:是指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国家垄断行使。根据行使起诉权的主体不同,刑事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
起诉方式的演变:自诉 公诉 世界各国的起诉方式: a. 统一公诉制,如美国、法国、日本 b.公诉兼自诉制,多数国家,如俄罗斯、德国等 c. 我国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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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罪必罚的报复刑法思想及对犯罪的特殊预防政策;
2、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 (1)起诉法定主义:只要犯罪嫌疑人存在足够的犯罪嫌疑,只要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具备充分理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因其强调合法性、公平性,因此也称为起诉合法主义。起诉法定主义的理论基础为: A.有罪必罚的报复刑法思想及对犯罪的特殊预防政策; B.在对犯罪追诉问题上统一标准,加强法制,防止检察机关独断专行; C.可以有效地防止刑事司法受政治势力左右,在追诉犯罪时排除非法干扰和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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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起诉便宜主义:指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法律仍然赋予检察机关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因其强调起诉的合理性、目的性,因此也称为起诉合理主义。起诉便宜主义的理论基础在于:使对犯罪的起诉更加符合刑事诉讼目的,适应刑事政策要求,强调诉讼的目的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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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在检察官向法庭提出公诉前,私下进行商量,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被告人答辩有罪,检察官则相应地减少控罪或降低控罪幅度或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建议。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ady v. U.S.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1974年则在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目前,美国各州约有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方式结案的。美国的辩诉交易一般有三种类型: 指控交易:即检察官允诺比以原始指控要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换取被告人对后一指控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罪数交易:指被告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允诺指控较少的罪名,撤消其他罪名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刑罚交易:指检察官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换取被告人对某一罪名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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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唯起诉书主义(也称起诉状一本主义) 指起诉时除起诉书外,不得附带任何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文书或证物,在起诉书中也不得引用有关文书的内容。如日本。其目的是为了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维持当事人辩论主义的诉讼结构,割断原先审判程序与侦查程序之间的那种继承性质的联系,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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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 一、提起公诉概述 1、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指控的被告人的行为,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制裁的活动。它包括: 审查起诉 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程序上的移送和处理 2、提起公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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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活动。
2、审查起诉的内容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作为共同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等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证据材料(包括不宜移送的证据清单、复制件、照片等)是否随案移送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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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对起诉意见书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真地审查 讯问犯罪嫌疑人 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调查核实其他证据 补充侦查 4、审查起诉的期限: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5、审查后的处理 提起公诉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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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起公诉 1、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活动。 2、提起公诉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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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起诉 1、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2、不起诉的种类 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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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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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条件: 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何谓犯罪情节轻微,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由检察人员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手段的恶劣程度、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等确定)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刑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九种情况,分别见《刑法》第7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第16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第17条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第18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第19条预备犯、第20条中止犯、第24条从犯、第25条被胁迫或诱骗参加犯罪、第63条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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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据不足不起诉(也称存疑不起诉)。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应当符合两个条件:a. 经过补充侦查;b
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应当注意:证据不足不起诉,刑诉法第140条第4款虽然规定是“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这里“可以”的含义应当理解为“只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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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起诉决定书副本及案件审查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单位
3、与不起诉有关的程序 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将不起诉决定书副本及案件审查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单位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还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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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不起诉的救济 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复查并将复查决定送达被不起诉人,但被不起诉人对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决定不能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形成公诉转自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作出该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如果复议结果仍然不被接受,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和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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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的取消 我国刑事诉讼中曾经长期使用免予起诉的法律制度,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在确认其犯罪的情况下可以对其免予起诉。这一制度由于赋予检察机关定罪权,而有悖于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有罪的刑事诉讼法理,且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滥用免诉权的弊端,1996事年全国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废除了这一制度。同时,人大决定保留了免诉制度中所贯彻的起诉便宜主义的合理因素,赋予检察机关有限的起诉裁量权,建立了相对不起诉制度,但使相对不起诉只具有终止诉讼的效力而不具备定罪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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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制度 是指检察机关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表现等情况,依法认为没有立即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而做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在暂缓起诉期间若嫌疑人认真完成任务,真诚悔过,检察机关即可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不再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 暂缓起诉制度发端于美国。在美国,关于决定是否起诉的问题,检察官享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在检察官做出的三种决定即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以及缓诉决定中,缓诉是一些州检察官通常的做法。这一决定以被告人接受检察官的条件如接受戒毒治疗、提供社区服务参加工作培训或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等为前提,如果被告人较好地完成了这些项目,检察官即撤销指控,如果表现不好,检察官就恢复刑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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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提起自诉的程序 一、自诉案件及其种类
第三节 提起自诉的程序 一、自诉案件及其种类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则任,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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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种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案、诽谤案(刑法246条,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257条第1款) 虐待案(刑法260条第1款) 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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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234条第1款)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258条)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二章第七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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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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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起自诉必须具备的条件 自诉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确定的案件范围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应当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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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起自诉的程序 提交《刑事自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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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作业 1、酌定不起诉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一种 实体处理还是程序性处理? 2、如果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酌定)
不起诉决定不服,是否还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出自诉? 3、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主要区 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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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某(女)与张某(男)均为20周岁,且是同班同学中的一对恋人,后李某因张某不思上进而与其分手,不久李某又与某机关干部朱某相恋。对此张某十分恼火。他利用负责到收发室取信件的便利,截获了朱某写给李某的情书,私自开拆并在班里传阅。李某遂向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提起控告。此案经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并移送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虽私自开拆他人信件,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张某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就上述情况,请回答: (1)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此案在程序上有无不妥之处?并简要说明法律依据。 (2)仅就程序而言,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能否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为什么? (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理此案,在程序上应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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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犯罪嫌疑人张某,重庆市甲区人,35岁。1995年以来,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来往,染上赌博恶习,负债累累。为了付清赌债,张某开始盗窃。1996年4月12日,潜入本单位仓库盗窃钢丝一捆,销赃后得人民币1500元。1996年6月3日,撬开临江路120号居民房门,盗得现金、国库券、高档衣服等物价值2500多元。1997年3月1日,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他人钱物时被抓获。经过侦查,收集了大量证据,犯罪嫌疑人张某对三次盗窃的事实和盗窃数额也供认不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张某的父母到人民检察院控告张某多年来不尽孝道,对无生活来源的父母不闻不问,且经常谩骂、殴打父母,要求追究张某虐待父母的刑事责任。对于虐待父母的事实,张某亦供认不讳,且有群众的来信检举、揭发和单位、街道的有关证明材料。于是,区人民检察院便以盗窃罪和虐待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提请区人民法院对张某进行数罪并罚。 问: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张某盗窃罪时一并起诉张某虐待父母罪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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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轰动一时的重庆綦江虹桥案第一审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原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该案第四被告赵祥忠提起公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中,采纳了赵祥忠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理由,即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并非国家机关,赵祥忠也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玩忽职守罪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赵祥忠不具有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身份,检察院对赵祥忠涉嫌职守罪的指控不能成立。但同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又以工程重大事故罪对赵祥忠定罪量刑,也就是说法院的判决直接改变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 【问题】从起诉的意义来看,法院能否直接改变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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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99年11月22日,文卫向《法制日报》反映,她和丈夫李某1997年4月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某市公安局扣留李某的小轿车一辆,手机一部及其他物品。逮捕后,某市人民检察院又来搜查一次,扣押了现金等物品。1998年5月,李某因病被取保候审,后于同年7月去世。现检察院既不作任何决定又不退还扣押物品。文卫询问此案应如何了结? 【问题】 1.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什么决定?理由及法律依据? 2.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被扣押物品应做何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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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邹民一,男,50岁,个体手工业户。1997年3月21日上午10时许,一顾客在邹摊前选购白铁桶,经双方讨价还价,邹答应以15元卖一副给买主。顾客准备付款时,在邹旁边摊点上的同行桂积才(男,51岁),对那位顾客说:"我这里14元卖一副给你"。邹见桂揽去生意,遂对桂说:"你想赚钱买棺材吗?"两人便各自坐在自己的摊位相骂。邹民一之子邹辉给邹送饭来,见其父亲与桂因揽生意争吵,便到桂的摊位,踢翻桂摊位上的铁桶,邹民一抓住桂的衣领,邹辉趁机将桂摜倒在地。后被顾客劝开。桂爬起后,趁邹民一不备,上前抓住邹的头发猛拽一下,后伸手又拉邹民一的手,边拖边说:"我们到街道讲理去"。邹民一突然倒地,脸色苍白,不能言语。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时许死亡。经医院检查及法医鉴定:邹原患高血压病,因头部猛烈受震,引起脑溢血死亡。经查,邹民一在发案前3天因高血压病住院治疗出院,桂积才不知道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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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以过失杀人罪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要求起诉桂积才。县检察院认为,桂积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邹民一的死亡属于意外事故,遂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邹民一的家属对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市检察院改变县检察院可不起诉的决定。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没有错误。无奈,邹民一的家属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人民法院认为,既然市检察院作出了复议决定,维持县人民检察院的处理,说明县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是正确,于是,驳回了邹民一家属的起诉 【问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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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判断 1、从历史上看,起诉经历了从( )到( )的演变。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 )为主,以( )为辅的方式。
1、从历史上看,起诉经历了从( )到( )的演变。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 )为主,以( )为辅的方式。 2、判断:人民检察院的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简单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时可以不讯问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不询问被害人。( ) 3、判断: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起诉。( ) 4、判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按此规定,被不起诉人应视为作无罪处理。( ) 5、判断: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的,应当不起诉。 6、判断:当事人书写书面刑事自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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